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5年购置税作废发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机关对一家企业展开为期10个月的税务稽查,起因竟然是两张作废的发票?
全电发票时代,作废的发票到底该如何处理?小编给你说清楚~
01
发票随意作废
小心税务稽查!
有的企业到每月末发现进项不够,便打起了“降低销项”节税的主意,大量作废发票,还暗自窃喜地认为反正是“以票控税”。
哪曾想,“金税四期+增值税风险防控预警系统+大数据”,堪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曾经武汉税务对一起违规作废发票案子进行公告:前后联查了10个月!如果企业因为作废发票被长期联查的话,可以耐得住吗?
案件过程为,佛山国税给武汉国税发函,问一下他们辖区的给顺德区三岛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请协查一下:
1、请核实来函发票是否为失控发票。
2、核实企业状态及来函发票的领购及申报纳税情况。
3、如企业状态正常,请说明原因。
结果,武汉国税检查组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武汉沃日谷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6日开具给顺德区三岛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现以上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已作作废处理。
检查组经查询金三系统发现,管理局已将该企业开具的所有发票全部列为失控发票。
最终定性:
对武汉沃日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顺德区三岛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违规作废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不仅企业需要补缴增值税,还要补缴所得税,滞纳金、罚款。。。。
02
自查自纠非正常作废发票
(一)恶意隐瞒收入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纳税人通过将已开具发票作废,下月重开,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免征额以下,从而达到不上税的目的。
1.免征额附近大量作废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原小规模免征额为月10万或季度30万,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
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动,人为控制开票额作废发票,这样不想引起税局的注意都难。
有多家公司因在临界点作废发票被税局稽查。
2.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作废发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只要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局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很多纳税人为了享受小规模优惠,人为的作废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以后再这样操作,小心被税局秋后算账!
(二)恶意串通作废发票
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三)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
一般来说,企业作废发票属于偶尔情况。但是突然在某个时段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很难不让税务引起怀疑,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缴税款的行为。
(四)重开发票和作废发票一模一样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项目都是税务机关比对的重点。
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你有问题”这个问题还用去想吗?
03
发票作废理由
(一)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2.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04
不是叫“发票”的就可以作废
财务们注意啦,这5类发票不能直接作废,千万注意!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五)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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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元旦小长假第一天,别人都在休假,而消晓君却在工作。
因为有一条重磅消息,我必须要马上通知大家。
12月29日,也就是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该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2000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也将废止。
决议内容如下:
是不是看得有些费劲,消晓君用大白话就给大家翻译翻译。
第一,我国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新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老法废止。
第二,有五类车免税,外国驻华使馆车辆;军队武警用车;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公共汽电车辆。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购置税法》的发布,意味着购置税征收从现行的条例级别上升为了法律级别。此前,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依照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购置税税率以法律形式定下来后,要更改购置税将会变得相当困难。
第三,现在大热的新能源车型并没有列入本次的纳税范围,主要是因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截止到2023年底,属于阶段性政策,不宜在车辆购置税法中作出安排。
之前有消息说,国家发改委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曾向相关部门作出将部分排量车辆购置税由10%降低至5%的提议,但很快两者双双予以否认。
此前,为了刺激车市,车辆购置税曾两度被减免。
第一次是在2023年,国家出台购置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2023年开始按照7.5%征收,2023年又恢复至10%。
第二次购置税减免发生在2023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征收5%的车辆购置税,而此后的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23年1月起恢复至10%。
减免车辆购置税对车市来说,短期效果非常明显,长期而言则以透支车市消费能力为代价。
现在主流意见趋于一致,影响当前中国车市增长的原因众多,要想振兴车市仅仅通过购置税减免已经行不通了。
车辆购置税 vs 车船税 vs 船舶吨税
知识点:
1.征税对象
2.征税范围
3.纳税人、税率
4.纳税环节、征收机关
5.税前扣除方式
(一)征税对象
1.车辆购置税:车辆
2.车船税:车辆、船舶
3.船舶吨税:行驶于中国港口的中外船舶两个征税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考题•单选题】(2016 年)下列关于年船税计税単位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商用货车按“每辆”作为计税単位
b.摩托车按“排气量”作为计税单位
