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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能再国税网上申报了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8 17:41:02 热度: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附加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附加税费能再国税网上申报了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附加税费能再国税网上申报了吗

【第1篇】附加税费能再国税网上申报了吗

自2023年8月份以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有了新变化,系统升级后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步骤如下:

第一步、打开“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开“我要办税”,选择“短信登录”,账号是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密码,手机号自动带出,然后输入验证码,之后登录;

第三步:关于密码,首次登录,初始密码为aa+税号后八位,如果显示密码错误,可以点击下边“忘记密码”,设置新密码时需要注意:一定要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和至少六位数字;

第四步、打开左边任务栏里的“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零申报”---下边有三个带星号的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第11栏:(如果是销售业务,填写第一列“货物及劳务”,如果是服务行业,填写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当季(月)销售额,第9栏与第11栏数值相同,之后点“保存”,注意:从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十五万、季销售额不超四十五万,免征增值税;

第五步、打开第二个带星号的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保存。注意:如果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月营业额15万,季度营业额45万),附加税不用填写可直接保存;

第六步、打开第三个带星号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注意:如果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月营业额15万,季度营业额45万),不用填写可直接保存:

第七步、点开“申报扣款”—“网上申报”,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前勾选,之后点击上方“申报数据提交”---“确认申报”;

第八步、“增值税”申报成功后,“附加税”自动申报,为了安全起见,可以再次点击“保存”;

第九步、申报完成后,点开“申报结果查询”,可以查看“增值税”申报结果,当出现“申报成功”字样,即表示增值税申报完成;

第十步、点击:“我要查询”,选中申报日期(当天)和申报种类(附加税),可以查看“附加税”申报结果,如果显示“核心征管”字样,即表示“附加税”申报成功:

温馨提醒: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一至十五日为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注意时间节点,避免逾期!

【第2篇】用户页附加税费申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根据《公告》要求,对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政策主要内容及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进行了梳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享受该政策。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点击进入界面;或者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页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执行期内,系统自行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系统自动弹出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提示信息,且不允许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点击栏次会自动置灰。

3.涉及其他业务需要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进入页面可常正填写相应数据。

4.主表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左上角主附表树,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系统会自动将主表的计税依据带入到附表,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后‘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带出为‘是’,‘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默认带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5.核实数据无误后返回主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完成申报。

三、温馨提示

1.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选项默认为“否”。

2.若‘是否自行申报’中选“否”,则代理人、代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代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详细地址必填。

3.申报完成后如未跳转缴款界面,纳税人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界面完成缴税。

来源:辽宁税务

【第3篇】小型微利企业免附加税费吗

根据最新优惠内容,小型微利企业: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期)

那么,新政策公布后,23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是否有变动?有哪些政策依据?所得税率又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01

小型微利企业

最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最新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之前,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截止)

这里提醒一下: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到期,不是取消,会不会延续要等一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日前召开主席会议,建议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另外,新政划重点!!!

1、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2、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优惠时间

优惠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2

从10%降到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又降了?大错特错!

有些会计会疑惑: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有2.5%,5%,10%,20%。

事实上,2.5%和5%以及10%并非其税率,这里我们姑且理解为税负率。

根据上文所说的优惠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所谓分段就是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举例说明,2023年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如果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

这里的5%,10%就是这么来的,为什么前面说你应该把这个理解为税负率,原因就是这里,因为税率始终是20%。

而在新政策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50%*20%

这个2.5%的税负就是这么来的,就是在原来5%基础上再减半。

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好了,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

=(100*12.5%*20%)+200*25%*20%

也就是2.5%和5%了。

所以,不管是2.5%,5%,10%都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率

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税率自始至终只有一个,那就是20%

03

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全税率表

赶紧收藏!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常见税率?每种税率有哪些适用情况?税政君给大家总结成了相应表格,需要的就收藏起来。

1、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包括20%、15%和10%。

适用20%税率

减按15%征收

减按10%征收

其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3.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4.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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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小型微利企业附加税费减免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小型微利标准的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1.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

1)企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时,企业所得税=100万*25%*20%+(应纳税所得额-100万)*50%*20%。

2)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其他地方性税费减免

如广东省,根据粤财法[2019]6号文,广东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且该减免可叠加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适用。

2.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行业标准(前提):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标准:≤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数;且

资产总额标准:≤5,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按当年度截止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如,企业第1、2季度符合标准,第3、4季度不符合标准,则第1、2季度适用所得税减免申报、预缴。

