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战疫期间,重庆税务
出台了不少服务举措
支持纳税人复产复工
其中一项是纳税人
比较关心的延期缴纳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
一起来看
↓↓↓
【具体步骤】
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进入“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第二步:
根据系统自动判断,如果不存在可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则会弹出提示并自动退出页面。
第三步:录入申请信息
1. 选择需延期缴纳的税目,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的具体税额和延期缴纳的具体期限。其中申请延期缴纳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应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的期限应在限缴期限之后的3个月内。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具体是指“纳税人当期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余额”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申请日当天纳税人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合计”+“未存入银行账户的现金货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 –“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不得大于等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合计。
3.选择需延期缴纳的税目,填写延期缴纳税额和延期缴纳期限。
4.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按钮将进入附列资料采集页面。
第四步:附列资料上传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的影像资料。
注意:《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必须包括纳税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及该清单内列明的所有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账户对账单》。
2. 请点击页面“+”图标选择文件进行上传,请按页面提示信息进行分类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
3. 是否必报为“是”时,该项资料必须上传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4. 上传份数栏标识了该项资料允许上传的份数。
第五步:确认提交
1.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预审;也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信息后,再回到该页面提交。
2.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询受理状态。
常见问题及解答
1.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多久?
答:三个月
2.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申请书被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加收滞纳金吗?
答:不加收滞纳金。
会员:
我公司2023年6月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款项于2023年12月一次性支付,我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6-12月的费用并在所得税申报时扣除,由于特殊原因与境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款项延期到2023年3月支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应于2023年3月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已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并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扣除的,应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2023年实际支付时扣缴。
一、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2023年2月2日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单位上年度有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申请退付手续费。“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软件操作
自2023年开始,申请退付手续费,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左侧导航栏点击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软件会自动下载结报单,先核对“退付手续费”核对清册,核对无误的,确认结报单,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确认的结报单,作为退付手续费的依据,自动启动退付流程。
具体“退付手续费核对”操作,只需以下四个步骤,即可完成核对确认工作。
步骤一:点击扣缴端左边导航栏“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进入该模块软件会自动下载结报单,手工获取可以点击左上方【获取结报单】按钮,从服务端获取结报单和核对清册;
步骤二:等待数据下载完成后,如图所示
步骤三:可以点击“单户核对清册”查看实际入库明细清单,方便核对数据;
具体如何核对?你可以通过查询你实际申报记录进行详细核对,这里注意结报期限是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是以税款所属期。
方法一:结合扣缴端的“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功能进行比对,核对时候也要注意所属期和税款入库的差异。
方法二:结合单位申报个税的银行对账单,完税证明,进行比对。
步骤四:对结报单和核对清册中的内容核实无误后,点击【我已核对无误】进行结报单确认,即可自动启动退税流程。如果数据核对有误,则需要前往税务大厅核定并确认结报单。
步骤五:点击【我已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对申请手续费金额及接收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确认,若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发起局端退税流程。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即完成“退付手续费”确认操作。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申请确认渠道另有规定的,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另外,“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右上角提供结报单、单户核对清册的【导出】功能。
三、符合哪些条件的单位
可以申请手续费退付?
只要按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就可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
1、符合“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范围。
2、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都能满足以上条件,当然也有例外,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或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确认“退付手续费核对”结报单,视同放弃的。
四、收到的退付手续费,
是否还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1、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收到退付的手续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各地对政策的理解不一,税总和绝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相继明确认为要征收增值税。需要交的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交个税
①如果是发给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免征个税;
②如果公司用于其他用途,比如: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的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需要做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收到税务部门返还,个税手续费账务处理(按缴纳增值税处理)
财行[2019]11号文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可用于您单位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六、常见问题
1、退付手续费确认提示:无满足条件的退库银行账号,请先到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
解决方案:联系税局维护银行账号再操作即可。
2、退付手续费中【接收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为何没有需要选择的账号?解决方案:需要联系税局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查看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善、过期或已更换等,处理完成之后客户端账户才能显示。如您还是有疑问可添加微信15619013090,我们会为您提供免费咨询及技术性服务。
应付税款法怎么计算所得税费用的?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十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例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的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应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以调整计算后,据以确认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疫情的反复对企业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降低成本活下去成为了企业在2023年的主要战略,正确地发票抵扣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财务必备技能,也是为企业谋福利的手段,但大部分财务并不知道哪些发票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一旦操作错误,公司就要承担风险。
以下发票可以抵企业所得税!