c.游艇按“净吨位每吨”作为计税単位
d.专用作业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
【答案】d
(二)征税范围
1.车辆购置税: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有轨和无轨)、挂车(全挂车和半挂车)、农用运输车
2.车船税:乘用车(客车和货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机动船舶、拖船和游艇)
(三)纳税人、税率
1.车辆购置税:在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10%
2.车船税:在境内“拥有”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额税率。(3 个 50%)
①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征车船税
②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 50%计征车船税。
3.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 50%计征税款。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
1 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
(四)纳税环节、征收机关
车辆购置税:购置使用环节,一次征收,国家税务局。
车船税:“持有期间”年年征收(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地方税务局。船舶吨税: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由海关负责征收
(五)税前扣除方式
车船税:反映在管理费用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车辆购置税:反映在购置成本中,通过车辆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分期扣除。
【考题•单选题】(2016 年)某企业 2016 年 3 月进口载货汽车 1 辆; 4 月在国内市场购置载货汽车2 辆,支付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75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另支付车辆购置税7.5 万元用。下列关于该企业计缴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a.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 77 万元
b.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 84. 5 万元
c.进口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
d.受赠小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小汽车的市场价格加增值税
【答案】 c
【考题•单选题】(2014 年)某机械制造厂 2013 年拥有货车 3 辆,每辆货车的整备质量均
为 1.499 吨;挂车 1 部,其整备质量为 1.2 吨;小汽车 2 辆。已知货车车船税税率为整备质
量每吨年基准税额 16 元,小汽车车船税税率为每辆年基准税额 360 元。该厂 2013 年度应纳车船税为( )。
a.441.6 元 b.792 元
c.801.55 元 d.811.2 元
【答案】 c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又派红包,有利于购车补贴平稳退出,减少对电动车行业的冲击。
赶在元旦前,科技部给车主发了一个大红包。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购置税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2023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最近,“2023年新能源车补贴将提前退坡”的消息甚嚣尘上,使得年底新能源汽车出现抢购潮。新政策对市场维稳有很大作用。如果有利于明年补贴部分退出后,减少对电动车行业的冲击。
释放继续支持新能源车信号
表明了国家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态度。不过,哪些新能源车型属于免征购置税范围?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免征购置税外,还提出其他促进新能源车市健康发展。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有助新能源车市维稳
11月我国的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7。 5万辆,环比增长15.3%,连续10个月环比连续上涨,同比增长131.4%。
新能源车市的高速发展,与国家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免购置税政策便是其中之一。
而为了督促厂家积极开拓市场,国家对新能源的补贴采用逐步退坡的方式。根据已经发布的补贴政策,新能源汽车补贴2023年-2023年在2023年基础上退坡20%,2023年-2023年补贴标准在2023年基础上下降40%。但最近有消息称,2023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可能提前退坡,幅度有说达20%,有称达40%。受此影响,为了享受更多的补贴,有些车企在年底加快新能源车的产销工作,车主也赶趟购车。
汽车流通行业分析师李颜伟提到,这对新能源汽车行业是利好,有利于明年补贴部分退出后,减少对电动车行业的冲击。
当然,由于这是对2023年政策的延续,因此实施之后也难以形成抢购高潮。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在采访中提到,这个政策对明年新能源车市有促进作用,但最近六年新能源车市都有免购置税优惠,市场已经习惯了。
分析指出,今年新能源汽车的逐步走强,得益于消费者对国家政策和环保减排事业的支持。“虽新能源汽车产品较之传统燃油车的劣势有所弱化,但是消费心态更多的是感性化支撑,后续还需政府、消费者、企业共同努力,促进中国新能源车产业持续走强,继而推动中国汽车工业由大变强。”
车辆购置税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车辆购置税退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1、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原件两份: 单位需盖公章。(退税申请表一般国税局有)
2、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完税发票。
4、原购车发票复印件一份,原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5、需要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由销售商(4s店) 开具的负数发票报税联原件一份。
车辆购置税退税要求:
(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汽车已步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之一。每逢节假日,很多人都出门自驾游,高速公路上车水马龙,好不热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交通强国”的英明论断,让我这个搞了大半辈子交通工作的人感慨万千。回顾过去增添力量,展望未来满怀信心。若想预见我们“交通强国”的未来,就要看看它的历史和现状。
30多年前,正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公路面临“里程少、标准低、路况差、断头路多、卡脖子路多、破桥危桥多”的状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公路都处于“路难行,行路难”的状况。公路交通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瓶颈”。当时,交通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出国访问,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四通八达时,感叹我们什么时候也能如此啊? !
