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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税前扣除哪些税金(11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税前扣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能税前扣除哪些税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能税前扣除哪些税金

【第1篇】不能税前扣除哪些税金

很多人的印象中,罚款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以前的交通罚款单,上面都有一行字,不得报销。也就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这一部分的支出,需要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白话理解就是,罚款在会计处理,可以认定为支出。会计利润100万,其中罚款的1万,已经包括在各项成本费用类支出里。在所得税申报时,要调整1万元,也就是要按101万缴纳所得税。

准确理解一下,税法上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没收的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指的是,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的罚款、滞纳金,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银行贷款产生的罚息,经济合同产生的违约金、罚款、赔偿金,免职员工的赔偿金等等经济行为的惩罚性支出,都是可以税前认列为成本费用支出的,而且是不需要发票的。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作为入账依据。

**谢谢您看完全文,能不能给个关注,感谢。给我留言,我们一起讨论财税问题。

【第2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

注:黑体字部分为重点内容,便于大家阅读掌握;斜体字部分主要为作者解读分析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又临近年底了,企业主和财务负责人这时候最关心的是企业财务决算业绩是否能如期完成,税负如何平衡,关键是抵税的发票等扣除凭证是否足够、合规。前段时间本号发布了《企业财务决算哪些事》中提到了在财务清理时,要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事项进行提前筹划安排。增值税负平衡是公司每个月都要做的事情,财务人员操作都比较熟练,一般都会提前安排规划。年度企业所得税负平衡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完成即可,时间充裕多了,可以把各方面因素都考虑得更充分一些。

今天就大家关心的发票等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共同学习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类型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工资表、成本计算汇总表、费用计提计算表、出入库单、付款审批表、收款收据等,所有表单由制表人、复核人、审批人等签章,常用的凭证格式可以由公司统一制定,填制、审核等管理流程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进行规范,并一贯遵照执行。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税务代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财政票据、海关关税完税凭证、成本费用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二、管理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要求,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三个原则反映的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要具有实际发生的真实性、与收入有关的相关性、符合常识、逻辑或行业特点的合理性。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裁判文书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这些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建立台账或相关档案,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在日常核算中,为防止凭证丢失、遗忘等情况发生,除建档备查外,可在会计核算时将相关资料与扣税凭证相关的关键信息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钉在凭证中保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不同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

(一)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免税或未达到起征点并不能成为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企业是可以自行或税务代开免税发票。企业应谨慎把握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取得发票的尺度,首先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按次发生的在500元及以下无发票的可以付款收据和其他证据作为扣除凭证,发生次数不应该过多;其他的应一律取得税务代开的免税发票、签订合同。

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并支付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时,如果支付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款项,应代扣代缴个税,除非取得的代开发票显示已经缴纳相关代扣代缴税款。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非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违约赔偿可以赔偿款支付凭证、收款收据作为扣除凭证,将相关的原合同、诉讼判决书等留存备查。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取得时间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五、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2.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在5年内追补扣除,对企业的非主观性原因未申报行为表现出了很大的容忍度。但如果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进行了税前扣除违反了办法第十三条,况且上条已经给了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的宽限期,后续即使在5年内取得了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仍然存在很大税务风险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尽早进行更正申报,及时补缴税款。

六、凭证分割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现实中也存在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需要分割的情况,常见于合署办公的关联方单位以其中一个单位(主体)名义发生有需要共同分担的支出,也是可以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存在无法抵扣的问题,可以由主体单位向其他单位开具发票、其他凭证进行转销售的方式进行分配。

独立交易原则也是市场化交易原则,要求支出分割的数量要公平合理,价格要公允、同质同价,不存在人为故意转移税负的情况。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照规范执行。

【第3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答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相关的热点问答公布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

01

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02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 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03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04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05

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6

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

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8

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9

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0

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4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

众所周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并无金额上限限制(国有企业须执行政府规定限额)。但是,也不是说,账上列了多少工资薪金支出,就能税前扣除多少。形式各异的工资薪金发放,如何才能有效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正确扣除呢?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我国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界定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定条件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规定,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备的法定条件:

1、实际发放

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要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度的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否则不可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分情况具体来讲:

(一)2023年12月计提工资,12月当月发放;自然可以税前扣除。

(二)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1月发放,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三)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4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还是可以税前扣除。

(四)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发放,则不得税前扣除,须纳税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上笔工资,2023年7月发了,则仍可追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扣除;并对相应所得税额进行退抵处理。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从而得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支,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即使该款项已经在当期收支,不可作为当期相关收支。

