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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款怎么记账(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3 08:53:03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收到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收到税款怎么记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收到税款怎么记账

【第1篇】收到税款怎么记账

来源:会计学堂

11

导读:收到税款退后怎么记账?有的企业是符合国家税款即征即退的原则的,因此会在刚交税不久之后就收到了税款的退还,那么这个时候该如何记账呢?这个时候有一个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从哪里来,还到哪里去,请看下文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详细内容!

收到税款退后怎么记账?

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一)税收返还会计处理的原则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与《规定》中关于流转税返还会计处理的规定精神基本相同:

1.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帐原则是'从哪即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生产企业的收到先征返还的消费税,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损益科目,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收到退税时,也应记入计税时挂帐的应收项目.

2.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退税或税收返还时不宜再记回销售收入中,所以按规定应记入补贴收入.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因为本企业并没有计算交纳消费税,但消费税已在生产厂家交纳而包含在买价中,所以计算退税时应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

(二)税收返还的具体会计处理

1.增值税

按照《规定》、《通知》的要求,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消费税

按照《规定》、《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3.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应当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上文小编介绍的收到税款退后怎么记账这个内容大家都了解清楚了吧,关于这个内容的原则是交税的时候钱放在哪个科目,退税的时候也是记在哪个科目,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2篇】收到的退税款计入

导读:收到的税费返还计入什么科目?这个问题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复杂,为了帮助更多的人能够快速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们一一进行解答。具体的内容详情请仔细阅读全文。

收到的税费返还计入什么科目?

答:收到的税费返还计入营业外收入

十六、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收到的税费返还在平时做账时计入哪个科目?

收到的税费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 5203 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篇】企业收到代征税款手续费

一、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2023年2月2日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单位上年度有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申请退付手续费。“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软件操作

自2023年开始,申请退付手续费,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左侧导航栏点击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软件会自动下载结报单,先核对“退付手续费”核对清册,核对无误的,确认结报单,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确认的结报单,作为退付手续费的依据,自动启动退付流程。

具体“退付手续费核对”操作,只需以下四个步骤,即可完成核对确认工作。

步骤一:点击扣缴端左边导航栏“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进入该模块软件会自动下载结报单,手工获取可以点击左上方【获取结报单】按钮,从服务端获取结报单和核对清册;

步骤二:等待数据下载完成后,如图所示

步骤三:可以点击“单户核对清册”查看实际入库明细清单,方便核对数据;

具体如何核对?你可以通过查询你实际申报记录进行详细核对,这里注意结报期限是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是以税款所属期。

方法一:结合扣缴端的“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功能进行比对,核对时候也要注意所属期和税款入库的差异。

方法二:结合单位申报个税的银行对账单完税证明,进行比对。

步骤四:对结报单和核对清册中的内容核实无误后,点击【我已核对无误】进行结报单确认,即可自动启动退税流程。如果数据核对有误,则需要前往税务大厅核定并确认结报单。

步骤五:点击【我已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对申请手续费金额及接收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确认,若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发起局端退税流程。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即完成“退付手续费”确认操作。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申请确认渠道另有规定的,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另外,“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右上角提供结报单、单户核对清册的【导出】功能。

三、符合哪些条件的单位

可以申请手续费退付?

只要按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就可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

1、符合“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范围。

2、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都能满足以上条件,当然也有例外,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或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确认“退付手续费核对”结报单,视同放弃的。

四、收到的退付手续费,

是否还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1、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收到退付的手续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各地对政策的理解不一,税总和绝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相继明确认为要征收增值税。需要交的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交个税

①如果是发给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免征个税;

②如果公司用于其他用途,比如: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的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需要做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收到税务部门返还,个税手续费账务处理(按缴纳增值税处理)

财行[2019]11号文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可用于您单位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六、常见问题

1、退付手续费确认提示:无满足条件的退库银行账号,请先到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

解决方案:联系税局维护银行账号再操作即可。

2、退付手续费中【接收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为何没有需要选择的账号?解决方案:需要联系税局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查看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善、过期或已更换等,处理完成之后客户端账户才能显示。如您还是有疑问可添加微信15619013090,我们会为您提供免费咨询及技术性服务。

【第4篇】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会计分录

做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由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多了,多退少补,企业收到退税款怎么做会计分录?反之,需要补缴税款又是怎么做会计分录呢?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分录所用的科目又会有哪些不同呢?具体的介绍资料如下.