30多年过去了,弹指一挥间。我国的公路通车里程超过470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超过13万公里,居世界第一。我国高速公路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成果令国人骄傲、令世人瞩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交通大国。
讲到交通大国,说点儿修路造桥的“小事儿”,其实更有趣。但本人从未干过造桥铺路的具体工作,恐怕没有足够能力讲清楚路桥建设中那些令人叹为观止的“世界第一”和让人肃然起敬的“大国工匠”的故事。咱们就说点儿宏观的“大事”吧!
从哪里说起呢?我想从30多年前说起。当时交通人提出了“要想富,先修路”的响亮口号,得到了各方响应,一时间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使用频率最高的口头禅之一。口号提出容易,做来艰难。
要修路,钱从哪里来呢?
本人带着这问题,到交通运输部公路院查阅了1984年立项的《建立国家公路建设基金加快公路的技术改造和建设》的项目档案。该项目由当时的交通部立项,交通部公路所牵头,公路规划设计院和情报所参加。
项目研究报告怎么说的呢?
研究报告指出,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我国公路在解放以前十分落后。建国30多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公路通车里程由8万公里增至91.5万公里,但仍存在等级低、路况差、里程不够的问题。建国初期,公路建设是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对干线投资11亿元,修建了川藏、青藏、滇黔、川黔、海南、福温、烟潍、沈丹等公路。1958年,公路全部下放地方负责管理,除国防公路外,中央在基本建设投资中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公路的修建和养护主要靠养路费和民工建勤。公路投资严重不足,工程材料得不到保证,全国公路缺乏统一规划,发展极不平衡。
报告建议,今后全国公路应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对国家主干线公路的建设与技术改造应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一些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老根据地和经济贫困地区公路的建设应给予资助。
报告还提出,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建议国家征收汽油消费税、柴油消费税和汽车购置税,用以建立公路建设基金,由中央掌管使用,使国家具有足够的财力来统筹安排全国干线公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1984年9月,交通部公路局所提“建议稿”,在征求有关业务局的意见后报送交通部领导。交通部又于1984年10月13日至15日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征求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会后起草了送国务院的汇报提纲。1984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对加快公路建设作了专门研究。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资金来源。同时指出,目前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少于国家从养路费征收的能源交通费,这种情况应当改变,如不能做到国家投资多于征收的能源交通费,至少也应当拉平。可以考虑调整公路建设的投资比例。
国务院的决定有何重大意义呢?这一决定结束了自1958年以来20多年间只把公路运输作为地方交通、国家对公路建设很少过问的局面,使公路的修建和养护获得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在我国公路交通建设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转折。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于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 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决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宗旨,就是《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一条的内容,“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组装自用的车辆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参照同类车辆的当地价格计费。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均为百分之十。第九条规定,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海关代征,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关税+增值税)为计费依据,费率为百分之十五。
自1985年至1993年,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方式是代征,其结果是相当一部分汽车制造企业欠缴车辆购置附加费,而且情况特别严重,其本身的代征额就不足,还不能及时上缴。代征的方式成了征收的“瓶颈”。其实,早在1986年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了这个问题:有的放走了不少车;有的对已征的附加费拖欠不交;有的厂家甚至无视国家规定,议价车按平价收;免征口子没完全堵住,违背规定乱开减免等。从1993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后,交通部成立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同时专门组建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队伍(有的地区与养路费征稽部门合署办公),集中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各环节代征,收费的环节则改在了车辆的购买使用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漏征。同时,将进口车的费率降到10%。
