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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元旦小长假第一天,别人都在休假,而消晓君却在工作。
因为有一条重磅消息,我必须要马上通知大家。
12月29日,也就是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该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2000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也将废止。
决议内容如下:
是不是看得有些费劲,消晓君用大白话就给大家翻译翻译。
第一,我国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新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老法废止。
第二,有五类车免税,外国驻华使馆车辆;军队武警用车;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公共汽电车辆。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购置税法》的发布,意味着购置税征收从现行的条例级别上升为了法律级别。此前,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依照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购置税税率以法律形式定下来后,要更改购置税将会变得相当困难。
第三,现在大热的新能源车型并没有列入本次的纳税范围,主要是因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截止到2023年底,属于阶段性政策,不宜在车辆购置税法中作出安排。
之前有消息说,国家发改委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曾向相关部门作出将部分排量车辆购置税由10%降低至5%的提议,但很快两者双双予以否认。
此前,为了刺激车市,车辆购置税曾两度被减免。
第一次是在2023年,国家出台购置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2023年开始按照7.5%征收,2023年又恢复至10%。
第二次购置税减免发生在2023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征收5%的车辆购置税,而此后的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23年1月起恢复至10%。
减免车辆购置税对车市来说,短期效果非常明显,长期而言则以透支车市消费能力为代价。
现在主流意见趋于一致,影响当前中国车市增长的原因众多,要想振兴车市仅仅通过购置税减免已经行不通了。
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的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购买自用,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
进口自用,直接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的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受赠使用,受赠人接受自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行为。
自产自用,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自己消费使用的行为。
获奖自用,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其他自用,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拍卖、抵债、走私、罚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
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其中,购置应税车辆时取得的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从前汽车是富人的标配,贫民只能骑单车。而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无论家庭富裕与否,大家都会购买车辆来作为代步工具。有交易就会有税费,关于车辆购置税,你又了解多少呢?
案例一:小李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已完税的应税车辆,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过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案例二:小明在某市4s店买了一辆原装进口车,属于进口自用车辆吗?
答:不属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案例三:小张于2023年7月1日购置一辆排气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按照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排气量在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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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呀。今日小编为大家带来一则喜讯,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车辆是我们日常通勤的必备工具,5月31日,财政部发布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听到这个消息,大家有没有感到很激动呢,不要走开,小编马上为大家带来具体消息。本文,小编将为大家具体介绍财政部的公告内容以及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知识,快来瞅一瞅呀。
一、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第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第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第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第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看完这个公告,大家是不是感到很开心呢。但估计会有小伙伴感到疑惑,什么事车辆购置税呢?不要走开,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
二、车辆购置税的含义
经过小编的查询可知,在我们国家,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中,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既然存在,那它就必然有它的作用,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合理筹集建设资金。国家通过开征车辆购置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更好地将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财政资金,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首先,车辆购置税是在消费环节征税,具有经常性的特点,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购置、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就要纳税,这就比对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具有及时性。其次,车辆购置税按统一比例税率课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最后,车辆购置税是依法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因而其收入是可靠的。因此,车辆购置税更有利于依法合理地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规范政府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保证其快速协调发展和健康运行。首先,由于税与费之间的本质区别,以费改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实现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其次,“费改税”改革,不但能规范政府行为,遏制乱收费,同时对正确处理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调节收入差距。车辆购置税在消费环节对消费应税车辆的使用者征收,能更好地体现两条原则:其一,兼顾公平的原则。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可以对过高的消费支出进行调节。其二,纳税能力原则。即高收入者多负税,低收入者少负税,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人比一般消费能力的人要多负税。
第四,配合打击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首先,车辆购置税对同一课税对象的应税车辆不论来源渠道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具有同一应税车辆税负相同的特性,因此,它可以平衡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的税收负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其次,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上牌使用时征收,具有源泉控制的特点,它可以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走私、惩治犯罪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最后,对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含关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对进口应税车辆征收较高的税收,以限制其进口,有利于保护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
好了,本期关于车辆购置税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各位小伙伴们若有任何疑问或者其他想知道的金融知识,欢迎各位可爱的小伙伴们在下方评论区积极留言,热烈讨论,我们下期不见不散哦!
