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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开票处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款开票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预缴税款开票处理

【第1篇】预缴税款开票处理

【导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如何开票?一般来说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预缴税款时,申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一般选择的都是零税率的开票。下述文章就是小编老师整理的关于如何开票的全部资料,希望对你们有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如何开票?

1、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2、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和预缴税款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即:

一般纳税人预缴计算: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或者5%)×3%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计算: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5%)×3%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如何开票?整体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资金会很多,很多时候都是购房者支付预缴房款,对于房客预缴的款税开具的发票都是按照3%进行预征预缴增值税的,关于如何开票的情况说明在正文中都有介绍,后期要是遇到什么工作上面的问题可以来向老师询问,会有专业的人给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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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

一个年轻人,有些迟疑地来到办公室,说:你是梁老师吗?我可以问你几个业务问题吗?是某某让我来找你的。

虽然我没听清某某是谁,但这个不重要,于是我问:有什么问题?

他说: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刚参加工作不久,有几个税务问题不太明白。我尽量快些少占用您时间。第一个问题是,建筑公司是不是收到预收款就需要缴增值税?为啥总听说是预缴,预缴不是缴吗?有什么区别?

我说: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政策规定其实并没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财税[2017]58号)理论上讲,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但是,因为建筑劳务时间跨度比较长,如果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算缴纳税款,会造成资金前松后紧,入库税款的波动也比较大,不利于均衡入库。所以国家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应该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一笔税款。预缴和缴的区别就在于,没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预缴税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缴纳税款。

他说:哦,我明白了,设立预缴就是为了调节税款在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

我说:预缴除了调节时间上的不均衡,还要调节地区上的不均衡。对于公司来说,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但你们公司肯定不是只在当地盖楼,应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工程,如果所有工程的增值税都在咱们这里缴税,是不是不太合适啊,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他说: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啊。那我们这个月有三个项目,一共预收了1500万的款项,该预缴多少增值税呢?

我说: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这三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他说:是一般纳税人,有两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有一个项目是简易计税。

我说: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他说:我们只有一个项目有分包情况,要不我一个个算算,你帮我看看对不对?

我说:嗯,你算吧

他说:第一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河北,预收了1000万,分包了800万。那应该预缴的税款=(1000-800)÷(1+9%)×2%=3.67万元。

第二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四川,预收了300万,没有分包,那应该预缴的增值税=300÷(1+9%)×2%=5.5万元。

第三个项目在河南,预收了200万,简易计税,分包了190万,应该预缴的增值税=(200-190)÷(1+3%)×3%=0.29万元。

所以,我应该让项目经理分别去当地预缴这些增值税对吗?

我说:对,就是这样计算的。

他迟疑地说:可我怎么听说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就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了,好像是2023年的新规定。是不是我们第三个项目就不用在河南预缴了?

我说:看来你还真是紧跟政策学习了,总局2023年4号公告中有相关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不过你要注意这个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个。

他很不好意思地说:是我没仔细看。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每个项目我搞不清什么时候该一般计税,什么时候该简易计税,是可以随便选择的吗?

我说: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必须简易计税,一类是可选择简易计税。

必须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有五种情况:

一是清包工工程;

二是甲供工程;

三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是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建筑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他说:听起来还挺麻烦的,我要不还是写下来回去慢慢琢磨一下吧。

我说:好,你先回吧。税法就是挺麻烦的,不能着急,不可能一天都搞明白,只要每天用心琢磨一个问题,时间长了就搞明白了。

转自晶晶亮的税月

【第3篇】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的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厦门税务

【第4篇】外地预缴税款怎么抵扣

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否可以抵扣?会计分录怎么做?这些问题在会计工作中十分常见,对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需要预缴增值税。本文就针对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抵扣及相关会计分录的问题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外地预缴的附加税能抵扣吗?

答: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可以抵扣的。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纳税方式纳税的,对于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取得的销售总额和附加的价款、费用来计算。纳税人应当将分包合同价款的差额从已取得的价款总额和额外的价款中扣除,并且按照2%的汇率先行缴纳税款后,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实际申报中,因为进项税额是收取的总价及附加费,所以是可以从进项税额中进行扣除的,分包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

外地预缴附加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加税和附加税税率介绍

(一)附加税

附加税是随正税加征的税,也就是“正税”的对称,一般包括两种:

1、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其征税标准是正税的应纳税额。

举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2、征收正税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征收时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

(二)附加税税率

1、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若是在市区的,则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若是在县城、镇的,其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若是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则相应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进行征收。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的2%进行征收。

计提附加税需要附带原始凭证吗?原始凭证怎么填制?

