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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征管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6 20:21:04 热度: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延期缴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延期缴纳税款征管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延期缴纳税款征管法

【第1篇】延期缴纳税款征管法

纳税人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2篇】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

情形一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出纳小刘问我,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还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了。2023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情形二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23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出纳小刘问我,2023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5年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三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23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的费用发票(2023年度取得的证书),出纳小刘问我,2023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发票还可以在2023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了。

参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情形四

今天企业遇到当地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发现企业2023年11月份入账的100万元问题发票,当年汇算清缴也没有做纳税调增处理,并文书正式告知企业,要求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但是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请问以后若是再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60天了。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情形五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若是单位2023年9月份新购进设备100万元,直到12月份才投入使用,请问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只能扣除在2023年度了。

若是11月份设备投入使用的话,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情形六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未用于经营,2023年底也没有归还,到了2023年9月份才归还的,请问2023年底这未归还的100万元还存在20%个税风险吗?

答复:

存在的,由于归还的时间已经超过年底了,过期了。

若是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了的话,当年不存在20%个税风险了。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七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多久?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是不是就有滞纳金了?

答复:

是的。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三个月,这期间没有滞纳金,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就有滞纳金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

作者:郝守勇

【第3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一)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参考式样附后)。

(4)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纳税人应纳税款。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请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四)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主要操作流程:

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②填报延期缴纳申请相关信息——③上传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④税务机关受理——⑤税务机关核准。

1.登录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2.具体操作步骤:

(1)操作入口。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点击【办理】即可进入申请填写页面。

(2)在申请填写页面中,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勾选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数据以及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缴纳期限等信息。

(3)在申请填写页面中,纳税人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附送资料进入“附列资料上传”页面,勾选“承诺:本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要求上传材料。

上传完成后,即可关闭上传页面。

(4)确认申请表之后,点击【下一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

(5)在提交成功后,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里查看进度。

(6)在事项进度管理中,可点击“预览”进入查看页面。

(7)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成功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电子信息下载中,可以下载打印相关通知书。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第4篇】税款延期缴纳可以吗

问题1:纳税人能否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问题2:哪些情形属于“特殊困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问题3:纳税人应何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呢?何时能得到回复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问题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准备的资料是不是特别复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自2023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问题5: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会涉及哪些申请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附件2规定会涉及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问题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附件1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分为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材料三大项目,您按下表所示内容如实填写即可。

【第5篇】延期缴纳税款预缴比例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的税款滞纳金问题,比如某企业经批准延期申报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但纳税人要注意,因为预缴时具体申报数字并未出来,只能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但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本期预计纳税额将远远大于上期实际缴纳税额,则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纳则可能造成利用延期申报而迟滞国家大笔税款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核定税额,而纳税人最好也应预估较接近数字预缴税款,以免产生税务争议。

延期申报的办理程序指的是什么?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称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向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延期申报审批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6篇】税款延期缴纳说明

根据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中关于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和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措施,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减少“面对面”接触办税,现将线上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指南展示给大家。

但您知道吗?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哦!

延期申报不等同于延期缴纳税款,为了让大家更快速地掌握此攻略,先给大家区分一下这两个锦囊妙计适合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那我们先来看看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您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申报确有困难而申请延期申报,但是延期申请通过后也必须按规定在法定纳税期内预缴税款,在经核准延长的申报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缴纳税款,是指您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您要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先进行申报,然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是要在期限内完成延期的税款缴款哦!

说了那么多到底如何使用呢,接下来详细地介绍给大家,拿起小本本记好了呦~

延期申报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疫情影响莫慌张,先看条件再选择,适合自己最重要

一.办理条件

首先我们要先看自己是否符合延期申报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延期申报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条件符合不冲动,材料齐全办理快

二.办理材料

万事俱备只欠提交,现场线上皆可选

三.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特殊时期建议采取“非必要,不进厅”的方式,优先选用在线渠道办理。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支持在线办理延期申报。网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

操作流程如下: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填写申请表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和税费种信息。

(2)点击日期控件选择申请延期申报期限。

(3)点击【下一步】,转到上传附报资料界面。

3.上传附报资料

页面中会显示必报和条件报送的附报资料项。要求必报的附报资料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附报资料可选择不上传。

