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延期缴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据郑州税务消息,受疫情影响,部分纳税人申请了延期申报。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哦!延期缴纳税款的操作流程来了,快看看吧!
注意事项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办理流程
1.模块路径: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如下: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2.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点击【选择】/【扫描】按钮,从本地选择需要上传的图片,点击【上传图片】注:下图仅为上传流程演示,具体上传附件以资料采集页面列表显示为准。
待页面提示“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资料采集
4.点击【返回至表单】,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1.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业务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2.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历史办税操作查询】业务办结后,可通过【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查看企业已经办理完成的业务(即状态为已完成、已作废的业务),如下:
来源: 大象新闻
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申请办理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该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案例:苏州a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但是人员工资要发放、社保需要缴纳,企业税负压力太大,老板愁眉不展,让会计想办法。
首先生意总归是亏亏盈盈的,只要诚信经营,肯定能赚大钱的。其次,如果企业真的是纳税困难户是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的噢!
1申请延期缴税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已找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第三十一条所特殊困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申请延期纳税所需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当期货币资金月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资产负债表》、经办人身份证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
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
当然啦,提供材料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审批的,如果是钻空子的还是止步吧。
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公告,将二月份纳税申报期延期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延期至2月28日。延期纳税申报与延期缴款税款是一回事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延期申报纳税与延期缴纳税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延期纳税申报日之前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
延期纳税申报指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完全出于主观原因或有意拖缴税款而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严肃国家税法和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则,可视其违法的轻重,给予处罚。
经核准延期办理延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延期缴纳税款有最长3个月时限规定
延期缴纳税款前提是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
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2023年2月15日,我们分享了《延期缴纳税款到底向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属于纳税申报规范中的常见业务。在现在税务稽查力度日渐加大的情况下,很多纳税人被稽查局要求补缴税款,那么,税务稽查要求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呢,本文今天从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实践中的经验方面进行相关分析。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特殊困难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2、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发生了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上述第1条不能按“期”的期,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因此,凡是有确定的期限,而纳税人在确定的期限之前由于特殊困难没有足够资金缴纳税款的,都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稽查查补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一)稽查查补税款有确定的期限,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前提条件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以及实践经验,税务稽查终结,稽查部门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通常会向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也有一部分稽查部门会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要求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缴清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也正是因为稽查部门这一明确的纳税期限,导致很多纳税人丧失了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具体原因可以见《案例|“先缴税后复议再诉讼”规则的突破》)。
而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我们通常第一印象都会觉得这是纳税人故意漏缴、少缴,才被稽查部门稽查要求补缴,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实践中,稽查部门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在复议阶段被撤销以及在诉讼阶段被撤销大量存在,这说明,稽查部门作出的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决定并非全部正确,就如2023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所载,并非所有的异常抵扣凭证都是“非法”和“虚开”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仍然可以抵扣。
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也需要一个柔性的救济方式,如果税额较大,期限又短,等于直接就定下了纳税人的过错,纳税人在短期内不能筹集足够资金缴清税款,则只能默默的忍受稽查部门的定性和补缴的处理决定。这对于纳税人而言很不公平,因此,纳税人无法在按照税务稽查部门要求的时限15日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稽查查补税款有确定的缴税期限,即通常为15日,纳税人在此15日内由于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都可以申请延期缴税;
其次,稽查查补税款较之于纳税人日常缴纳税款,通常税额较大,纳税期限短,纳税人在没有发生特殊困难的情况都无法在15日缴清,更何况是发生特殊困难的情况下,纳税人更不可能在15日缴清巨额税款。
最后,也并无法律、法规禁止纳税人对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
(二)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支持纳税人可以就稽查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
笔者经过检索相关裁判文书,稽查部门不同意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争议几乎没有,但是其他税务争议案例中提供的证据会涉及到纳税人对稽查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我们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也能到看到法院是认可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案例1:大连保税区东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与大连市国税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大连公司在收到大连保税区国家税务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由于税务机关不同意纳税担保,就提出税款缓缴计划申请,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收取了其缓缴计划申请的资料,但是关于其缓缴计划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大连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收取了其缓缴计划的资料,但是并不能证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其缓缴计划,因此不视为大连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2:新疆某公司在收到当地稽查部门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向稽查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是稽查部门不收取此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此公司向法院起诉当地稽查部门不作为,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法院认为稽查部门不具有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职责,对稽查部门主张的“稽查查补税款不应当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未支持。
以上两个案例都从侧面反应了,司法机关是认可纳税人可以就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但是需要向正确的部门提出申请,并要取得税务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结论和建议
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禁止纳税人对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同时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也倾向于支持纳税人可以对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只是要向正确的部门申请和依法定程序申请。
但是税务机关却总是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收取,或者收取但是只是口头同意,这会造成实践中产生争议。我们建议在未来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应当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部门、申请流程、延期缴纳的税款等进行细化的规定,一方面方便纳税人知晓申请流程和提供正确的资料,另外一方面也能够明确税务机关的职责,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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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困难民企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南都讯见习记者李飞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划定了多项涉税事项的时间表,如到今年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及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针对民营企业的帮扶措施,如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划定多个时间表今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此次发布的《通知》从政策完善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开展精准帮扶、规范税收执法和加强组织实施等五方面制订了26条具体措施,其中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多项规定均划定时间表。
如在办税资料准备方面,《通知》规定,要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23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23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并推进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
另据公布内容,在一次办结事项方面《通知》也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划定明确的时间表,即:2023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23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在办税时间上,《通知》明确继续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23年再压缩10%以上。”另外,还有“2023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除上述以外,为帮助“走出去”的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避免重复征收,《通知》还要求税务总局适时更新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在目前已发布81份国别税收投资指南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再更新和发布20份左右,基本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
