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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税款的管理是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5 12:37:03 热度:6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代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代征税款的管理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代征税款的管理是什么

【第1篇】代征税款的管理是什么

随着19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实施,依托个税代征模式的企业灵活用工与自由职业结算服务平台呼之欲出,其核心就是解决金税三期要求的业务+发票+资金的合规性。

什么是个税代征?顾名思义,个税代征是指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代征个人所得税收行为。目前包括天津、湖南、河南、海南、浙江、江苏、辽宁、江西、安徽、甘肃等在内的十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多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个税业务。

【第2篇】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政策,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二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支出。

【第3篇】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定西新闻网-定西日报讯 6月29日下午4时,市国税局委托甘肃省公航旅投资集团代征的17家建筑企业增值税284.30万元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顺利实现申报纳税,甘肃省公航旅投资集团也因此成为全市营改增后“委托代征第一人”。

为保证营改增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筑业预缴税款申报纳税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市国税局成立“大型建设项目征管组”,由市局征管科承担委托代征管理工作,前往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协商委托代征事宜,碰到建设方以财务人员少无暇顾及为由推诿拒绝,征管组不等不靠,积极准备详尽资料和运作方案,减轻对方工作量,打消对方顾虑,以诚心打动对方,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甘肃省公航旅投资集团同意对其工程建设中外埠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税款开展委托代征。

代征单位的问题解决了,但因为是新业务,此前没有现成的流程和方案,实践运作中困难重重,征管组发挥“苦抓、苦学、苦干”精神,不懂就问,不会就学,不成就试,终于攻克了委托代征协议签署、四方协议签订、外埠纳税人报验、委托代征申报、税收票证领用开具、税款上解入库等一系列业务和技术难题,成功实现“金三”系统营改增后大型建筑项目增值税委托代征税款入库,找到了建筑业外埠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征管难题突破口,为建筑行业税收征探索到了一条可行之路。(黄海英 罗晓俊)

【第4篇】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

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五、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4、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7、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8、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9、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10、其他管理职责。

六、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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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个人出租房屋税款代征

从秦皇岛主城区海港公安分局了解到,海港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受海港区地税局委托,将于6月1日开始代征辖区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其中年租金在36万元及以下的个人产权出租房屋用于商用的,征收税率标准为租金的13.5%+土地使用税;用于居民住宅的,征收税率标准为租金的5.3%。(河北日报)

来源:燕赵都市报微信

【第6篇】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3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总函〔202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23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3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请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审核核算,及时办理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3日

点击下图↓↓↓

查看更多疫情防控税费优惠内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7篇】关于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23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3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请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审核核算,及时办理支付。

【第8篇】国税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可以网上申报了。如果你是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方请千万不要错过这份操作清单哟~快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委托代征的那些事吧~~

●●● 知识 科普 ●●●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以厦门地区为例,在二手车交易、保险、证券等交易领域中,为了便利纳税人,部分市场主体受托代为征收税款,为纳税人减负增效。

那么,成为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方需要哪些条件呢?

(一)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

(二)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

(三)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电子税务局将为委托代征的单位开通最新完善的“委托代征报告”模块,下面就由小编手把手教您进行委托代征申报操作。

委托代征申报操作过程:

【第一步】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登录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项;

【第三步】选择“综合申报—委托代征报告”;

【第四步】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这张表要第一个填写保存,才能再填写其他申报表。

点击该表会提示需要输入委托代征申报的所属期月份,该月份只能为本月或上月,如下图所示:

点开该表,第一栏为“被代征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该识别号为企业识别号,能自动带出该行的”被代征单位纳税人名称“、”中国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被代征人所属行业“;

如果填写的识别号为自然人号码,这些栏次需要手动填写,选择”征收项目“和”征收品目“后会自动带出”税率或单位税额“,”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只能填写纳税人选择的所属期月份的起和止。

带*号栏次为必填选项,其他栏次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要求来填写,该表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代征情况填写多行,同时支持导入功能哦。

【第五步】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如果《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的“应代征税额”合计大于0时,该表必须填写,会自动带出《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应代征税额”大于0的行次并取出《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的相关栏次数据。

带*号栏次为必填选项,其他栏次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要求来填写。

【第六步】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该表不是必填表,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会自动带出《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应代征税额大于0的行次并取出《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的相关栏次数据。

带*号栏次为必填选项,其他栏次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要求来填写。

【第七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需要先填写并保存《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根据《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的“所属行业”、“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和“减免性质代码”,将相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合计展示出来,如下图所示:

这样委托代征申报操作就完成啦~受托代征人的你快来试试吧!!