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已调整的纳税申报表格中勾选),无须额外提交资料或审批。实行电子申报且符合标准的企业,系统将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3. 常见问题(基于国税总、地方税局政策解读整理)

q:符合标准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吗?

a:可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一样,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调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以享受所得税减免。

q: 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a: 销售额包括纳税人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合并计算总额,总额≤1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销售额≤10万元的,则除不动产销售额之外的销售额仍然享受免税政策。

q: 按月或按季度适用增值税免税可选择吗?

a: 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增值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温馨提示:本文根据发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官方政策解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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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附加税费已缴款怎么申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4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今天来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高频事项办事系列(十八)

一、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地点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6.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来源:辽宁税务

【第6篇】城建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丽姐,这个月申报城市建设维护税时, 考虑到新的城建税税法已经实施了,不确定跟上个月相比有没有什么变化,城建税有没有算错?”

我就跟她详细了解了一下情况,具体如下:

她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地址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9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80万元,8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为12万,8月收到增值税留底退税额6万元。

那么,在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相关规定下,你能帮她算出9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吗?

分析如下:

根据《城建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1)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2)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注意事项:

1) 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2)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我们可以推导出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 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含进口)+ 增值税免抵税额 - 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9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 = (80+12-6)×7% = 6.02万元。

这位客户所碰到的情况算是简单的,我们再看一下另一个客户遇到的问题:

另一客户在申报附加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时发现“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底退税额”有'13xxx.xx'元,但报表中第四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数据为“0”,无法在本期扣除留抵退税,这个情况是系统问题吗?还是有其他原因?

分析如下:

事实上,这不是系统有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言外之意:简易计税方法确定的增值税税额是无法扣除留抵退税的。

于是,这位客户再次核对申报表后,果然发现存在按简易计税方法确定的增值税税额(16xxx.xx元):

因此,该客户当期申报城建税时,计税依据不能扣除留抵退税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4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数据为“0”。

温馨提示: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那么,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9月1日施行的《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呢?

这里有简化版和详细版,大家可以按需阅读哦~

part one

简化版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的变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23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用途。

二、增加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part two

详细版

1.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税依据

《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该条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规定,源自2023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中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该规定上升为了法律。

举个例子

甲企业适用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2023年7月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上月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20万元,则其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100-20)×7%=5.6(万元)。甲企业可将申请退还的20万元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可少缴纳税款20×7%=1.4(万元)。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分为3档。

纳税人所在区域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

县城或者镇

1%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优惠政策

《城建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城建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特定事项等制定减免税优惠,这为不断出台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留下了空间。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还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

符合条件的吸纳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和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的,在规定年度内,可在限额内按顺序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内的“六税两附加”,且如果其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5.合并申报

《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023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后,在现行申报规则和功能不变的基础上,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和纳税人办税时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part three

新旧对照表

本文来源:前半部分内容为办税总动员原创,后半部分内容来源于安庆税务,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7篇】附加税费申报是什么

一、登录方式

1.增值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月度终了、按季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间如遇3天以上法定节假日会顺延)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

方式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路径

首页→〖用户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三、操作步骤

1.在首页屏幕下方查看“我的待办”,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您当前未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截止日期。点击待办区的“申报”按钮或“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2.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报表填写

1.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申报》表,点击此表确认带出开票数据后,系统将自动完成申报表的预填写。

2.也可直接点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自行填写报表数据。

3.核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无误后,点击左上方的“保存”按钮。

4.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如当前申报期存在减税或免税业务的,需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至2023年8月起,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进行整合,纳税人一并申报主附税。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申报附加税费信息。也可通过主表25、26、27行下钻链接至该附表。

7.如果当前所属期不存在经营业务,可点击“一键零申报”按钮进行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进行申报

1.点击左侧“报表申报”按钮

2.系统会显示出已填写完成,但尚未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按钮。

3.系统弹出如下确认信息对话框,点击“确定”

4.点击“刷新”按钮,当“申报状态”显示为“申报成功”,则表明您填写的申报表已传入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完成了本期增值税申报。

(三)申报作废

报表申报错误的,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

(四)税费缴纳

1.对于产生应纳税额的,点击左侧的“税费缴纳”按钮进行缴款。

2.缴款方式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二维码缴税。

【第8篇】附加税费的联合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6号与28号文件,对享受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的纳税人,自收到留底退税额之日起,允许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在2023年4月丽丽的公司收到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丽丽要做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

丽丽所在的公司收到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5月他们公司申报增值税需要缴纳12万元,非小型微利企业,这时丽丽需要缴纳多少附加税?

