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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7 16:21:03 热度:9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税务机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

【第1篇】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一、税款征收主体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1)定义:指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1)定义:指针对 账务不全,但 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1)定义: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 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5.扣缴征收

(1)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

(2)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的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6.委托征收

适用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三、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一)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 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调整的含义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 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 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应纳税额调整的情形: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5.应纳税额调整的方法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6.应纳税额调整的期限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调整。

2023年7月12日星期二7:29 书房

【第2篇】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年限

案情简介

h市对某物业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其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应纳税额共计39,729.0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具体事项如下:

事由: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要点提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税局追缴期为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距今已有30余年,跨越如此长的周期追缴税款在以往的案件中是很少见的。由于该公司存在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实务中,随着我国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税务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以往存在的一些涉税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对以往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自查,梳理其存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相关的合规调整,以免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3篇】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款时

珠海鸿瑞(a20589.sz,839036.nq)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于2023年11月收到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11-03】详细披露如下:

二、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原因及相关影响,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一)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

2023年发行人产生税收滞纳金128.45万元,对应事项如下:

1、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发行人按照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要求补正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2)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采购合同印花税的情况,应补缴印花税5.2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5万元;(3)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的情况,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97万元;上述事项发行人合计补缴税款392.1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8.05万元;

2、因发行人取得的发票未通过认证,相关的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并补缴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0.4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缴纳128.45万元的滞纳金。

(二)产生上述税收滞纳金的原因

1、原税务处理参照的法规

对于发行人收到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部分,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意见后主要按以下两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该规定与发行人享受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该项规定第五款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执行过程

发行人自2023年起,在取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中扣除,在第六年时针对未发生支出的部分调增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税务处理未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发行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并下发了《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珠税二分局评质【2020】1014号),并于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发行人对收到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按照在取得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发行人根据纳税评估税务事项补缴了各期的税款与对应的滞纳金。

3、原因

因上述税务处理事项产生滞纳金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财务人员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构一直未提出异议;但在本次纳税评估时,发行人财务人员与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在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上存在差异,不存在公司故意推迟纳税的情况。

发行人因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其他事项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合计为5.62万元,涉及金额较小。

(三)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应的相关影响

针对即征即退增值税补缴所得税事项,发行人在以往年度会计处理时,已在各年度计提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次因未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缴纳相关税收,产生滞纳金122.83万元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2023年、2023年补缴增值税、印花税的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调整发行人2023年、2023年财务报表,在补缴税款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缴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对应的滞纳金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

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发行人已于2023年11月根据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补缴所得税378.14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印花税5.28万元、滞纳金128.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23年修正)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主管税务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分别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4月2日、2023年8月9日出具了《涉税征信情况》证明:报告期内,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因上述事项缴纳滞纳金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明税解析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综上,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应注意,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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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机关少征税款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需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结果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刑初字第00800号

一、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分别担任神木县地方税务局店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的职务,并负责店塔、麻家塔、永兴办事处的地方税收征收工作。

2023年5月,神木县地方税务局店塔税务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乔某某、贺某某到神木县店塔镇店塔村阳塔小组催缴税款。随后,被告人乔某某对店塔村阳塔小组集体的2023年会计帐进行了简单的核查,并告知该小组预计应缴纳税款30余万元,需尽快缴纳。被告人乔某某核查回来后,给被告人张某某汇报了阳塔小组应征税的情况。

几日后,店塔村阳塔小组组长倪某某带着村民来到店塔税务所,向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请求少缴2023年的税款,并当日邀请三被告人吃饭,被告人张某某有事未去。之后,该小组商量为少缴税款给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一些好处费,于是出纳王某某于2023年6月3日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店塔支行取款7万元,分别给被告人张某某2万元、乔某某2万元、贺某某3万元。

6月底的一天,三被告人商量阳塔小组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如何征收,后决后按该小组开办的两个市场的租赁收入缴纳。于是,2023年7月2日店塔税务所向店塔村阳塔小组征收2023年租赁收入税费共计79884.32元,该小组2023年实际共取得市场房租收入3318293元,取得土地租赁费收入735700元,取得商场摊位租赁费收入229962元,总计租赁费收入4283955元,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阳塔小组当时应缴纳税款694363.83元。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调离店塔地税所。

2023年9月17日神木县检察院反贪局以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移送起诉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还涉嫌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614479.51元,反贪局认为此案主罪应属反渎职侵权局管辖,故于2023年8月25日将该案撤销,反渎职侵权局于2023年9月15日以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于2023年9月18日将收受赃款7万元上缴神木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29日阳塔小组补交2023年度税款614479.51元,交滞纳金184435.51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作为时任店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收受了阳塔小组出纳王某某给的好处费后(其中张某某收受了2万元、乔某某收受了2万元、贺某某收受了3万元),在征收店塔村阳塔小组2023年租赁收入税费时实际征收79884.32元,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少征应征税款614479.51元。在检察机关调查后,该三人将赃款于2023年9月18日上缴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9日要求阳塔小组补交2023年度税款614479.51元,交滞纳金184435.51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辩护意见

