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

【第1篇】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

营改增以后,预缴增值税月终需要结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预缴税款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一、预缴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第2篇】建筑业小规模预缴税款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地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3篇】建筑业预缴税款带什么资料

建筑业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是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而言的(小规模纳税人称之为“征收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下称《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地项目预缴税款

按照财税〔2017〕5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案例1:假设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1日承揽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含税造价3090万元,采用简易计税办法,2月15日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309万元。6月20日收到工程进度款206万元。6月25日支付分包工程款51.5万元。

对2月15日收到预收款309万元应预缴的增值税为9[309÷(1+3%)×3%]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9

贷:银行存款9

对6月收到进度款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1+3%)×3%=6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对扣除分包款影响的应纳税额为1.5万元[51.5÷(1+3%)×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支出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

贷:银行存款51.5

此时,在会计核算上形成应纳税款的金额为4.5万元(6-1.5)。

缴纳税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

贷:银行存款4.5

尽管预收款与收取进度款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相同,但是按照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法的要求,对收取进度款应当分摊的预收款应当列作当期收入,预缴的税款也需要转销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款。因此,在简易计税法下收到进度款时需要对相应的预收款和预缴的税款进行调整。

以上述a建筑公司为例,在收到206万元进度款时,应转销的预收款约为20万元[309×(206÷3090)÷(1+3%)],应转销的预缴税款为0.6万元(20×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负债——预收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同时,冲销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0.6

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由于异地承揽项目不是异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所有异地项目的款项收支业务机构所在地财务部门都要在当月处理完毕,即异地项目应预缴的税款必须在当月缴纳,并在当月核算,其他相关业务的处理与上述相同。

仍以上述a建筑公司为例,6月25日支付工程款51.5万元仍为分包工程款,对预收款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9

贷:银行存款9

对收取进度款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对扣除分包款影响的应纳税额为1.5万元[51.5÷(1+3%)×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支出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

贷:银行存款51.5

对收取的进度款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

贷:银行存款4.5

调整预收款及预缴的税款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同时,冲销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0.6

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项目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下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第(七)项第6点等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跨县(市、区,海南省不含税金额小于500万的项目除外,下同)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还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不但在预缴税款时扣除分包款,在最终申报确认收入计税时也允许扣除分包款。

案例2:b建筑公司承揽的项目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老项目、清包工及甲供材项目)。2023年6月确认一般计税项目收入300万元,另支付分包款45万元、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2万元。确认简易计税项目收入200万元,其中:老项目收入60万元(支付异地分包款20万元,预缴增值税0.6万元)、清包工项目收入40万元、甲供材项目收入100万元。发生进项税额26万元,其中一般计税项目17万元,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9万元。

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6万元[9×(60+40+100)÷(300+200)]。

一般计税项目应缴纳增值税为2.6万元[300×9%-(26-3.6)-2],简易计税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8万元[(60-20+40+100)×3%-0.6],合计b建筑公司6月份应缴纳增值税7.4万元(2.6+4.8)。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本地项目对收取的预收款预缴税款,异地项目对预收款和进度款都预缴税款。二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和扣除的分包款不能混淆。三是预缴时销售额和扣除额均应当填报含税价,申报时的简易计税销售额应按不含税价填报。四是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项目的,申报时应分别填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和税额。五是扣除分包款的凭证只能是工程费发票,不能是材料发票、运费发票、设备租赁发票,更不能是分包单位的工资表。六是预缴时应分工程项目计算应扣除的分包款,不同工程项目不能混淆。七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虽然适用的征收率与计算方法简易计税相同,但在核算上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作者:邢国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来源:中国会计报.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预缴税款地税申报表下载

导读: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申报表,根据规定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由各省自行确定,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时可以咨询当地税局,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如下文章。

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申报表?

