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款怎么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现在的增值税缴纳范围是很广泛的,大多数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很多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选择了预缴增值税,年底计算清缴。那么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抵扣吗?
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抵扣吗
答:企业进项税在预缴增值税时,不可以抵扣。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预交增值税,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取得进项税额,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2023年5月1日起为10%)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再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不抵减时结转分录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销售建筑服务,特定条件下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假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项目(老项目、一般计税)于2023年6月1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住房一套,收取款项111万元,6月份期末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为7万元(应交税费与增值税有关的科目设置如附表,暂不考虑其他业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7月份申报期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万元(111÷1.11×3%)。如果企业不计提应预缴的税款,直接在7月份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贷:银行存款 3
这样做,会有两个小麻烦,一是在七月申报期内需要重新梳理、核对六月份预收房款的情况,然后计算并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二是在七月份缴纳六月应纳税款时,需要一并做这样的会计处理才行: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银行存款 4
如果不做上述会计处理,直接按七月份“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期初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会使预缴的增值税没能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出现这两个麻烦,是因为在发生预缴义务时,未做预缴税款的“计提”处理。根据预缴增值税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如销售建筑服务)或收到预收款(如预售房屋)时,纳税人负有预缴税款的义务,此时,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由于该负债可以抵减未来应纳增值税款,所以,同时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来核算。于是,上面的案例中,在收到预收款111万元的当月(6月份),应进行这样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确认为资产)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确认为负债)
这样的会计处理后,6月份期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余额是贷方4万元(7-3),“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余额是贷方3万元。这样,在七月申报期内,无须核对上月预收房款情况,只需根据七月份期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余额情况,在申报期内缴纳税款即可: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
贷:银行存款 7
应预缴的税款做计提的会计处理,还有一个好处是:提醒纳税人按期预缴增值税。不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后果也很严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这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务机关的处理措施是:处以少缴税款50%到五倍的罚款;如果没有少缴,但未按期预缴,则要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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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小编给大家讲到过,不知道你们还记不记得?国税和地税将在明年的3月底合并完成,所以目前现在还有地税的。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我们一起看看会计学堂的解答内容!
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
答: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所得税(2002年以前注册的企业)、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可查看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税务局给你做的税种限定。
各税种的税率不一样,附部分税种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4%和6%.
工程发票开局后地税预缴税款怎么计算?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看完“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的内容之后,欢迎在线访问我们会计学堂的资讯类内容,更多的地税相关知识等着大家阅读,感谢你们的提问与支持!
在营改增之初,为了保证财政格局基本稳定,财税〔2016〕36号文要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2%或者3%的预征率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四年过去了,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个政策予以改进,要么取消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要么降低异地预征率,理由如下:
一是,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意味着不管项目本身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建筑企业的预缴现金流至少要达到总分包差的2%,以总分包差占总销售额70%计算,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现金流大概为1.4%。
尽管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如果项目本身出现留抵或者税负率低于1.4%,这个预缴税款是永远抵减不了的。
也就是说,由于预缴增值税的存在,建筑企业的税负率相当于被设置了一个最低限,即1.4%-2%起步。
目前,很多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出现了一方面进项大于销项,形成留抵,另一方面预缴税款还在不断增加,留抵与预缴并存,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
2023年39号公告引入了留抵退税制度,但退税只能增量留抵税额,且退税比例最高只有60%,对于多预缴的增值税,现行政策只有一条: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当时设计预缴税款的原因在于,防止部分项目所在地争夺税源,因为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在项目地缴纳的,营改增以后按照2%或者3%在当地预缴,也是为了稳定财政收入格局,以防项目所在地要求建筑企业成立异地分子公司,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然而,2023年11号公告第二条出台以后,自2023年夏天到现在,全国各地早已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对外来建筑企业(甚至同省异市,同市异县)大多要求成立分子公司,将税源完全留在当地,既然已经如此,何必还要再保留预缴呢?