【第9篇】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01

问:双软企业的税务优惠采集在哪里操作?

答:您好,您可以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办理。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三、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页面。

02

问:在哪里可以查看我的委托代征协议信息?

答:您好,请您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委托代征协议查询】查看相关信息。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二、一户式查询—委托代征协议查询。

三、委托代征协议查询页面。

03

问:如何查询土地信息?

答:您好,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的“税源采集”,进入可看到自己的采集信息,您可以通过“查询土地信息”进行查询。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

四、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的“税源采集”,进入可看到自己的采集信息,您可以通过“查询土地信息”进行查询。

【第10篇】企业收到代征税款手续费

一、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2023年2月2日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单位上年度有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申请退付手续费。“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软件操作

自2023年开始,申请退付手续费,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左侧导航栏点击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软件会自动下载结报单,先核对“退付手续费”核对清册,核对无误的,确认结报单,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确认的结报单,作为退付手续费的依据,自动启动退付流程。

具体“退付手续费核对”操作,只需以下四个步骤,即可完成核对确认工作。

步骤一:点击扣缴端左边导航栏“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进入该模块软件会自动下载结报单,手工获取可以点击左上方【获取结报单】按钮,从服务端获取结报单和核对清册;

步骤二:等待数据下载完成后,如图所示

步骤三:可以点击“单户核对清册”查看实际入库明细清单,方便核对数据;

具体如何核对?你可以通过查询你实际申报记录进行详细核对,这里注意结报期限是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是以税款所属期。

方法一:结合扣缴端的“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功能进行比对,核对时候也要注意所属期和税款入库的差异。

方法二:结合单位申报个税的银行对账单完税证明,进行比对。

步骤四:对结报单和核对清册中的内容核实无误后,点击【我已核对无误】进行结报单确认,即可自动启动退税流程。如果数据核对有误,则需要前往税务大厅核定并确认结报单。

步骤五:点击【我已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对申请手续费金额及接收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确认,若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发起局端退税流程。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即完成“退付手续费”确认操作。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申请确认渠道另有规定的,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另外,“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右上角提供结报单、单户核对清册的【导出】功能。

三、符合哪些条件的单位

可以申请手续费退付?

只要按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就可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

1、符合“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范围。

2、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都能满足以上条件,当然也有例外,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或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确认“退付手续费核对”结报单,视同放弃的。

四、收到的退付手续费,

是否还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1、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收到退付的手续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各地对政策的理解不一,税总和绝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相继明确认为要征收增值税。需要交的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交个税

①如果是发给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免征个税;

②如果公司用于其他用途,比如: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的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需要做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收到税务部门返还,个税手续费账务处理(按缴纳增值税处理)

财行[2019]11号文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可用于您单位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六、常见问题

1、退付手续费确认提示:无满足条件的退库银行账号,请先到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

解决方案:联系税局维护银行账号再操作即可。

2、退付手续费中【接收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为何没有需要选择的账号?解决方案:需要联系税局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查看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善、过期或已更换等,处理完成之后客户端账户才能显示。如您还是有疑问可添加微信15619013090,我们会为您提供免费咨询及技术性服务。

【第11篇】委托代征税款有哪些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委托代征能征收哪些税?