买车时交的税叫车辆购置税,这个税种是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种,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购车上牌时,必须交缴纳车购税,否则不能上牌。
正常情况下,车购税是没有退税的,也不能退已缴的个人所得税,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退税:
1,购车者与厂家或销售商协商,车辆退回,此时如果已缴纳车购税,可以申请退税。
2,购车者缴税后,由于车辆其它原因不能上牌,购车者退回车辆,可以申请退税。
3,由于车辆缺陷,厂家实行召回制度,购车者成功退车,此时可以申请退税。如果购车者发现车辆有重大缺陷,但又没有被召回,车主经过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成功退车,那么可以申请退车购税。
4,新能源车等免税车辆,如果上牌时已缴车购税,按国家相关规定,可申请全额退税。
注意,退税不是100%的,它根据时间来计算,以每使用一年少退10%递减。
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退购置税关键问题是车辆退回厂家,如果仍在车主名下,那么是不能退税的。
至于个人所得税,购买车辆是不能退税的。但如果有相关规定可以退税,那么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即可。但与车购税无关。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12月23日上午,济南广播电视台大型电视问政节目“直面问题 践行承诺”——《作风监督面对面》开问。济南市国资委、济南市税务局、济南老年人大学、济南市图书馆四家单位负责人做客现场,回应市民关切问题。
12月16号,市民张先生在槐荫区一家汽车销售服务4s店新买了一辆汽车,而接下来交税的流程,让他摸不着头脑。
“我家那边我也不知道交购置税的网点在什么地方,然后还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这些不太清楚。”市民张广顺说道。
据展厅主管王经理介绍,很多人购车后都会咨询他们关于办税的事宜,比如哪些网点离客户家近,哪里排队的人少,但是有些客户的住址周边情况他们也不是很清楚。
据济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蒋学武介绍,济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智慧地图”,可以查找到距离购车地点最近的办税服务厅,同时从“智慧地图”也可以了解缴纳车购税需要的流程、资料,以及预约交税的时间。
如何便捷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是每一位新买车辆的市民特别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济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蒋学武表示,在比较集聚的汽车交易中心或者4s店,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实现购车、缴费、缴税、上牌、提车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如果达不到集聚一条龙服务条件的,鼓励新购车市民少跑路,多走网络,实现从网上办税、手机办税以达到便捷效果。
蒋学武表示,微信支付在2023年1月份可在全市普遍推开。支付宝支付,争取在一季度以前在全市全面推广。
记者:李小聃
编辑:李雨
昨天下午我就干了一件事,找去年10月份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因为是刚接手的企业,去年10月买的新车,上任会计没办理交接,买的车也没有入账。
我在找到购车发票后,和发票存放在一起的有一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只有一个二维码,扫开后一行英文,啥也没有,不是我入账能用的,我果断登录了电子税务局,找到证明开具,如下:
点击“证明开具”,在左侧栏找到“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里面有个“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然后输入车辆识别号,点击“查询”,就是我上文所说的“一个带二维码的电子版”,他长这个样子:
同行的小伙伴要说了,这是个啥?这个也不能入账啊,扫一扫,一行英文,啥也不是,那么应该去哪里找真正能入账的“完税证明”呢?
我们再回到左侧栏,找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我们注意到,在他下面还有一个“补开”,如下图:
如果是之前没有开具的,在“开具”里找,如果开过,就去“补开”里找,如果你也不知道开没开过,那就都试一下,这就是我为啥一下午在“补开”里没有找到的原因,原来竟然是没有“开具”过!
最后,在查询条件中的“税款所属期”里,选择缴款日期的月份起至时间,若是10月缴的,选10月1日至10月31日,这样就能查询到了,打印出来就ok了。
希望有同样需要的财务小伙伴们能够少走弯路!