这一类可以抵扣的发票是比较多的,也是企业常用的抵扣发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管理费用
里面包括:办公费,如快递费、电话费、物业费等。交通费,如公交车票、出租车票、滴滴打车票等。差旅费,如住宿费、餐费等。福利费,如住宿费、餐费、旅游出行门票等。租赁费,如租车发票、租房发票、设备租赁发票。还有招待费,如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购买礼品的发票。
风险提醒:
1. 工资5000元以上的部分要缴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必须填写完整;
2. 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才可以减免残保金;
3. 招待费不得超过自身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的5‰,孰低原则;
2、销售费用
里面包括:广告宣发费,如宣传费、推广费,等形式的广告公司开具的发票。租赁费,如场地租赁 、设备租赁 、汽车租赁 、会场租赁等的费用发票。其他费用,如铁路运输费、 包装、加固、拼装、改装、捆扎、打包等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票;
风险提醒:
销售费用发票原则上没有抵扣限制,但必须要在合理范围内。
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年度结转扣除。
3、财务费用
里面包括利息支出,如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等。汇兑损失,如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手续费,如银行转账手续费、网银服务费,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
风险提醒:
民间借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借款利率部分。
税金及附加发票
以下这几类发票是最容易出现风险的,请谨慎操作: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风险提醒:
1. 发票需要开具本公司名称和税号;
2.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税率为5%,100万-300万元之间的税率为10%;
3. 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一、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类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因此从税务机关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1:
根据2023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一品税悦补充2:
事实上,手续费的返还不仅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范围还比较宽泛,具体如图所示。
1、代扣代缴税款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都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比如,你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这些都可以按时实际入库的比例申请手续费。
2.代收代缴车船税
这张发票,备注了车船税1800元,这种发生在我们在保险机构购买车辆保险时候,保险机构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规定,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纳税人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这种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手续费返还。
3.委托代征印花税
这张发票含税价只有69870.90,备注上还列明了印花税29.7。怎么来的这个金额?
票面国内运输服务59468.31*万分之五=29.7,按照票面国内运输服务的不含税金额乘以印花税税目货运运输合同的税率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这个就是就是委托代征。铁路部门也可以就此向税务局申请手续费。
总之,以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计入本单位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享受减免税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分情况。特殊情况下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账务处理:
计算应退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收到退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说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我们平时听的最多的其实就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因此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加计抵减平时做个备查台账就行,有了应交税款,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用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计抵减部分,直接抵减的是应纳税额)
银行存款
五、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不涉及收入确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品税悦补充:
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
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之前都是用“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大同小异,没有实质区别,都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会2016 22号文新增设了“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
本文内容参考:厦门税务、二哥碎碎念,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房地产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汇总与分配
房地产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有利因素包括:一是能够将各分支机构之间盈利企业的利润与亏损企业的损失相抵;二是扣除项目的确认不是各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而是由法人企业统一核算,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利息支出等。这样在特定阶段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达到递延纳税及节约资金成本的目的。另外,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避免母子公司因收取管理费而多缴纳增值税。不利因素是,汇总纳税相比母子公司单独申报纳税,实务处理会更加复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销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人、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人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房地产总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看下下面的案例:
总机构在深圳市的昆仑房地产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下属三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以及适用的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昆仑房地产公司相关指标表 金额单位:万元
要求:分析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所得税税额。
分析:
计算过程如下:
(1)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500(万元)。
(2)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北京分支机构分摊比例=(200/1000)x0.35+(600/1100)x0.35+
(500/1000)0x30=41%
天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300/1000)x0.35+(300/1100)x0.35+
(300/1 000)x0.30=29%
山东分支机构分摊比例=(500/1000)x0.35+(200/110)x0.35+
(200/1000)x0.30=30%
(3)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41%=205(万元)
天津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29%=145(万元)
山东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30%=150(万元)
(4)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
企业应纳税额=1000x25%=250(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应纳税额=250x25%=62.50(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应纳税额=250x25%=62.50(万元)
北京分支机构应纳税额=205x25%=51.25(万元)
天津分支机构应纳税额=145x25%=36.25(万元)
山东分支机构应纳税额=150x25%=37.50(万元)。
(5)计算完毕汇总如下表所示。
总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表金额 单位:万元
据以上计算,总机构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如下表所示。
总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金额 单位: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各分支机构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如表1、表2、表3所示。
表1 北京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金额 单位:万元
表2 天津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金额 单位:万元
表3 山东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金额 单位:万元
在营改增之初,为了保证财政格局基本稳定,财税〔2016〕36号文要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2%或者3%的预征率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四年过去了,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个政策予以改进,要么取消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要么降低异地预征率,理由如下:
一是,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意味着不管项目本身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建筑企业的预缴现金流至少要达到总分包差的2%,以总分包差占总销售额70%计算,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现金流大概为1.4%。
尽管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如果项目本身出现留抵或者税负率低于1.4%,这个预缴税款是永远抵减不了的。
也就是说,由于预缴增值税的存在,建筑企业的税负率相当于被设置了一个最低限,即1.4%-2%起步。
目前,很多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出现了一方面进项大于销项,形成留抵,另一方面预缴税款还在不断增加,留抵与预缴并存,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
2023年39号公告引入了留抵退税制度,但退税只能增量留抵税额,且退税比例最高只有60%,对于多预缴的增值税,现行政策只有一条: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当时设计预缴税款的原因在于,防止部分项目所在地争夺税源,因为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在项目地缴纳的,营改增以后按照2%或者3%在当地预缴,也是为了稳定财政收入格局,以防项目所在地要求建筑企业成立异地分子公司,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然而,2023年11号公告第二条出台以后,自2023年夏天到现在,全国各地早已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对外来建筑企业(甚至同省异市,同市异县)大多要求成立分子公司,将税源完全留在当地,既然已经如此,何必还要再保留预缴呢?
