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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税款滞纳金(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6 08:21:03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如何缴纳税款滞纳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如何缴纳税款滞纳金

【第1篇】如何缴纳税款滞纳金

去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其中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2023年3月1日开始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那应该先还欠税还是滞纳金呢?

一、2023年3月1日之前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

1、《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第三条第(三)项: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所以,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2023年3月1日起的最新规定

政策依据: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新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有什么减负呢?

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2023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于纳税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偿还欠税,减少欠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让滞纳金不再 “滚雪球”。

来源:厦门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2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自202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注意的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须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栏次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在“申请人承诺”栏次填写:“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申请办理时限: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3篇】外出经营如何缴纳税款

9月13日16时,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最新情况。成都市疾控中心应急办主任范双凤介绍,近两日新发病例已降至50例以下,疫情形势总体向好。但每日仍有社会面病例检出,极个别非保供人员没有严格遵守居家要求,外出流动,导致了疫情的传播。

范双凤介绍,成都高新南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双流区、龙泉驿区、新都区,9区仍处于严格管控社会流动状态,所有市民必须严格居家,除就近购买必备生活物资外,不可外出。尤其是个体商户等,不能违反规定外出经营,须严格遵守区域内疫情防控要求,居家不外出,不营业。区域内所有人员,每天坚持做好核酸检测,外出采购时尽量缩短时间,全程做好防护。

天府新区(庙山社区、小桥社区除外)、东部新区、高新西区、新津区、邛崃市、青白江区、大邑县、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温江区、蒲江县、郫都区(团结街道除外)、金堂县、简阳市,15个已经逐步恢复常态化防控的区(市)县市民们,要严格遵守防疫规定,除保障城市运行的工作人员持证通行外,其他市民原则上不出行政区,也不要聚集采购物品。一定要守护住来之不易“解封”成果。后续,各区(市)县分区分类管控措施调整动态,请市民留意官方信息。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徐浩煊)

【第4篇】企业虚开专票税款无法缴纳

案件事实

喜地公司为经营需要,于2023年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变相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软件公司)融资5000万余元。应大唐软件公司的要求,喜地公司为其出具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为了冲抵因此而产生的税款,喜地公司向北京英爱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爱时代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

2023年9月16日,原石景山国税局作出5号《处罚决定》,认定喜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喜地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喜地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喜地公司5年内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7070982.9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70,982.9元。

2023年10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刑终15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对第一起事实,二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对于罗红、曹某松、赵某英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问题,法庭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为自己或者他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经查,罗红、赵某英虽然让英爱时代公司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罗红也为大唐软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不存在任何货物购销或应税服务等经营行为,因而不存在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事实基础,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的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是因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方用做在正常经营时向税务机关抵扣自身应纳税款,被实际抵扣的部分即为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喜地国际公司为大唐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主观上是为了向大唐软件公司变相融资,而喜地国际公司让英爱时代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抵扣因为变相融资行为而不得已产生的销项税款,故罗红、赵某英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因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检察员在二审中提出,曹某松亦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经审查,同意检察员关于曹某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再次,罗红、赵某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并不意味着其二人让英爱时代公司为喜地国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查,罗红、赵某英为了抵扣喜地国际公司给大唐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款,不惜支付巨额开票费让英爱时代公司为其开具进项税发票,其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因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该行为仍然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在本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变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当然应对此做出否定性评价。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罗红、赵某英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上,本院认为……罗红、赵某英所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认为

喜地公司要求全部撤销5号《处罚决定》的诉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发票管理办法中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刑法上认定罗红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影响行政法上对喜地公司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为构成要件,发票管理办法中税务机关是对当事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时不需以当事人具有骗税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为前提。刑事审判权与行政处罚权分属于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二者之间不具有混同性和可替代性。本案中,虽然法院对罗红等人判处了刑罚,但不能因此当然的否定5号《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喜地公司的起诉;喜地公司要求全部撤销5号《处罚决定》既超过了起诉期限也因没有依据而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针对5号《处罚决定》作出的改正即被诉《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终1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红、赵某英虽然让英爱时代公司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罗红也为大唐软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不存在任何货物购销或应税服务等经营行为,因而不存在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事实基础,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的损失。”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认定,撤销对喜地公司定性偷税的处罚决定内容,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北京税务局依法对喜地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出具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依法向北京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及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北京税务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喜地公司送达并无不当。喜地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5篇】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6篇】逃避缴纳税款罪司法解释

