【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附加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附加税费0申报怎么填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0月份申报是小规模第一次填写最新的申报表,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填报指南,快来一起学习下吧~
先看一下变化,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也是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
(1)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小提示: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新报表填报逻辑:
第一步:纳税人先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系统会把数据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
第二步: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
注意: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申报表整合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增值税小规模申报流程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使用税控设备登录后系统自动抄报税,在季度时需要申报比对,请注意以下几点:
1.有税控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先抄报税后,方可正常申报,未进行税控设备抄报税的纳税人无法网上申报。
2.季度小规模纳税人请到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准确填写申报提交通过后,再登录税控系统可清卡或反写。
若纳税人申报时经反复核对仍无法正常申报,则可按照系统提示正常上报但暂不扣缴税款,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预约办税。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申报步骤
1.申报表填报
进入申报表后,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扣缴税款所属期、填表日期。填写相应栏次销售额本期数。
2.选填附列资料(一)
如果做过差额征税备案的,电子税务局系统中会带出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3.选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菜单,并填写相应的减免税明细并保存。
4.填报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计税(费)依据”、“本期应纳税(费)额”根据主表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中数据自动生成。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第5栏“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后自动生成第6栏“减免税(费)额”。
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5.回到主表
主表25 26 27栏附加税额根据附表二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应补(退)税额自动带出。
所有申报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
当主表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数值发生变化,或减免税明细表中限额减免数值发生变化,务必在主表数据更新后重新进入《附加税费情况表》中进行确认后再进行申报。
一、登录方式
1.增值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月度终了、按季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间如遇3天以上法定节假日会顺延)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
方式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路径
首页→〖用户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三、操作步骤
1.在首页屏幕下方查看“我的待办”,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您当前未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截止日期。点击待办区的“申报”按钮或“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2.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报表填写
1.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申报》表,点击此表确认带出开票数据后,系统将自动完成申报表的预填写。
2.也可直接点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自行填写报表数据。
3.核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无误后,点击左上方的“保存”按钮。
4.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如当前申报期存在减税或免税业务的,需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至2023年8月起,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进行整合,纳税人一并申报主附税。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申报附加税费信息。也可通过主表25、26、27行下钻链接至该附表。
7.如果当前所属期不存在经营业务,可点击“一键零申报”按钮进行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进行申报
1.点击左侧“报表申报”按钮
2.系统会显示出已填写完成,但尚未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按钮。
3.系统弹出如下确认信息对话框,点击“确定”
4.点击“刷新”按钮,当“申报状态”显示为“申报成功”,则表明您填写的申报表已传入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完成了本期增值税申报。
(三)申报作废
报表申报错误的,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
(四)税费缴纳
1.对于产生应纳税额的,点击左侧的“税费缴纳”按钮进行缴款。
2.缴款方式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二维码缴税。
【导读】:营改增实施之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出台很多新规定,而且对小规模纳税人很多相关的优惠,目前增值税征收率包括5%、3%,而且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申报表怎么填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
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申报表怎么填
答: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以上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申报表怎么填的知识,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会计问题,欢迎登陆会计学堂在线咨询专业的老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根据《公告》要求,对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政策主要内容及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进行了梳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享受该政策。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点击进入界面;或者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页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执行期内,系统自行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系统自动弹出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提示信息,且不允许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点击栏次会自动置灰。
3.涉及其他业务需要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进入页面可常正填写相应数据。
4.主表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左上角主附表树,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系统会自动将主表的计税依据带入到附表,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后‘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带出为‘是’,‘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默认带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5.核实数据无误后返回主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完成申报。
三、温馨提示
1.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选项默认为“否”。
2.若‘是否自行申报’中选“否”,则代理人、代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代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详细地址必填。
3.申报完成后如未跳转缴款界面,纳税人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界面完成缴税。
来源:辽宁税务
一、增值税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消费税
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四、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期限: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第八条
六、烟叶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九条
七、关税
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八、船舶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资源税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二条
十、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十二、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十三、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七条
十四、契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十五、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
十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十七、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29号)第九条
十八、印花税
纳税期限: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对此,也会相应地产生一个疑问: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还能减免吗?
这里,我们所说的“附加税费减免”主要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所涉及的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回到我们的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能否享受上述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的减免政策?
