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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如何退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款如何退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预缴税款如何退还

【第1篇】预缴税款如何退还

增值税作为最常用的税种之一,我们一定要对它的相关政策及各种问题了然于心,这样才能在财务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地节约我们的时间。接下来就和大家学习一下关于预缴税款的这些问题,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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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热点问题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马上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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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几种情况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转让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四、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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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劳务公司要预缴税款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第3篇】房地产增值税预缴税款

一、房开项目增值税所指的预收款范围,包括定金、意向金吗?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收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实务中是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时点。签订合同前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需预缴;签订合同时,合同定金及之前收取的款项,一并作为预收款预缴。

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直接销售(或长租)的停车位、储藏间等而收取的定金,未交付之前,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履约担保效力,实务中按预收款预缴。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的,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的一般是订金、意向金等,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

二、房开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6号明确,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为收讫销售款项,并未要求实际交付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改增与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原则基本一致。只是营改增相关政策并未详细明确建造工期超12个月的处理问题。

至此,各地基本明确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对于交付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实际交付迟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呢?还可再分:业主因未及时办理交付原因、房企自身因工期延迟等原因。

这就涉及应该按应交付时间、或实际交付时间。如统一遵从实际交付时间,实务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征管。

显然是推迟了纳税义务的确认,但未能考虑纳税必要资金问题,因此前置了一个预缴环节。

如果是棚改项目,尤其是土地招拍挂时所约定的,在项目外需配建还建房或廉租房的,税负未达3%,预缴大于应纳税额的,能否允许房企在实际交付之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正常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合同签订后,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当然,这样就会难以自圆其说,造成房开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逻辑混乱。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截止时点?已竣工达到可交付的现房是否不需预缴?

一般认为,交付时点之后的继续销售,为现房销售,不需预缴,收到销售款项的、或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的、或先开具发票的,都应以其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纳税。

交付时点以后的定金,即是应税销售额,不需预缴,而应申报纳税。

这又涉及应交付、可交付、实际交付的问题。如按实际交付,现房销售的只要未实际交付业主,都可只预缴,而不需正常申报纳税,对于税负高于3%的则是利好。

当然,预缴截止时点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应是同一个原则,不考虑异地预缴情况下,不应对同一笔业务既有预缴又有正常计税申报。

四、2023年5月29日实际交付,2023年5月1日预收款是否应预缴?

同一个项目不应同时存在预缴与正常计税申报。

五、房地产企业兼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的多个项目,预缴税款能否相互抵减?

(一)跨项目抵减,未说明各项目的计税方式。

1、问: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

2021-02-0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申报抵减已预缴税款即可。

2、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河南: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3、福建: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北京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可以跨项目抵减。

(二)跨项目抵减,分别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

河北: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三)跨项目抵减,均为一般计税的。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是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款;b、c项目已经开始交房,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2019-06-17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a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四)部分省局认为:“纳税人当期抵减预缴税款应按对应项目和已确认销售收入对应面积的预缴税款进行抵减。即: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应纳税额;同一项目,应以确认收入的销售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能以未确认收入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并未限制其他抵减条件,房开企业产生了当期应纳税额均可抵减预缴。

六、房地产企业非开发项目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

如房企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或出租未售商品房等其他应税服务的,其所产生的的应纳税额,不应抵减开发项目的预缴税款。

因为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被抵减的应纳税额,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

思考: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非可售的配套设施,对外销售或长租视为销售的,其所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开发项目预缴税款?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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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表

每个季度结束,会计朋友们就有一个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每个季初,税哥也会和朋友们详细学习一遍所得税预缴申报。

我们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2023年7月开始,当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一个重大变化。当时主要是为了适应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以及税务系统“放管服”不断深化改革的需求,预缴申报精简了填报内容、全面落实了新政策、优化了申报体验。

为了贯彻落实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而从这个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6号又对其进行了调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是呢,虽然这个月起申报表有变化,但是总体变化不大。

大家打开自己的申报软件,看到申报表。具体就是下面这个样子。这里强调一下,申报表格式都是全国统一的,唯一的区别就是可能因为服务商不同,申报软件界面有所差异而已。

当然,我们这里是针对查账征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来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表,核定征收不适用此表,这里不多说。

我们来说说几点重点

只需要填本年累计数。

比如你7月申报第2季度,就是填写1-6月的数据。之前很多朋友搞不清楚,企业所得税还是累算,这里填写一定要注意,不要填错4-6月的数据了。

三种预缴方式如何选择?