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是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申请委托代征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1.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2.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

3.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四.委托代征最长有效期是几年?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五.《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六.委托代征证书主要内容有

委托代征证书

七.委托代征证书模板

委托代征证书模板

更多委托代征相关规定请自行阅读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12篇】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文/段文涛(税海涛声)

对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自2023年2月2日起,税务机关支付手续费的比例及限额是这样规定的:

一、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一般规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二、支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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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4.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部门预算监管工作。

5.财政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6.“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7.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核算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2.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报和审核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决算,并做好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三)支付管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3.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编制、调剂、决算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编报、批复预决算,违规管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财政部、上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税务总局应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3年2月2日

(来源: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第14篇】地税委托代征税款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用于工会组织发展的经济命脉,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乌兰县总工会联合县地税局积极开展地税代征工作,自下发代征任务后,督促征管人员加强征管措施。同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在去年征收范围的基础上,深入全县内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逐户进行登记,建立征收台账。认真核对企业列支或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准确测算工会经费,避免企业出现少缴、漏缴现象。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征收工会筹备金,并与企业一起协调组建工会组织。确保工会经费代征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历经一个月的走访调查,全面了解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乌兰县企业工会组织27家,会员838人,其中男会员:601人,女会员:237人、变更合并1家、倒闭3家、未开工3家、半停产2家,2023年新建企业工会组织2家,会员84名。截至年底,共18家企业,地税局累计代收工会经费16.30万元。总工会坚持依法代征,做到税费并重,将工会经费代征工作与工会工作紧密相连,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在地税代征工作开展的同时,我们及时建立起工会经费代收档案,全面了解和掌握缴纳工会经费的第一手资料,做到企业工会申报,地税代征,确保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第15篇】代征税款手续费问题

“三代”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一直以来,关于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收到“三代”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争议纷纷。

凡人以为,“三代”手续费是否免税,如何征税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

一:“三代”的范围和法律特性

(一)“三代”的范围

厘清“三代”手续费的涉税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三代”。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给出“三代”的范围。规定: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法律特性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是不同的法律行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扣缴义务人依法必须履行的税收义务,不以扣缴义务人的意志为转移。扣缴义务人疏于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方式和对象上。代扣代缴是支付人在支付款项的时候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依法扣留并解缴被支付人应纳的税款的行为。常见的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而代收代缴是收款人在支付人履行其他缴款义务时,代税务机关收缴税款的行为,目前主要有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义务人,在税法上都被称为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不是法定税收义务,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双方相同意思表示的合同行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需要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并依法约定代征手续费标准。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一般都是单位。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不同的法律特性,其涉税属性、纳税义务也各不相同。

二:委托代征手续费涉税分析

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代征税款的。委托代征手续费是税务机关就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行为,支付的对价和报酬,是典型的销售服务的收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委托代征手续费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委托代征手续费是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税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委托个人代征税款的。委托代征个人代征税款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劳务的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后,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该手续费收入也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按照“经营所得”予以计算并缴纳税款。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涉税分析

(一)是否应缴增值税?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23年1月1日前,依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依法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首先需要界定是不是政府补贴。

2023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和“无偿性”两个特征,即: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更进一步明确,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一项税收法定义务,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各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在税法中都没有明确需要支付手续费。即便税务机关不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因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是一种典型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与扣缴税款相关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在形式上属于财政拔款,列入财政预算并无偿拨付给企业。

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不需要纳入预算管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退库。

综上,扣缴义务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有如下三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代扣代收手续费资金来源于政府,税务机关代表政府拨付给扣缴义务人;

二是企业依法无偿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政府(税务机关)不因支付手续费而占有扣缴义务人的所有权,扣缴义务人也“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三是在支付形式上采取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或是通过开具“收入退还书”以退库方式支付。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的上述特征,符合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范围,且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关,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否应缴所得税?

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既有单位也有个人,需要分别对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其所得税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时,应当记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依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个人收到的代扣手续费,应当归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的范围,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支付给经办人费用的涉税分析

对于单位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取得“三代”手续费后,支付给经办人的费用,对于经办人来说,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并入经办人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按年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对于“三代”单位来说,是单位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一项工资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一表概括“三代”手续费涉税问题

综上,“三代”手续费涉税可用下表概括

来源:凡人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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