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建筑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业不就地预缴税款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方便了!
在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
无需预缴税款!
知道大家会有很多疑问
小编特地对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作一下解答
请看下面
01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03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链接:哪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
告诉大家需要预缴增值税的4种情况,马上来学习一下~
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预缴地实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需要再跑预缴地税务局了
是不是觉得方便不少呢?
▌说明:本文由上海本地宝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
▌来源:上海税务
▌编辑:林遇
如果您喜欢本文,欢迎评论、收藏、转发、点赞。获取更多上海本地资讯消息和办事指南,敬请关注上海本地宝头条号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关于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的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厦门税务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地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建筑业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是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而言的(小规模纳税人称之为“征收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下称《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地项目预缴税款
按照财税〔2017〕5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案例1:假设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1日承揽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含税造价3090万元,采用简易计税办法,2月15日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309万元。6月20日收到工程进度款206万元。6月25日支付分包工程款51.5万元。
对2月15日收到预收款309万元应预缴的增值税为9[309÷(1+3%)×3%]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9
贷:银行存款9
对6月收到进度款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1+3%)×3%=6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对扣除分包款影响的应纳税额为1.5万元[51.5÷(1+3%)×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支出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
贷:银行存款51.5
此时,在会计核算上形成应纳税款的金额为4.5万元(6-1.5)。
缴纳税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
贷:银行存款4.5
尽管预收款与收取进度款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相同,但是按照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法的要求,对收取进度款应当分摊的预收款应当列作当期收入,预缴的税款也需要转销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款。因此,在简易计税法下收到进度款时需要对相应的预收款和预缴的税款进行调整。
以上述a建筑公司为例,在收到206万元进度款时,应转销的预收款约为20万元[309×(206÷3090)÷(1+3%)],应转销的预缴税款为0.6万元(20×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负债——预收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同时,冲销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0.6
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由于异地承揽项目不是异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所有异地项目的款项收支业务机构所在地财务部门都要在当月处理完毕,即异地项目应预缴的税款必须在当月缴纳,并在当月核算,其他相关业务的处理与上述相同。
仍以上述a建筑公司为例,6月25日支付工程款51.5万元仍为分包工程款,对预收款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9
贷:银行存款9
对收取进度款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对扣除分包款影响的应纳税额为1.5万元[51.5÷(1+3%)×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支出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
贷:银行存款51.5
对收取的进度款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
贷:银行存款4.5
调整预收款及预缴的税款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同时,冲销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0.6
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项目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下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第(七)项第6点等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跨县(市、区,海南省不含税金额小于500万的项目除外,下同)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还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不但在预缴税款时扣除分包款,在最终申报确认收入计税时也允许扣除分包款。
案例2:b建筑公司承揽的项目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老项目、清包工及甲供材项目)。2023年6月确认一般计税项目收入300万元,另支付分包款45万元、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2万元。确认简易计税项目收入200万元,其中:老项目收入60万元(支付异地分包款20万元,预缴增值税0.6万元)、清包工项目收入40万元、甲供材项目收入100万元。发生进项税额26万元,其中一般计税项目17万元,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9万元。
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6万元[9×(60+40+100)÷(300+200)]。
一般计税项目应缴纳增值税为2.6万元[300×9%-(26-3.6)-2],简易计税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8万元[(60-20+40+100)×3%-0.6],合计b建筑公司6月份应缴纳增值税7.4万元(2.6+4.8)。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本地项目对收取的预收款预缴税款,异地项目对预收款和进度款都预缴税款。二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和扣除的分包款不能混淆。三是预缴时销售额和扣除额均应当填报含税价,申报时的简易计税销售额应按不含税价填报。四是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项目的,申报时应分别填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和税额。五是扣除分包款的凭证只能是工程费发票,不能是材料发票、运费发票、设备租赁发票,更不能是分包单位的工资表。六是预缴时应分工程项目计算应扣除的分包款,不同工程项目不能混淆。七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虽然适用的征收率与计算方法简易计税相同,但在核算上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作者:邢国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来源:中国会计报.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实务举例】
2023年7月陕西西安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陕西安康市某县政府道路工程,总包合同价500万,工程禁止分包,以设立项目部方式由建筑公司直接管理。2023年10月按工程进度,建筑公司收到某县预付工程款100万。收到预付款时,建筑公司需在项目所在地安康市某县交纳税款如下:
税种
金额
预缴增值税
18348.62元
应缴城建税
917.43元
应缴教育附加
550.46元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366.97元
预缴企业所得税
1834.86元
应交印花税
275.23元
应交水利基金
458.72元
合计
22752.79元
1.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1000000/(1+9%)×2%=18348.62元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依据财政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39号,调整税率为9%);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城建税=18348.62×5%=917.43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教育费附加
应缴教育附加=18348.62×3%=550.46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8348.62×2%=366.97元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5.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00/(1+9%)×0.2%=1834.86元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6.印花税
应交印花税=1000000/(1+9%)×0.03%=275.23元
《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建筑工程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
7.水利建设基金
应交水利基金=1000000/(1+9%)×0.05%=458.72元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21]9号)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兼顾我省水利建设发展需要,执行以下优惠政策:(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营改增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建筑业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你了解多少呢?涉及到哪些政策规定呢?下面就跟着会计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怎么做会计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计税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那么应当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所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根据2%的预征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由财会2023年22号文的相关规定可得,上面情况应当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这一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二、对于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在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下,其销售额为“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应当以3%的征收率对应纳税额进行计算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根据2023年22号文的相关规定可得,以上所述情况,硬顶啊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一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注:纳税申报的时候,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计税时适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其销售额就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应当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对税款预缴后,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可知,上述情况应当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纳税申报的时候,对申报表21行'本期预缴税额'填写完成,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导读:建筑行业的会计新手们,建筑业预缴税款分录怎么进行处理?相信你们对于这个会计内容都不是很清楚,那么为了来给你们解答这个内容,金老师 希望以下内容可以对你们有用!
