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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款缴纳模块在哪里(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国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税税款缴纳模块在哪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税税款缴纳模块在哪里

【第1篇】国税税款缴纳模块在哪里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使用三方协议进行扣款,如果偶遇银行账户出现异常了,那我们该怎么办呢?一样也有方式解决。

上周三下午,同事告诉我说:“××银行账户异常提示非柜,目前三方协议无法扣款,而且那个城市目前fk,也无法前往办理,最后缴款期本周五,怎么办?”

做财务最怕遇到这样的临时事件,紧急且重要,必须马上解决。柜面办理这条路是走不通了,申请延期缴款也来不及,突然想起app中有对应税款缴纳模块,于是迅速行动起来。电子税务局选择银行端缴款,然后进银行或者第三方app,点击税款缴纳模块,输入对应信息: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序号、纳税人识别码、税务机关代码,输入完成后点击查询,选择你要扣款的银行卡划款即可。平时基本没用过这个功能,用起来还挺便捷。主要是公司税费,我也垫不起,哈哈~大家如有需要的,也可试试。

【第2篇】国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松讲税、猫叔说税,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综述

1、所得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2.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特殊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所得项目

扣缴方式

预扣/代扣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

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3%-45%

劳务报酬所得

按月/按次

预扣预缴

20%-4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

按次

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

自行预缴

(二)特殊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以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包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依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扣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

2.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特殊扣缴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税款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2024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特殊情况: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见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法)

【备注】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汇算清缴

上述三项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支付所得的计税时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附个税税率表】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1)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2)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三、综合所得税率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经营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第3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比较容易的,这里给大家梳理对比了一下,希望帮助大家区分、记忆,学习的路上大家一起加油。

【第4篇】国税补缴税款说明

实践中,往往会有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的情形。其中既有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的补缴,也有实施检查后的补缴。

对于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主观的偷税故意,而税收征管法的偷税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因此不应定性为偷税。

而对于后者在税务稽查阶段中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往往有几种原因,一类是为了逃避处罚,将少缴的税款在结案之前补缴;一类是其税收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在稽查中认识到错误,自查自纠并主动补缴税款。对于这两类情形,无论何种情形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一,纳税人具备主观故意,实施偷税行为,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明确了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因此,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虽然无法改变行为的定性,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补缴税款可以认为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因此,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无论在税收征收层面,还是在税务行政处罚层面都能带来一定的积极意义。

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市税务部门对于郑某偷税案件的处罚标准的界定,答复为:考虑到郑某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23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郑某偷逃个人所得税4526.96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767.39万元,处以4倍罚款计3069.56万元;对完全隐瞒收入偷税3759.56万元,处以5倍罚款计18797.81万元。

而某市税务部门对于网红偷税案件的处罚标准的界定,答复为:综合考虑朱某、林某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对两人拟处1倍罚款。其中,朱某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处1倍罚款计3036.95万元;林某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处1倍罚款计1311.94万元。

由此可见对于实施偷税行为,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纳税人而言,动补缴税款,除了能够降低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金额之外,还会显著影响税务部门最终的处罚幅度。特别是如果偷税税款金额本身巨大,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的幅度范围内,是1倍罚款,还是4倍或5倍罚款,纳税人是否主动补缴税款,该行为对纳税人最终所受处罚的影响程度,会被显著提高。

第二,纳税人实施非偷税行为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一般不涉及行政处罚,但在追缴税款的同时,税务机关一般对其加收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予以滞纳金的减免规定。但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在计算滞纳金时,可以降低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金额。

京东、当当均可下单。

【第5篇】国税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可以网上申报了。如果你是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方请千万不要错过这份操作清单哟~快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委托代征的那些事吧~~

●●● 知识 科普 ●●●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以厦门地区为例,在二手车交易、保险、证券等交易领域中,为了便利纳税人,部分市场主体受托代为征收税款,为纳税人减负增效。

那么,成为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方需要哪些条件呢?

