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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税到底如何计算税费,怎么核算成本利润和应税所得额,又怎么来确定税率呢,在常见的税收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
税款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大部分企业都是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个体户核定比较多,其次是个独和合伙。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三)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四)定期定额征收。工商户比较多。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六)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专管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
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总机构预缴税款: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4、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
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除正常报送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2、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3、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5、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二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
2023年进入了第2个月份,小编在这里提醒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之前延缓缴纳部分税款本月已然到期,可别忘记缴纳了!本月需到期缴纳的涉及多个所属期,同时也涉及了年报,可别遗漏了!
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下延缓期限表:
也就是包括月报的2023年12月、2023年3月,季报的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2023年汇算清缴年报。
涉及哪些税费?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司经营困难,可以再申请延期吗?
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延缓期限届满如何缴纳已缓缴的税费?
(一)企业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下查询到享受缓缴的税费,可点击“缴纳”进行主动扣款。
(二)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者web端)进行手工点击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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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季度结束,会计朋友们就有一个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每个季初,税哥也会和朋友们详细学习一遍所得税预缴申报。
我们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2023年7月开始,当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一个重大变化。当时主要是为了适应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以及税务系统“放管服”不断深化改革的需求,预缴申报精简了填报内容、全面落实了新政策、优化了申报体验。
为了贯彻落实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而从这个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6号又对其进行了调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是呢,虽然这个月起申报表有变化,但是总体变化不大。
一
大家打开自己的申报软件,看到申报表。具体就是下面这个样子。这里强调一下,申报表格式都是全国统一的,唯一的区别就是可能因为服务商不同,申报软件界面有所差异而已。
当然,我们这里是针对查账征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来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表,核定征收不适用此表,这里不多说。
二
我们来说说几点重点
只需要填本年累计数。
比如你7月申报第2季度,就是填写1-6月的数据。之前很多朋友搞不清楚,企业所得税还是累算,这里填写一定要注意,不要填错4-6月的数据了。
三种预缴方式如何选择?
这种设置是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你会发现,你们企业的这个选项申报表一般都是锁死的,不是随便能动的。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变更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也就是,我们一般都是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你确实有困难的想要以其他方式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税务局许可了才行。具体电子税务局就可以提交申请,如上图。
企业类型选择
如果涉及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或者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勾选。
我们一般的企业,如果没有这种总分关系,就是都选一般企业。
附报信息
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实现都是必选项,不是就选否。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填写。
然后按季度填报这部分很关键,这个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只要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就能享受。
所以,你可以从表格中看到有从业人数,资产人数和是否是限制和禁止行业。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填了人数和资产,再根据计算情况来看是否是勾选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1、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
3、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同时满足,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具体如何判断?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不要漏了纳税调整事项。
三
下面我们再来详细看看预缴申报表如何来计算填报税款。
其实预缴申报表填写很简单,表格也比较清晰。
但是有一点,你首先得有财务报表,你连财务报表都不做,填这个表完全就没依据。之前很多朋友问税哥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结果自己财务报表都没有,这怎么行?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查账征收的企业,报表是必须编制的,有报表,我们直接比照报表的来填写就是。
1、我们先来看看第九行的本期实际利润。
注意不要把这里的实际利润额等于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更不要把它当成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申报表的第9行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我们再来看看1-3行的数据。
1-3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就按照你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填写就是了。
利润总额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也就是你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数字,直接按照报表填写即可。
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是说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前很多朋友就以为这个是勾稽的,然后发现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又和报表不一样,又强制去把营业成本改了,这都是不对的。
记住,直接按照报表填写。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按照你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切记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直接按照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不参与表格计算。指标意义在于数据采集,按照财务报表填写,一定保持和财务报表一致。
3、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还记得每年第一个季度预缴的时候,都会谈及企业所得预缴时候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每年4月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很多企业还没完成头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可弥补亏损的金额尚未得知,而后面就不同了,汇算清缴完成,可弥补亏损已知,弥补亏损完全没有问题哈。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很多申报软件都会自动带出弥补数字。如果没带出来,你就按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可弥补亏损表的数据填写。
还有强调一个事情,一个年度直接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比如第一季度亏损,第二季度盈利,不存在弥补的概念呢,本身所得税年度内就是累算,只有跨年才存在弥补问题。
4、所以,有了报表,你填写预缴申报表非常轻松的,上面的填写完了,下面几个特殊的地方,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涉及,你自己选择填写就行了。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都不填写。
注意:本次申报表调整这里有重大变化,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以前未完工的开发产品预缴的所得税不必须等到汇算清缴再抵减调整,这对房地产来说减少了其所得税的资金占用。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你如果有不征税收入,可以在预缴时候扣除。