辩护人:

1.认为不征、少征税款罪是结果犯罪,三被告人虽未一次性全额征收阳塔小组的税款,但是税款的结果一直处于待定状态,也意味着国家税收是否发生损失的结果也处于待定状态,而且阳塔小组补缴税款的行为使此种现实的损害事实并未发生,未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对于所犯受贿罪,已上缴了受贿所得,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应对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从轻处罚。

四、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事实,经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一种结果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款缴纳采取“申报纳税”制度,虽三被告人在担任店塔镇税务所领导期间收受了阳塔小组的贿款后,三被告人当时也少征阳塔小组税款,但该税款的结果一直处于待定状态,也意味国家税收是否发生损失的结果也处于待定状态。加之三被告人于2023年7月11日至9月17日先后调离神木县店塔镇税务所,阳塔小组是在公诉机关对受贿立案后,店塔税务所新任领导找到阳塔组领导要求缴纳税款,该小组在渎职侵权局立案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的行为使此种现实的损害事实并未发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依据刑法四百零四条客观构成要件“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但并未因此而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便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该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由于主客观原因,国家无法再予以征收。如果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征收并如数收归国库,那么则不能认为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已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从而不认为成立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能成立

五、实务体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属于结果犯,需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结果。具体可以从以下要素来把握:

一是行为人徇私舞弊,实施了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所要征收的税款必须是应当征收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却不征或者少征。

二是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是否致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关键,如果国家税款没有遭受重大损失,则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国家税款虽然受到了重大的损失,但损失的发生并不是因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与行为人实施的徇私舞弊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此外,如何认定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四)项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5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

问: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否受理?

答:对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可以视为公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对此滞纳金所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债权确认之诉不应受理。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看,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纳税主体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税机关依法对该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行为所附加征收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具有督促、强制、制裁甚至惩罚的功能,但其在本质上不同于罚款,应属对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属于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破产程序的定位来看,破产程序是一项需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的系统工程,其最终目的是清理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及负债, 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因此,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债务范围的界定要比普通债权债务的范围更宽泛。与此相符,《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破产债权来进行规范。在税款请求权已被作为破产债权的前提下,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的滞纳金,也应被列入破产债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此规定仅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而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作为破产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应与其他债务同等对待,依法列入破产债权。在将税款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定性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与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否纳入破产债权的争议依法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关于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为实现滞纳金对国家税收缴纳的保障功能与对国家税收损失的补偿功能,同时考虑到对该滞纳金予以优先受偿并无法律依据,并且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与功能并不同于税款本身,以及通过破产程序推动破产企业摆脱困境与合理保护其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应当将此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不应列入破产债权。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第6篇】税务机关税款追征期

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最长可以追几年?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最长追征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注1: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注2: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三、不进行纳税申报,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9]326 号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按照上面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则纳税人有主动申报义务。若未进行纳税申报,则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26 号 )规定,追征期应为三年或者五年。

五、申报未缴或税务机关查处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六、偷税、抗税、骗税,无限期追征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注3: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第7篇】纳税人欠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款,一般来说是进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所欠缴的税款。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股东虚假出资

情形二: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情形三: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情形四: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情形五: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情形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情形七: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情形八: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情形九: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十: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清偿

情形十一: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

情形十二:股东财产与个人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十三: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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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的流程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那么,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人该如何处理核定征收的相关事宜呢?

问:核定征收怎么做?

答: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实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金额,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2.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总额或税收成本,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纳税人的实际金额预先核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金额÷(1-应纳税所得税率)×应纳税所得额部门将提供应税收入率表。

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需要财务人格外注意应税产品的相关数据,进行相关处理前,财务人务必了解全面再进行操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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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案情简介

h市对某物业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其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应纳税额共计39,729.0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具体事项如下:

事由: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要点提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税局追缴期为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距今已有30余年,跨越如此长的周期追缴税款在以往的案件中是很少见的。由于该公司存在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实务中,随着我国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税务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以往存在的一些涉税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对以往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自查,梳理其存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相关的合规调整,以免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10篇】税务机关追征税款

1、滞纳金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能否超过本金?与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加收条件、起算时间、是否减免)

执行情况?人大看法?税收征管法修订为税收利息(原滞纳金?)

2、对临时从事经营的强制措施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人大预工委交流情况,核定?

3、 在纳税期之前的税收保全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审定稿:除本法规定外,纳税担保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4、强制执行

征管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审定稿: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仍未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审定稿: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实施细则:税收保全措施,6个月,延长需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25条,扣押查封30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延长一次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32条,冻结30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延长一次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5、税收优先权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征管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6、欠税公告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7、退税抵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主体转移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征管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外做法

由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实施追征的权力,建立抵欠和分期付款制度,最大可能地满足纳税人的资金需求,建立税收留置权(优先权和担保)制度,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的措施又从弱到强、由柔到刚,呈递进性。在一定的情形下,追征的对象会扩大,由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

启迪

现行规定

主要问题:措施种类、追征对象、适用条件、层次递进

解决思路

(原拟定强制措施对象扩大、先税后证、赠与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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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10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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