导读:办理退车辆购置税需要哪些资料!怎样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
相信很多买车的朋友办理过缴纳车辆购置税,没有办理过退车辆购置税的事情,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需要哪些资,很多买车的朋友不知道怎么办理,退车辆购置税具备哪些条件可以退税,车辆购置税已缴纳并且上完车牌,又该怎么办理退车辆购置税呢?
第一步是找4s销售人员开车辆质量证明。
如果你买的新车出现严重的故障,也达到厂家三包索赔退车求要,4s店不愿意给你退换车辆,找借口不给你办理退车辆购置税为由,你又该怎么做呢?慢慢听老同学车彩人生告诉你怎么去做,退车辆购置税事情听起很复杂,知道怎么去做退税容易多呢?少跑冤枉跑路,带上资料直接去办理退税程序。
你的车辆不管是上牌与没有上户,找到4s店销售经理,让他们公司出示车辆严重事故证明,并且盖上公章,一般4s店向这样证明不会给你出示,怕你拿着车辆严重事故证明,去工商局投诉他们,找4s赔偿事情,4s店同意给换车退税你就轻松多了,不用自己去跑。所有事情都是4s店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步,去交警队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如果你买的新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车辆也办理上户,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牌都领取了,要想办理退车辆购置税事情,先到交警队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需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把车牌拆下来,到车管所办证服务大厅咨询台,领取车辆注销申请表,按照上面要求填写清楚,4s店给你出示车辆严重质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你带上这些资料找车管所领导签字后,车管所有专门办理车辆注销业务窗口,你把车辆注销申请表资料交给窗口工作人员,你就座在窗口哪里等待,工作人员办理好给你一个凭证,让你到档案室领取车辆上户档案资料,你拿着档案资料后马上回到给你办理注销窗口工作哪里,他会给你出示此车辆已办理注销证明,并且还要盖交警队车管所公章,把你所有上户资料一起交给你。
第三步,去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大厅,办理退车辆购置需要哪些资料。
俗话说'缴税容易退税难',不知道办理退税需要哪些资料所以难,在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之前,你最好去税务局大厅咨询一下,有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退税,你当时缴纳车辆购置税刷卡凭证要找到,车辆合格证复印件、缴纳购置税发票原件,4s店出示车辆严重质量证明,交警队车管所出示车辆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四大银行卡号,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交给专业负责退税工作人员办理,退税办理到你银行卡号时间大概3-5工作日,办理退税手续后,别忘记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第四步,办理退车辆保险需要哪些资料与程序。
办理退车辆保险程序简单多了,4s店出示车辆质量严重证明,交警队车管所出示车辆注销证明,车辆所有保险单与发票,本人银行卡号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他们收齐资料后会通过你使用了多少天保险,要扣除你使用的保险费,剩余的钱都会汇入你提交银行卡号,办理退税手续其实也很简单。
总结:以上四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事情,只要按照以上四步去办理退车辆购置税,知道怎么办理退税方法不会跑冤枉路,希望和广大朋友们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一起交流与探讨,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现行的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对于普通消费者个人购车 购置税的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例:假设购买一款车价为117000元的车型,消费者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的税额为: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11.7万元÷(1+17%)×10%=1万元
(2)纳税人购买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2019-01-0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23年12月29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据新华社电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0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汽车已步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之一。每逢节假日,很多人都出门自驾游,高速公路上车水马龙,好不热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交通强国”的英明论断,让我这个搞了大半辈子交通工作的人感慨万千。回顾过去增添力量,展望未来满怀信心。若想预见我们“交通强国”的未来,就要看看它的历史和现状。
30多年前,正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公路面临“里程少、标准低、路况差、断头路多、卡脖子路多、破桥危桥多”的状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公路都处于“路难行,行路难”的状况。公路交通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瓶颈”。当时,交通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出国访问,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四通八达时,感叹我们什么时候也能如此啊? !
