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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二是当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是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二者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时递延弥补亏损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怎么填
填错。不用管“前四、三、二、一年底”。
按年填列。亏损年度只填“盈利额或亏损额”、“可结转”;盈利年度填“盈利额或亏损额”、“当年可弥补”、“本年实际弥补”、“结转以后年”即可。
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问题二、企业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年限为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税务稽查是企业在税收管理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税务部门通过审核和检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收公正、公平、公开的一种审查和检查方式。如何应对税务稽查,是企业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税务稽查的常见类型、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以及税务稽查后的处理这三个方面对税务稽查应对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的类型
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检查、税务账务核对、调阅银行账务等多种形式。其中,现场检查和税务账务核对是税务稽查的主要形式。
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税务风险等级,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和调查。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派员前往企业所在地进行的。现场检查的重点主要是企业的实物资产、财务会计记录和报税情况等。
2.税务账务核对税务账务核对是指税务部门对企业所报送的税务账务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对。这种稽查方式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内部系统实现的。税务部门通过系统核对企业的账务信息,以确保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调阅银行账务调阅银行账务是指税务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银行透露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以核对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这种稽查方式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的协调实现的。
二、税务稽查的风险
税务稽查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未申报的收入和支出被发现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可能会发现企业未申报的收入和支出,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的税款和罚款。
2.违反税收政策和法规税务稽查可能会发现企业违反税收政策和法规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的罚款和处罚。
导读:企业接受税务稽查补缴的所得税税款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下面小编就来举例说明税务稽查查补所得税税款分录该怎么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一下,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
税务稽查查补所得税税款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在补缴当年支付了税款,但却是对以前年度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不属于补缴年度的费用,不能在补缴年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可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有两种,即追溯重述法和未来适用法。企业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具体判断差错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例1中,补缴税款数额很大,应当判定为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先将须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实际缴纳税款时: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另外还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结平:
③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税务处理方面,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补缴的9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中作为附列资料来列报。
一、偷税漏税后补齐税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吗?
也是有可能免除承担刑事处罚的。
可以补交税费,对漏税的,税务机关除补征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
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偷税漏税的行为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偷税漏税的当事人还需要将线下的税款进行补齐。并且根据欠款的时间长短以及涉案的金额来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和滞纳金,这是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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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总机构可以在下面设立二级机构,也就是其的分支机构,总机构需要将分支机构的信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那么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报送材料:
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报送材料:
预缴申报时, 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汇总纳税与预缴税款的规定都在上文中整理出来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
本案是一起纳税人增泰公司因为无法如期缴纳稽查查补税款而向水磨沟区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被拒绝,增泰公司因而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又被拒绝受理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泰公司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受理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最后这一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其理由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属于水磨沟区税务局应当受理的行政职责,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鉴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机关是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而增泰公司是向水磨沟区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因此税务机关拒绝受理其延期缴纳的申请并无不当。但作者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能够受理其申请,增泰公司请求延期缴纳稽查查补税款能否得到支持? 回到判决书原文,可以发现增泰公司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本案中增泰公司于2023年l2月13日收悉乌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增泰公司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为2023年l2月28日,因此增泰公司邮寄延期纳税资料的时间(2023年12月26日)在法定期限之内。 判决书同时也载明:税务机关对增泰公司援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持相反意见,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缴纳税款期限”应当如何理解。增泰公司认为在本案中系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缴纳期限,但税务机关指出这一概念来自《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而这一期限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体税收法规据以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限和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鉴于稽查局检查系针对以前年度的涉税事项,因此查补税款早已超过了这一“法定期限”,纳税人无权就此项纳税义务申请延期缴纳。 税务机关进一步解释: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指的是“限缴期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期限”性质不同。为反驳增泰公司的结论,税务机关指出了这个结论与现行税法规则存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滞纳金起算时间从“纳税期限”届满起计算,而不是从“限缴期限”届满起计算,所以本稽查案对原告应从2023年-2023年相应的纳税期限届满后起计算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中的“l5”日可以作为“纳税期限”,就会出现从2023年12月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的情形,这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制度冲突。 鉴于稽查查补税款能否申请延期缴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法院没有对此发表意见。但作者认为即使税务机关受理了增泰公司的申请,由于存在上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相冲突的可能,也不可能批准增泰公司的申请,实务操作中,也找不到类似的先例。正如判决书中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条款的解释:“立法本意是对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困难难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救济措施,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延期期间不加课滞纳金,这是对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因为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权益的一种保护,而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均是涉嫌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这些纳税人本身就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
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新0105行初74号