综上,为了建筑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请国家财税部门取消一般计税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或将预征率降至1%,至于简易计税项目的预征率,保持与征收率一致并无大碍。
没有定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常会被处以补偿性质或者惩罚性质的款项,滞纳金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款项。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企业虽然没有及时缴纳税款,但是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加收利息,但不加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在《个人所得税》第八条中,规定了三种需要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的情况,补征税款的同时,并依法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属于税务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纳税调整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要加收利息。
不加收利息,也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因税务机关的疏漏而少缴纳了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但不能加收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后,只要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算补缴了土地增值税,就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在破产法中,规定了应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的当日起,停止计算企业债权的利息;最高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企业的破产债权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的当日起,停止计算滞纳金。
如果是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造成的原因造成的税款缴纳不成功,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缴纳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在一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纳税人占用了应税土地,但是目前还不能确定应税面积的,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结清税款,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关于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大家都清楚了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营改增以后,预缴增值税月终需要结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预缴税款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一、预缴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导读:留底的预缴税款怎么处理?大多数会计新手对于这方面的财务知识都觉得比较陌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小编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各位详细的解答,感兴趣的一定不要错过下文中小编的整理和分析。
留底的预缴税款怎么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贵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预缴税款能否抵顶留抵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税务检查可以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形成的欠税.是否处罚,要结合少缴税款时点及具体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关于留底的预缴税款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你们看完后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收获和理解.更多精彩的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小编的更新.
【导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如何开票?一般来说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预缴税款时,申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一般选择的都是零税率的开票。下述文章就是小编老师整理的关于如何开票的全部资料,希望对你们有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如何开票?
1、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2、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和预缴税款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即:
一般纳税人预缴计算: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或者5%)×3%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计算: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5%)×3%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如何开票?整体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资金会很多,很多时候都是购房者支付预缴房款,对于房客预缴的款税开具的发票都是按照3%进行预征预缴增值税的,关于如何开票的情况说明在正文中都有介绍,后期要是遇到什么工作上面的问题可以来向老师询问,会有专业的人给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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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还是应当预缴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也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增值税不会预缴?建筑业会计分录难?不会核算?来我这统统教,你一定会喜欢!
1.购入、领用工程物资如何记账?
2.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3.收入的账务处理
4.成本的账务处理
5.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6.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
下面来揭秘建筑企业挂靠工程4种会计核算模式!先来说第一种:
一、(1)公司收到工程款时:
(1.1)挂靠项目同时计提税金附加:
对于管理费的核算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收缴不及时的时候。为了准确核算,及时收取,采用计提管理费的办法。
这种模式是采用两级核算掩盖挂靠,偷换利润和“挂靠管理费”的概念。一般公司与项目之间内部核算都通过“内部往来”来进行的。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二、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篇幅有限,想要资料的call me哟!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要点都在这里了!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进行中,为方便大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诺成财税对申报表的填写事项进行了整理,有需要的纳税人请认真看!
首先纳税人要注意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应先填写财务会计报表,注意申报表中的利润栏应与财务会计报表一致。四季度财务报表,与年报财务报表所属日期相重,所以四季度季报时不用必须填写财务会计报表,其他季度都需要。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目前最新的为“2023年版”,有3个附表。一般企业只填主表,有相关事项的才需要填写附表,下面是主表的简单填写说明。
填表注意事项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第1行)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第18行)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第25行)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用按实际利润预缴法,小编重点讲解一下
第2行:“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3行:“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第4行:利润总额应是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直接按照利润表填写即可。
表中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这要清楚。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季报时可以弥补亏损)(一季度申报时,需要汇算清缴年报申报完毕才可以弥补亏损)
第9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一)什么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打勾的规则
1、2023年度符合且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本季度预缴申报时,必须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
2、2023年度不符合且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或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或2023年度新成立的企业,可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自行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或者“否”。
(三)小微企业如何填报附表3?
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只需通过填写附表3即完成备案,无需另行完成备案操作。
企业在填写附表3时,第2行的计算规则为:主表第9行或第20行*(25%-50%*20%),即主表第9行或第20行*15%。本期数和累计金额应分别计算填写,同时填报第3行“减半征税”。
网上申报系统附表3中第2行、第3行的累计金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自动计算填列。
案例1:某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第一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00000元,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0000
10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25000
25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15000
1500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1000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1000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15000
1500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000
15000
3
其中:减半征税
15000
15000
案例2:案例1某企业2023年第三季度亏损150000元,则三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50000
-5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0
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15000
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15000
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000
0
3
其中:减半征税
-15000
0
三、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一)哪些人需要填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包括:
1、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重要行业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可适用该条);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只有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企业才要填这张表。即符合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条件的企业,在填写附表2后即完成了相关的优惠备案,无需再完成其他备案手续。
提示:其他企业不要填。因为网报系统设置了监控条件,这张表不能补零通过,如果误填了,请直接点击“退出”即可,但是如果您已经保存过了,填写状态显示为“填写中”,那还需要在点击“退出”后删除该表。
(二)实务中应避免的错误
错误一:税会处理一致的情况下,税收折旧额等于正常折旧额。
提示: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且处理一致的情况下,“正常折旧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时估算的折旧额,而“税收折旧额”是指按税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时计算的折旧额,通常情况下,二者不应该相等,除非二者都等于0。例如:某按月申报企业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2000元,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假设税会处理一致,均按缩短折旧年限法即按6年加速折旧,则每月税收折旧额为12000÷6÷12=166.67元,每月正常折旧额为12000÷10÷12=100元,每月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为166.67-100=66.67元。
错误二: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包括了固定资产以前年度的折旧额。
提示:该表是月(季)度申报表,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错误三:税收折旧额填列了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有折旧额。
提示:对于税收折旧额而言,不论是本期数还是累计数,您需要填列的只是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错误四: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填列0。
提示: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一次性扣除政策比较特殊,因为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从次月开始,而税收上一次性扣除是在购入当月扣除,因此,在购入当月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都按照首月折旧额填报。
错误五:一季度购买的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只在一季度申报,以后季度再没填过表。
提示:这种情况下,您在以后的每个季度都要填这张表。一季度申报时,在本期数和累计数里都要反映;本年度以后季度申报时,只需要在累计数里反映就可以了。另外,年报时也应就此业务填写相应报表进行备案。
四、跨省总分支机构季度申报
(一)总机构如何填报?