这种设置是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你会发现,你们企业的这个选项申报表一般都是锁死的,不是随便能动的。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变更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也就是,我们一般都是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你确实有困难的想要以其他方式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税务局许可了才行。具体电子税务局就可以提交申请,如上图。

企业类型选择

如果涉及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或者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勾选。

我们一般的企业,如果没有这种总分关系,就是都选一般企业。

附报信息

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实现都是必选项,不是就选否。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填写。

然后按季度填报这部分很关键,这个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只要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就能享受。

所以,你可以从表格中看到有从业人数,资产人数和是否是限制和禁止行业。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填了人数和资产,再根据计算情况来看是否是勾选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1、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

3、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同时满足,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具体如何判断?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不要漏了纳税调整事项。

下面我们再来详细看看预缴申报表如何来计算填报税款。

其实预缴申报表填写很简单,表格也比较清晰。

但是有一点,你首先得有财务报表,你连财务报表都不做,填这个表完全就没依据。之前很多朋友问税哥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结果自己财务报表都没有,这怎么行?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查账征收的企业,报表是必须编制的,有报表,我们直接比照报表的来填写就是。

1、我们先来看看第九行的本期实际利润。

注意不要把这里的实际利润额等于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更不要把它当成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申报表的第9行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我们再来看看1-3行的数据。

1-3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就按照你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填写就是了。

利润总额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也就是你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数字,直接按照报表填写即可。

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是说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前很多朋友就以为这个是勾稽的,然后发现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又和报表不一样,又强制去把营业成本改了,这都是不对的。

记住,直接按照报表填写。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按照你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切记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直接按照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不参与表格计算。指标意义在于数据采集,按照财务报表填写,一定保持和财务报表一致。

3、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还记得每年第一个季度预缴的时候,都会谈及企业所得预缴时候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每年4月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很多企业还没完成头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可弥补亏损的金额尚未得知,而后面就不同了,汇算清缴完成,可弥补亏损已知,弥补亏损完全没有问题哈。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很多申报软件都会自动带出弥补数字。如果没带出来,你就按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可弥补亏损表的数据填写。

还有强调一个事情,一个年度直接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比如第一季度亏损,第二季度盈利,不存在弥补的概念呢,本身所得税年度内就是累算,只有跨年才存在弥补问题。

4、所以,有了报表,你填写预缴申报表非常轻松的,上面的填写完了,下面几个特殊的地方,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涉及,你自己选择填写就行了。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都不填写。

注意:本次申报表调整这里有重大变化,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以前未完工的开发产品预缴的所得税不必须等到汇算清缴再抵减调整,这对房地产来说减少了其所得税的资金占用。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你如果有不征税收入,可以在预缴时候扣除。

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如果有免税、减计收入、所得减免也可以在预缴扣除。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预缴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调整。

例:理个税公司在2023年12月购入一辆汽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0万,假设无残值,会计核算按照6年期进行折旧,税务上享受一次性扣除。那么7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账载折旧金额,也就是会计折旧=30÷6÷12×6=2.5万。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30万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意思就是“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本例中,小汽车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那么“一般折旧”就是30÷4÷12×6=3.75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30-2.5=27.5万

具体填写表a201020如下:

注意:这里的26.25万是一个统计数据,是统计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金额。纳税人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附表填写后,自动生成主表。

注意: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也就是只调减,不调增。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只要你符合小型微利的资产、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标准,你就可以享受政策。

财税〔2019〕13号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也要填写。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所以,这里100万*20%=20万。

第二季度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所有全额交税,扣除第一季度预缴的数。

这里的减免税额=300万*15%+5=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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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地税预缴税款申请表

导读:昨天小编给大家讲到过,不知道你们还记不记得?国税和地税将在明年的3月底合并完成,所以目前现在还有地税的。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我们一起看看会计学堂的解答内容!

