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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车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1篇】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第2篇】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为深入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大力推广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税务局继在全省县域率先启用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后,于近日落户全省县级税务部门首个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

3月20日上午,大通县居民刘先生通过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系统顺利完成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挺方便的,按照提示一步步操作就可以了。”刘先生说。据了解,纳税人只需带齐相关资料,在自助缴税终端录入车架号,核对车辆发票信息,确认申报和缴费信息,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扣缴税款,扣缴成功后随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通过自助缴税终端,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不用再到前台窗口,整个自助终端操作过程仅需要3分钟,平均要比窗口办理快3-4分钟,同比提速100%,既提高纳税人的办理效率,缩短等候和办理时间,又减轻税务机关前台的征收压力,实现“双赢、双减负”目的。

在自助缴税终端投入使用初期,税务人员还会在现场辅导纳税人使用该设备,及时提示纳税人需核对的申报信息,避免因申报信息有误而影响办税效率。

之后,大通县税务局还将在大通县行政服务中心推广运用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以有效破解汽车销售旺季期间车购税“缴税难、等候长”的问题。

来源:青海新闻网

【第3篇】外交人员自用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8、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

10、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

11、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1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例1:依据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是(abcd)。

a.国家机关购买车辆正常缴纳车辆购置税

b.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 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车辆购置税

c.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车辆购置税

d.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购买的自用小汽车免车辆购置税

例2: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地铁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

b.挖掘机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

c.载货客车正常缴纳车辆购置税

d.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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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车辆购置税工作总结

车辆购置税法

一 、车辆购置税一定是使用!使用!使用!才交,比如销售公司购买过来准备卖掉,那是不用交的。

二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核定。(注意:是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

三 、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70%计算!

四 、下面一个是高能!高能!之前讲的问题,这个有点冲突:

(1)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 10 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 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 10%;未满一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 格;使用年限 10 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 0.

但是我们书上又写了这个规定: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到底是用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还是最低计税价格?

我们采用第一种,用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

【例题 9】某特殊人士购进车辆免税,于 2011 年 2 月购进,支付了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 30 万元;2015 年4 月将该车辆转让给我国普通公民使用,成交价 18 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这应当补交车辆购置税,请问计税基础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 10 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 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 1 年扣减 10%。

该车辆的计税价格=30÷(1+17%)×(1-4×10%)=15.38(万元)。

五 、关于价外费用的特别提示

(1)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 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并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 购置税。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5篇】车辆购置税退税制度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6篇】最新车辆购置税申报

5月27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的统一要求,我省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届时,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核查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核查一致后予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上牌全流程的电子化、无纸化。

为了确保车主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业务,自6月1日起,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主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月1日起,如果车主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以自行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多元化办税平台查询、打印。

自7月1日起,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来源:山西晚报

【第7篇】车辆购置税如何办理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我们将陆续为您梳理发布各类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记得关注收藏哦!今天发布:车辆购置税申报类办税指南之车辆购置税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8篇】车辆购置税凭证丢失但有发票

遗失资料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 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中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

。。。。。。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3 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中第六条中规定:“

。。。。。。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4 海关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四条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遗失资料二:完税凭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遗失资料三:防伪税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来源:厦门税务

【第9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查询

作为6月的大事件

公安部“放管服”10项改革

一经提出 备受瞩目

最近小编收到了来自网友的实名“羡慕”

在这里我要告诉这位小伙伴

6月1日起

用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

代替纸质凭证

要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啦

改革前

新车车主在办理购车登记时,需先到税务网点缴纳车辆购置税、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凭证,然后才能去车管所办理登记业务。缴税登记多头往返,不仅流程冗杂不便,且一纸凭证易丢易污易受损,一不小心就得“从头再来”。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部署,今年6月1日起,在原有除浙江、广东、重庆、甘肃四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改革后

1、创造多元化缴税渠道

新政策实施后,在原税务网点办理的基础上,推广应用自助缴费机,并开通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方便群众缴税网点办、自助办、网上办,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缴税渠道。

2、实现互联化缴税信息

新政策实施后,群众办理完车辆购置税业务后,税务部门可以将完税信息实时传递至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核查,有效杜绝利用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等行为,严厉查处偷逃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3、做到缴税凭证无纸化

新政策实施后,缴纳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完税证明。需要办理相关业务时,车管所可以直接网上核查比对缴税信息,减少手续资料,提高办理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 :若出现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码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综上所述,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无需提交纸质购置税了~

那么小伙伴们

在办理新车注册时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国产车)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车)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货车、客车等需提供)

特别提醒:

6月1日以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只需交清税款,即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再向车管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月1日前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试点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既可以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或者电子税务局等税务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一图读懂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请看 ☟ ☟ ☟