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后,从此修公路有钱了。开征当年就征收了约9亿元。从1985年到2000年的15年时间里,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约1600多亿元,为解决我国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车辆购置附加费较好地发挥了调控与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形成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和吸引外资”的公路建设投融资机制 ;另一方面在优化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有限的资金实现了投资效益更大化的目的,使我国公路交通的结构和布局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明显改善。15年里,车辆购置附加费拉动了其他资金配套,累计投资建成公路超过41万公里,通车里程超过134万公里,新建桥梁(涵洞)和隧道都超过1万多座,高速公路超过1万公里,大大缩短了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
车辆购置税又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我们接下来就说说车辆购置税今天的故事。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该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平移而来,征收环节为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税率仍为10%。从此,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车辆购置税所取代,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前进了一大步。
“费改税”迄今已走过17个年头,征收的税额呈井喷式增长,近五年来车辆购置税约征收1.5万多亿元,2023年预算数为3580亿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为推动公路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公路建设呈繁荣发展态势。
但是,钱有了,问题也跟着来了。浪费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曾经有一段时间,有的省的几任交通厅长因为腐败问题接连倒下。另外,由于该税种不具有法律刚性约束,有关部门时常改变征收税率,实在不严肃。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2023年到2023年两年间国家对车辆购置税实行了减征政策,2023年又恢复原征税率。202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中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随时决定减免,任性改变税率,显得很不严肃,似乎也有违法之嫌。
最后,我再说一说车辆购置税的明天。在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现代财政制度加快建立,国家财税法治进程加快步伐。2023年3月15日,“税收法定原则”正式载入立法法,我国财税立法驶入“快车道”。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准确把握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不仅要求增加立法的数量,更要保障立法和执法的质量,让税法在实践中得到尊重和奉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可以廓清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和归属,由此理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更能以此为切入点,由点及面、由面及体,逐渐延伸至改革全局,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车辆购置税将来的走向如何呢?
这里,我想起了《商君书》中的一句话,“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意思是说,各自顺应时势而建立法度。可以肯定地说,车辆购置税应当“税收法定”。税收关系到人民最基本的财产利益与经济自由,必须加以法律甚至是宪法的约束。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车辆购置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是在原交通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平移而来的,基本保留了原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特点,从立法角度看存在诸多瑕疵。为了更好地发挥车辆购置税税收的调节作用,强化车辆购置税的调控功能,很有必要把当前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车辆购置税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大家期待的是,车辆购置税法不能简单地从条例平移为法律。立法应当深思熟虑,根据我国当前及未来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反映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体现多用车多缴税、少用车少缴税、少污染保环境的原则。同时,应当重视税收效率原则。也就是说,国家征税一是要有经济效率,把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经济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建议考虑把燃油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合并 ;二是要体现行政效率,以最小的行政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建议考虑利用现在的行程记录和互联网技术征税。
制定车辆购置税法,体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只是一个起点。在立法过程和内容中更多地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和时代的进步,以实现税收领域的“良法之治”,这才是立法的更高境界和追求。
(作者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由于受到了疫情影响,今年4、5月份国内的汽车市场依旧保持较为低迷的状态。乘联会数据显示,2023年5月乘用车市场零售达到135.4万辆,同比下降16.9%,环比增长29.7%。1-5月累计零售731.5万辆,同比下降12.8%,同比减少107万辆,其中4-5月同比下降86万辆影响较大。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迅速推出了一系列强势的购车刺激政策,比如购置税补贴,二手车限迁解除等政策,从而希望能刺激消费。
尤其是对购置税的优惠,在5月23日,政策公布了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600亿元。紧接着在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有人算了一笔账,600亿元的“大红包”分到每位消费者手里之后,能省下多少钱呢?按照车辆购置税减半的政策,如果开票价是10万、20万、30万的车,则分别省下大约:4400元、8800元和13200元。