原告: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国际商贸广场负一层a座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花,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郭超,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建义,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法制科科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柳蓉,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泰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乌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其他一案,原告增泰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4月15日向被告乌市税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增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志群、武礼斌,被告乌市税务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建义及委托代理人刘燕、柳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乌市税务局于2023年1月25日作出乌税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经查,被申请人已对你单位进行答复,受理稽查查补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增泰公司诉称,一、原告于2023年12月l3日收悉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乌市税务稽查局”)2023年12月10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18]33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要求原告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原告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税务局”)缴纳税款共计101,707,079.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原告由于经济困难,无法在l5日内缴清上述巨额税款,依法向水磨沟区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延期纳税资料”),水磨沟区税务局收到原告的延期纳税资料后,迟迟不依法受理,甚至直接将延期纳税资料退还原告。原告认为水磨沟区税务局上述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责令水磨沟区税务局依法受理原告的申请延期纳税资料。2023年1月30日,原告收悉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告并未收到水磨沟区税务局任何答复。原告分别于2018午12月26日向水磨沟区税务局邮寄延期纳税资料。2023年1月3日,水磨沟区税务局以资料内容有误为由,通知原告前去其办公地点修改延期纳税资料。2023年1月4日当原告前去修改延期纳税资料时,水磨沟区税务局直接将延期纳税资料退还原告,并未给予任何答复。
(二)被告认定原告“不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2、原告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只要在期限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本案中原告于2023年l2月13日收悉乌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原告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为2023年l2月28日。原告邮寄延期纳税资料的时间(2023年12月26日)在法定期限之内。而且,原告在邮寄延期纳税资料时,也一并提交了如下相关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原告2023年1月2023年12月所有银行帐户的对帐单;(4)原告2023年l2月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5)原告2023年9月资产负债表;(6)原告2023年8月-11月人员工资支出证明;(7)原告2023年8月-11月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8)原告2023年12月-2023年2月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诉至法院,请求:l、判令被告撤销2023年1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
证据2、乌税稽处[2018]33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原告在15日内缴清巨额税款的事实。
证据3、ems面单(1037708722230);证明原告2023年12月26日向水磨沟区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证据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事实。
证据5、ems面单(1066185680031);证明原告2023年1月30日收到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被告乌市税务局辩称,因被答辩人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单位2023年1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一案,现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水磨沟区税务局已经答复原告,不属于其职责。
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水磨沟区税务局邮寄延期纳税资料,水磨沟区税务局收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已答复稽查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属于其职责。
二、原告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单位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在“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据以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限和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本案中稽查局查补税款所属期均在20l5年-20l7年,所以原告应在2023年-2023年相应的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指的是“限缴期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期限”性质不同。稽查查补税款均属于纳税人未在规定税款所属期内缴纳的税款,此时稽查局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在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实质上是对原告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此期限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性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对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滞纳金起算时间从“纳税期限”届满起计算,而不是从“限缴期限”届满起计算,所以本稽查案对原告应从2023年-2023年相应的纳税期限届满后起计算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中的“l5”日可以作为“纳税期限”,就会出现从2023年12月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的情形,这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制度冲突。故原告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置“延期缴纳税款”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困难难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救济措施,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延期期间不加课滞纳金,这是对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因为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权益的一种保护,而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均是涉嫌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这些纳税人本身就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期限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限缴期限”,如果纳税人不能在限期的15日内缴纳所形成的欠税,可以制定清欠计划,申请分批缴纳,经税务机关同意的,分批缴纳期间应加课滞纳金,税务机关不同意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该申请不属于水磨沟区税务局应当受理的行政职责,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原告要求撤销我单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所说的不属于行政职责的告知义务,国家税务总局[2017]21文件,水区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向原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乌市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
证据1、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的函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调查原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水区税务局收到我局的调查函。
证据2、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申请税款延期缴纳情况说明;证明水磨沟区税务局1月20日回函,证明水磨沟区税务局已经答复原告,稽查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属于其职责,当面告知并让原告将资料带回。
证据3、税种认定情况的说明、税种认定查询结果截图两份;证明1.水磨沟区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确定原告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限和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2.原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该在2023年-2023年相应的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2023年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缴纳的期限应当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月十五日内,延缴应当在该期限内提出。
证据4、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承认,水磨沟区税务局已告知原告:稽查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是其职责”。
证据5、2023年1月25日ems邮寄单;证明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过5个工作日的调查,认为水磨沟区税务局已答复原告“稽查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属于其职责”,原告也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条件。于2023年1月25日向原告邮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乌税复不受[2019]2号),运单号106618568003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乌市税务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原告增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对证据3、4真实性认可,我局确实收到,也答复了不属于其职责。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我们是向原告邮寄送达的。
本院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被告乌市税务局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对原告增泰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2023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乌税稽查处【2018】330号《关于对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2023年12月l3日原告收到该税务处理决定,于2018午12月2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邮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2023年1月13日原告增泰公司向被告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被告审查,经查,被申请人已对你单位进行答复,受理稽查查补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职责。2023年1月25日作出的乌税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不服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本案中,乌市税务局在2023年1月18日收到原告增泰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月25日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并予以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乌市税务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原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属于水磨沟区税务局应当受理的行政职责,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告据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2023年1月25日作出的乌税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琳