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如果有免税、减计收入、所得减免也可以在预缴扣除。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预缴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调整。
例:理个税公司在2023年12月购入一辆汽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0万,假设无残值,会计核算按照6年期进行折旧,税务上享受一次性扣除。那么7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账载折旧金额,也就是会计折旧=30÷6÷12×6=2.5万。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30万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意思就是“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本例中,小汽车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那么“一般折旧”就是30÷4÷12×6=3.75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30-2.5=27.5万
具体填写表a201020如下:
注意:这里的26.25万是一个统计数据,是统计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金额。纳税人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附表填写后,自动生成主表。
注意: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也就是只调减,不调增。
四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只要你符合小型微利的资产、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标准,你就可以享受政策。
财税〔2019〕13号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也要填写。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所以,这里100万*20%=20万。
第二季度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所有全额交税,扣除第一季度预缴的数。
这里的减免税额=300万*15%+5=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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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有关于医药企业的涉税案件层出不穷,因医药企业普遍具有收入高、利润高的特点,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本文通过一起医药企业涉税案例,依据现有立法和司法裁判对税务机关相关认定进行初步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引入:某公司少列收入,被税局定性为偷税
(一)某医美公司少列收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2023年至2023年期间,无锡某医美公司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5,123,984.69元。其中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2,502,526.21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7,291,039.97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2,166,064.06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3,164,354.46元。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锡某医美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某医美公司偷税行为被处一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拟于2023年8月26日之前对无锡苏亚2023年—2023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无锡某医美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应补税款(预计)4,883,476.79元、罚款4,883,476.79元、滞纳金4,883,476.79元,合计1,465万元。
(三)问题的提出:
结合全文,本案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二:
1.偷税行为已逾期五年,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追缴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带给纳税人的思考?
二、偷税已逾期五年,不宜给予行政处罚
(一)从立法本意分析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特殊情况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可知,本案中某医美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特殊情况下五年的追究时效。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判断本案中某医美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已过五年追究时效,首先要对违法行为的起算点进行判断,该医美公司是从2023年至2023年横跨四个年度偷逃企业所得税,其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是从每一年独立起算,还是将四年偷逃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行为从2023年起算,取决于违法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这点在该公司公告中并未体现,即便本案中纳税人是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同类的纳税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最终导致的都是国家税款的流失,那么四年的连续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违法行为从2023年起算,若至税务机关稽查时已逾期五年,原则上,不应再适用行政处罚。
(二)从司法实践分析
无论是没有追征期限的偷抗、骗税违法行为还是其他普通的税收违法行为,都应当在超过五年后被发现时不予行政处罚,很多税务机关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规定:
2023年8月10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向其管辖某煤炭公司下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提及:对此公司2005-2006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9,959,269.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的偷税行为因为超过五年期限而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6月24日,楚江某材(证券代码:00***1)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披露: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号)。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2011-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2023年3月12日起对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税二稽罚[2022]17号,明确提及: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最后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6月,增值税实际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而某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已超出五年。故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个别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会把税款追征期限认为是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罚期限,这种理解是有误的,税务机关大都是认为偷税行为超过五年被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个别税务机关即便给予纳税人处罚也是对税收法律理解有误导致,相信随着对法律理解的不断加深,这种做法会被纠正。
三、本案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
(一)从立法本意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按照纳税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金额;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某医美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根据该公司公告中给出的信息粗略估算,在正常年份(365天),税款逾期1年的,滞纳金金额是滞纳税款的0.1825倍(365*万分之五),该公司2023年度少申报收入企业所得税逾期的时间就已超过5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计算的滞纳金将会远超税款。
因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滞纳金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滞纳的时间过长,从纳税人角度,负担未免过重,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也背离立法初衷。
