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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企业预缴税款税务公告(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建筑服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服务企业预缴税款税务公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服务企业预缴税款税务公告

【第1篇】建筑服务企业预缴税款税务公告

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发生纳税义务或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而异地预缴是为了平衡机构地与项目地之间的税源分配,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不愿意去异地预缴,而是选择在机构地申报缴纳,究其原因嫌去异地麻烦,还要发生差旅成本。

不过根据2023年17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这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讲,在预缴税款时将存在较大风险。

但是!近日小禾欣喜的发现,浙江省、上海市实现省内、市内建筑服务网上自动预缴税款,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实现网上自动预缴税款,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预缴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赶紧往下看~

温馨提示:文章底部小禾将延伸拓展一个知识点(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记得看到最后呀~

01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实现网上预缴

以北京市为例:

一、跨区税源登记:

1.适用范围

如果发生跨区“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两类业务,则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出租不动产”类业务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如果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多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2.流程介绍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3.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1.适用范围

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存在跨区建筑服务项目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可通过该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2.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注意: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如果预缴项目为“建筑服务”,要求至少报送一个,且《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

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预缴申报的项目为销售不动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登录后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说完网上预缴税款的操作步骤,接下来,小禾再为各位延伸一个知识点:关于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的问题。

02

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控制增值税税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小编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根本的原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

【案例1】

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案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9-6)÷(109÷1.09)=3%

再看两种极端情形:

【案例2】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普票,成本费用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1.09)=9%

【案例3】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专票,成本费用为90万元,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1.09)=-1%

由上可知,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均只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二、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进项多销项少,而尾款收取期间,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

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

小禾有话说:

都说建筑行业会计难当,如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防止企业被税务稽查?

小禾推荐“好会计”,它能在发票过期、未认证时预警提醒;发票测算帮助计算应交税额、智能节税,还能一键报税、进销稽核,大数据税负测评监控有无异常项、行业信息比对,防范涉税风险等。

三、从纳税主体看

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加法」,也有可能是「减法」。

也就是说,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03元自产货物,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

a应纳税额0元,b应纳税额18元,税务机关收税18元,a利润103元,b利润97元。

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把b公司的利润(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转移给了a公司,又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

转载自bigsaas云应用市场

【第2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知税”微信公众号

【第3篇】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本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处理: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提示:

① 跨区域涉税事项,按照合同金额填开,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提供决算重新开具,结算金额小于合同提供决算向预缴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预缴税款的依据是实际开票金额;

②正常核销时,在云厅就可以办理,逾期的要去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③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根据项目分别办理的。

④如果工程完工,但质保金发票还未开具,需办理延期,开完质保金发票后再进行核销。

二、增值税预缴表的填写: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首先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这是一张单独的报表,发生一次预缴义务,就需要填报一次,预缴一次。

实务中,预缴的具体时间把握至关重要,逾期不预缴将会面临处罚风险。建筑业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及时支付分包单位款项并取得分包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实际工作中,总包方预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分包方已在本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才允许扣除分包款)。

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

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

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或收到的预收款金额;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支付的分包款金额(含税);第3列“预征率”,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征收率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的计算:

1、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3、其他税种:计算出预缴的增值税后,按照应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无预缴一说),印花税如果在当地已经缴纳,回机构所在地就不再申报。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有些地方还会要求申报个税,如果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或者是“简易计税”明细)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五、机构所在地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预缴税款的时候会填写预缴的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本期已经预缴的税款。一般纳税人首先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三行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如果当期不需要缴税,那么在税局预缴的这部分只需要填写在附表四对应的第2列就可以了,其他不填写;如果当期需要缴税,在《附表四》第2列填写当期全部的预缴税款(包括本地及异地预缴),第4列填写实际需要扣除的预缴税额(需要小于等于主表24栏),然后再将可抵减税额带入主表的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

提示:跨省预缴的税款,有可能在税务系统中提取不到预缴税款的数据,需要携带相关完税凭证明细等资料到主管税局做下信息核实。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第4篇】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资料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5篇】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分录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当期所项目所在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列在'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栏,做为本期机构所在地纳申报表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抵减项。

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跨地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每月/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填列在年度已缴税额栏次中。

建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根据季度或者月度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似乎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6篇】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好消息:增值税网上预缴适用对象扩围啦!

以往只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现在!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网上预缴啦!

那么具体怎么操作呢?一起来学习吧!

首先进入登录界面

登录后点击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系统弹出扣款途径提示框,有“三方协议扣款”及“银联扣款”两种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选择扣款途径后,需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

进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系统将根据数据库比对出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输入预征项目为“建筑服务”或“销售不动产”,并分别录入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或项目地址行政区划等项目信息以及预征项目的销售额、扣除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填写完主税信息后可继续录入附加税数据一并申报。

在正式申报前,可选择暂存申报表,将申报数据暂存,在此状态下纳税人可随时修改申报数据。

通过更新申报表出现以下提示。

在确认最终申报数据后,保存申报表,正式提交,系统提示“申报成功”。至此,增值税预缴申报已完成。

【第7篇】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发生纳税义务或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而异地预缴是为了平衡机构地与项目地之间的税源分配,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不愿意去异地预缴,而是选择在机构地申报缴纳,究其原因嫌去异地麻烦,还要发生差旅成本。

不过根据2023年17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这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讲,在预缴税款时将存在较大风险。

但是!近日小好欣喜的发现,浙江省、上海市实现省内、市内建筑服务网上自动预缴税款,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实现网上自动预缴税款,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预缴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赶紧往下看~

温馨提示:文章底部小好将延伸拓展一个知识点(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记得看到最后呀~

01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实现网上预缴

以北京市为例:

一、跨区税源登记:

1.适用范围

如果发生跨区“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两类业务,则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出租不动产”类业务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如果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多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2.流程介绍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3.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1.适用范围

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存在跨区建筑服务项目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可通过该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2.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注意: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如果预缴项目为“建筑服务”,要求至少报送一个,且《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

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预缴申报的项目为销售不动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登录后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说完网上预缴税款的操作步骤,接下来,小好再为各位延伸一个知识点:关于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的问题。

02

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控制增值税税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小编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根本的原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

【案例1】

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案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9-6)÷(109÷1.09)=3%

再看两种极端情形:

【案例2】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普票,成本费用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1.09)=9%

【案例3】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专票,成本费用为90万元,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1.09)=-1%

由上可知,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均只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二、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进项多销项少,而尾款收取期间,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

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

小好有话说:

都说建筑行业会计难当,如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防止企业被税务稽查?

小好推荐“好会计”,它能在发票过期、未认证时预警提醒;发票测算帮助计算应交税额、智能节税,还能一键报税、进销稽核,大数据税负测评监控有无异常项、行业信息比对,防范涉税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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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纳税主体看

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加法」,也有可能是「减法」。

也就是说,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03元自产货物,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

a应纳税额0元,b应纳税额18元,税务机关收税18元,a利润103元,b利润97元。

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把b公司的利润(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转移给了a公司,又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

小主们,学会了吗?

有任何不懂,欢迎文章底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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