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和界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条文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概念·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相关认定·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逃税罪·构罪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包括两类行为主体、三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和两个情节要求。

两类行为主体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主体的三种手段行为分别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采用作为的方式。

(2)不申报。即采用不作为的方式。

(3)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一个目的行为是指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却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退税款。

两个情节要求是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刑法法条第四款规定了出罪的具体情形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避追缴欠税罪·构罪四个要素: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

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

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

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

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

上述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的,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与逃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区别的关键。

两罪·区别与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逃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

2、犯罪目的不同。

逃税罪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则是意图达到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逃税罪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刑法法条修订之前的罪状表述);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逃税罪的行为通常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是在纳税义务已经明确了之后,在纳税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所应缴纳的税款。

前者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后者具有公开性。

4、妨碍追缴税款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逃税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也包括偷税数额较大的情况,同是由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妨碍追缴税款罪只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则还要求偷税数额须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第7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延期申报的申请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财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操作步骤

1、纳税人打开“江苏税务”app首页,在【办税】-【提示提醒】中点击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或直接在搜索栏中搜索名称进入该功能。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会自动填入,下拉界面填入经办人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其中经办人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进入延期申报申请信息界面后,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将自动展现,选择想延期申报的税种,依次填写“征收代理方式”、“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与“申报期限”将会自动带出)、“申报延期申报期限”。填写完成后,下拉界面至底部,填写“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全部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附报资料界面,将所需要上传的附表资料点击“上传”按钮进行上传,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为必上传项,上传完成会显示“已上传”字样,确认附报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5、完成以上操作后请耐心等待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后续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中查看延期申报的申请是否办结以及是否通过审批。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保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操作步骤

1、纳税人打开“江苏税务”app首页,在【办税】-【提示提醒】中点击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或直接在搜索栏中搜索名称进入该功能。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会自动填入,下拉界面填入经办人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其中经办人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进入缴款情况界面后,纳税人所需缴纳的所有税款信息将一一展现,勾选所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项目信息,同时填写“延期缴纳日期”,请注意所填的“延期缴纳日期”不得超过正常缴款期限三个月,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延期缴纳申请信息填写界面,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基本申请信息,勾选申请情况,并填写申请理由,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5、进入资料上传界面,将所需要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与“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为必上传项,上传完成会显示“已上传”字样,确认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保存”。

6、完成以上操作后请耐心等待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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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

二、再点击【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三、选择需要做延期缴纳税款的那条应缴税款记录。

温馨提示:

1. 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比如原纳税期限为2月28日,则延期缴纳期限不能超过5月28日。

2.延期缴纳税款只允许纳税人申请尚未超过限缴期限的应缴税款。

四、申请区域填写“申请理由”、“申请日期”、“申请人”

温馨提示:

申请日期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的日期。

五、点击保存,下一步。

六、进行附送资料上传。

温馨提示:

1.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或代理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不能使用复印件)为必报!

注意:建议通过电子银行等网上渠道下载打印银行对账单。

2.承诺书为非必报资料:报送条件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未加盖单位公章(指电子印章);银行对账单未加盖银行公章。

备注:上传资料内容必须清晰,否则税务机关无法审核,将影响业务办理。

七、附列资料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八、提交完成后返回首页,点击服务提醒,可以看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办理进度为“已提交”。

温馨提示:税务机关未受理之前,如果需要修改申请内容或补充附送资料,点击撤销。然后重复第一步重新进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即可。

九、然后就是等待税务机关对提交的税务行政许可进行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生成回执,并进行回执查看下载。

温馨提示:

如果提交的资料无误并符合该涉税事项的申请资格,当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服务提醒】查看到该涉税事项的办税进度及回执下载。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生成3个回执文书,分别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完善,税务机关会对提请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启动补正流程。纳税人仍通过【服务提醒】中下载查看回执,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补正提交。

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会在《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上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相关资料。当纳税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后,重复第一步重新发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小陈税务补充】

关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说明(仅供参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企业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造成的具体影响是:xxxxx……(比如到x月x日才复工、多少员工无法及时按时返工等);目前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是:xxxxx……(比如开工不足x%、营收或利润下滑x%等);产生的后果是:xxxxx……(比如现金流短缺、工资无法发放等)。