首先,滞纳金在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局出版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一书中,有明确的释义:“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根据滞纳金的核心要义可知,行政法学理论上滞纳金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督促方法。不是针对非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强制实施将来行为的手段。这种法理背景下,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超过金钱给付的数额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其次,《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是规范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文件。税务机关作为我国执法部门,自然也要受其制约,其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没有制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要严格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针对滞纳金的规定,只明确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并没有对滞纳金的上限作出明示规定。此时,税务机关在执法时要严格参照《行政强制法》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立法者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应当遵循行政法中的一般原则——比例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这样就可能会形成“天价”滞纳金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税款和滞纳金不成比例的情形,无疑对行为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过度的影响。因此,设定税款滞纳金时应规定加处滞纳金的上限。个别税务机关将滞纳金金额超过欠缴税款额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税务机关作为我国执法部门,当然不能违背。
(二)从司法实践分析
在实践中,公检法及税务机关也越来越倾向于作出“对税收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的司法处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4926号中,明确提及: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10行终64号中,明确提及:上述各项中的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起据实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纳税费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1]18号中,明确提及:(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的2023年8月、2023年10月增值税合计424,978.5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不超出少缴税款金额。
综前所述,随着公检法以及税务机关执法越来越规范,对滞纳金以欠缴数额为上限的相关案例也会增加,但具体到个案中,对滞纳金数额的确定还要依据具体案情和税局依据,为避免逾期带来的困扰,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对欠缴的税款要及时上缴,对滞纳金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四、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注重经营管理,交易凭证留痕
事前: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事中:一、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二、对医药代表等员工报销申请材料上传报账平台系统审核和备查,根据对发票等相关报销材料的核查结果同步财务付款系统,有效拦截问题发票的付款;三、对于采购环节发票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录入系统进行自动化验证。
事后:医药企业有必要建立一套覆盖整个业务流程的发票管理数字化系统,以实现发票风险信息的采集、分析、评估和反馈等环节的紧密衔接。
同时,建议医药企业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同时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属于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资金往来书证、收发货确认单、运输单据、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发票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二)重视税务稽查,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面对税务稽查,企业应该了解税务稽查中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稽查程序与方法,研究分析自查提纲、掌握自查焦点,制定既符合自身利益又顺应稽查局要求的《税务自查应对方案》,并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医药企业自查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补缴税款等,以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其次,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已经收到税务处理、处罚通知书的医药企业,应当尽快搜集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据,积极行使提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药企应充分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一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或聘请税务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在行政程序阶段化解争议,确有偷税行为的,积极筹措补缴税款,与税务机关保持良性沟通,避免被移送司法机关而被追究逃税刑事责任风险。
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发生纳税义务或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而异地预缴是为了平衡机构地与项目地之间的税源分配,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不愿意去异地预缴,而是选择在机构地申报缴纳,究其原因嫌去异地麻烦,还要发生差旅成本。
不过根据2023年17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这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讲,在预缴税款时将存在较大风险。
但是!近日小禾欣喜的发现,浙江省、上海市实现省内、市内建筑服务网上自动预缴税款,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实现网上自动预缴税款,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预缴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赶紧往下看~
温馨提示:文章底部小禾将延伸拓展一个知识点(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记得看到最后呀~
01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实现网上预缴
以北京市为例:
一、跨区税源登记:
1.适用范围
如果发生跨区“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两类业务,则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出租不动产”类业务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如果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多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2.流程介绍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3.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1.适用范围
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存在跨区建筑服务项目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可通过该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2.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注意: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如果预缴项目为“建筑服务”,要求至少报送一个,且《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
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预缴申报的项目为销售不动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登录后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说完网上预缴税款的操作步骤,接下来,小禾再为各位延伸一个知识点:关于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的问题。
02
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控制增值税税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小编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根本的原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
【案例1】
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案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9-6)÷(109÷1.09)=3%
再看两种极端情形:
【案例2】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普票,成本费用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1.09)=9%
【案例3】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专票,成本费用为90万元,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1.09)=-1%
由上可知,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均只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二、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进项多销项少,而尾款收取期间,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
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
小禾有话说:
都说建筑行业会计难当,如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防止企业被税务稽查?