4.预览提交

预览提交界面可预览【申请表】和【附报资料】。

进入预览提交界面,可预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点击【附报资料】,可预览附报资料。点击【提交】,转到审核中页面。

5.审核

5.1审核页面点击【撤销申请】撤销已提交的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撤销后可以重新发起;

5.2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能正确显示已填写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资料。

5.3完成提交后,待税务人员审核,纳税人可在【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功能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延期申报功能正在建设中,敬请期待。

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两个妙计任君选,符合哪个用哪个

一.办理条件

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可以选择延期缴纳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选好延期途径,备好办理材料

二.办理材料

特殊时期莫大意,网上申报更安全

三.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特殊时期建议采取“非必要,不进厅”的方式,优先选用在线渠道办理。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支持在线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网址:

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

操作流程如下: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填写申请表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

(2)红色星号为必填项。在输入框中输入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填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人员工资支出情况、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申请理由(可另附页)等字段。

3.上传附报资料

需要对应上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必报),代理委托书(条件报送),代理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等附报资料。

4.预览提交

4.1必报的附报资料上传完整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界面。

4.2点击【附报资料】,可以预览附报资料。

4.3点击【提交】,进入审核中界面。

5.审核

5.1审核页面点击【撤销申请】撤销已提交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撤销后可以重新发起;

5.2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能正确显示已填写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资料。

5.3完成提交后,待税务人员审核,纳税人可在【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功能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您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延期申报或者延期缴纳税款,两个妙计要分清楚哦,疫情期间深圳市税务局建议您采取“非接触”的方式,优先选择线上渠道办理上述业务。

【第7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如何填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在哪办?问题一个接一个,别着急,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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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同时符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自202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注意的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须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栏次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在“申请人承诺”栏次填写:“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申请办理时限: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10篇】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申请办理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该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11篇】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12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遇上未能按时缴纳某些税金就有可能要面临缴纳滞纳金的情况,那么这些情况具体都有哪些呢?今天为大家整理了10大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纳或者是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二、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偷税、抗税、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是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是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五、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外,各地税务机关还要依法从严从重出发。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企业清算所得税预期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请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十、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收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收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以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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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

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实施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提交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直报省税务机关。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文书送交申请人。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九)监管规则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实施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五)提交材料

1.延期申报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申报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申报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监管规则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二)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实施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五)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提交材料时限无

(七)实施程序1.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提交的异议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定和通知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其中,予以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监管规则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2.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四、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实施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五)提交材料

1.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申请时限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七)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3.通知

(1)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监管规则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企业预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其未按规定预缴造成少缴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五、确定发票印制企业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确定发票印制企业

(二)实施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实施条件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五)提交材料1.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2.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4.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5.参加政府采购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提交材料时限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七)实施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确定采购结果,并与发票印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八)办结时限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九)监管规则

1.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含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确定的要求进行到货验收,确保印制企业交付的发票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结果作为付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2.对出厂后的发票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按照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14篇】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15篇】对延期缴纳税款不服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属于什么性质事项?

答: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二、延期缴纳税款什么时候申请?

答: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四、什么属于特殊情况?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特殊困难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税务稽查处理要求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纳税延期吗?

答:可以,但是要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纳税申请。

六、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出延期扣缴税款申请吗?

答:不可以,只有纳税人才可以。

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是谁?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即只有省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为以下税务机关:

八、我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延期纳税申请吗?

答:(1)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是审批机关,可以。

(2)如果不是审批机关,则需要跟当地审批机关沟通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各地执行政策不一致,比如:a、北京要求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交;b、安徽则可以自行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资料,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提出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c、青岛规定青岛市辖区内(不含市南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地税函〔2017〕64号)。

(3)如果审批机关不能给予准确答复,则可以自行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九、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需要以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件;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9.资产负债表。

十、可以延期多久缴纳税款?

答:三个月。

十一、对同一笔税款可以多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可以,但是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多久可以审批下来?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转报,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因此如果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则20日内审批机关必须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转报,则最少需要27日,即将近一个月能知道是否予以审批。

十三、税务机关不依法批准延期纳税申请怎么救济?

答:(1)向上级机关反映投诉,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提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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