一、企业补缴税款怎么做会计分录?(实行企业会计准则)

1、计提税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补缴税款怎么做会计分录?(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退税则做与补税相反分录即可。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怎么做会计分录?(实行企业会计准则)

1、如果在本年度退回的情况: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结转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本年利润

2、如果退的是以前年度的情况: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政策退税的处理:

按'政府补助'处理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所得税退税

知识拓展: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才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以前事项的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即无需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即可,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退税、补税的会计分录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小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美虹

【第5篇】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

增值税留抵退税正如火如荼进行,已经享受了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如果要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税2023年14号),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满足“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无法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2.如果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判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关键词:

“一次性”“全部缴回”

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或者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缴回申请】,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1.在搜索栏输入“留抵退税(即征即退)缴回申请”,可快速查找;

或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缴回申请】;

2.点击进入,页面提示您“请选择您要办理的业务”;

3.选择需要缴回税款的相应功能,进入填写申请表,提交成功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即可。

同时,还要关注: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电子税务局操作模块同“即征即退缴回”,即【留抵退税(即征即退)缴回申请】

操作关键

1.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2.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您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存在政策疑问或者难点怎么办?

1.欢迎您加入“陇税雷锋”全员帮办征纳互动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点对点“问”的渠道,面对面“办”的服务。

2.拨打12366进行政策咨询。

3.拨打0931-8112366电子税务局热线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求助”网上咨询,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第6篇】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款时

珠海鸿瑞(a20589.sz,839036.nq)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于2023年11月收到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11-03】详细披露如下:

二、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原因及相关影响,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一)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

2023年发行人产生税收滞纳金128.45万元,对应事项如下:

1、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发行人按照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要求补正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2)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采购合同印花税的情况,应补缴印花税5.2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5万元;(3)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的情况,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97万元;上述事项发行人合计补缴税款392.1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8.05万元;

2、因发行人取得的发票未通过认证,相关的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并补缴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0.4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缴纳128.45万元的滞纳金。

(二)产生上述税收滞纳金的原因

1、原税务处理参照的法规

对于发行人收到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部分,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意见后主要按以下两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该规定与发行人享受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该项规定第五款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执行过程

发行人自2023年起,在取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中扣除,在第六年时针对未发生支出的部分调增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税务处理未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发行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并下发了《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珠税二分局评质【2020】1014号),并于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发行人对收到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按照在取得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发行人根据纳税评估税务事项补缴了各期的税款与对应的滞纳金。

3、原因

因上述税务处理事项产生滞纳金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财务人员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构一直未提出异议;但在本次纳税评估时,发行人财务人员与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在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上存在差异,不存在公司故意推迟纳税的情况。

发行人因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其他事项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合计为5.62万元,涉及金额较小。

(三)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应的相关影响

针对即征即退增值税补缴所得税事项,发行人在以往年度会计处理时,已在各年度计提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次因未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缴纳相关税收,产生滞纳金122.83万元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2023年、2023年补缴增值税、印花税的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调整发行人2023年、2023年财务报表,在补缴税款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缴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对应的滞纳金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

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发行人已于2023年11月根据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补缴所得税378.14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印花税5.28万元、滞纳金128.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23年修正)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主管税务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分别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4月2日、2023年8月9日出具了《涉税征信情况》证明:报告期内,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因上述事项缴纳滞纳金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明税解析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综上,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应注意,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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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未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案情简介】 a外贸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a将加盖好印章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委托单及空白合同交由b公司,由b公司具体办理出口退税事宜,出口退税款100余万元退还到a公司账户。本案惊奇之处在于:

一、b公司负责人被判骗取出口退税罪,a外贷公司负责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同一笔退税款被追回两次。b公司被判处出口退税罪,并追缴退税款100余万。a公司被税务机关追回退税款100余万,并处1倍罚款。

三、税务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未举证质证被法院认定为瑕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时,税务机关应该就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进行举证,并进行质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但法院判决时,认为税务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未举证,并不是违法行为,只是瑕疵。2023年再审判决书原文如下:

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时,应当出示事实证据材料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本案中,根据xx国税局2023年4月22日的听证笔录记载,在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并未就认定上诉人某泰公司违法行为的所有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质证,仅是基于案件处理的违法事实具有性质相同、证明方式一致等因素,采取了由调查人员概括举证并按照骗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虚假两个类型各取一单进行详细解读的方式。但考虑到该案调查周期比较长,形成的证据材料比较多,且在稽查审理期间,被上诉人xx国税局已应某泰公司的要求,多次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论证,比较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某泰公司的陈述、申辩,故被上诉人xx国税局在听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属于程序瑕疵,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

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七款规定,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政处罚法》第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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