小禾推荐“好会计”,它能在发票过期、未认证时预警提醒;发票测算帮助计算应交税额、智能节税,还能一键报税、进销稽核,大数据税负测评监控有无异常项、行业信息比对,防范涉税风险等。
三、从纳税主体看
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加法」,也有可能是「减法」。
也就是说,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03元自产货物,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
a应纳税额0元,b应纳税额18元,税务机关收税18元,a利润103元,b利润97元。
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把b公司的利润(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转移给了a公司,又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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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两类情形: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
预缴增值税时,就会有个差额抵减的问题。简易计税下取得全部价款扣除支付分包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简易计税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然后汇总的总部机构的时候是差额申报,按照3%的征收率扣减预缴金额。一般而言,在简易计税下总部机构是不再缴纳增值税的。
现在的问题是一般计税模式下,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也可以进行差额递抵减?
答案是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一般计税是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当然现在税率降为9%,那么按照9%计算。算出了预缴税款,总部机构怎么申报计算?全额申报,按9%的税率减去预缴和进项后缴纳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2023年5月自业主方收取工程款327万元,支付分包款109万元,,假设无其他业务。假设开的是专票
1、项目扣除分包时:
项目预缴税款=(327-109)/(1+9%)*2%=4万元,
总部机构申报时全额申报:327/1.09*0.09=27万元,
缴税时:27-4-9=14万。
2、项目不扣除分包:
项目预缴税款=327/(1+9%)*2%=6万元,
总部机构申报时全额申报:327/1.09*0.09=27万元,
缴税时:27-6-9=12万。
从这举例来看,在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预缴时扣不扣分包,对整个公司来说没有少交税,但是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得到的好处是避免在预缴阶段多缴税后发生退税,同时也减轻了项目前期资金压力,缓解了现金流。
那么分包是普票是不是也可以?答案是普票也是可以分包抵减的。但是因为是普票就会导致没有进项而多缴税。以上面例子看总部交税时就会变成27-4=23万,要多交你没开专票而没取得进项税。
总结一点:分包抵减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分包抵减与税率没关系,只要是支付的分包款,取得了合理、合法的票据就可以了。但是只有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为什么有这个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看文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根本就没说到专票普票,税率多少的问题。
看到这里又会有分包款到底包括什么?
2023年31号公告及其解读: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什么意思?就是一个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提供材料,简单讲就是包工包料。只是分开开票而已。这样的情况也是可以合并在一起算做打包支出的。
如果分包款大于总包,是不是就不要预缴了!还是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还有一种情况不需要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自从金税工程上线之后,税务稽查查出了很多企业的陈年旧账,企业如果想要避免重罚,最好的方法是抓紧时间自查整改,及时补缴之前年度未缴纳的税款。今天,印心就来和大家说一说,企业自查补缴之前年度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之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印花税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发生在以前年度的,企业应该按照税收规定扣除但是没有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在企业专项申报、说明之后的五年内,将没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追补至该项目发生的年度计算,予以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没超过5年,企业都可以将没扣或者少扣的支出,追补到税款所属的年度扣除;如果超过5年,企业将不得追补。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七种支出,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包括股息、红利等;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企业缴纳的其他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之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企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其他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
企业补缴之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滞纳金问题
企业在补缴之前年度的税款时,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的滞纳金,是从滞纳税款的当日开始计算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又对企业滞纳金的计算时间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关于企业自查补缴税款的事项,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会员:
我公司2023年6月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款项于2023年12月一次性支付,我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6-12月的费用并在所得税申报时扣除,由于特殊原因与境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款项延期到2023年3月支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应于2023年3月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已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并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扣除的,应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2023年实际支付时扣缴。
公司经营不下去准备要注销,本来注销都让很多老板们头疼了,结果账面上仍有留抵税额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其实很多企业在注销前存在留抵税额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注销前还存在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如果企业在注销前还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需要销售变现或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无论是销售还是分配等视同销售,都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留抵税额应先从销项税额抵扣。
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
如果抵扣后还有留抵税额,或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但有留抵税额的,企业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可以依法减除。企业注销前还有的留抵税额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减除。
ps: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种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特别提醒:企业注销时,提供给税务的资产负债表上除了货币资金、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这三个会计科目可以留有余额,其他会计科目余额必须为0。
那么,企业注销时账面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申请退还呢?