以上就是有关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否可以抵扣?会计分录怎么做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外地预缴附加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5篇】纳税人以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相关解读如下:

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目前,需要增值税预缴及预缴税款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3.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现今,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又增加了一个海南省,那么,没有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这部分收入该如何预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第6篇】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

七月大征期来啦!提醒小型微利企业本月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申报与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请一起往下看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具体时间段是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按规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

1.新增模块【按季度填报信息】,企业如实填写当季“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系统自动判定当季是否为小微企业;

2.新增行次【l15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内设置“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项。企业如选“是”,系统自动计算填录可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选“否”,视同放弃延缓。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该选项默认为“是”。

1、缓缴不代表不预缴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级。(按税种按次扣5分)

2、缓缴不代表不缴纳税款

2023年首个申报期(即2023年1月)内缴纳,不是等汇算清缴一起缴纳。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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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知税”微信公众号

【第8篇】营改增建筑业预缴税款

【导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比较大行业建筑业肯定是属于之一,因为税种在发生改变之后,相应的会计核算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的呢?会计学堂小编就在下文来和大家说明一下相关的财务知识。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23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理解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核算是有一些难度的,特别是之前一直按照营业税来做会计处理的会计人来说,但是在上文中为了大家能够更加简单的理解,所以举了例子来帮助大家来进行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学有所获。经过上文的讲解,大家是不是对相关的内容都有了基础面的了解,如果你想深入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到会计学堂上进行查询。

【第9篇】房屋对外转让预缴税款

一、契税:(受让人缴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1.合同印花税: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65%)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第10篇】增值税建筑业预缴税款

建筑业增值税不会预缴?建筑业会计分录难?不会核算?来我这统统教,你一定会喜欢!

1.购入、领用工程物资如何记账?

2.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3.收入的账务处理

4.成本的账务处理

5.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6.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

下面来揭秘建筑企业挂靠工程4种会计核算模式!先来说第一种:

一、(1)公司收到工程款时:

(1.1)挂靠项目同时计提税金附加:

对于管理费的核算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收缴不及时的时候。为了准确核算,及时收取,采用计提管理费的办法。

这种模式是采用两级核算掩盖挂靠,偷换利润和“挂靠管理费”的概念。一般公司与项目之间内部核算都通过“内部往来”来进行的。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二、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篇幅有限,想要资料的call me哟!

【第11篇】预缴税款如何申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近两年变化

我们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2023年7月开始,当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一个重大变化。当时主要是为了适应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以及税务系统“放管服”不断深化改革的需求,预缴申报精简了填报内容、全面落实了新政策、优化了申报体验。

为了贯彻落实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2023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又对其进行了调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以,目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近两年主要就是一个这样的变化。

申报实操重点关注事项

01

大家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里面找到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

点击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我们看到申报界面。

具体有如下表:

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附表一)

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二)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附表三)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具体我们详细看看主表,就是下面这个样子。

当然,我们这里是针对查账征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来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表,核定征收不适用此表,这里不多说。

02

说说申报表上几处重点。

● 只需要填本年累计数。

注意,这里的累计数是填写截止到申报季度末的累计数。比如你10月申报第3季度,就是填写1-9月的数据。之前很多朋友搞不清楚,其实表格抬头也能理解,写的很明确,本年累计金额。

企业所得税还是累算,这里填写一定要注意,不要填错7-9月的数据了。

● 三种预缴方式如何选择?

这种设置是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你会发现,你们企业的这个选项申报表一般都是锁死的,不是随便能动的。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变更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也就是,我们一般都是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你确实有困难的想要以其他方式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税务局许可了才行。具体电子税务局就可以提交申请,如上图「注:如果电子税务局没有这个地方,请直接到税务局办理」。

● 企业类型选择

如果涉及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或者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勾选。

我们一般的企业,如果没有这种总分关系,就是都选一般企业。

● 附报信息

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实现都是必选项,不是就选否。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填写。

● 按季度填报信息

然后按季度填报这部分很关键,这个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只要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就能享受。

所以,你可以从表格中看到有从业人数,资产人数和是否是限制和禁止行业。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填了人数和资产,再根据计算情况来看是否是勾选小型微利企业选项「一般系统会自动判断勾选」。

1、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

3、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以上同时满足,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具体如何判断?

注意:上图的250是第一季度的从业人数平均值,2250是第一季度的资产总额平均值。

注意:上图的250、360分别是第一、二季度的从业人数平均值,2250、4000分别是第一、二季度的资产总额平均值。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不要漏了纳税调整事项。

03

下面我们再来详细看看预缴申报表如何来计算填报税款。

其实预缴申报表填写很简单,表格也比较清晰。

但是有一点,你首先得有财务报表,你连财务报表都不做,填这个表完全就没依据。之前很多朋友问小编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结果自己财务报表都没有,这怎么行?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查账征收的企业,报表是必须编制的。

而且在季度申报时候还需要向税务局报送财务报表。如图,财务报表的报税也是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里面。

这里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财务报表格式问题,你备案的不同财务会计制度,税务局给你推送的报表格式就不一样。比如每日会计实操公司备案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系统自动推送适用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给我。

如果我非要选择其他格式,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系统会提示你不存在该类型申报。所以这里大家需要特别注意,否则你自己财务软件出来的报表格式和你申报的格式不一样,申请填写时候就特别痛苦。

有报表,我们直接比照报表的来填写就是。

1、我们先来看看第九行的本期实际利润。

注意不要把这里的实际利润额等于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更不要把它当成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申报表的第9行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我们再来看看1-3行的数据。