人民陪审员 宋 峰
人民陪审员 李东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鹏
作者史玉峰,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账务处理怎么做?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是需要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则是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处理的,具体的处理如下:
一、查补交增值税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补交增值税计算补交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账务调整该怎么做?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的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措施。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3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之举。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23年至2023年期间隐匿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自从金税工程上线之后,税务稽查查出了很多企业的陈年旧账,企业如果想要避免重罚,最好的方法是抓紧时间自查整改,及时补缴之前年度未缴纳的税款。今天,印心就来和大家说一说,企业自查补缴之前年度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之后,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印花税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发生在以前年度的,企业应该按照税收规定扣除但是没有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在企业专项申报、说明之后的五年内,将没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追补至该项目发生的年度计算,予以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没超过5年,企业都可以将没扣或者少扣的支出,追补到税款所属的年度扣除;如果超过5年,企业将不得追补。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七种支出,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包括股息、红利等;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企业缴纳的其他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之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企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其他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
企业补缴之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滞纳金问题
企业在补缴之前年度的税款时,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的滞纳金,是从滞纳税款的当日开始计算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又对企业滞纳金的计算时间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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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条消息应该在电商圈里炸了锅,弄得各位电商老板都有点心慌,老板发愁的事情无非两件事,一件事情是公司经营,另外一件事情就是税务上面的事情了。这不,一家电商企业被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一条“风险自查提示”,上面说该家企业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自查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
让我们来说一说这条消息涉及了哪些危险区域。
首先是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与核心,偷税漏税。该电商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了真实交易,有些电商要么对已经实现的收入不确认、不入账。要么推迟确认收入,不及时申报。该被查单位从事线上货物商品销售,但是这一块的收入、所得可能并未正常申报,存在着少计收入的风险。
第二点就是刷单等虚构交易。征税应该基于应税事实,对虚假交易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荒唐的。
第三点就是挂靠等形式交易,形式交易主体和实质交易主体是不同的。应正确区分挂靠人、被挂靠人,依据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具体确定各自应承担的税款。此时,还需要充分关注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的资金结算方式、发票开具方式等具体交易要素。
在电商行业才刚刚发展的时候,政策有意扶持电商,那时候,电商从业者们基本都不交税,也不做工商税务登记,这也让他们觉得不交税是理所当然的一件事情。
不过随着2023年第1月1日《电商法》正式实行,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明确了税收范围,缴纳主体等,因此今后,不管是淘宝还是京东上的卖家都需要依法缴税。电商法的实行让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上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在当今的数据时代,没有什么人能逃脱税务机关法眼。并且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应当记载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生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那么电商平台如何缴税?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商法》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该电商补缴了税款,税务风险是不是就随之消失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今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税务机关与之约谈后,该企业还需对风险点开展自查,如确实有税务风险,还将进行调整并补税。不过,纳税评估后,企业依然不能放下心来,因为,还要结合经济业务实质,规范做好账务调整和补充申报,并结合评估结果,就下一步如何保证账务和税务合规作出制度安排,才能真正消除指标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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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来源于稽查实务中一个问题,当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查出企业往年有少缴税款的情况比如10000元,企业提出,我今年的税款多缴了8000元,给我抵了,我缴2000元就可以了吧。
这样做可以吗?我们先来看看税收政策中对多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且看第一种办法,退还。政策规定如下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另外,如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多缴后,还有第二种办法,那就是可以抵缴以后的应纳税额。当然这个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税〔2016〕36号第36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国税发[2009]79号十一条,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及时办理退税或经过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除了退税和抵缴以后的应纳税款,是否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我们可以看到有第三种处理办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企业又有退税又有欠税,退税是可以抵缴欠税的。可以抵缴范围限于:欠税、欠税的滞纳金、应缴未缴的罚款。欠税是什么?欠税是在税务机关申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看到这里,我们的答案就明了了,那就是如果查补税款还不能称之为欠税时,这个时候是不能抵缴的,如果查补税款已经形成了欠税,就可以抵缴了。
也就是说,在税务检查环节,税务人员填写稽查报告的时候,若查补了10000元税款,企业另外多缴了8000元,检查人员可不能把补缴的税款填写成2000元。因为不同时期的税款是不能直接加减的,查补的税款还应该是10000元。
真正可以抵缴的是查补的税款到了稽查执行环节,企业逾期不缴纳,然后在系统中形成了欠税,税务机关通过办理一定的手续,严格按照办理日期计算出利息和滞纳金,这个时候才可以进行抵缴。
当然,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桥归桥、路归路。查补的税款缴纳了,多缴的税款抵顶下期或办理退税。毕竟早一天缴纳,少一天滞纳金。不要忘了,滞纳金相当于18.25%的年化利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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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前年底如果发生了亏损,那么这种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企业弥补亏损是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本文将给予详细的介绍,跟着编辑去看一下吧。
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分录
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特别做分录,只需将本年税后净利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就可以了。转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就是未弥补的亏损。如果转入后,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则为弥补亏损后的留存收益。
亏损可以用以后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也就是说,在亏损后连续的5个会计年度内,企业获利,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若还有盈余,才叫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5个会计年度,企业获取的利润必须先交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用税后的净利去补亏。
本例中,本年盈利3万,可以弥补前面未超过5个会计年度的亏损9万中的3万,弥补后,累积亏损还有6万。三万必须全部税前补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相关规定
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法)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本人详细介绍了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也介绍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搞清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税前利润弥补的时候,不需要特别的会计处理,转入利润分配就可以了。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搞清楚,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可以持续弥补5年的。如果你不是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来源:新华社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曾经的淘宝造就了电商的狂欢起点!