不仅如此,政策让很多豪华品牌的入门级车型也能够享受到这次购置税减半红利,不少豪华品牌经销商捕捉到这个信息后,开启了让利模式。
以某豪华品牌为例,除了享受618购车促销外,月底前提车还可以享受30%的车价综合优惠,部分车型也可以享受购置税减半政策。其中某车型最低售价33万元落地,这个价格对于一线豪华品牌来说很划算。
另一家豪华品牌在国家购置税减半政策公布后,叠加了企业的优惠补贴政策,指定车型可以享受购车现金和金融优惠政策。通过现金优惠后,部分车型主销版本均可享受购置税减半政策,入门版的落地价甚至直接杀进25万元区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购置税减半只针对燃油车,有人担心会给新能源车带来影响。行业专家分析称,新能源汽车市场正呈现逆势上升,这次补贴政策时间短,只持续到年底,不会给新能源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
目前,与整体乘用车市场的缓增态势不同,5月新能源乘用车零售销量达到36.0万辆,同比增长91.2%,环比增长26.9%。1-5月更是形成“w型”走势。1-5月新能源乘用车国内零售171.2万辆,同比增长119.5%。
据媒体统计,上两次调整购置税,一个是对小排量乘用车,分别于2023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3年实行过两轮减征,每轮先将税率降至5%,待该类车型消费增长达到一定规模后,再将税率提高至7.5%。另一个则是对新能源汽车,以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要求为门槛,自2023年9月1日起一直免征车购税。
从过去的效果来看,购置税的优惠都收获了一定成效。
小排量乘用车的新车销售量在第一轮优惠期间(2023年至2023年)年均增长超过50%,第二轮优惠期间(2023年至2023年)年均增速也达到9%,明显高出同一阶段无优惠年份的增速。新能源汽车的新车销售量自2023年起年均增长约86.4%,比2023年至2023年的增速提高了27.6%。
专家也认为,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所抑制的购车需求有望在下半年得到集中释放。“随着整车生产逐步恢复带来的渠道供应改善,政策驱动下的车市必将快速回暖。今年下半年车市预计将很火,优惠政策退出前的两个月有望迎来更火爆的行情。”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说,诸多鼓励消费政策的实施,将推动全年国内零售达到2100万辆规模,政策增量达200万辆左右。
就在最近,一位专家的言论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曾经的私家轿车是作为奢侈品来定位的,如果是普通国民都能够买得起的汽车,那是普通的用品,就不能再有购置税。”同济大学教授、国家智能型新能源汽车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余卓平表示。
的确,随着中国汽车业的快速发展,汽车这一代步工具,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逐渐成为生活必需品。而汽车购置税是消费者购买汽车时缴纳的税收,税率为汽车售价(不含税)的10%,如定价10万元(不含税)的车,需要缴纳1万元的购置税,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有网友留言称:“这个专家一看就是自家人,绝对能处。”也有网友调侃:“这种专家多来一捆。”也有消费者说,购置税大红包给了还不如不给。目前,在各大社交平台上,“4s店变相涨价”的吐槽比比皆是,很多人感慨购置税减半的政策优惠给了个寂寞。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有位消费者看中一款20万元出头的合资车,交了定金,约定6月5日之前交车。随后,他看到了购置税减半征收的政策,算了一下大概能够省一万多元。
然而,当他向销售顾问咨询如何办理时,却被泼了一头冷水,“因为这项补贴的实施,此前的优惠取消。”之后他又里里外外一算账,不仅没省钱,还要多花5000元,并且没有确切提车日期。当他向厂家投诉后,得到回复是当日可提车,按照合同价格减税,但是,原本谈好的贷款利息却要增加4000元。
据了解,有着类似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不少汽车4s店在购置税减征通知发布后收窄了优惠幅度。
在购置税优惠政策发布当晚,某品牌4s店就传出了涨价消息。这家经销商的工作人员发布群公告称:“正式通知,明天开始,所有车型价格回调,购置税减免多少加多少。”
还有有网友在一家豪华品牌4s店也遭遇到了相同的状况。这位消费者表示,在得知购置税减半政策后,第一时间去4s店下订。没想到,第二天店内销售告知他,订购车辆涨价1.1万元,与购置税减免价格相当。
有人称为是“被偷走的补贴”,而这个套路也颇像每年双十一,电商先提价格再搞优惠,搞到最后,有的优惠了一点,但没有声称的那么多;有的根本没有优惠,价格比以前还要高。
但也有另外一种声音表示,当下购置税没有办法“直接”取消的原因在于,作为“制造业中的制造业”,汽车业拥有庞大的产业链,它对我国的经济和税收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汽车产业约占我国gdp的10%,而且一辆汽车包含两三万个零部件,所以对上下游产业链拉动明显——汽车制造业每增值1元,可带动上下游关联产业增值2.64元。2023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608.2万辆、2627.5万辆,连续13年位居全球第一。
在巨大的销量下,购置税可以为我国带来巨大的税收,去年全国税收收入为17.27万亿元,而车辆购置税为3520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2%。
“购置税减半”政策的实施,不可否认的是会进一步刺激国内汽车市场,然而在购置税减征政策公布后第一周,汽车消费相比上月虽然有所回温,但效果并不明显。数据显示,6月1日至5日,国内乘用车零售销量为16.8万辆,同比下降5%,较5月仅增长6%。
无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即可登记上牌,6月1日实施! | “放管服”改革10项新措施(九)
现在买了新车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并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才能登记上牌,在税务部门和车管所之间来回往返,比较不便。6月1日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新措施实施后,这种现状会改变吗?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法定凭证。目前,群众购车登记需要先到税务网点缴税、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凭证,再到车管所办理登记,缴税登记多头往返,不经济、不方便,纸质凭证还存在丢失、污损等风险。