根据规定,纳税人跨省(含计划单列市,需要特别注意)外出临时经营的,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于省内跨县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行确定,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时可以咨询当地税局。

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附件列举的范围,纳税人临时外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及其他有关项目时,纳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建安类企业异地预缴税款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的时候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最终实际开票的时候就是: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实际交税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来核算。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外地施工的建安企业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规定: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看到上面的文章,大家都知道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申报表了吧,按照上面的流程和方式处理吧!大家都知道不同的地区收费用的时间和地点是不一样的,大家在上缴税收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明白哦!

【第5篇】预缴税款可以抵扣么

有网友询问:异地预缴能否增值税发票抵扣?假设我们准备这次开40万发票,取得进项票40万,税率相等,相当于税金都抵扣了或者是进项税金有超,请问这种情况下开票前还需要去异地预缴吗?

从所提问题可以看出,问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异地施工预缴问题。

(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和缴纳增值税问题,本人公众号(税海涛声)曾经专门发过一篇文章《【实务】提供建筑服务相关增值税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有兴趣的可以阅看)

开具40万发票,取得进项票40万,税率相等,相当于税金都抵扣了或者是进项税金有超——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这些都是一般计税方法的专有用词。那么,以下就从一般计税方法的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来回答这个问题。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由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本答复不考虑此情况。同时,由于提问者说到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不考虑预收款的问题了。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或者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税率9%)×2%(预征率)

因此,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以外提供建筑服务(异地施工),取得工程收入的,是否需要在异地(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取决于两点:

一是,看是否有分包业务,如果没有分包业务,那么取得施工收入后,就是肯定需要在施工地以不含税收入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二是,如果是有分包业务,则看当月支付分包款的情况,若收到的款项支付万分包款以后没有余额了,也不用预缴增值税;若收到的款项支付完分包款以后还有余额,就应以该余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计税依据,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同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还要提示注意的是,取得进项税额发票与取得分包款发票不完全是一回事。如提问者说的,取得金额40万的进项发票,有可能是材料款发票或其他成本、费用的进项发票。

【第6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期间

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 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周婷婷

【第7篇】建筑业预缴税款多了怎么办

在营改增后预缴增值税这个纳税义务逐渐凸显,他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纳税方式有所不同,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基本的计算公式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个公式是不分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只不是简易计税是在计算公式时简化而已。我们从缴纳的基本原理看没发现预缴增值税这一项,但为什么在营改增后会有这样一个税金缴纳的义务出现了呢?其实就是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

它是为了解决税款缴纳在时间和空间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我们以建筑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的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时间和空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1)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空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属于地税,其税额都是缴纳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但是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国税,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所以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税额的问题,有了预缴增值税这样一个税源分配的方式。

这也是建筑业普遍的特点造成的,建筑业由于大量存在跨区域施工的问题,所以其税金到底该如何分配才能平衡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只有进行预缴,所以我们看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前提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只是在同一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也没有必要进行预缴。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预缴的金额方面也是充分考虑了营业税到增值税平移的问题,简易计税按照3%就地预缴;一般计税按照2%就地预缴,充分保证了施工所在地的税源数量。

(2)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一点很多人都不理解,因为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没有发生的,可是为什么却发生了预缴业务?就是为了解决增值税的时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本身资金已经收到,如果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考虑应该发生纳税义务,可是偏偏其应税行为又未发生,如果此时判定发生纳税义务显然不合理;同时由于此时建筑企业实际未开始施工活动,没有进项发票,而且留抵税款也不能退,如果此时发生纳税义务,对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实在过大。但施工企业已经收到了预收款,如果不缴纳税款对于税收又造成暂时性的漏洞,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暂时性的税源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就必须进行预缴。

也就是说对于预收款的预缴问题既解决了建筑企业在建筑周期内税负不平衡的问题,也解决了税收收入征收滞后的问题。但要注意的是收到预收款的预缴与是否跨区域无关,具体的规定是: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第8篇】施工预缴税款所在地不对

会员:

我公司是黑龙江省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初在新疆承包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若未在新疆预缴税款已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注:财税〔2018〕32号文件将原11%税率调整为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将10%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你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计算并向新疆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超过6个月未在新疆预缴的税款,由你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开创财务管理新格局,把握业财融合新形势,做顶级财务高手!大成方略2023年业财融合系列课程。

好知识一起分享,欢迎转发!!!