上述情况导致我企业到2023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2023年1月份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我企业承诺上述情况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承诺在2023年x月x日前完成补缴手续。

特此说明。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文章来源于小陈税务08,侵权删

【第9篇】分期缴纳税款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国家在2023年出台了一个税收优惠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主要的条款摘录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近来看到了几个案例,原来在企业股改的时候,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也适用上述文件规定,个人股东可以五年分期纳税。案例情况介绍如下:

一、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24日,海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海力有限以截至2023年5月31日为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7,842.09万元将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中,各发起人股东需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超过海力有限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备案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28 日,曼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曼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以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以经大信会计师审计的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17,515.79万元为基准,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为8,584.615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股本总额为8,584.6154 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的部分 8,931.1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合伙企业临沂曼特、临沂承礼、临沂左轮涉及的纳税义务人唐雪姣、刘宗辉、王精华、黄毅、刘铮、陈贵山、彭亚林、李宁、张中春、诸葛挺可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0篇】纳税人多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9-28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09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三、《公告》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和缓缴税费有关政策事项有何区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文件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纳税人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11篇】税务行政复议先缴纳税款

自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总数大约在两千起左右,这个数字占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不到1%,几乎可以视作为零。然而零复议、零诉讼并不能说明税收工作没有争议,多数纳税人不对征税行为申请复议的原因,并不是不愿先交税,而是交不起税且提供不了纳税担保,往往涉税金额越大的争议越难通过申请复议的途径来解决,纳税人“有苦难言”,只能任由救济权利灭失,任由滞纳金数额如滚雪球般增长。正常的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通,也给税务机关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分析下税务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存在的困境,并探讨如何破局。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税,是否应受理行政复议?

案例:甲公司2023年7月23日签收某税务局稽查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缴清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并于2023年8月28日向该提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以甲公司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亦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税务局复不受字[201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甲公司一审败诉,二审维持,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未依照税务处理决定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亦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该案中,甲公司因虽然在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内缴清了税款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因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亦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市税务局未受理行政复议。与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争议如需申请复议需要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纳税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税务执法文书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明确了该类文书的样式,“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目前在上述条款中所填的期限一般为15日,该期限的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由于“纳税前置”条款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前置”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期限,在一定意义上赋予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催缴税款的功能。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依照税务机关纳税决定期限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司法判决基本支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但是,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驿行初字第75号判决“驻马店地税稽查局没有在税务处理决定中告知如不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期限缴纳税款即丧失复议权的后果,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完全告知纳税人,不符合法律救济的原则。金尚公司虽然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但仍是在复议法规定的60日内提起的复议申请,驻马店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准确,对该决定书应予撤销”。该案的判决抓住了驻马店地税稽查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过错,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虽然个案判决突破了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规定,但是该案指出的“税务机关没有将不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期限缴纳税款即丧失复议权的后果,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完全告知纳税人”这点在税务机关的执行过程中并不普遍存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且该判决系基层法院的判决,对于突破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规定参考意义有限。特别是在(2014)驿行初字第75号判决作出后,各地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同时会书面告知如不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期限缴纳税款即丧失复议权的后果。

纳税人如无法在税务机关纳税决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如何破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供担保,如无法提供担保且无法通过利害关系人提起现在复议的,可以在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或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直接针对税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全面审查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从而判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二、行政复议中利害关系人的选择