2、发放的工资薪金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员工制度,工资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制度的薪金水平是符合当地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对比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发的工资薪金是固定或有序调整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若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履行了个税的代扣代缴。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工资薪金不是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达到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工资薪金员工确实已收到的。

注意: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五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属于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则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问题讨论:若公司支付工资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后续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因税务机关检查等原因)补扣了个税,这样还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补扣,但这属于纠正错误;不能改变“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既成事实。(注: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4、符合“相关性”原则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人员对应岗位

计提工资薪金,应当对应员工岗位,计入相应科目。比如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自可依法税前扣除。但如基建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后期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就不能在发生时直接税前扣除了。

6、劳务用工之区分

劳务用工,关键在于是否直接向员工发放:如果直接向员工发放,就是工资薪金;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派遣人员发放),那就是劳务费用。

7、支出项目与福利不同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这个福利性补贴,是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比如按月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这些算是工资薪金。

但是比如年节给员工发红包,这肯定不会纳入工资表,也不是每月都发的,这就是属于职工福利,受到14%比例限制,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了。当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种职工福利也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8、扣除凭证乃是另一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许多人只关注上面各项(实体),而不关心扣除凭证(程序);更常有人拿税法第八条说事(实际发生就要扣除,不管凭证)。任何一项税前扣除,都需要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要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进行辅证。对于工资薪金也是如此,要有工资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支出依据”)、银行单据(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付款凭证”)、劳动合同(这个不用每月都附,但显然应当有,通常人资部门或者档案部门保管)、个税扣缴申报资料(电子申报当然也可以,能查到即可)、工资计算依据(计时、计件等记录,工资表能反映则不必另行重复)等。

三、工资薪金方面没有税务风险需具备以下三大证据链:

一是工资制度;

二是代扣代缴个税;

三是工资表及银行付款凭证。

否则有存在虚列工资风险。社保现在划入了税务管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成功进行了合并,工资证据链不充分,分分钟会被抓现行。

【第5篇】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金

作者:小晟

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要求及标准,财务在企业做汇算清缴时对于部分调增项不是很清晰明白,下面我们就谈一下“滞纳金”是否一定不可以税前扣除?

01

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很多小伙伴肯定会义正言辞说“不可以”,因为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那么我们看一下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目前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其他滞纳金原则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同时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需要通过“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条件再做具体判断:

产生的滞纳金“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

产生的滞纳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对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滞纳金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及时纳税调增处理,避免留下税务风险。

例如:

(1)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同时社保费用属于可税前扣除项,所以社保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但是大家需要注意各地政策也有不同,需以当地口径为准!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规定外的商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也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但同时也不属于可税前扣除项,所以此类商业保险的滞纳金是不可税前扣除。

02

如何账务处理

(1)滞纳金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2)不可税前扣除的滞纳金汇算清缴调增账务处理:

① 税金计提分录: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所得税

② 补交税金:

借: 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③ 结转税金: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6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有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4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5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7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7篇】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核心提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那么,税前扣除项目必须有正式发票作为依据吗?那可不一定!

一、有关工资及奖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应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有关社保及工会经费

公司提取的社保、工会经费上缴,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有关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四、有关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有关利息金额计提正确即可,而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五、有关财产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企业的库存商品盘亏、霉烂、现金被盗等情形。《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由资产拥有的国资委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其他企业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的监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备内、外部证据的监控。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六、有关支付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七、有关罚款支出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罚款不涉及具体纳税行为,因此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八、有关农作物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由纳税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取得此收入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不需要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九、有关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自建厂房,材料自购,现工程结束,要转入固定资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纳税人自建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也就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相关的自建行为也就不需要开票,纳税人可以凭借自购材料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十、有关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折旧

接受赠与方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十一, 有关未峻工决算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由于尚未取得工程款发票,因此公司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待工程决算并取得发票后,才能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所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十二、有关支付境外企业劳务费用

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不过,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十三,有关计提六项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截至2023年12月底,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第8篇】可在税前扣除的税金

公司员工出差,回来拿一堆票据要求报销。其中最多的就是车票,到底那些票据可报销,那些又能抵扣进项税,抵扣多少。那些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票据上要有付那些信息,让我们很是头疼,在这小编和大家好好缕一下。

1、出租车机打普通发票

这是我们最常见的打车票,一般出租车提供的即这种票据。这种打车发票属于通用机打发票,是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一种。既然是普通增值税发票,那就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但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增值税抵扣: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会计入账: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所得税前抵扣:可以进行抵扣,发票背面需写清事由及上下车地点。

2、网约车普通发票

可低进项税。网约车虽然不会下车就给票据,但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网约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进项抵扣的。网约车普通发票是可以按照发票载明的税点进行进项税扣除的。