有特殊困难民企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南都记者获悉,《通知》不仅在营商环境优化上提出多项措施,在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方面也有6条措施开展精准帮扶。南都记者关注到,纳税信用良好但生产经营困难的民企可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
该《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针对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通知》要求建立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由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
据悉,《通知》还就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作出明确部署,如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等规定,以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12366纳税服务热线调查民企需求受理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与举报
除上述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帮扶规定外,为健全沟通机制,并严格税收执法,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国家税务总局还在《通知》中明确,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开展专项调查,以及受理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
《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要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要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税务总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此外,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要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包括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等内容。
在规范税收执法方面,该文件还在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等方面有详细安排。
纳税人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自202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注意的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须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栏次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在“申请人承诺”栏次填写:“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申请办理时限: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一)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参考式样附后)。
(4)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纳税人应纳税款。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请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四)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主要操作流程:
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②填报延期缴纳申请相关信息——③上传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④税务机关受理——⑤税务机关核准。
1.登录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2.具体操作步骤:
(1)操作入口。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点击【办理】即可进入申请填写页面。
(2)在申请填写页面中,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勾选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数据以及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缴纳期限等信息。
(3)在申请填写页面中,纳税人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附送资料进入“附列资料上传”页面,勾选“承诺:本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要求上传材料。
上传完成后,即可关闭上传页面。
(4)确认申请表之后,点击【下一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
(5)在提交成功后,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里查看进度。
(6)在事项进度管理中,可点击“预览”进入查看页面。
(7)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成功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电子信息下载中,可以下载打印相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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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昨日,在发布会上,市税务局副局长姚朝智介绍了重庆“支持企业40条”涉及税收政策的8条政策。姚朝智表示,这8条政策分别体现在减税、免税、缓税、税前扣除、亏损结转等五个方面。
姚朝智介绍,在减税方面,重庆将阶段性调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原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另外,重庆将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支持企业40条”提出对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外,单位、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制。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及其相关服务的四大类行业困难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方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黎静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在哪办?问题一个接一个,别着急,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转载自税屋
编者按:越是困难时刻,越需要付出守望相助的真情;越是紧要关头,越需要凝聚同舟共济的力量。为坚决贯彻特殊时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与广大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青岛市专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包括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政策执行等四大部分共18条政策。
为把政策宣传好、解读透,把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联通到广大中小企业心里,切实发挥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使广大中小企业广泛受益,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通知》涉及的具体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批公布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具体责任部门、处室和联系方式,以便帮助广大民营和中小企业参阅、联系、申请和兑现。
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1.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
2.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延期申报: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延期缴纳税款: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办理具体流程
1.延期申报: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受理。
2.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提交资料,由其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到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52、0532-83931200
2、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的,不需提供。
3.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4.承担区(市)级以上疫情防控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三)办理具体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65
三、优化退税服务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需申请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三)办理具体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261,0532-83931130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二)具体办理流程
1.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资质备案。
2.电子申报。
3.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4.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定期监管。
(三)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532-8393179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三、《公告》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和缓缴税费有关政策事项有何区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文件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纳税人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延期申报的申请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财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操作步骤
1、纳税人打开“江苏税务”app首页,在【办税】-【提示提醒】中点击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或直接在搜索栏中搜索名称进入该功能。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会自动填入,下拉界面填入经办人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其中经办人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进入延期申报申请信息界面后,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将自动展现,选择想延期申报的税种,依次填写“征收代理方式”、“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与“申报期限”将会自动带出)、“申报延期申报期限”。填写完成后,下拉界面至底部,填写“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全部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附报资料界面,将所需要上传的附表资料点击“上传”按钮进行上传,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为必上传项,上传完成会显示“已上传”字样,确认附报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5、完成以上操作后请耐心等待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后续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中查看延期申报的申请是否办结以及是否通过审批。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保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操作步骤
1、纳税人打开“江苏税务”app首页,在【办税】-【提示提醒】中点击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或直接在搜索栏中搜索名称进入该功能。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会自动填入,下拉界面填入经办人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其中经办人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进入缴款情况界面后,纳税人所需缴纳的所有税款信息将一一展现,勾选所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项目信息,同时填写“延期缴纳日期”,请注意所填的“延期缴纳日期”不得超过正常缴款期限三个月,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延期缴纳申请信息填写界面,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基本申请信息,勾选申请情况,并填写申请理由,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5、进入资料上传界面,将所需要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与“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为必上传项,上传完成会显示“已上传”字样,确认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保存”。
6、完成以上操作后请耐心等待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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