30多年过去了,弹指一挥间。我国的公路通车里程超过470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超过13万公里,居世界第一。我国高速公路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成果令国人骄傲、令世人瞩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交通大国。
讲到交通大国,说点儿修路造桥的“小事儿”,其实更有趣。但本人从未干过造桥铺路的具体工作,恐怕没有足够能力讲清楚路桥建设中那些令人叹为观止的“世界第一”和让人肃然起敬的“大国工匠”的故事。咱们就说点儿宏观的“大事”吧!
从哪里说起呢?我想从30多年前说起。当时交通人提出了“要想富,先修路”的响亮口号,得到了各方响应,一时间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使用频率最高的口头禅之一。口号提出容易,做来艰难。
要修路,钱从哪里来呢?
本人带着这问题,到交通运输部公路院查阅了1984年立项的《建立国家公路建设基金加快公路的技术改造和建设》的项目档案。该项目由当时的交通部立项,交通部公路所牵头,公路规划设计院和情报所参加。
项目研究报告怎么说的呢?
研究报告指出,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我国公路在解放以前十分落后。建国30多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公路通车里程由8万公里增至91.5万公里,但仍存在等级低、路况差、里程不够的问题。建国初期,公路建设是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对干线投资11亿元,修建了川藏、青藏、滇黔、川黔、海南、福温、烟潍、沈丹等公路。1958年,公路全部下放地方负责管理,除国防公路外,中央在基本建设投资中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公路的修建和养护主要靠养路费和民工建勤。公路投资严重不足,工程材料得不到保证,全国公路缺乏统一规划,发展极不平衡。
报告建议,今后全国公路应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对国家主干线公路的建设与技术改造应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一些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老根据地和经济贫困地区公路的建设应给予资助。
报告还提出,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建议国家征收汽油消费税、柴油消费税和汽车购置税,用以建立公路建设基金,由中央掌管使用,使国家具有足够的财力来统筹安排全国干线公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1984年9月,交通部公路局所提“建议稿”,在征求有关业务局的意见后报送交通部领导。交通部又于1984年10月13日至15日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征求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会后起草了送国务院的汇报提纲。1984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对加快公路建设作了专门研究。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资金来源。同时指出,目前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少于国家从养路费征收的能源交通费,这种情况应当改变,如不能做到国家投资多于征收的能源交通费,至少也应当拉平。可以考虑调整公路建设的投资比例。
国务院的决定有何重大意义呢?这一决定结束了自1958年以来20多年间只把公路运输作为地方交通、国家对公路建设很少过问的局面,使公路的修建和养护获得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在我国公路交通建设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转折。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于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 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决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宗旨,就是《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一条的内容,“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组装自用的车辆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参照同类车辆的当地价格计费。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均为百分之十。第九条规定,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海关代征,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关税+增值税)为计费依据,费率为百分之十五。
自1985年至1993年,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方式是代征,其结果是相当一部分汽车制造企业欠缴车辆购置附加费,而且情况特别严重,其本身的代征额就不足,还不能及时上缴。代征的方式成了征收的“瓶颈”。其实,早在1986年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了这个问题:有的放走了不少车;有的对已征的附加费拖欠不交;有的厂家甚至无视国家规定,议价车按平价收;免征口子没完全堵住,违背规定乱开减免等。从1993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后,交通部成立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同时专门组建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队伍(有的地区与养路费征稽部门合署办公),集中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各环节代征,收费的环节则改在了车辆的购买使用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漏征。同时,将进口车的费率降到10%。
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后,从此修公路有钱了。开征当年就征收了约9亿元。从1985年到2000年的15年时间里,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约1600多亿元,为解决我国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车辆购置附加费较好地发挥了调控与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形成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和吸引外资”的公路建设投融资机制 ;另一方面在优化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有限的资金实现了投资效益更大化的目的,使我国公路交通的结构和布局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明显改善。15年里,车辆购置附加费拉动了其他资金配套,累计投资建成公路超过41万公里,通车里程超过134万公里,新建桥梁(涵洞)和隧道都超过1万多座,高速公路超过1万公里,大大缩短了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
