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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no.1 建筑业预缴税款后剩余税款什么时候缴纳?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跨地区发生的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即应到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预缴的税款可以扣减。如果是提前开具发票的,开票即发生纳税义务。其次,如果是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在提供了建筑服务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在建筑服务完成时发生纳税义务。
亲爱的朋友们,这种情况您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可以在评论区我们一起讨论!节税筹划就找节税网123!
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的填写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表的填写,都在上文中给大家把要求说明的很详细了。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怎么填都了解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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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政策中出现许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事项,“预征率”这个词也就很自然的出现在大家眼前。究竟哪些业务需要按预征率交税?哪些按征收率交税?如何计算?财税通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一)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工程款
(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预缴增值税
三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注:上述表中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外购的住房和自然人转让不动产。个体工商户销售外购的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自然不需要预缴;自然人转让不动产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
四
出租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预缴增值税
(一)非房地产企业出租不动产
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注:非房地产企业出租不动产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能够减按1.5%来征收外,其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预缴,申报的方法、计算以及预缴、申报地点都一致。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外地预缴税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 □ 否 □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一、预征项目
预征项目和栏次
销售额
扣除金额
预征率
预征税额
1
2
3
4
建筑服务
1
销售不动产
2
出租不动产
3
4
5
合计
6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次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字:
填表人申明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建筑业增值税不会预缴?建筑业会计分录难?不会核算?来我这统统教,你一定会喜欢!
1.购入、领用工程物资如何记账?
2.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3.收入的账务处理
4.成本的账务处理
5.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6.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
下面来揭秘建筑企业挂靠工程4种会计核算模式!先来说第一种:
一、(1)公司收到工程款时:
(1.1)挂靠项目同时计提税金附加:
对于管理费的核算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收缴不及时的时候。为了准确核算,及时收取,采用计提管理费的办法。
这种模式是采用两级核算掩盖挂靠,偷换利润和“挂靠管理费”的概念。一般公司与项目之间内部核算都通过“内部往来”来进行的。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二、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篇幅有限,想要资料的call me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1月1号开始,只要预缴地一个月内实现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上的,就要进行预缴,不过增值税的预缴税率不是3%,而是1%。
关于预缴的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链条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上游分包单位不按照税务规定办理预缴,会对下游总包单位的预缴税金分包抵减造成影响,甚至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下游总包单位有必要对小规模纳税人加强宣贯,敦促其完成预缴。
一般来讲,操作方法有以下两种。
1.在单一小规模纳税人单次开票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建议要求其在提交发票时同时提交预缴完税证明;
2.在单一小规模纳税人单次开票低于10万元时,可以不要求其在提交发票时同时提交完税证明,每月对单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开票金额进行汇总分析,若达到或超过10万元,则要求其补充提交预缴完税证明。
随着金税四期和大数据分析的运用和发展,增值税管理越发严格,对于增值税预缴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对于各参与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敦促各参与方自觉遵守税务法规,避免税务风险。
案例:甲市a建筑企业承接了乙市的一项工程,现在交于新会计小白负责开票的相关事宜,由于第一次开具此类发票,毫无头绪,是和正常开具发票一致?还是有特殊的流程?故来请教问财税的专家。
经过咨询,原来异地工程开票前是需要先去工程地预缴税款的,预缴完税款后,才能开具发票。
流程:
1、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打印盖章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去工程项目地预缴税款,带好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合同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预缴完税款后正常开票申报。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核销。
注意点:
1、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例如姑苏区企业去常熟施工),不用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不用预缴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第6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该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但是还是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里抵减,一般纳税人填写附表四,再填写主表28行进行抵减,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填写21行已缴税金里抵减。
4、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需要在当期申报表里填写已缴的,需要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办理预缴台账录入,方可填写已缴税额。携带材料: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预缴税款税单。
在营改增之初,为了保证财政格局基本稳定,财税〔2016〕36号文要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2%或者3%的预征率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四年过去了,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个政策予以改进,要么取消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要么降低异地预征率,理由如下:
一是,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意味着不管项目本身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建筑企业的预缴现金流至少要达到总分包差的2%,以总分包差占总销售额70%计算,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现金流大概为1.4%。
