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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的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非居民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如有多缴税款需要退税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手续。
02
问:不按期参加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有何法律后果?
答: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03
问: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涉及到哪些政策文件?
答:参加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可学习参考以下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告一段落。如企业缴税后发现因计算错误、未适用优惠政策或其他情况等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自结算纳税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递交申请后,税局有义务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退还多缴税款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且没有3年的时间限制。减税降费实施以来不少地方税局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了排查和主动退税。但税局发现并退税的情况不计算退税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3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7号,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3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全面落实上述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据此类推。
【例1】甲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3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
400
所得减免
300×50%=15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0
应纳税所得额
400-150=250
应纳所得税额
250×25%=62.5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
100×(25%-12.5%×20%)+(250-100)×(25%-50%×20%)=4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a=45;
b=45×[(300×50%)÷(400-150)]=27;
a和b的孰小值=27
应纳税额
62.5-(45-27)=44.5
【例2】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3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乙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
1000
所得减免
100+1200×50%=70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0
应纳税所得额
1000-700-200=100
应纳所得税额
100×25%=2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00×(25%-12.5%×20%)=22.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a=22.5
b=22.5×[(1200×50%)÷(1000-700)]=45
a和b的孰小值=22.5
应纳税额
25-(22.5-22.5)=25
【例3】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3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2种处理方式,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
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部分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后所得
500
500
所得减免
300
300+150×50%=375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
20
应纳税所得额
500-300-20=180
500-375-20=105
应纳所得税额
180×25%=45
105×25%=26.2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00×(25%-12.5%×20%)+(180-100)×(25%-50%×20%)=34.5
100×(25%-12.5%×20%)+(105-100)×(25%-50%×20%)=23.2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
0
a=23.25
b=23.25×[(150×50%)÷(500-
375)]=13.95
a和b的孰小值=13.95
应纳税额
45-34.5=10.5
26.25-(23.25-13.95)=16.95
在例1、例2情形下,企业应选择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例3情形下,企业不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只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最大优惠力度。
综上,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时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可以同时享受两类优惠政策时,建议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二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申报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纳税人再手动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五、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了,大家汇缴工作是否都有顺利完成呢?对于有些企业来说,此时的完成还不算真正的结束,多缴的税款还未退回怎么能算画上完整的句号呢?那么这些办理多缴税款退税相关问题一定要清楚。
首先纳税人形成的多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那么,对于形成的多缴税款该如何办理退税呢?
1、纳税人可以选择税局现场办理,携带所需材料前往税局大厅,提交资料,经核实相关信息,确认办理结果。
2、部分地区可以进行网上办理,以上海地区为例,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申报纳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填写表单,等待办理情况通知书。
审批通过后,纳税人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另外关于办理退税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一照一码纳税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另外退税的流程和资料各地要求有所差异,各企业还是要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之前还有财务朋友来问这部分多缴税款可以加算利息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由于此类税金在征收时计税依据准确,汇算清缴时补税不加收滞纳金,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对于汇算清缴后退回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首先,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后应退回税款的金额大小,对企业会计报表影响是否重大来判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但对于是否影响重大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标准,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家企业每年利润上亿,那么补缴几十万的所得税对报表也是没有重大影响的;如果企业每年利润只有几万块,那么即使补缴的所得税只有几千块影响也是重大的。判断清楚后,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参照:
方案一: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录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对会计报表影响不大,计入当期损益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需要同时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如果计入了当年损益,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应作为本期数。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明确了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2023年5月底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举例】
纳税人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
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
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举例1】
纳税人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
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举例2】
纳税人m,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
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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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从3月开始,纳税人可以在个税app做汇算清缴了,纳税人做汇算清缴,无非就这4种情况:补税款、无须补退税款、退税、免税。
练练最近几天指导好几位好友在个税app做汇算清缴,3位好友汇算清缴的情况都不一样。
现在分别说明下以下几种的情况:
1、纳税人a为自由职业者,2023年度取得劳务报酬76000万元,通过扣缴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320元,可抵扣的专项附加扣除18000元,今年3月汇算清缴产生退税款17320元。(计算过程略)
2、纳税人b在同一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44000元,应缴税款、已缴税款为5376元,因专项附加扣除未抵扣,产生退税1800元。
3、纳税人c在两处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44000元,应缴税款5736元,已缴税款3255元,因专项附加扣除未抵扣可以抵减1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故产生补税:5736-3255-1800=681元
4、纳税人d在两处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90000元,已缴税款255元,汇总申报后应缴税款850元,应补税款595元,补税金额超过400元,但总收入未超过12万,所以免补缴税款595元。
当然对于很多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的工资薪金收入,而且专项附加扣除已抵扣,那么一般不会产生退税补税。
总结:
1、纳税人如果在当年(2021)有两处或以上有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除外),且收入超过12万,期间月份没有断发工资,且专项附加扣除已抵扣的,那么可以确定此纳税人汇算清缴时会产生补缴税款。
2、纳税人如果选择专项附加扣除自行申报的,而且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那么此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很可能会产生退税款。
3、纳税人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于税率不同,那么做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必然产生退税款。
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到3月31日止,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果有两处或以上的收入,还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进行汇总申报。
需要申报c表的纳税人, 一般会产生补缴税款。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当年分别在不同的律所任合伙人,或合伙人既是总所的合伙人,又是分所的投资人,即在总所及分所都取得了收入,那么需要汇总申报c表。具体示例略。
vivian_lin 编辑于2023年3月18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
纳税人在季(月)度预缴申报期间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
可能高于年度汇算清缴的税款
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呢?
案 例 分 析
例如:a公司2023年度季度预缴申报实际利润额50万元,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调整等事项后,实际应纳税额40万元,2023年度多缴税款10万元。对上述情况如何处理?
此问题涉及到纳税人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即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实行分期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一、办 理 流 程
二、报 送 资 料
办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需要的资料分为必报资料和条件报送资料。
必报资料:《退(抵)税申请表》。
条件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1、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2、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3、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需提供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和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
4、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需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三、注意事项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退税注意事项:
1、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类型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等,此处应选择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4、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5、退税方式包括抵欠,退税、先抵后退等,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四、财务处理
收到退税后,通过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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