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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8 21:09:02 热度:7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股权转让的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第1篇】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a公司:你好!我公司原有红红、火火两个投资方,他们都是公司,不是自然人。现在红红公司想要把所有股权转让给火火公司,并且是溢价转让,请问他们两个投资方如何纳税,纳什么税?我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变,但是投资方现在只剩下火火公司,我公司是否要缴税?如果需要,缴什么税,怎么缴呢?

贵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下面我来给您细细分析~

0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所以,前述案例属于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0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所以,前述案例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红红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前述案例应按照所立书据上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注意啦!!!

如果红红、火火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股权转让协议在2023年至2023年签订的话,还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有关印花税的优惠哦!

【第2篇】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

股权转让的时候涉及哪些税费呢,参考的哪些法律条文呢?今天我们来详细地说说。

股东都是企业的情况,公司转让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所以,前述案例属于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所以,前述案例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红红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所以,前述案例应按照所立书据上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是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的,只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就要涉及增值税了。

【第3篇】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

a公司:你好!我公司原有红红、火火两个投资方,他们都是公司,不是自然人。现在红红公司想要把所有股权转让给火火公司,并且是溢价转让,请问他们两个投资方如何纳税,纳什么税?我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变,但是投资方现在只剩下火火公司,我公司是否要缴税?如果需要,缴什么税,怎么缴呢?

贵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下面我来给您细细分析~

0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所以,前述案例属于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0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所以,前述案例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红红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前述案例应按照所立书据上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注意啦!!!

如果红红、火火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股权转让协议在2023年至2023年签订的话,还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有关印花税的优惠哦!

【第4篇】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11 月 11 日消息,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日,1 号店关联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刘强东将其持有的 45%股份转让给京东集团副总裁缪钦。目前,该公司由缪钦、李娅云、张雱共同持股。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

一、个人所得税

关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公告明确: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实行20%的比率税率。

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股权交易行为中的买方(受让方)是有代扣代缴卖方(出让方)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股权受让方切不可认为股权交易的税务事项仅仅是卖方的事情就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关于股权转让计税收入:

6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同时,公告还明确该收入不可过于“随意”约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约定明显偏低,或者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是可以核定转让收入的。那么问题来了:转让收入为多少会被认为“明显偏低”呢?

为了减少税收执法的不确定性,67号公告同样以正列举的形式对此进行了明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税法参照了资产评估的原则方法,分别采取了“净资产”、“投资或取得成本”、“可比交易参考价格”三个主要的标准来判定转让收入的合理性,并且从原则上排除了无偿转让股权的免税可能性。

与此相对应,对于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三个标准的应税交易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次采取“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及“其他合理方法”对计税收入进行核定,在此不再赘述。

三、税务机关会怎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首要的,也是最主要的核定方法就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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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引言】

股权转让普遍涉及金额较大,交易双方需要尤其注意交易产生的税款成本及涉税风险。若未对涉税事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后续极易在纳税事宜上产生纠纷。实践中,包税条款的是否有效?纳税主体是否可通过合同约定?此类情况是股权交易中常常面临的问题。因此,本文将通过一则实务案例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涉税法律风险进行解析。

一、案例简述

温某、郑某等7人与杨某股权转让税款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1)粤52民终453号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9日,c公司原股东温某、郑某等7人与杨某共同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签署完毕和杨某将转让款转账至郑某账户之日起,杨某、郑某即分别享有c公司70%、30%的股东权益。

2023年4月10日,郑某等7人与杨某签订《c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杨某承担。

2023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j市j区税务局出具《股权转让涉税清算意见表》给杨某,认定本次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应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杨某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于合同签订次月申报缴纳,超过申报期限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同日,杨某作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为温某、郑某等8人代缴了印花税1406元,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418356.92元。杨某认为不应由自己作为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及滞纳金,故于同年12月1日诉至j市j区人民法院,要求温某、郑某等人付还其代为缴纳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款项及滞纳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温某、郑某等7人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杨某获得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由股权转让方温某、郑某等7人承担税款,因此对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温某、郑某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合同已经对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承担义务作出约定,即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本案股权转让款是税后净收款,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的个人所得税由转让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实际承担主体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且在实践中卖方要求买方承担全部税费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滞纳金的产生是因为杨某在主导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尽到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的,理应由杨某本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温某、郑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基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个涉税民事案件,通过对双方争议焦点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围绕包税条款、纳税主体是否可通过合同约定等问题展开,本文将基于以上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1)《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包税条款的有效性?

所谓包税条款,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民事合同时,根据双方意思表示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因实践中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往往会通过类似本案中的“包税条款”对股权转让中的涉税事宜进行约定。

根据民法典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涉税事宜的有关法条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各项税款征收的纳税义务人,但由谁缴纳税款法律未做强制规定,换句话说,纳税义务人可与合同相对人自由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综上所述,税法对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实际应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从这一观点来看,若交易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非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依法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的前提下,包税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即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中纳税主体是否可通过合同约定将个税责任承担转嫁受让方?

首先,应厘清税与费的不同概念。费是指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费用的支付,可由交易双方自由约定,属于民法私法意思自治的范畴;税是国家向征收对象按税率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公法领域国家的权益的维护,更多体现的是法律强制力规定。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税款由转让方承担亦或是受让方,涉及到个税的征缴路径。股权转让属“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交易后针对所得额所征收的税收,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确定转让方的交易所得,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不能由受让方承担。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受让方负担,不应包含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双方虽然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费用由杨某承担,但双方并没有约定相关税费由杨某承担。此外,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义务行为,因违反税法上“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

(3)因未及时申报纳税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应由扣缴义务人承担?

本案中,税务部门出具的《股权转让涉税清算意见表》通知杨某及郑某作为扣缴义务人缴纳郑某等人的应缴税费,如不缴纳,将给郑某等人带来更大的损失,也给c公司的正常报税和经营造成影响。杨某为了避免损失扩大,替郑某等人缴纳滞纳金等费用,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故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没有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应依法支付滞纳金,杨某并非纳税人,因此杨某有权对已缴纳滞纳金向股权转让方黄某等人进行追偿。

三、结语

通过对上述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税争议案件的分析,因股权转让税款导致的纠纷处理往往涉及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的经济实践活动中与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的平衡适用问题,且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约定包税条款是否有效、纳税主体是否可以由合同约定等条款认定不一。

为此,我们建议在股权转让中股权交易各方主体做好交易文件草拟时涉税条款审查,如有需要,建议征求律师专业意见,降低日后交易双方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发生的概率。此外,作为纳税人的转让方也应当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且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受让方也应当按时履行扣缴义务,以此减少各自税务风险。

【第6篇】个人股权转让的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的时候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什么情况下,可以评价转让股权,一起来学习一下:

个人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印花税

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双方书立的合同金额;

2、个人所得税

税率是固定的20%,重要的是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股权取得初始成本-与转让股权相关的合理费用(如前文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可能发生的公证费。)

需注意风险:

有纳税人企图通过双方协商,签订低价合同以达到避税目的,这不是合理避税,这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况且也不可能得逞,低价转让股权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税法还规定对偷逃税款处50%至五倍罚款。

什么情形下股权可以平价转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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