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

答: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所得税(2002年以前注册的企业)、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可查看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税务局给你做的税种限定。

各税种的税率不一样,附部分税种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4%和6%.

工程发票开局后地税预缴税款怎么计算?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看完“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的内容之后,欢迎在线访问我们会计学堂的资讯类内容,更多的地税相关知识等着大家阅读,感谢你们的提问与支持!

【第6篇】劳务分包预缴税款

劳务条款不明确,经常会造成争议难以处理的情况,在建筑行业里经常会遇到分包人故意哄抬承包价的情况,不了解最新的工程劳务分包价格就很容易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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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最新价格表,帮你清晰分析劳务分包的最新价格以及各类参考数据表,从此工程劳务分包不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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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劳务分包人工费单价

做工程项目要想不在分包价格上被坑,就要对各类的分包价格有足够的了解,这套分包人工费单价,表格详细,成本编制,涵盖全面是工程人必备的避坑指南!

装修工程劳务分包人工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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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项目劳务分包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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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项目成本策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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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条线各层面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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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劳务分包明细表,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也能降低因为纠纷造成的损失!这套分包人工费单价,表格详细,成本编制,涵盖全面是工程人必备的避坑指南!

【第7篇】预缴税款会计处理

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第8篇】跨区经营未预缴税款

在生活中,发票是购销商品收付款项的凭证;在会计实务中,发票是企业税前抵扣的重要依据。因此无论何时,发票总与我们息息相关。那么如果企业的业务发生了跨区,开具发票后,税款应该如何缴纳呢?

问:小规模纳税人有个工程涉及跨区域,开了30万的普票,现在又继续开了80万的本地票。超过了免税额,那之前开的30万外地的票需要办外经证和预缴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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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案例

1、一般计税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售去年开工尚未开发完毕的房地产项目收入1090万元,请问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需要。预售收入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090/(1+9%)*3%=30万元。

参考: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的甲商贸企业注册地为市中区,将位于市南区的新购自有办公楼对外出租,收取租金1090万元,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在市南区税务局预缴。租金收入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090/(1+9%)*3%=30万元。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一般纳税人的甲商贸企业注册地为市中区,将位于市南区的新购自有办公楼对外出售,收取卖房款1090万元(原购买价545万元),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在市南区税务局预缴。买房收入减去买房成本后应按差额预缴增值税=(1090-545)/(1+9%)*5%=25万元。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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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销售不动产预缴税款

本文主要分析深圳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形下如何预缴和清算各种税款。

一、预缴税款环节

1、预缴增值税

(1)预缴时间、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其中主管国税机关是指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2)预征率和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预征土地增值税

(1)预征时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一、将第十二条修订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收取款项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预征率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3)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公告[2016]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3、预缴企业所得税

(1)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在确认收入的当季度或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

(2)纳税调整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缴税款阶段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土地增值税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即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纳税调增数=(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计计税毛利率(15%)-增值税附加税费和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税款环节

1、正常申报增值税

(1)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年36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各地有不同口径,具体如下:

深圳没有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时点做出特别规定,由以上对各地国税对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可知,大部分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如果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则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

(2)应交增值税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一般计税方法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当期销售额×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土地增值税清算

(1)清算时点

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如果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收入的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

如果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计算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清算

(1)清算时点

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七条确认收入;实际惯例是以交房的时间确认收入,并以交房确认收入年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年度。

(2)计算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作为收入还是冲减成本确认,目前税法上还没明确,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抵减的销项税额按照冲减成本处理,所以,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会计处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11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公式

关于建筑服务、房地产转让、不动产经营租赁何时需要预缴,很多同学分不清楚,咱们今天就来总结一下: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异地预缴、预收款预缴。

很多同学只记住了异地预缴,因此看到同地预缴的情形时迷惑不解,其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无论是否异地)。

具体规定如下:

(1)异地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政策)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只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均需预缴增值税,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一县(市、区)。(原来国地税分开时的规定,尚未更新)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1+5%)×5%

可能有同学好奇:为什么一般计税预缴也用5%征收率计算呢?