(一)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

(二)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

(三)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电子税务局将为委托代征的单位开通最新完善的“委托代征报告”模块,下面就由小编手把手教您进行委托代征申报操作。

委托代征申报操作过程:

【第一步】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登录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项;

【第三步】选择“综合申报—委托代征报告”;

【第四步】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这张表要第一个填写保存,才能再填写其他申报表。

点击该表会提示需要输入委托代征申报的所属期月份,该月份只能为本月或上月,如下图所示:

点开该表,第一栏为“被代征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该识别号为企业识别号,能自动带出该行的”被代征单位纳税人名称“、”中国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被代征人所属行业“;

如果填写的识别号为自然人号码,这些栏次需要手动填写,选择”征收项目“和”征收品目“后会自动带出”税率或单位税额“,”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只能填写纳税人选择的所属期月份的起和止。

带*号栏次为必填选项,其他栏次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要求来填写,该表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代征情况填写多行,同时支持导入功能哦。

【第五步】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如果《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的“应代征税额”合计大于0时,该表必须填写,会自动带出《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应代征税额”大于0的行次并取出《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的相关栏次数据。

带*号栏次为必填选项,其他栏次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要求来填写。

【第六步】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该表不是必填表,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会自动带出《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应代征税额大于0的行次并取出《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中的相关栏次数据。

带*号栏次为必填选项,其他栏次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要求来填写。

【第七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需要先填写并保存《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根据《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的“所属行业”、“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和“减免性质代码”,将相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合计展示出来,如下图所示:

这样委托代征申报操作就完成啦~受托代征人的你快来试试吧!!

【第6篇】国税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

一、基本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相关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1.预缴。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一般计税方法)或5%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

1.预缴。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抵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申报表填报

(一)预缴申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均通过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在该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2.一般纳税人同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相应栏次,即将本期预缴增值税填入该表第4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将上期本表第4行第5列(期末余额)填入本表第4行第1列(期初余额),并计算出本期第4行第5列(期末余额)。相当于通过本表累计记录以后期间可抵减的预缴增值税额。

(二)抵减申报

1.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小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即最多只能将应纳税额抵减为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结转以后期间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将当期可以抵减的预缴增值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即可。小规模纳税可自行建立预缴税款抵减台账登记预缴税款的抵扣情况。

三、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房产交付前收取的房款均属预收款,包括分期收取的房款(首付、按揭、尾款)和一次性全额收取的房款,均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以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等名义收取的小额款项,由于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确定,此类款项收取时可暂不预缴税款,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当期收取的款项一并记入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二)何时开始抵减预缴税款?

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实务中以房产交付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在房产交付买受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三)预缴税款是否必须按项目对应抵扣?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且各项目完工交付时间不一致时,未交付项目的预缴税款,是否可以合并抵减已交付项目的应纳增值税?还是必须按项目对应进行抵扣,即某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必须等到该项目交付发生纳税义务时,才能抵减该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这个问题,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预缴税款的立法意图分析,笔者认为应按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不宜跨项目抵减预缴税款。

【第7篇】税款申请延期缴纳国税能批吗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困难民企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南都讯见习记者李飞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划定了多项涉税事项的时间表,如到今年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及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针对民营企业的帮扶措施,如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划定多个时间表今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此次发布的《通知》从政策完善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开展精准帮扶、规范税收执法和加强组织实施等五方面制订了26条具体措施,其中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多项规定均划定时间表。

如在办税资料准备方面,《通知》规定,要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23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23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并推进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

另据公布内容,在一次办结事项方面《通知》也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划定明确的时间表,即:2023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23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在办税时间上,《通知》明确继续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23年再压缩10%以上。”另外,还有“2023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除上述以外,为帮助“走出去”的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避免重复征收,《通知》还要求税务总局适时更新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在目前已发布81份国别税收投资指南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再更新和发布20份左右,基本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

有特殊困难民企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南都记者获悉,《通知》不仅在营商环境优化上提出多项措施,在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方面也有6条措施开展精准帮扶。南都记者关注到,纳税信用良好但生产经营困难的民企可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

该《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针对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通知》要求建立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由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

据悉,《通知》还就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作出明确部署,如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等规定,以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12366纳税服务热线调查民企需求受理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与举报

除上述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帮扶规定外,为健全沟通机制,并严格税收执法,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国家税务总局还在《通知》中明确,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开展专项调查,以及受理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

《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要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要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税务总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此外,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要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包括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等内容。

在规范税收执法方面,该文件还在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等方面有详细安排。

【第8篇】我国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税款征收主体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

二、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a、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

2、查定征收

a、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b、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

3、查验征收

a、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b、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

4、定期定额征收

a、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诊室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帐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b、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确定应纳税额。

5、扣缴征收

a、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b、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6、委托征收

a、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并将税款缴入国库。

b、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c、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按照税务机关发给的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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