小编认为,这里其实涉及另外2个问题:
1. 附加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2. 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1)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是: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财税〔2019〕13号的适用条件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要么与纳税人的销售额相关,要么与纳税人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而进行税额转出既不会影响销售额也不影响纳税人的性质,进项税额转出最直接的影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从这一点看,进项税额的转出是不会影响纳税人是否享受附加税费减免的。
3)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增值税是主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根据其主税种的税额增减变动而变动。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了,那么,附加税费也应相应增加;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判断,而非增值税缴纳的多与少。
以河北某纳税人的咨询为例: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解析: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适用财税〔2019〕1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该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符合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因此,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录:
《税务口径:进项税转出后附加税费是否减免》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项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规定可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开具专票,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城建税减半征收。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8月征期马上开始了,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呀?8月征期起,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就在下文了,不清楚的可以看看。详细地图解报税流程,手把手教大家网上报税。有关报表填写模板和填写说明书,不清楚的可以在文末获取电子版资料,进行参考填报。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图解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以上报表填写后保存,相关人员再次确认数据无误后点“申报”弹出确认信息,再点“确定”,最后确认一下相关申报数据进行最后的提交。
以上步骤结束后,会到倒计时结束或者点击查看申报结果跳转到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对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不会填写的,可以在文末领取填写模板和填写说明书。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操作图解流程
(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三种方法来进行网上报税。一种是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我的代办。另外一种是,在右上角搜索栏搜索“增值税及附加税”,即可进行报税。最后一种是,点击我要办税,然后找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种申报,找到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进行填报即可。详细的方式和流程如下文!
1、附列资料(一)
接下来就开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确保自己填写的申报数据无误后,直接点击保存即可。如下图。
2、附列资料(二)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确认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3、附列资料(四)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确认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4、主表
5、附列资料(五)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确认提交数据
三、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步骤图解流程
……
篇幅过长了,今天就暂时到这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整理有电子版,需要的参考的,可以分享!
企业增值税零申报后,附加税费到底需不需要进行申报呢?让我们先来看看这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但实际业务中,企业只要有税费种认定信息就需要申报哦!明确了这个问题之后,又有会计发问了:
有申报逾期才会有罚款,小编在向12366咨询的时候,发现这种情形下各地的申报情况还有所不同。有的地区在增值税零申报之后会自动进行附加税费的申报(可以说就是政策所规定的“免于零申报”);而有的地区则还是需要纳税人进行手动零申报。部分地区参考如下:
自动零申报倒是没有逾期罚款的烦恼了,那么手动申报的地区,如果逾期申报会涉及罚款吗?
同样的,各地实际执行也不尽相同。比如深圳、四川等地区,逾期申报需要根据征管法的要求缴纳罚款;但新疆、广东等地区,是不涉及罚款问题的。(注:上述内容为各地12366的回复口径)
细心的会计估计发现了:深圳地区不是自动申报吗?怎么还会出现逾期被罚款的情况?
其实,深圳虽然有自动申报的情形,但是企业可能会作废申报成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作废后没有再申报,会导致逾期,也是有罚款的(至于人家为什么作废后还不申报,这个问题很超纲)。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及时申报报表,除了可能涉及罚款还会影响纳税信用。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分。关于信用扣分税局也不是说说而已,最近好些成都的会计朋友们收到了如下提示:
提示:
1、增值税零申报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自动申报的地区建议增值税申报之后可以在申报实时查询看一下有没有附加税申报记录比较稳妥。
2、文件中规定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地方教育附加并没有免于零申报,还是需要正常申报的。
一、登录方式
1.增值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月度终了、按季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间如遇3天以上法定节假日会顺延)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
方式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路径
首页→〖用户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三、操作步骤
1.在首页屏幕下方查看“我的待办”,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您当前未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截止日期。点击待办区的“申报”按钮或“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2.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报表填写
1.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申报》表,点击此表确认带出开票数据后,系统将自动完成申报表的预填写。
2.也可直接点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自行填写报表数据。
3.核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无误后,点击左上方的“保存”按钮。
4.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如当前申报期存在减税或免税业务的,需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至2023年8月起,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进行整合,纳税人一并申报主附税。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申报附加税费信息。也可通过主表25、26、27行下钻链接至该附表。
7.如果当前所属期不存在经营业务,可点击“一键零申报”按钮进行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进行申报
1.点击左侧“报表申报”按钮
2.系统会显示出已填写完成,但尚未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按钮。
3.系统弹出如下确认信息对话框,点击“确定”
4.点击“刷新”按钮,当“申报状态”显示为“申报成功”,则表明您填写的申报表已传入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完成了本期增值税申报。
(三)申报作废
报表申报错误的,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
(四)税费缴纳
1.对于产生应纳税额的,点击左侧的“税费缴纳”按钮进行缴款。
2.缴款方式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二维码缴税。
这个月大家打开电子税务局,你会发现,你的增值税申报表变了!