附加税=0元

因为我们可以扣减退的那20万,

在2023年4月,丽丽公司收到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20万元,5月申报增值税需要缴纳12万元,6月申报增值税缴纳增值税30万元,非小型微利企业,这要交多少附加税?

附加税=(30-8)*12%=2.64万元

按简易计税方法确认的附加税能否用留抵退税来抵减呢?

不能。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退还留抵退税后是否要调减加计抵减呢?

不用。享受加计抵减的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

【第9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吗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对此,也会相应地产生一个疑问: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还能减免吗?

这里,我们所说的“附加税费减免”主要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所涉及的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回到我们的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能否享受上述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的减免政策?

小编认为,这里其实涉及另外2个问题:

1. 附加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2. 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1)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是: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财税〔2019〕13号的适用条件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要么与纳税人的销售额相关,要么与纳税人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而进行税额转出既不会影响销售额也不影响纳税人的性质,进项税额转出最直接的影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从这一点看,进项税额的转出是不会影响纳税人是否享受附加税费减免的。

3)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增值税是主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根据其主税种的税额增减变动而变动。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了,那么,附加税费也应相应增加;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判断,而非增值税缴纳的多与少

以河北某纳税人的咨询为例: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解析: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适用财税〔2019〕1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该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符合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因此,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录:

《税务口径:进项税转出后附加税费是否减免》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项目: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怎么申报

一、登录方式

1.增值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月度终了、按季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间如遇3天以上法定节假日会顺延)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

方式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路径

首页→〖用户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三、操作步骤

1.在首页屏幕下方查看“我的待办”,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您当前未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截止日期。点击待办区的“申报”按钮或“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2.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报表填写

1.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申报》表,点击此表确认带出开票数据后,系统将自动完成申报表的预填写。

2.也可直接点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自行填写报表数据。

3.核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无误后,点击左上方的“保存”按钮。

4.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如当前申报期存在减税或免税业务的,需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至2023年8月起,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进行整合,纳税人一并申报主附税。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申报附加税费信息。也可通过主表25、26、27行下钻链接至该附表。

7.如果当前所属期不存在经营业务,可点击“一键零申报”按钮进行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进行申报

1.点击左侧“报表申报”按钮

2.系统会显示出已填写完成,但尚未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按钮。

3.系统弹出如下确认信息对话框,点击“确定”

4.点击“刷新”按钮,当“申报状态”显示为“申报成功”,则表明您填写的申报表已传入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完成了本期增值税申报。

(三)申报作废

报表申报错误的,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

(四)税费缴纳

1.对于产生应纳税额的,点击左侧的“税费缴纳”按钮进行缴款。

2.缴款方式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二维码缴税。

【第11篇】附加税费0申报怎么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0月份申报是小规模第一次填写最新的申报表,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填报指南,快来一起学习下吧~

先看一下变化,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也是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

(1)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小提示: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新报表填报逻辑:

第一步:纳税人先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系统会把数据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

第二步: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

注意: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申报表整合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增值税小规模申报流程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使用税控设备登录后系统自动抄报税,在季度时需要申报比对,请注意以下几点:

1.有税控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先抄报税后,方可正常申报,未进行税控设备抄报税的纳税人无法网上申报。

2.季度小规模纳税人请到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准确填写申报提交通过后,再登录税控系统可清卡或反写。

若纳税人申报时经反复核对仍无法正常申报,则可按照系统提示正常上报但暂不扣缴税款,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预约办税。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申报步骤

1.申报表填报

进入申报表后,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扣缴税款所属期、填表日期。填写相应栏次销售额本期数。

2.选填附列资料(一)

如果做过差额征税备案的,电子税务局系统中会带出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3.选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菜单,并填写相应的减免税明细并保存。

4.填报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计税(费)依据”、“本期应纳税(费)额”根据主表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中数据自动生成。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第5栏“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后自动生成第6栏“减免税(费)额”。

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5.回到主表

主表25 26 27栏附加税额根据附表二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应补(退)税额自动带出。

所有申报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

当主表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数值发生变化,或减免税明细表中限额减免数值发生变化,务必在主表数据更新后重新进入《附加税费情况表》中进行确认后再进行申报。