【第10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用不用带着

现在买了新车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并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才能登记上牌,在税务部门和车管所之间来回往返,比较不便。6月1日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新措施实施后,这种现状会改变吗?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法定凭证。目前,群众购车登记需要先到税务网点缴税、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凭证,再到车管所办理登记,缴税登记多头往返,不经济、不方便,纸质凭证还存在丢失、污损等风险。

为落实20项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深化“免提交”改革举措,2023年11月1日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在浙江、广东、重庆、甘肃4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对群众购置车辆购置税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截至目前,试点地方共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22万笔,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受到社会群众普遍欢迎。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新制定的《车辆购置税法》,在试点基础上,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部署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为群众买车缴税、登记上牌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一是缴税渠道多元化。进一步丰富车辆购置税缴税渠道,增设购税业务代办网点,推广应用自助缴税机,推行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方便群众缴税网点办、自助办、网上办。同时,为车辆登记业务延伸向县级和社会服务网点下放创造便利条件,更好推行购买车辆、缴纳税费、登记上牌等“一站式”服务。

二是信息传递实时化。群众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税务部门将购税信息实时传递至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核查,有效杜绝利用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严厉查处偷逃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缴税凭证无纸化。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可网上核查比对缴税信息,减少手续资料,提高办理效率,方便群众登记上牌。

丨来源: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微信

【第11篇】2023年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政策沿革

1、198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决定从1985年5月1日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2、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3、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4、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5、2023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18号)发布,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决定在2023年7月1日起,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2023年5月23日,《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发布,明确了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7、2023年6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明确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税率和征收机关

二)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

三)计税价格

四)税收优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新旧主要变化点

一)应税车辆范围调整

《车购税法》规定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注意:《车购税法》并非取消农用运输车的纳税义务,而是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04版)中,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

二)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1.《车购税法》取消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2.《车购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不再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车购税法》规定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车购税法》规定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再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三)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车购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与《暂行条例》相比计税价格不包括价外费用。

四)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购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而《暂行条例》只规定了税款缴纳时间。

五)免税范围扩大

《车购税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增加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两项免税项目。

六)吸收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车购税法》规定:

1.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2.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七)新增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车购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八)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车购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12篇】车辆购置税属于行为税吗

汽车已经变成了普通的消费品,进入了大家的日常生活。购买汽车这件事,也变得十分简单。

但是,我们在购买汽车时不仅需要支付车辆价款,还需要支付其他税费。由于增值税是价内税,我们的关注度不高,然而车辆购置税,确实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车辆购置税如何计算?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税率。

1、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总价款/(1+增值税税率)。

当然,同时由于车辆的购买途径不同、应税行为不同以及价格组成不同,在实际计算时也是有所差别的。

2、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具体为10%。也就是说,不管是汽车、还是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在计算车辆购置税时,使用的税率统一为10%。

从这里我们也能发现,车辆购置税也是有属于自己的纳税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车辆都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举例说明:

虎虎于2023年3月7日从当地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国产suv,取得了正规的发票。其中,发票上面注明含增值税车辆的总价款是400000。另外虎虎还支付了880,进行车辆装饰。另外,虎虎通过发票发现,发票上面增值税的税率是13%。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如下:

(1)计税价格=400000/(1+13%)=353982.30。

(2)应纳税额=353982.30*10%=35398.23。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虎虎支付的880车辆装饰费,并不是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实际计算时需要注意一下!

另外,车辆购置税需要我们直接交给税务部门。所以我们在买车时,除了需要支付车价款,想要正式上路还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是什么?

1、征税范围特定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很小,只有特定车辆才需要缴纳税款。车辆购置税并不是对所有车辆征收,是一个征税范围窄的行为税。

2、一次性征收

车辆购置税只有一个征税环节,那就是只在消费环节征税。我们在交易二手车时,并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税了。

这一点和增值税的征税特点,差异明显!毕竟增值税在所有环节都需要征税。当然,增值税也存在环环抵扣的情况。从这一方面看,车辆购置税要简单得多!

3、价外税

我们在计算车辆购置税时,需要用不含税的价格当做计税依据。也就是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也不包括车辆购置税本身。

对于这个方面,买过车的肯定都有感触。车辆的价格在4s店都谈好,到最后才发现我们除了需要把车价款交给4s店,还需要缴纳保险和车辆购置税。

可以说车辆的落地价格,不仅包括车辆总价款,还需要包括购置税和保险!

【第13篇】2008车辆购置税

房产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地字第8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号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结束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30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9号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自2004年10月1日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自2023年7月1日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0〕78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76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63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车船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件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3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8号

【第14篇】车辆购置税证明图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第15篇】车辆购置税缴纳后如何申请退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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