在纳税人面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往往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包括增值税款、附加税款、企业所得税款、滞纳金),但是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失去了行政复议的资格,而纳税争议复议前置,导致很多涉税争议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即使提起行政诉讼因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税务处理部分不予审查,而对税务处罚部分的审查也很少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此时,按照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尤为重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系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负有考量和保护起诉人相关权利的义务,起诉人的相关权益有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尽上述义务而受到侵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利害关系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比较知名的案件系季风华因诉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该案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直接被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定申请人作为非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关键因素。本案中,江苏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为南通明德公司,季风华并非行政相对人。季风华以南通明德公司债权人和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嫌疑人身份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江苏国税局稽查局对南通明德公司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未直接对季风华的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亦未赋予相关义务,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构成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江苏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无直接因果关系,季风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属于刑事司法范畴。故季风华与《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季风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据此驳回季风华的行政复议申请正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由此,笔者认为,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中“权利直接被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定申请人作为非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关键因素,利害关系具备与否,不仅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是否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还要看此种合法权益是否受到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则所保护。当然,一般来讲,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法律规则往往不会直白地写出哪些利益应受保护,但是借助合理的解释方法,还是可以探寻其是否具有保护的意图。只有在能够找到这样的法律规则,即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某种措施或者不得采取干预措施,且结果是某种特定利益免遭损害或者得到促进、维护时,主张该种利益的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申请复议的资格。具体来看,一般的民事债权人从该案判决看不认为是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在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中,纳税人普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利用利害关系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是破局纳税争议前置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实际控制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因为对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对实际控制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且在公司无法支付税款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决定书》被赋予了出资或缴税义务,且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公司构成逃税罪,实际控制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税务处理决定书》与实际控制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及的税收违法事实相关的挂靠人也符合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挂靠关系中因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直接处理公司,但是实际行为部分系挂靠人作出公司被处税款和罚款后,税务机关对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直接影响挂靠人基于挂靠关系以公司名义获取的利益(如挂靠人通过公司收取的应收款项)。

三、直接提起税务行政处罚诉讼是否审理税务处理决定

《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受理行为或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可见,纳税争议的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处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对于处罚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第一种法院以税务处理决定已对事实认定、纳税人未就处理决定提起复议为由,对处罚决定的事实部分不予审查,法院认为“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应确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第二种法院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决定系两个不同行政行为,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处罚之诉的毕竟程序,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上诉人未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复议及诉讼,并不构成限制其行政处罚诉权的事由,也不能限制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权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文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情形的,不予认可。事实上,当基础性行政行为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并直接决定后者的合法性时,法院有权对该基础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连带审查,而不局限于诉争案件事实本身。实践中,纳税人通过对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复议,客观上规避了复议前置问题,达到对处理决定纳税争议涉税事实的审查目的。如“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司法审查,原告对纳税争议是否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诉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如在贵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与安顺国税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由于处理决定的法定复议期限已过,金星啤酒公司仅就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税务处理决定非本案诉讼标的,但由于处理决定系处罚决定的基础性和关联性行政行为,因此法院一并判决变更。法院认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系关联行政行为。当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缺陷,而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直接决定着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法院有权对该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连带审查。

当然上述案件的处理引起很大争议,也突破了纳税争议税务前置的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从查清案件的角度考虑,应全面审查税务处理决定,来判决税务处罚决定所涉及的罚款是否过重。但是法院在涉及税务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能否对税务处理决定合法性连带审查,该连带审查是否程序上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复议尤其是在复议前置情形下,先缴税或担保后才能复议,尽管有利于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但是单纯强调履行义务,可能将无能力缴税甚至无能力提供担保者拒于行政救济大门之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本身为监督国家行政职权而设计,复议的救济性价值显然高于其他价值,取消纳税争议缴纳税款前置的规定无疑是税法复议条款修改的最佳选择。

在纳税争议前置暂未取消的情况下,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按照程序已经无法提起,若以行政处理已经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企业未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为由,否定司法机关对事实认定的审查权,而仅对“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将使纳税人丧失实体诉权,不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所以在税务行政复议无法提起或者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新的税收征管法未出台之前,基于税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全面审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是纳税人能够争取的主要路径。

四、结语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纳税人可资运用的两大权利救济手段,而行政复议则是法定首选。在我国不断强化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背景下,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日趋受到合规性要求的限制,若纳税人充分运用行政复议程序,会有助改善征纳双方在地位上严重不对等的现状。目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进一步修改正在酝酿中,其中包括废除“先缴税后复议”的前置要求,旨在保障和鼓励纳税人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身税法权益。可以预见,持续推进的税收法制化进程,必将提升纳税人对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权利救济程序的综合运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尚未正式实施背景下,破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困境,利用利害关系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在针对税务处罚行政诉讼中提起税务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审查系当事人税务行政救济有效路径。

【第12篇】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月份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业务,税务局一直在精简各种流程,缩短各种时效。之前必须去大厅的许多业务,现在可以在线上办理了,之前需要一个月才能办成的业务,现在可能只需要不到10天。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中,税务局又宣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一些事项的行政许可,缩减一些税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其中有些事项对于公司企业和会计而言影响很大,一起来看看吧。

文件中比较重要的事项是:

1、有5项税务行政许可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具体来看:延期申报的核准,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以及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2、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对于各种变相许可,进行大力、严肃清查。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之外的,以备案、证明、年检、认证等名义要求审批的,将被认定为变相许可。

4、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简化、优化各种流程的同时,对于监管也在加强,对于一些事项会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5个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其办理流程也随着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我们将相关新的办理流程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1、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

在实施机关、提交资料和实施程序等方面有一些变化,实施条件、申请时限和办结时限跟之前一样,没有变化。具体如下:

2、延期申报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

这个事项只有提交资料和实施程序发生了变化,原来需要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现在变成了延期申报申请表。同时办理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具体如下:

3、变更纳税定额审核的最新办理流程

总体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34号相比,变化不是很大,重点是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的最新办理流程

主要变化点也是在提交资料和办理程序上,其中提交资料方面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成了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实施程序上的变化点,如下:

5、原来的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变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办理流程上主要是大幅精简了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变化对比表如下: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详细内容,可以去看下2023年19号和20号公告内容。

【第13篇】缴纳税款期限

一、增值税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消费税

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四、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期限: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第八条

六、烟叶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九条

七、关税

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八、船舶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资源税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二条

十、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十二、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十三、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七条

十四、契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十五、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

十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十七、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29号)第九条

十八、印花税

纳税期限: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来源丨大白学会计

【第14篇】外汇支付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中规定,对以外币计价的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收入所得的计算带来重大影响,对此跨境交易双方应予以高度关注,本文西安会计培训班小编以案例形式作如下分析。

一、案例:甲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和乙公司(注册地为英国)均为非居民企业,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经过前后两次投资a公司,共计持有a公司30%的股权,2023年5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8元人民币),2023年1月1日第二次投资100万欧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7.8元人民币),2023年1月10日甲公司以1000万美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合同于当天生效。针对上述跨境交易,甲公司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外币的折算。按照3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甲公司申报缴纳所得税首先要将以外币计价的股权转让价格或财产净值,分别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进行折算。

2.汇率中间价。我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对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西安会计培训分享缴纳税款的三种情形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37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本例中,假设乙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美元1000万元。2023年1月15日,人民币对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8元人民币。则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收入为6600万元(1000×6.6);本次交易股权净值为1440万元(100×6.6+100×7.8);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5160万元(6600——1440),乙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516万元(5160×10%)。

2.纳税人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37号公告规定,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例中,假设甲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且于当日开具税收缴款书,则应该按照1月1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假如1美元=6.7元人民币,1欧元=7.4人民币)折算,本次交易财产转让收入为6700万元;本次交易财产净值为1410万元(100×6.7+100×7.4);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5290万元(6700——14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9万元(5290×10%)。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按照37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例中,假设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实现的税款,乙公司既没有扣缴税款,甲公司也没有自行申报,并于2023年1月21日向乙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于2月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清税款。则甲公司应该按照1月2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应缴纳税款。

上述交易,无论是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还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均应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向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注事项

扣缴义务人适用于居民支付人。关于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具有扣缴义务,37号公告并没有明确。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情况下,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支付人的概念并没有将非居民支付人排除在外,非居民支付人同样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本案例中非居民企业乙公司同样承担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此外,“按期缴纳税款”条件有些宽泛。根据3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本案例中甲公司只要在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2月5日前缴纳税款,就不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要加收利息。当境外关联企业间转让股权价格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第15篇】逾期缴纳税款2023

“本来想着银行已经下班肯定办不成了,想着来试试,没想到你们加班帮我们办业务,还主动帮我们解决难题,真是太感动了!”顺利完成税款缴纳的客户连连感谢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的工作人员。

近日,已过正常营业时间,一名客户匆匆赶至网点称有一笔税款急需缴纳,逾期将产生高额滞纳金。了解该情况后,该行工作人员一边安抚客户,一边与上级行联系报备延时业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该行工作人员发现客户提供的缴税凭证上有多处书写涂改,需联系税务局重新出具缴税凭证,但考虑到客户缴纳税款业务的紧急性,该行特事特办,主动与税务局联系,最终在多方协作下,税务局重新出具了缴税凭证,客户的税款得以按时缴纳,避免了高额滞纳金的产生。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的工作效率和热情服务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从细从实从小做起,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业务水平赢得客户好评,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用实际行动彰显责任担当。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王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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