【第12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

(一)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为与收入有关的应交税费明细科目。

(二)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应交残疾人保障金

(三)计入其他科目

1.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相反分录

2.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烟叶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烟叶税

4.进口关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以上税金缴纳时,均借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等二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增值税有关的二级科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详见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1)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若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若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a.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b.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c.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已经将营改增前增值税留抵税额挂账的规定取消,因此该会计科目也应随之失效。

5.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新纳入试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以下简称四大行业)预缴增值税,同时需要预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6.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自2023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4月1日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40%的部分,从2023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3)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7.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1)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认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领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假设某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

借:应收账款等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收到工程进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1)差额征税时:

①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处置固定资产时

①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③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注: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四大行业”选择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1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无)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税金

1.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3.车辆购置税的核算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4.契税的核算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以上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不在应交税费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一)借方专栏

1.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注: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如: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金额

贷:原材料

2.已交税金

'已交税金'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

'减免税款'核算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物业公司购买税控盘200元,技术维护费28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 480

贷:银行存款 4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80

贷:管理费用 480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销项税额抵减

'销项税额抵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例:某房地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开发产品售价109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65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9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090-654)÷(1+9%)×9%=36万元,购买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

会计分录:

(1)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2)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 654

贷:银行存款 654

(3)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5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4

6.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贷方专栏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只能在贷方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科目。

2.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1)生产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2)外贸企业

计算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4.转出多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由于多预缴税款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才需要做这笔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对于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形成的借方余额,月末不进行账务处理。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也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但不设置若干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下共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目。

来源:摘自网络。作者:严颖。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13篇】增值税附加税费比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14篇】城建税附加税费申报表

这个月大家打开电子税务局,你会发现,你的增值税申报表变了!

如图: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名称变了,变成增值税及附加税法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有文件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其实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后,增值税申报表正式开始全国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仅仅是5月1日开始在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所以,本次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过程就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可以说是大家平时最常用的报表之一了。

本次申报表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本来这次把附加税费申报表加进来是一个简单的整合,但是从目前实操反馈来看。

我们日常纳税人在附加税申报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1、没有搞清楚企业享受录用退伍军人(增值税抵减)优惠政策后附加税计税基础的问题?

有读者留言,其企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每年有9000的抵减额度,但是对附加税计算有疑问?

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一般各省都是按最高标准浮动,也就是每年9000元扣减额度。

其实这个都很好理解,你有符合条件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你计算出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金,然后再申报时候在额度范围内扣减应交即可。

而这个读者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附加税的计算基础是扣减之前的增值税,还是扣减之后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搞清楚这个,那么计算自然会出错,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享受9000扣减额度,当期增值税6000,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包是7%、3%、2%。

城建及附加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城建及附加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很显然,两者的结果是不同的,那么哪种是正确的呢?

这个很明确,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生产企业出口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何时申报相应附加的问题?

增加的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有一列是增值税免抵税额。

这个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特有的,填表说明明确是取上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

比如,税务机关在5月份核准的免抵税额,那么应该在6月申报期内进行附加税费申报。

有一些生产企业在之前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税费时,并未依照财税(2005)25号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的次月申报期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而是在当月就进行了申报,导致了这些企业在8月份申报增值税时,附加税费情况表中自动获取了上月核准的免抵税额导致重复申报。

对此,税务局也给了一些解决方法。

3、留抵退税能否抵减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的问题?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次申报表附表5直接加上了这个栏次。

也就是申请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可以在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这个都很好理解,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1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100=50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当期有简易计税的增值税,那么留抵退税的数可以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吗?

其实这存在争议,有人认可留抵退税是一般计税下的政策,和简易计税并无关系,自然也退税额也不能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

也有人认为,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其中的计税(征)依据,是包含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合计税额,并未单独指出仅是从一般计税依据中扣除,因此能够抵减。

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2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同时当期有简易计税税额60万。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60-200=10

对于这种争议,其实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不能抵简易计税产生的增值税,这个问题好像以前都没有特别引起重视,直到8月,附表5会自动取数,把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也取过来参与抵减,所以这个问题又才出现了。

不知道有留抵退税同时又有简易计税的你如何处理的?

来源:二哥税税念

【第15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在小伙伴们的平常工作中,都会用到这些公式,赶紧收藏起来!

一、各种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五、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5/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会计帮官微、武汉国税,中华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独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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