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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多缴税款退税(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发现多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发现多缴税款退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发现多缴税款退税

【第1篇】发现多缴税款退税

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了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在办理完成后发现多缴税款怎么办,如果没有按期完成怎么办?今天这期内容,统统为您解答啦!

01

问: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的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非居民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如有多缴税款需要退税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手续。

02

问:不按期参加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有何法律后果?

答: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03

问: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涉及到哪些政策文件?

答:参加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可学习参考以下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以上是关于多缴了税款申请退税的几种情况,哪有没有多缴税也能退税或是可以合理合法让企业少缴税的途径及方法呢?企业开源和节流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其实扮演的是同样重要的角色,尤其在经历了疫情洗礼后,大多数企业更面临着突破困境的现实挑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推荐以西南地区某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为例,当地政府为响应国家号召发展经济,协同当地工商、税务、财政一起出台了总部经济招商政策,大力招商国内任何地区优质合规的企业,鼓励企业到园区享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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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80%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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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服务行业,企业所得税是占比最大的,在经济开发区里,当地出台核定征收,服务行业25%的查账征收变为综合税负1%-1.8%%的核定征收(以开票额为准),例如开票100万,最高缴纳所得税1.8万,综合税率也只有2.86%,无需开基本户 ;无需投资人到场;可以不用建账;一周办理完毕!帮助企业做出合理税收筹划。更为方便的是所有工商税务事宜由园区专人代办,法人无需奔波繁忙,注册好之后企业自行保管营业执照及三章.

【第2篇】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部分管理费用实际上属于业务招待费,但a公司按一般费用申报全额扣除,此行为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列支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此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此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对外赠送货物用于宣传,未视同销售导致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中央空调单独按固定资产核算,但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计入房产原值,此行为导致少缴房产税。

销售部门合同信息未及时传递财务部门,导致少缴部分合同印花税;

……

上述行为不属于偷税,且在追征期内,税务机关给出处理意见:追缴上述少缴税款。

处罚呢?税务机关认为,该行为不在处罚范围内,无须处罚。理由:纳税人上述行为不属于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这样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征管法本义,存在执法不当问题。

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且有申报义务的情况下,少缴税款的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明知自身有纳税义务和申报义务,仍故意采取各种手段掩盖纳税义务或拒不申报,此行为,是对税收秩序和税收公平的极大破坏,毫无疑问,应当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罚,达到必要的条件,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知道自身有纳税义务和申报义务,主观上也是想正确申报,但由于非故意因素、自身过失等导致少缴税款,如,计算错误,政策理解错误等等,这类行为虽同样造成少缴税款,但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第一种情形,所以,虽然同样要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程度要轻,当然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好比开车闯红灯,这种违法行为,同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故意的,如,明知红灯已经亮起,仍执意前行;另一种过失导致,如视力差、能见度差等。针对二者的处罚,显然有差异。

故意和过失导致少缴税款,对应的条款分别是63条和64条。a公司存在的问题,均属于过失,征管法释义有解释:64条第二款适用情形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应当根据64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有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情形的,可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这属于处罚的自由裁量)。

如果对a公司上述行为不进行处罚,则此结果引向一个不好的结果:只要不是故意导致少缴税款,过失违法的成本几乎为0!这当然会导致劣币驱除良币,税收不公平,纳税人纳税遵从度降低!

l《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人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l《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

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第3篇】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

1、误收多缴退抵税应如何办理? 一、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2.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三、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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