关于留底税额退还,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不同,留底税额处理也不相同。
如果企业是因为终止运营办理注销,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如果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再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企业因异地搬迁办理注销,原则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如果企业因资产重组办理注销,原则上,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继续抵扣。
关于企业注销留抵税额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属于增值税层面的两种纳税主体,而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概念是所得税的范畴,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年纳税所得额≤300万),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以下有关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如下表所示:
纵观国家减税降费之一的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方面,即纲领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再结合日前于3月14日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至此两档式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进一步下调。
小型微利企业按档分段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①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②从业人数≤300人;(从业人数=有劳动关系职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③资产总额≤5000万;
2.低档: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2.5%*20%=年应纳税所得额*2.5%【12.5%是税基减免,20%是税率减免,实际税率2.5%,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中档:10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25%*20%=年应纳税所得额*5%【25%是税基减免,20%是税率减免,实际税率5%,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省内建筑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 “外管证”),未提供外管证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管证由总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总机构直管的项目部,由分支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分支机构直管的项目部。”
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绝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该不难理解,由于我们相关政策规定对实务中很多具体问题很难一一列举,实务中还是有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要么政策理解不透、要么工作衔接不畅,要么对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政策规定制定的基本理念、背景理解不透,导致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处理不当的问题。下面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做一些分析总结,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基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亏损弥补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作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具体如下:
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相关具体政策规定
1.清算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规定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经依法弥补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2.高新企业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规定
一是(财税[2018]7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23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23年至2023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23年至2023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23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四是符合财税(2018)76号和2023年45号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3.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规定
一是企业重组一般处理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的一般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是企业重组特殊处理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字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4.税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实务中很多纳税人也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也存在一些困惑。结合税收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个人实务经验交流一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亏损弥补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在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上,首先应严格执行税法及相关政策具体规定,具体规定没有说明清楚的,一般情况下的解释应从有利于纳税人方面理解。
2.关于特殊情况弥补亏损年限问题。目前一般企业弥补亏损年度为5年,比较特殊的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年限延长到10年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特殊困难企业2023年当年亏损延长至8年。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越早的亏损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弥补,依此类推。目前对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延长至10年以及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特殊困难企业2023年当年亏损延长至8年后,出现了新的问题。个别特殊情况下,可能后面年度的亏损到了规定的弥补年限而前面年度可能还没有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应先到期的亏损优先弥补,也就是后面年度先行到期的亏损先行弥补,让纳税人充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目前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所官方答疑都是把握的这一口径。
3.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亏损弥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根据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和应税所得率直接计算出来的,没有考虑以前年度是否存在亏损弥补的问题,这是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明显区别的。企业原为查账征收企业中间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未来又改为查账征收是否可以用核定征收以前查账征收年度亏损弥补问题。目前从企业所得税及具体政策规定上,并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亏损因为中间有核定征收以后年度改为查账征收后,前期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就不能弥补了。因此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以前年度查账征收的亏损只要在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可以用于弥补后期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法定弥补年限不得扣减中间核定征收的纳税年度。
4.关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这也是实务中容易忽视的问题,也就是企业终止经营的年度,在终止经营前为一个纳税年度,在终止经营后的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简单地说就是在企业税务注销登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存在两年纳税年度,我们在计算亏损弥补年限时,需要要把它作为两个纳税年度来计算。