增值税抵扣:属于特殊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照3%(发票载明)的税点进行抵扣。(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不能错误)

会计入账: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所得税前抵扣:可以税前扣除。

其他要求:有很多会计朋友问,是否可以要求滴滴开具增值税专票。这里小编告诉您,滴滴开具不了专票。因为面向自然人的出租车、零售等行业,不能开具专票,只能开普通发票。

3、网约车充值发票

在网约车平台进行充值后,也可以向网约车平台索要充值发票,但充值发票是没有纳税额的发票。自然也就不能进行抵扣。

增值税抵扣:没有进项税不能抵扣。

会计入账: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所得税前扣除: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根据最新的税法实施细则,航空客运电子客票行程单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免税项目,其金额不涉及到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票价与燃油附加费属于含税价。

可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

可抵扣金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例】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则进项税抵扣额如下:

(3520+20)÷(1+9%)×9%=292.29元。

纳税申报时,在红框标记处填写客运抵扣额

抵扣注意事项:

1、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行程。

2、全部行程需在国内。(港澳台也不能扣除)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必须载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此人应为本公司已经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

5、火车票的抵扣

火车票即可抵扣进项税,也符合税前扣除凭证要求。火车票的进项税抵扣与航空行程单相同,票面价格为税票合一的价格,可抵扣额计算公式如下:

可做进项税抵扣额度=票面金额÷(1+9%)×9%

增值税的申报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火车票抵扣注意事项:

1、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行程。

2、全程在国内,国际车票只能抵扣国内部分。雇佣外国员工发生在国内的车票也可抵扣。

3、车票信息必须是公司签订合同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

4、车票发生必须与公司经营有关,员工探亲、高管旅游等车票不能税前抵扣。

6、载有客户信息的公路、水路客运票

载有客户信息的公路、水路客运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抵扣额计算公式如下: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增值税抵扣填报如上。

客运票票抵扣注意事项:

1、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行程。

3、车票信息必须是公司签订合同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

3、车票必须载有客户信息,手撕票或没有客户信息的票据只能作为入账凭证不得抵扣。

4、车票发生必须与公司经营有关,员工探亲、高管旅游等车票不能税前抵扣。

7、涉客运票的账务处理

1、入账

可抵扣的客运发票按去除进项税后的数额入账,不可抵扣的客运发票按票面额入账。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2、调账(去进项税)

原来认为可以抵扣的客运发票,最后申报时被驳回不能抵扣,则不可抵扣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调账(增进项税额)

前期将可抵扣的客运发票,计入到“差旅费”中,按照会计差错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红字负数)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9篇】所得税前扣除税金

1....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能。汇缴应作纳税调增

2...无形无形资产入股交什么税?

专利使用费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等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除以(1+税率)乘以税率

3...股权比例怎样合适:

大股东 通常在40%~60%

合伙人 一般在10%~20%

投资人 15%~30%为宜

核心员工 5%~10%%即可

4...公司使用员工的汽车,保险费,车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使用车辆发生的油费,过桥过路费,修理费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折旧费,均不予扣除。

5...公司没有收到进项发票,能在发票平台勾选抵扣吗?如果发票抵扣了,却一直没有收到进项票,怎么处理?

答:只要是真实的,可以抵扣,以后再把票要过。

【第10篇】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有哪两种方式

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个人所得税怎样缴费

1、如果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从工资里扣除来缴纳。

2、无扣缴义务人的,需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4、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零申报怎么报税

1、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去税务局,交0报的纳税申报表3份,后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2份,给税务大厅一份纳税申报表,给专管员1份纳税申报表,1份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在这些表上盖公章,就可以了。一般就不需要网上报税,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则要网上报了,不要税务登记证。

2、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需要任何资料,但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需要填,纳税申报表也要填,只不过在销项减进项后,你本月的纳税额应该是0。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全部填0,然后网上申报即可,也可以电话申报。

个人所得税两种扣除方式

两种方式都可以,您可以使用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申报方式。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可以使用扣缴端软件,获取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在这种方式下,您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如果您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种扣除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11篇】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

企业出差补助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员工出差通常都有出差补助(出差津贴),因为出差时比一般的正常坐班等要辛苦,因此出差补助(出差津贴)也是正常的支出,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合理”如何确定呢?参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规定:“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省市区也有类似的执行口径,税务实践中对于补助的“合理”标准基本上都是以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为最高限制,只要没有超出标准的出差补助,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

因此,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出差补助(差旅津贴)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

当然,对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出差补助,即便是在形式上满足了相关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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