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在地税预缴,地税不掌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预缴时一律用5%征收率。尽管目前国地税合并,但是计算方法没有改变。

不动产经营租赁

异地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无需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无需预缴税款。

【第12篇】建筑企业跨地区预缴税款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省内建筑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 “外管证”),未提供外管证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管证由总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总机构直管的项目部,由分支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分支机构直管的项目部。”

【第13篇】建筑业预缴税款最新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为总分包差。此处所说的总分包差,特指预收款的总分包差,即纳税人某月自建设单位收取的预收款,减去本月向分包单位支付的预付款之差。纳税人支付的分包款是实际支付出去的分包款,而不是应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支付凭证。

根据相关政策,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则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第二,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合并编码612;建筑预收款”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直接在开票系统选择“税收分类与编码612:建筑预收款”开具“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票相当于收据)。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发包方不要求先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应该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判断。此时,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包方今后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用预收账款抵减工程进度结算款时的当天。

【第14篇】预缴税款开票怎么记账

如何记账固定资产帐?如果是你公司借用(租赁)就不用入固定资产账,如果是卖给你公司的,应该根据卖买合同的价值。或评估价入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明细账怎么记账?

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记账方法:按单项资产登记,通过卡片录入来实现,并计算好应计提折旧等事项。(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账页文具店有售)。

固定资产建账,应该跟据其类别和名称分别设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明细账,三级。

总分类账;登记固定资产总金额。

明细分类账;登记分类金额。例如:房屋建筑类、机器设备类、电子产品类、办公设施类等。

购买固定资产没收到发票怎么做账?

如果没发票建议还是先挂在预付账款,然后立即催促对方马上开具发票出来,这是合法权益。

当然严格上讲,固定资产入账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得入账,没发票也得暂估入账。但是关键你如果没有发票,即使你暂估入账然后计提了折旧,如果将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你还取不到发票的话,那么这部分折旧时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一、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只要发生“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经济业务事项,就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就会计处理而言,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所签署合同、收款收据以及资产交接手续,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资料(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辅以企业内部决定购买的会议决议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并在投入使用后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不提折旧和做法是一种被动的做法,对于投资者来说,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

二、税务处理:因为未取得合规发票,该部分固定资产所发生折旧摊销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额调增因素之一。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应如何记账?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抵押的固定资产要做备查账。

备查账是一种辅助账簿,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未能记载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备查账簿备查账簿亦称备查簿、备查登记簿或辅助账簿。备查账建账的原则包括:

(1)备查账应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要设置备查账簿,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来确定,但是对于会计制度规定必须设置备查簿的科目如“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备查账簿。

(2)备查账的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备查账没有固定的格式,与其他账簿之间也不存在严密的勾稽关系,其格式可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

(3)备查账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页式。为使用方便备查账一般采用活页式账簿,与明细账一样,为保证账簿的安全、完整,使用时应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注意妥善保管,以防账页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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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异地预缴税款流程

案例:甲市a建筑企业承接了乙市的一项工程,现在交于新会计小白负责开票的相关事宜,由于第一次开具此类发票,毫无头绪,是和正常开具发票一致?还是有特殊的流程?故来请教问财税的专家。

经过咨询,原来异地工程开票前是需要先去工程地预缴税款的,预缴完税款后,才能开具发票。

流程:

1、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打印盖章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去工程项目地预缴税款,带好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合同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预缴完税款后正常开票申报。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核销。

注意点:

1、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例如姑苏区企业去常熟施工),不用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不用预缴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第6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该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但是还是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里抵减,一般纳税人填写附表四,再填写主表28行进行抵减,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填写21行已缴税金里抵减。

4、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需要在当期申报表里填写已缴的,需要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办理预缴台账录入,方可填写已缴税额。携带材料: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预缴税款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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