【第9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范本

粉 丝 提 问

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都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吗?

专 家 提 问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有两种情形:

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情形: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这三种情形预缴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 况表)》。该表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 2、3、4、5 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 5 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不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情形: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增值税等不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种情形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第10篇】预缴所得税款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3年2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并制发《公告》。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落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3.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是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二是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4.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5.为优化填报口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优化填报口径,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第11篇】2023增值税预缴税款

文|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有学员询问,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新项目应交的增值税税金?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同时存在增值税新老项目,2023年1月份老项目预收账款1000万元;新项目开具预收款2000万元,财务人员按期预缴了增值税税金。随后,老项目在3月份交房,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新项目预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顶老项目应交增值税?

解读

第一步:简单计算增值税税金:

1月份:老项目预缴增值税:1000/(1+5%)*3%=28.57万元

新项目预缴增值税2000/(1+11%)*3%=54.05万元

3月份:老项目应交增值税:1000/(1+5%)=47.62万元

第二步:做会计分录(分别新老项目)

1月份: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老项目28.57

贷:银行存款28.57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新项目54.05

贷:银行存款54.05

3月份: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老项目47.6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老项目28.57

---新项目19.05

期末,“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新项目”尚有未抵扣的预缴增值税35万元

第三步:阅读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报说明

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样的道理,如果房地产企业有多种经营业务,比如出租房子租金收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金,项目开发所预缴的增值税同样可以抵顶“未交增值税”

大家看到这里,估计已经明白我想表达的意思了,不用在其他文件查找相关依据了。目前,最有效的文件是两个:财会【2016】22号,总局2023年13公告

【第12篇】在经营地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规定

【第13篇】预缴税款的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的时候,是需要做一定的会计处理的,那么在做处理时候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呢?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我们首先要知道增值税在税务内容中是占据很大的比重的,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也是我们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接触最多的,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

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预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进项税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什么情况下增值税需要预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时需要预交税款的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交税款

3、异地不动产的出租需要预交税款的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缴纳预缴税款

什么时候预交税款?

1、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应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取得预缴税款的次月进行申报,

2、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预交增值税,在异地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该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交增值税

3、对于异地的不动产出租业务,应该在取得租金的时候预交增值税,并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者是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4、对于不动产的转让业务,应该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时候预交增值税

以上就是有关预交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和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14篇】纳税人以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相关解读如下:

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目前,需要增值税预缴及预缴税款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3.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现今,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又增加了一个海南省,那么,没有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这部分收入该如何预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第15篇】外地预缴税款怎么抵扣

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否可以抵扣?会计分录怎么做?这些问题在会计工作中十分常见,对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需要预缴增值税。本文就针对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抵扣及相关会计分录的问题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外地预缴的附加税能抵扣吗?

答: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可以抵扣的。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纳税方式纳税的,对于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取得的销售总额和附加的价款、费用来计算。纳税人应当将分包合同价款的差额从已取得的价款总额和额外的价款中扣除,并且按照2%的汇率先行缴纳税款后,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实际申报中,因为进项税额是收取的总价及附加费,所以是可以从进项税额中进行扣除的,分包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

外地预缴附加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加税和附加税税率介绍

(一)附加税

附加税是随正税加征的税,也就是“正税”的对称,一般包括两种:

1、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其征税标准是正税的应纳税额。

举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2、征收正税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征收时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

(二)附加税税率

1、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若是在市区的,则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若是在县城、镇的,其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若是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则相应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进行征收。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的2%进行征收。

计提附加税需要附带原始凭证吗?原始凭证怎么填制?

以上就是有关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否可以抵扣?会计分录怎么做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外地预缴附加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