如图: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名称变了,变成增值税及附加税法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有文件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其实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后,增值税申报表正式开始全国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仅仅是5月1日开始在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所以,本次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过程就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可以说是大家平时最常用的报表之一了。
本次申报表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本来这次把附加税费申报表加进来是一个简单的整合,但是从目前实操反馈来看。
我们日常纳税人在附加税申报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1、没有搞清楚企业享受录用退伍军人(增值税抵减)优惠政策后附加税计税基础的问题?
有读者留言,其企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每年有9000的抵减额度,但是对附加税计算有疑问?
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一般各省都是按最高标准浮动,也就是每年9000元扣减额度。
其实这个都很好理解,你有符合条件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你计算出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金,然后再申报时候在额度范围内扣减应交即可。
而这个读者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附加税的计算基础是扣减之前的增值税,还是扣减之后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搞清楚这个,那么计算自然会出错,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享受9000扣减额度,当期增值税6000,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包是7%、3%、2%。
城建及附加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城建及附加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很显然,两者的结果是不同的,那么哪种是正确的呢?
这个很明确,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生产企业出口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何时申报相应附加的问题?
增加的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有一列是增值税免抵税额。
这个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特有的,填表说明明确是取上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
比如,税务机关在5月份核准的免抵税额,那么应该在6月申报期内进行附加税费申报。
有一些生产企业在之前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税费时,并未依照财税(2005)25号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的次月申报期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而是在当月就进行了申报,导致了这些企业在8月份申报增值税时,附加税费情况表中自动获取了上月核准的免抵税额导致重复申报。
对此,税务局也给了一些解决方法。
3、留抵退税能否抵减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的问题?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次申报表附表5直接加上了这个栏次。
也就是申请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可以在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这个都很好理解,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1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100=50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当期有简易计税的增值税,那么留抵退税的数可以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吗?
其实这存在争议,有人认可留抵退税是一般计税下的政策,和简易计税并无关系,自然也退税额也不能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
也有人认为,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其中的计税(征)依据,是包含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合计税额,并未单独指出仅是从一般计税依据中扣除,因此能够抵减。
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2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同时当期有简易计税税额60万。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60-200=10
对于这种争议,其实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不能抵简易计税产生的增值税,这个问题好像以前都没有特别引起重视,直到8月,附表5会自动取数,把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也取过来参与抵减,所以这个问题又才出现了。
不知道有留抵退税同时又有简易计税的你如何处理的?
来源:二哥税税念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为什么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成功推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操作。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从而大幅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填报负担,降低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费种申报表,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四、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五、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2023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2023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3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六、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七、《公告》实施后申报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八、什么时候开始整合申报表?
在先期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试点基础上,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小型微利标准的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1.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
1)企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时,企业所得税=100万*25%*20%+(应纳税所得额-100万)*50%*20%。
2)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其他地方性税费减免
如广东省,根据粤财法[2019]6号文,广东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且该减免可叠加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适用。
2.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行业标准(前提):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标准:≤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数;且
资产总额标准:≤5,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按当年度截止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如,企业第1、2季度符合标准,第3、4季度不符合标准,则第1、2季度适用所得税减免申报、预缴。
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已调整的纳税申报表格中勾选),无须额外提交资料或审批。实行电子申报且符合标准的企业,系统将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3. 常见问题(基于国税总、地方税局政策解读整理)
q:符合标准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吗?
a:可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一样,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调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以享受所得税减免。
q: 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a: 销售额包括纳税人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合并计算总额,总额≤1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销售额≤10万元的,则除不动产销售额之外的销售额仍然享受免税政策。
q: 按月或按季度适用增值税免税可选择吗?
a: 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增值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温馨提示:本文根据发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官方政策解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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