综上,为了建筑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请国家财税部门取消一般计税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或将预征率降至1%,至于简易计税项目的预征率,保持与征收率一致并无大碍。
前段时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而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看,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3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3年度和2023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税款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指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如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欠缴,所有未缴的税款,当被作为欠税,税务局会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税收和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追收过期未缴税款。
税务局采取的追税措施
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征收附加费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 %附加费)再加征 10 %的附加费。
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若该第三者属雇主身份的话,雇主在扣除雇员工资时,须遵守《雇佣条例》(第57章)第32(3) 条规定,即雇主在该个工资期中总共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包括其他各项扣除),除于某些指定情况外,不得超过雇员在该期间所得工资的一半。有关《雇佣条例》的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网页 。
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
税务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法院费用、定额讼费及由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
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税务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税务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盘的申请。
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而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
你如何能协助税务局追讨欠税
作为纳税人的你应:
准时交税免罚附加费和追税行动。
即使已提出反对或上诉,你仍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指示于交税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除非我们同意可缓缴该笔税款或其部分。
如你打算离开香港超过一个月,你应在离开香港前办妥清税手续,包括清缴所有应缴税款。
如你有真正的财政困难,你应在到期缴税日之前申请分期缴税。
我们会就实际、合理而有银行月结单、支出等证明文件的还款建议作出考虑。请注意,纳税人必须就于缴税日期后还未清缴的所有税款课缴附加费。
如你更改地址,请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我们你的新地址。
因为这样可以让你能及早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所有报税表和评税通知书。
公司经营不下去准备要注销,本来注销都让很多老板们头疼了,结果账面上仍有留抵税额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其实很多企业在注销前存在留抵税额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注销前还存在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如果企业在注销前还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需要销售变现或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无论是销售还是分配等视同销售,都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留抵税额应先从销项税额抵扣。
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
如果抵扣后还有留抵税额,或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但有留抵税额的,企业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可以依法减除。企业注销前还有的留抵税额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减除。
ps: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种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特别提醒:企业注销时,提供给税务的资产负债表上除了货币资金、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这三个会计科目可以留有余额,其他会计科目余额必须为0。
那么,企业注销时账面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申请退还呢?
关于留底税额退还,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不同,留底税额处理也不相同。
如果企业是因为终止运营办理注销,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如果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再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企业因异地搬迁办理注销,原则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如果企业因资产重组办理注销,原则上,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继续抵扣。
关于企业注销留抵税额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属于增值税层面的两种纳税主体,而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概念是所得税的范畴,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年纳税所得额≤300万),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以下有关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如下表所示:
纵观国家减税降费之一的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方面,即纲领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再结合日前于3月14日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至此两档式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进一步下调。
小型微利企业按档分段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①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②从业人数≤300人;(从业人数=有劳动关系职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③资产总额≤5000万;
2.低档: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2.5%*20%=年应纳税所得额*2.5%【12.5%是税基减免,20%是税率减免,实际税率2.5%,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中档:10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25%*20%=年应纳税所得额*5%【25%是税基减免,20%是税率减免,实际税率5%,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企业所得税
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总机构预缴税款: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4、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
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除正常报送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2、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3、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5、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二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
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就地预交就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税,年终再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抵减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预缴--指季度结束,就截止到本季度末的利润总额累计预缴所得税。查账征收。
定率征收的企业是按截止到本季度末的营业收入累计预缴所得税。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一季度)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以前季度已经预缴数=本季度实际应补缴数(二、三、四季度)
如何预缴--季度末,向税务机关做所得税申报,缴纳(自核自缴),年度终了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出售在建中的开发产品,收取预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目前的税法要求,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预缴后的增值税是否能退还呢,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预缴的税法政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当期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1+9%)*3%。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2023年5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9%)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预缴税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申报表表间关系
(1)预缴时: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列“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行次,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2)预缴抵减时: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表间关系:主表28栏本月数=附表四第四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四、现行政策口径下增值税预缴税金能否退还分析
1、持续经营状态
按目前的政策口径,正常经营期内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因此即使当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未抵减余额的,也只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目前没有文件规定相应的多预缴的增值税清算退还政策及退还预缴税金的操作流程,因此持续经营期中并无法实现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
2、注销清算
在目前各地对房地产项目限售价的趋势下,不动产转让现行税率降为9%后,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此时当项目公司楼盘清盘后申请税务注销的,能否退还未抵减的的增值税呢?
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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