5.关于税务检查过程中以前年度亏损的确认问题。实务中发现有的企业为了少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增成本费用、少计收入等形式导致长期亏损。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对上述亏损是否真实发生往往会通过依法检查进行核实,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检查核实认可的亏损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是仅仅是企业申报数为依据。实务中还发现有的企业税务检查企业所得税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完前期亏损后补缴了税款,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相关亏损并没有进行更正,形成重复弥补亏损的问题。
三、举例说明
下面就实务中容易出错的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事项进行举例说明:
案例1:某企业2023年2月21日终止经营,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独立纳税年度,2月22日至2023年3月20日清算结束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某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也就是税法认可的亏损额1000万元,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前4年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23年终止经营年度为20万元,在清算时该公司仍有80万元的亏损没有弥补完。因为清算年度为第6个年度,则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未弥补完的80万元的亏损不能再弥补。
案例2:某企业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为查账征收,分别亏损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2023年被税务机关改为核定征收,2023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20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0万元。则该公司2023年的所得80万元可能用于弥补2023年的亏损80万元,而余下的20万元亏损因为超过的5年弥补期不能在2023年的所得税中弥补,该公司2023年可弥补的亏损为2023年、2023年、2023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合计900万元。
案例3:某企业2023年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10年的规定,从具备资格的年度起往前推5年,也就是从2023年发生的亏损,亏损弥补期限为10年。假设该公司2023年亏损1000万元,则亏损弥补的最后期限为2023年;依此类推2023年亏损弥补的最后期限2024年。
案例4:甲公司2023年6月被丙公司吸收合并,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处理规定条件。假设甲公司合并前被合并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被合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500万元,丙公司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没有可弥补的亏损。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5%。则被合并企业可弥补亏损限额为2000*5%=100万元。最终丙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作者:彭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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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汇总与分配
房地产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有利因素包括:一是能够将各分支机构之间盈利企业的利润与亏损企业的损失相抵;二是扣除项目的确认不是各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而是由法人企业统一核算,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利息支出等。这样在特定阶段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达到递延纳税及节约资金成本的目的。另外,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避免母子公司因收取管理费而多缴纳增值税。不利因素是,汇总纳税相比母子公司单独申报纳税,实务处理会更加复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销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人、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人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房地产总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看下下面的案例:
总机构在深圳市的昆仑房地产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下属三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以及适用的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昆仑房地产公司相关指标表 金额单位:万元
要求:分析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所得税税额。
分析:
计算过程如下:
(1)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500(万元)。
(2)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北京分支机构分摊比例=(200/1000)x0.35+(600/1100)x0.35+
(500/1000)0x30=41%
天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300/1000)x0.35+(300/1100)x0.35+
(300/1 000)x0.30=29%
山东分支机构分摊比例=(500/1000)x0.35+(200/110)x0.35+
(200/1000)x0.30=30%
(3)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41%=205(万元)
天津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29%=145(万元)
山东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30%=150(万元)
(4)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
企业应纳税额=1000x25%=250(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应纳税额=250x25%=62.50(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应纳税额=250x25%=62.50(万元)
北京分支机构应纳税额=205x25%=51.25(万元)
天津分支机构应纳税额=145x25%=36.25(万元)
山东分支机构应纳税额=150x25%=37.50(万元)。
(5)计算完毕汇总如下表所示。
总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表金额 单位:万元
据以上计算,总机构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如下表所示。
总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金额 单位: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各分支机构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如表1、表2、表3所示。
表1 北京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金额 单位:万元
表2 天津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金额 单位:万元
表3 山东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金额 单位:万元
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按预计利润额预缴税款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预计利润额=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
预售阶段
完工交付业主
会计
预收账款
开发收入,结转成本
税金及附加
纳税义务发生;但并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纳税调减
记入“税金及附加”,纳税调增
土地增值税
预缴。但并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纳税调减
达到清算条件清算。记入“税金及附加”,纳税调增
预计利润
预计毛利额,纳税调增
预计毛利额纳税调减
【例题·计算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开发商品房一幢,到12月31日止销售了该幢商品房面积的70%,取得预售收入3200万元,缴纳了税金及附加19.2万元、预缴了土地增值税48万元。2023年房屋完工,交付业主,对于预售部分补交土地增值税12万元。假定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坐落在某省会城市,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为15%。请回答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2023年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
2023年预售阶段
2023年完工交付业主
会计
预收账款:3200
开发收入,结转成本
税金及附加
纳税调减19.2
纳税调增19.2
土地增值税
纳税调减48
纳税调增48
预计利润
纳税调增3200×15%=480
纳税调减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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