一路前行的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兴起,让无数个人和商家都依靠电商发家致富。
早在3年前就有过电商平台要求缴税的新闻,但后来都不了了之。
现在通过大数据已经可以收集到这些开店的个人和商家信息了,最近有商家收到当地税务部门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以提醒商家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商家自查三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一石激起千层浪!
“风险自查提示”所提及的数据分析时间范围是2023年至2023年,也就是说,网店商家要自查3年以来的营收漏报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
大家都知道阿里,京东都是在美国的上市公司,近10年是电商行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十年,美股也是一路上涨十年,背靠着阿里,京东大电商平台下的商家活得也不容易,实体店一再遭遇电商打击。每年的双十一,618是电商平台狂欢的节日,但实际商家也是叫苦不堪。
1.没有不刷单的商家
刷单已经是电商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了,不刷单就没有交易,没交易就没排名,没排名就没销量。这是一个死循环!
就是靠着大量的广告费投放,或者靠低价来获取销量都没有刷单来得快,所以商家第一选择就是刷单。
刷单成就了虚假的销售额,但实际本身没这么多利润,而且又是灰色地带,拿不出证据证明清白,所以只能打落牙吞肚里。
双十一每年固定销售额递增11%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数据都是做出来的。
2.按含税价在电商平台卖货死得早
很多商家的商品都是从小商品市场或华强北拿货,都是没有发票的,如果要从上游拿进项增值税发票,那价格会高出很多,在电商平台销售根本就是死路一条。同样的东西,你就是比别人贵,谁会买你的?
那这部分税到底有多少呢?
一件衣服100快,增值税13% 企业所得税25% 天猫扣点5%。加上税,你就比别人贵了至少40%!
吹牛真得上税了!
那些号称在电商销售了多少亿的,这下真要担心实际赚到的钱够不够交税的了。
大数据下无死角!
据了解,当地税务部门将采取“一次告知,自纠自查;二次告知,辅助纠错;三次不改,重点核实”的模式,对已自行改正的纳税人,不再打扰;对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纳税人,再次告知风险;两次告知后仍存在涉税风险的,由基层税务机关集中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辽行申544号
再审申请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再审申请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鞍山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行终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已经书面要求鞍山税务局查实退税,因此没有必要再向鞍山税务局稽查局递交退税申请。鞍山税务局已经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不予退税答复,新的行政行为已经产生,对该答复申请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因此,本案行政复议没有必要再向鞍山税务局稽查局递交任何申请。鞍山税务局稽查局无权变更已经生效的征税决定,而必须由独立于稽查局的单位或人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授权进行查实。倘若稽查局既有征税权,又有退税权,则必然给职能舞弊提供机会。因此,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要求退税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向稽查局提出申请。鞍山税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引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来证明新兴公司必须首先向稽查局提出退还申请,这是鞍山中院为鞍山税务局开脱法定职责。综上,鞍山中院(2019)辽03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据和判决结论完全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本条是关于退税的规定。退税是将纳税人已经缴入国库的税款,依法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退还给纳税人的制度。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应纳税款,而税款一经缴入国库,即成为国家所有的预算资金,一般不再退还给纳税人。税款退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范围、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持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本案中,如新兴公司认为其向鞍山税务局稽查局多缴纳了税款,应首先向原征收税务机关鞍山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退还申请。在鞍山税务局所属稽查局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下,新兴公司才可依据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新兴公司已向鞍山税务局稽查局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新兴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条件,鞍山税务局据此作出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华迪
审判员 武 江
审判员 徐桂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曦
书记员孟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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