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不动产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动产为啥要预缴税款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收政策改革,自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多个“补丁”性文件,而且财税〔2016〕36号文也是税收政策历史上最长的法规性文件。也就是说,营改增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税收政策,稍不认真学习就会给我们工作带来不便。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营改增后需要“预缴税款”的3大业务,当然今天要和大家梳理的“预缴税款”业务,是不包括企业发生纯“预收款”时的税款预缴,如:房产公司收到预收房款时,需要预缴税款。但愿昌尧讲税的梳理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业务需要进行“预缴税款”?
在讲到“预缴税款”时,很多人会想到:
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的“预缴税款”;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而今天要和大家讲的是另一类“预缴税款”,也就是国家为了平衡税源,而且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业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相关经济业务。在业务发生时需要在业务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
1、企业发生“提供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2、企业发生“不动产转让”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3、企业发生“不动产租赁”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二、“预缴税款”采用什么计算方式?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
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23年9月承揽贵阳市一道路施工项目,2023年12月取得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款333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庆诚劳务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333-111)÷(1+11%)×2%=4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总包方在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显然,这跟分包方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没有关系,跟分包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没有关系,只是,在向工程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动产转让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相关规定。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23年12月将2023年在贵州市建设的一栋办公楼,原值800万元,已提折旧140万元,净值660万元,以950万元出售给城西公司。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950÷(1+5%)×5%=45.24万
假如:
嘉达建筑公司转让的办公楼是2023年以800万购置的,那么又该如何预缴增值税呢?
应预缴税款=(950-800)÷(1+5%)×5%=7.14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分析如下:
1、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他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也无论是2023年5月1日前还是后,只要是自建的不动产,都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2、反之,只要是非自建的不动产,即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至于个人或其他个人(主要指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结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看是否超过2年、是否属于非普通住宅、是否属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再确定。
(三)不动产租赁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文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23年8月份将其2023年在贵阳市建设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城西公司办公使用,《租房合同》上注明年租金为12万元(含税)(月租金1万元),租期为三年,即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合同签订日为8月25日,约定城西公司在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了嘉达建筑公司第一年的租金12万元。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12÷(1+5%)×5%=0.57万
✰政策解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在销售额的确认上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那么是按3%的税率进行预缴税款。
三、“预缴税款”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一)当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按以上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的预缴税额并向业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在业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预缴税款”都有些什么特殊性?
(一)当预缴税款,允许扣除相关费用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业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区的,不需要“预缴税款”,正常申报即可;
(三)个人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不需要“预缴税款”,正常申报即可,因为个人没有机构所在地。
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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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深圳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形下如何预缴和清算各种税款。
一、预缴税款环节
1、预缴增值税
(1)预缴时间、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其中主管国税机关是指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2)预征率和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预征土地增值税
(1)预征时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一、将第十二条修订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收取款项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预征率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3)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公告[2016]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3、预缴企业所得税
(1)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在确认收入的当季度或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
(2)纳税调整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缴税款阶段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土地增值税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即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纳税调增数=(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计计税毛利率(15%)-增值税附加税费和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税款环节
1、正常申报增值税
(1)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年36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各地有不同口径,具体如下:
深圳没有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时点做出特别规定,由以上对各地国税对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可知,大部分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如果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则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
(2)应交增值税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一般计税方法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当期销售额×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土地增值税清算
(1)清算时点
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如果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收入的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
如果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计算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清算
(1)清算时点
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七条确认收入;实际惯例是以交房的时间确认收入,并以交房确认收入年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年度。
(2)计算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作为收入还是冲减成本确认,目前税法上还没明确,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抵减的销项税额按照冲减成本处理,所以,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会计处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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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较多的企业,每个规定的期限都是需要进行相关的税款申请及缴纳的,而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不仅仅只有企业所得税这一项税款项目,还是有一些预缴税款项目的,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预缴税款吗,预缴税款怎么计算?
网友咨询: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得着预缴税款吗?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陶延年律师解答: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用预缴税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物权的转移,在双方签署转让合同后,办理过户之前要缴纳一些税费。不管是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还是契税,都应该在土地转让之后缴纳,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预缴税款是不需要的。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需要承担契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6号)文件规定,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五)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陶延年律师解析:
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以下税种: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5%)。因此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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