1-3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就按照你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填写就是了。

利润总额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微信搜索关注:每日会计实操」也就是你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数字,直接按照报表填写即可。

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是说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前很多朋友就以为这个是勾稽的,然后发现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又和报表不一样,又强制去把营业成本改了,这都是不对的。

记住,直接按照报表填写。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按照你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切记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直接按照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不参与表格计算。指标意义在于数据采集,按照财务报表填写,一定保持和财务报表一致。

3、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还记得每年第一个季度预缴的时候,都会谈及企业所得预缴时候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每年4月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很多企业还没完成头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可弥补亏损的金额尚未得知,而后面就不同了,汇算清缴完成,可弥补亏损已知,弥补亏损完全没有问题哈。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很多申报软件都会自动带出弥补数字。如果没带出来,你就按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可弥补亏损表的数据填写,如果不能手动填写也没带出来,那你就直接问问税务局,这个应该是系统设置的问题。

还有强调一个事情,一个年度直接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比如第一、二季度亏损,第三季度盈利,不存在弥补的概念呢,本身所得税年度内就是累算,只有跨年才存在弥补问题。

4、所以,有了报表,你填写预缴申报表非常轻松的,上面的填写完了,下面几个特殊的地方,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涉及,你自己选择填写就行了。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一般企业都不填写。

注意:23号公告对这块申报口径有重大调整,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以前未完工的开发产品预缴的所得税不必须等到汇算清缴再抵减调整,这对房地产来说减少了其所得税的资金占用。

某房地产项目分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建设,预计毛利率为15%。

2023年第一季度,一期项目开盘,确认预收账款(不含税)10000万元,当期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共计100万元,当期预缴申报表填写情况如下图:

2023年第二季度,二期项目开盘,确认预收账款(不含税)10000万元,当期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共计200万元,当期预缴申报表填写情况如下图:

2023年第三季度,一期项目全部竣工交付,结转收入10000万元,结转成本6000万元。当期取得预售收入(不含税)2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共计100万元,预缴申报表填写情况以及变化对比如下图:

注意,此时新旧算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新的算法下允许调整已结转收入的预计毛利额,即特定业务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10000)*15%=1800万元,反映了预售收入冲减一期预收款10000万元后,按照15%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

而在原填表说明下,季度预缴时预计毛利额不进行调整,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15%=3300万元。

比较来看,上述假设情况在新的预缴申报表下,房地产企业可少预缴税款1050-675=375万元,减少了预缴税款对资金的占用。

注释:此案例来源财税星空,作者赵国庆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你如果有不征税收入,可以在预缴时候扣除。

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如果有免税、减计收入、所得减免也可以在预缴扣除。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预缴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调整。

每日会计实操公司在2023年12月购入一辆汽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0万,假设无残值,会计核算按照6年期进行折旧,税务上享受一次性扣除。那么10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账载折旧金额,也就是会计折旧=30÷6÷12×9=3.75万。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30万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意思就是“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本例中,小汽车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那么“一般折旧”就是30÷4÷12×9=5.625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30-3.75=26.25万

具体填写表a201020如下:

注意:这里的24.375万是一个统计数据,是统计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金额。纳税人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附表填写后,自动生成主表。

注意: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也就是只调减,不调增。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需要特别注意,这里仅仅适用建筑企业填写。而且可能你无法手动填写,具体需要提前提交税务局核实录入系统,比如四川省的规定如下:

04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只要你符合小型微利的资产、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标准,你就可以享受政策。

注意:这里是否符合条件是假设行为,具体如何判断的可以参考文章开头的案例。

当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也要填写。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所以,这里100万*20%=20万。

第二季度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所有全额交税,扣除第一季度预缴的数。

这里的减免税额=300万*15%+5=50万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填写相关内容,看完后你还觉得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难吗?

一点都不难,你按照小编写的方法自己操作一遍吧,不懂的可以留言,如果觉得可以,点点右下角的再看、转发一下朋友圈就是对小编的支持。

‖来源:二哥税税念,作者:蓝色螺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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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建筑业预缴税款需要什么资料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地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13篇】异地劳务派遣需要预缴税款

导读:劳务公司外地劳务是不需要预缴税款呢,这一问题其实是比较简单的,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公告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完后就会明白的。主要是在于其会计处理,您可以参考小编给您带来的具体解答。

劳务公司外地劳务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及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公告,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该凭企业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建筑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报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企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至于其计算公式,主要是以下三个: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小规模纳税人)

劳务公司外地劳务预缴税款如何做会计处理?

对于劳务公司外地劳务预缴税款,其做法可以这样: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第14篇】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

营改增以后,预缴增值税月终需要结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预缴税款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一、预缴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第15篇】超领发票预缴税款

导读:当月开的发票次月预缴税款,对于这种情况,您是否遇到呢?同时,纳税人应预缴税款的情形主要有那些呢?这两个问题,其实只要了解了相关的政策依据,就是比价容易的。因此,您不知道,可以参考本文的解答。

当月开的发票次月预缴税款行得通吗?

:首先,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下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自2023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预缴税款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小编了解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

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开票处理(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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