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跨区域涉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扣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以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地申请了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报告,需要前往经营地税务大厅办理报验登记、预缴、信息反馈。
现为了进一步推动长江三角洲(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更大力度推进征管一体化,更高水平推进办税便利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本省纳税人省内跨地级市行政区范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办理报验、预缴税款等业务。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在结清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后,在电子税务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一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进入路径】
〖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操作指引】
1、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菜单,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填报界面。
2、录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基本信息、跨区域经营情况、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有效期起止等跨区域涉税事项。
注意事项:
选择“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带出提示: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认,您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将在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续预缴申报等事项也将在该税务机关办理,请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
3、点击【保存】按钮。
4、点击【提交】按钮。
二
预缴税款
【进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时,选择业务办理对应的报验登记记录。
注意事项:
1)请选择【登记来源】为“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的记录,同时注意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的选择确认。
2)〖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跨区域申报〗
【操作指引】
1、点击所需申报记录的“征收项目名称”列,进入填写申报数据。
以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为例。
(1)点击【增值税预缴】,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
(2)点击【附加税申报】,进入附加税申报页面,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
(3)点击【返回】按钮,返回申报页面。
注意事项:
1)增值税预缴申报填写顺序:《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保存】→【附加税申报】→【保存】→【返回】
2)预缴申报界面,报表状态变成“已填写”,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3)其他税种申报,参照上述操作。
4)申报成功之后,可直接进行缴款操作。如操作列未更新的,可点击左上角【刷新】按钮,更新操作状态。
5)点击【涉税查询】按钮,进入申报作废及确认支付等操作界面。
6)选择需扣款的“未缴款”记录、缴款方式后,点击【确认支付】。
注意事项:
目前缴款方式,支持银联支付、支付宝、银行端查询缴款。
(1)如选择银联缴款方式,跳转银联支付平台,纳税人可通过银联卡在线支付。
(2)如选择支付宝缴款方式,则跳转支付宝进行支付。
(3)如选择银行端查询缴款方式,需自行打印纸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前往银行缴税。
7、缴款成功后,缴款状态转为“已缴款”。
三
信息反馈
【进入路径】
〖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操作指引】
1、选择需进行信息反馈的报验记录,系统获取预缴信息。
2、选择反馈对应记录,点击【保存】按钮。
3、点击【提交】按钮。
江苏省内的企业会计朋友,你会操作了么?还不快先收藏起来!~
记者近日从市税务局获悉,税务部门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便利化举措取得新进展。纳税人只要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即可签订三方协议,生效后通过网上无卡支付及银联缴税等多种渠道实时缴纳税款。
据悉,市税务局近日在广泛调研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为解决外省市纳税人实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手续烦琐、税款缴纳方式单一等问题,拓展多元化缴纳税费方式,将后台系统多业务管理模块进行整合,构建了跨区域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的操作系统。到我市的外省市纳税人只要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填写电子表单,上传相关资料,就可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开具、预缴、申报、报验、核销等业务。此举打通了外省市纳税人跨区域办理涉税事项的难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4日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