总机构的申报总机构主表填表方法前半部分与一般企业一样,先计算当季度汇总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唯一区别在于最终缴纳时,以填写主表28-31行中的数据为准。即在计算填写第15行(或24行或26行)后,直接按比例填写第28-31行。
(二)分支机构如何填报?
分支机构直接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23年版)》内容填写第30行、32行和33行。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重要的内容,作为会计,我们这都知道增值税是有预缴的,当我们申报的时候,底减额就是需要我们会计特别注重哦!你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快来学习吧!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理解
关键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不含一般计税的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呢?
答案是肯定的。
实务问题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吗?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能不能跨项目抵减呢?
答案是:可以的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根据营改增有关文件,先预交,后开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 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 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同一纳税期内开票、预交如果顺序颠倒问题不大
先开票后预交,如果跨月,完税单上体现的入库时间就不是一个纳 税期了,有滞纳的风险。
如果未履行预交义务,6个月内应该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缴纳,超过 6个月的要接受《征管法》处罚。
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国家规定: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本篇文章将针对这个新政,从两个方面来讲:
1、如何应对这个政策,才能让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
2、税率变化后,10月1日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是怎样的?
我们先来看5%→1.5%政策的关键词和要点:
1、政策的适用群体是哪些:住房租赁企业。
2、对于租户有哪些限制:个人承租,也就是你房子租给企业的不算。
3、出租标的物是什么:住房。
4、计税方式及优惠税率是什么: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率5%减按1.5%征收。
5、什么时候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10月1日政策实施,签订此类合同,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针对这个政策,企业最好做好以下几点的应对:
1、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在合同里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2023年年4月30前取得或者租入的不动产,可以5%征收率简易计税,上述时间点之后取得或者租入转租的,只能适用一般计税。
3、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像租赁服务,如果是预收款模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并在合同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付款日期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月1日前,适用5%征收率;10月1日及之后,适用5%征收率减按1.5%。
注意,以上只为个人解读,目前财税口径的文件还没有正式下发,具体还得以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顺便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系统地讲一下增值税税率的事情。
税率:几经变化之后,当前最新的是13%、9%、6%、0,你可以这样记住:张一山(13)领(0)酒(9)肉(6)。
征收率:5%,3%,5%减按1.5%,3%减按2%,3%减按1%,3%减按0.5%,简单记得话可以是:2+3=5,其他的特殊。
下面我们用思维导图详细说一下:
一、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目及税率。
像是待着不动你还搬不走的,国内到处跑的,农民生活及消遣的都是9%,吃喝玩乐,信息技术,金融创意等都是6%。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注意:
1、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有3%减按1%优惠政策。
2、除了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是5%减按1.5%了。
三、预征率
最后,增值税上,还有一个预征率的概念,同样可以用一张图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文件,2023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所有小规模,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一般计税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售去年开工尚未开发完毕的房地产项目收入1090万元,请问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需要。预售收入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090/(1+9%)*3%=30万元。
参考: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的甲商贸企业注册地为市中区,将位于市南区的新购自有办公楼对外出租,收取租金1090万元,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在市南区税务局预缴。租金收入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090/(1+9%)*3%=30万元。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一般纳税人的甲商贸企业注册地为市中区,将位于市南区的新购自有办公楼对外出售,收取卖房款1090万元(原购买价545万元),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在市南区税务局预缴。买房收入减去买房成本后应按差额预缴增值税=(1090-545)/(1+9%)*5%=25万元。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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