车辆购置税又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我们接下来就说说车辆购置税今天的故事。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该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平移而来,征收环节为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税率仍为10%。从此,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车辆购置税所取代,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前进了一大步。
“费改税”迄今已走过17个年头,征收的税额呈井喷式增长,近五年来车辆购置税约征收1.5万多亿元,2023年预算数为3580亿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为推动公路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公路建设呈繁荣发展态势。
但是,钱有了,问题也跟着来了。浪费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曾经有一段时间,有的省的几任交通厅长因为腐败问题接连倒下。另外,由于该税种不具有法律刚性约束,有关部门时常改变征收税率,实在不严肃。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2023年到2023年两年间国家对车辆购置税实行了减征政策,2023年又恢复原征税率。202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中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随时决定减免,任性改变税率,显得很不严肃,似乎也有违法之嫌。
最后,我再说一说车辆购置税的明天。在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现代财政制度加快建立,国家财税法治进程加快步伐。2023年3月15日,“税收法定原则”正式载入立法法,我国财税立法驶入“快车道”。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准确把握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不仅要求增加立法的数量,更要保障立法和执法的质量,让税法在实践中得到尊重和奉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可以廓清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和归属,由此理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更能以此为切入点,由点及面、由面及体,逐渐延伸至改革全局,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车辆购置税将来的走向如何呢?
这里,我想起了《商君书》中的一句话,“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意思是说,各自顺应时势而建立法度。可以肯定地说,车辆购置税应当“税收法定”。税收关系到人民最基本的财产利益与经济自由,必须加以法律甚至是宪法的约束。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车辆购置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是在原交通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平移而来的,基本保留了原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特点,从立法角度看存在诸多瑕疵。为了更好地发挥车辆购置税税收的调节作用,强化车辆购置税的调控功能,很有必要把当前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车辆购置税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大家期待的是,车辆购置税法不能简单地从条例平移为法律。立法应当深思熟虑,根据我国当前及未来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反映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体现多用车多缴税、少用车少缴税、少污染保环境的原则。同时,应当重视税收效率原则。也就是说,国家征税一是要有经济效率,把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经济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建议考虑把燃油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合并 ;二是要体现行政效率,以最小的行政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建议考虑利用现在的行程记录和互联网技术征税。
制定车辆购置税法,体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只是一个起点。在立法过程和内容中更多地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和时代的进步,以实现税收领域的“良法之治”,这才是立法的更高境界和追求。
(作者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工信部公布了最新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些车型如下:
1.奔驰 amg eqe 53 4matic+,电池容量96.1kwh,续航 568 公里;
2.东风猛士 917 纯电版,电池容量 142.74kwh,续航 505 公里;
3.上通别克 e4,搭载比亚迪弗迪磷酸铁锂电池组,容量为 65 kwh,续航 530 公里;
4.smart 精灵 1 磷酸铁锂版,电池容量49kwh,续航 400 公里;
5.零跑 t03 入门版,电池容量 21.6kwh,续航 200 公里;
6.比亚迪海鸥,电池容量 30.08/38.88kwh,cltc续航 305/405 公里;
7.长安深蓝 s7,电池容量 68.8/79.97kwh,续航 520/620 公里;
8.上汽飞凡 f7,电池容量 64/90kwh,续航 500/600 公里;
9.五菱缤果,电池容量 17.3kwh,cltc 续航 203 公里;
10.哪吒 e 小跑车,电池容量 64.24/74.48/77.9kwh,续航 560/660/580 公里。
还有一些不错的插混车:
11.坦克 500 phev,电池容量 19.9 kwh,纯电续航 45 km;
12.魏牌蓝山,电池容量 35/42.5 kwh,纯电 wltc 续航 153/180 km;
13.深蓝 s7,电池 31.73 kwh,纯电续航 160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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