尽管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如果项目本身出现留抵或者税负率低于1.4%,这个预缴税款是永远抵减不了的。
也就是说,由于预缴增值税的存在,建筑企业的税负率相当于被设置了一个最低限,即1.4%-2%起步。
目前,很多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出现了一方面进项大于销项,形成留抵,另一方面预缴税款还在不断增加,留抵与预缴并存,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
2023年39号公告引入了留抵退税制度,但退税只能增量留抵税额,且退税比例最高只有60%,对于多预缴的增值税,现行政策只有一条: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当时设计预缴税款的原因在于,防止部分项目所在地争夺税源,因为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在项目地缴纳的,营改增以后按照2%或者3%在当地预缴,也是为了稳定财政收入格局,以防项目所在地要求建筑企业成立异地分子公司,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然而,2023年11号公告第二条出台以后,自2023年夏天到现在,全国各地早已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对外来建筑企业(甚至同省异市,同市异县)大多要求成立分子公司,将税源完全留在当地,既然已经如此,何必还要再保留预缴呢?
综上,为了建筑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请国家财税部门取消一般计税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或将预征率降至1%,至于简易计税项目的预征率,保持与征收率一致并无大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3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四、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3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3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要缴纳多少税?
1、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填写申报表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增值税怎么申报?
申报表填报原理
提醒:申报填报一定要先把握原理和申报表的结构,不要就'业务事项'填报,会乱也会累。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预缴时候:现在电子税局多数可以办理,外省市企业到达经营地后,要进行报验登记、预缴申报的话,需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关联绑定外省的跨区域事项报告。返回外省外管证已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点击预缴申报。或是使用电子税局预缴功能。
回来申报,在附表四中填写预缴的数字,需要抵减的话,主表是分期预缴和附表四,本期抵减。
对于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要缴纳多少税?怎么申报?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希望上述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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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税率简化合并将踏出第一步。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预缴增值税当月没开票怎么办吧!
预缴增值税当月没开票怎么办
1、预缴增值税款不一定必须要在当月开出发票(税票与发票是不同的,这里指的发票)。
2、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相关知识:财税[2016]74号 规定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的优缺点
优点
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缺点
增值税是向最终消费者征收的,从而抑制了国内需求的增长,进而抑制经济的长期均衡收入,增加了个人的税收负担,挤出了消费和投资,而增大了gdp中政府购买的部分,使政府购买在其中占有过大的比例,不利于经济运行。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好了,关于“预缴增值税当月没开票怎么办”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已更新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增值税作为最常用的税种之一,我们一定要对它的相关政策及各种问题了然于心,这样才能在财务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地节约我们的时间。接下来就和大家学习一下关于预缴税款的这些问题,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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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热点问题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马上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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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几种情况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转让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四、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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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预缴增值税以及附加税申报
申报贴士
1、申报增值税时,将当期外地预缴的增值税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实际缴纳税款为当期扣除外地已缴纳后的税款。
2、纳税人在外地预缴税款,在城建附加税申报时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外地预缴情况。直接以其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如果出现城建附加税已缴税款与实际不符的,核对后可直接手工修改已缴税款为实际已缴额。
政策要点
1、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74 号 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申报贴士
1、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入申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时,a10000申报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若出现已缴税额与实际不符的,可携带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外地建筑安装项目的项目书(载明项目总金额)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维护预缴台账。
政策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这都是我们会计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所以平时还是应该多学习政策,以备不时之需,不然被税务局处罚可是有很大的影响哦!所以赶紧关注本公众号吧!每天发布一些税务知识,让我们学起来!
▎本文转自:税木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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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总机构预缴税款: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4、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
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除正常报送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2、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3、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4、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5、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二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小编(微信号:13931190975,加我为好友,经常在朋友圈发干货)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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