建筑业预缴税款分录怎么进行处理?
答:开具11%的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建筑业一定要外地预缴增值税吗?
建筑业一定要外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地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导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比较大行业建筑业肯定是属于之一,因为税种在发生改变之后,相应的会计核算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的呢?会计学堂小编就在下文来和大家说明一下相关的财务知识。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23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理解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核算是有一些难度的,特别是之前一直按照营业税来做会计处理的会计人来说,但是在上文中为了大家能够更加简单的理解,所以举了例子来帮助大家来进行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学有所获。经过上文的讲解,大家是不是对相关的内容都有了基础面的了解,如果你想深入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到会计学堂上进行查询。
例1: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跨省项目。该项目为包工包料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含增值税总包款为3000万元,含税分包款为1000万元;2023年7月10日甲项目收到500万元预付工程款;2023年11月15日项目完工,收到2500万元工程款,并支付1000万元分包款。
解析: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000000/1.09*2%=91743.12(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1743.12
贷:银行存款 91743.12
2、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25000000-10000000)/1.09*2%=275229.36(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75229.36
贷:银行存款 275229.36
3、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2: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跨省项目。该项目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了简易计税,含税总包款为1000万元,含税分包款为100万元。2023年8月收到300万元预付款;2023年12月工程完工,收到700万元的工程款,并支付了100万元分包工程款。
解析: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3000000/1.03*3%=87378.64(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378.64
贷:银行存款 87378.64
2、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7000000-1000000)/1.03*3%=174757.28(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74757.28
贷:银行存款 174757.28
3、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使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
(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23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做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等。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业务(1)销项税额=11100÷(1+11%)×11%=110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翔源公司 11100
贷:工程结算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业务(2)是清包工方式,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业务(2)销项税额=1030÷(1+3%)×3%=3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凯迪公司 1030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0
业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2060÷(1+3%)×3%=6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乙公司 2060
贷:工程结算 2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60
业务(4):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
原材料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1370
借:在建工程—职工宿舍 11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业务(5):进项税额=8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机械作业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业务(6):进项税额=22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工程施工—畅达工程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贷:银行存款 222
业务(7):进项税额=17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业务(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业务(8)是甲供工程,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3090÷(1+3%)×3%=9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鸿达公司 3090
贷:工程结算 3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90
业务(9):工程质量优质奖的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运费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2、计算应纳增值税
(1)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1100+22=1122万元
进项税额=170+85+22+17+11=305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22-305+17=834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
(3)甲建筑公司2023年8月应纳增值税=834+180=1014万元。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省孝感市的小型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湖北、河南两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我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在营改增后预缴增值税这个纳税义务逐渐凸显,他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纳税方式有所不同,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基本的计算公式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个公式是不分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只不是简易计税是在计算公式时简化而已。我们从缴纳的基本原理看没发现预缴增值税这一项,但为什么在营改增后会有这样一个税金缴纳的义务出现了呢?其实就是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
它是为了解决税款缴纳在时间和空间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我们以建筑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的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时间和空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1)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空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属于地税,其税额都是缴纳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但是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国税,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所以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税额的问题,有了预缴增值税这样一个税源分配的方式。
这也是建筑业普遍的特点造成的,建筑业由于大量存在跨区域施工的问题,所以其税金到底该如何分配才能平衡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只有进行预缴,所以我们看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前提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只是在同一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也没有必要进行预缴。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预缴的金额方面也是充分考虑了营业税到增值税平移的问题,简易计税按照3%就地预缴;一般计税按照2%就地预缴,充分保证了施工所在地的税源数量。
(2)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一点很多人都不理解,因为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没有发生的,可是为什么却发生了预缴业务?就是为了解决增值税的时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本身资金已经收到,如果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考虑应该发生纳税义务,可是偏偏其应税行为又未发生,如果此时判定发生纳税义务显然不合理;同时由于此时建筑企业实际未开始施工活动,没有进项发票,而且留抵税款也不能退,如果此时发生纳税义务,对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实在过大。但施工企业已经收到了预收款,如果不缴纳税款对于税收又造成暂时性的漏洞,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暂时性的税源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就必须进行预缴。
也就是说对于预收款的预缴问题既解决了建筑企业在建筑周期内税负不平衡的问题,也解决了税收收入征收滞后的问题。但要注意的是收到预收款的预缴与是否跨区域无关,具体的规定是: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为总分包差。此处所说的总分包差,特指预收款的总分包差,即纳税人某月自建设单位收取的预收款,减去本月向分包单位支付的预付款之差。纳税人支付的分包款是实际支付出去的分包款,而不是应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支付凭证。
根据相关政策,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则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第二,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合并编码612;建筑预收款”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直接在开票系统选择“税收分类与编码612:建筑预收款”开具“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票相当于收据)。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发包方不要求先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应该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判断。此时,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包方今后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用预收账款抵减工程进度结算款时的当天。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