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申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税费申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征期 · 要点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所属期为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填报要点:
● 两部门发文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附解读)
● 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期限再延4个月,新政要点来啦
2. 10月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 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填报要点:
● 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预缴申报?快看新规定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请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与问答
3. 印花税法实施后,第一次季度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新的印花税法取消了按月申报印花税的规定,所属期为7月、8月、9月的印花税,纳税人应当于10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填报要点:
● 如何申报?税务总局明确印花税征管等有关事项(附解读案例)
● 印花税申报表不见了,怎么办
4. 10月申报纳税期,仍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3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明确: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关注十月实施的新政
10月起,符合规定的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详细阅读:
—— 好消息!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两项优惠政策实施,国家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两项优惠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二是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详细阅读:
——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企业、个体工商户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
近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29号)明确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
6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客户与业务风险评估分类标准、业务承接与保持、业务执行、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报告签发、印章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每个审计项目投入充足的资源,保证不同层级员工工作负荷合理适当。
央企设立“首席合规官”
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中央企业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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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2023年就已经来了,那么2023年的年度申报纳税期限也该明确了,下面就和湖北普拓管理咨询一起看看具体的申报期限吧!
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因为时间的关系,因此有一部分申报日期有所延后,各位老板请注意一下申报时间哦!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干货!!
温馨提示
近期,我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平顶山市、焦作市、漯河市舞阳县、漯河市临颍县、许昌市、鹤壁市、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丘市宁陵县、商丘市柘城县、商丘市虞城县、商丘市夏邑县、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三门峡市渑池县、三门峡市义马市、南阳市方城县、南阳市镇平县、南阳市南召县、周口市、信阳市固始县、信阳市淮滨县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地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相关地区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3年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二、相关地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三、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四、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10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11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来源:河南税务
洛报融媒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日前发布通告,我省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地区,2023年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通告明确,近期,包括郑州、开封、洛阳、新乡、平顶山、焦作等在内的27个地区(含城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区)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地区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决定将2023年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从10月25日暂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相关地区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含)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因疫情影响在10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11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洛报融媒记者 孟山 通讯员 陆少华)
关于延长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宜,现将延长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0日
企业税费综合申报
操作指南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
第一步►登录界面
打开浏览器输入如下地址:https://zwdt.sh.gov.cn,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点击“政务服务”→“特色专栏”→“高效办成一件事” → “税费综合申报”栏目,进入申报页面。也可通过搜索栏输入“税费综合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第二步►开始申报
01需同时选择“上一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后,点击“网上办理”。
02阅读填报须知,确认勾选,倒计时结束后点击“进入填报”。
03核对社保联系人信息,如需调整经办人信息的,可在页面进行调整。
04进行单位平均工资申报,为确保填报准确,“202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2023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需录入两遍。
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202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2023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离退休人员、协保人员、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的工资不统计在内。新进人员首月不足月的工资应统计在内。
2023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2023年度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2023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202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023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
05根据实际情况,将单位内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数据完整填写。
5.1为方便企业申报,系统增设了申报数据导出导入功能。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申报工作,对于申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直接在页面进行数据录入后提交;对于申报人数较多的单位,建议先导出申报数据,填报完整后再将数据导入。
方式一:页面直接填报
特别提示
申报数据需在页面一次完成填报并提交,未点击提交退出页面后,数据将不作保存。建议单位采用数据导出导入方式进行申报。
“身份证脱敏下载”仅供单位内部申报使用,导入数据需使用身份证号不脱敏表式。
方式二:数据导出导入申报
选择“身份证号不脱敏下载”,导出申报数据,填报完成后,选择申报文件,最后点击“确定导入”完成数据导入。
特别提示
姓名、身份证号、社保缴费月数等信息,通过系统读取方式提供,无需填报。
5.2数据填报后,系统提示仍有漏报的,可点击“未录入”查询对应人员,并进行补充录入。
06表单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下方“确认提交”按钮,完成业务办理。如反馈提交成功,则业务办理成功;如反馈提交失败,需要根据提示信息核对申报数据,调整后再次提交。
第三步►办件查询
01进入企业专属网页(个人中心),点击“企业办件”,选择“办件进度”项目,进入办件列表页;
02在“办件列表”中,如果状态是办结,则办理成功;如果是其它状态,则办理未成功,需要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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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图片来源:上海税务公众号、上海社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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