为落实20项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深化“免提交”改革举措,2023年11月1日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在浙江、广东、重庆、甘肃4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对群众购置车辆购置税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截至目前,试点地方共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22万笔,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受到社会群众普遍欢迎。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新制定的《车辆购置税法》,在试点基础上,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部署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为群众买车缴税、登记上牌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一是缴税渠道多元化。进一步丰富车辆购置税缴税渠道,增设购税业务代办网点,推广应用自助缴税机,推行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方便群众缴税网点办、自助办、网上办。同时,为车辆登记业务延伸向县级和社会服务网点下放创造便利条件,更好推行购买车辆、缴纳税费、登记上牌等“一站式”服务。
二是信息传递实时化。群众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税务部门将购税信息实时传递至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核查,有效杜绝利用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严厉查处偷逃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缴税凭证无纸化。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可网上核查比对缴税信息,减少手续资料,提高办理效率,方便群众登记上牌。
政策沿革
1、198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决定从1985年5月1日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2、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3、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4、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5、2023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18号)发布,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决定在2023年7月1日起,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2023年5月23日,《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发布,明确了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7、2023年6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明确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税率和征收机关
二)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
三)计税价格
四)税收优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新旧主要变化点
一)应税车辆范围调整
《车购税法》规定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注意:《车购税法》并非取消农用运输车的纳税义务,而是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04版)中,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
二)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1.《车购税法》取消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2.《车购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不再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车购税法》规定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车购税法》规定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再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三)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车购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与《暂行条例》相比计税价格不包括价外费用。
四)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购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而《暂行条例》只规定了税款缴纳时间。
五)免税范围扩大
《车购税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增加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两项免税项目。
六)吸收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车购税法》规定:
1.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2.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七)新增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车购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八)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车购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单车不含税价格不超过30万、排量不超过2.0升的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这里的乘用车指的是不超过9个座的客车,不包含货车。最终以《出厂合格证》,进口的机动车以《车辆电子信息单》所载定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解读:这个公告就是为了促进汽车消费,拉动汽车产业而定制的,对那些买车换车还很犹豫的同学绝对是一种推动,配合不少地方政府的购车补贴,大部分都会在年底前下手,今天股市汽车整车板块大涨就是对这个政策在资本市场上的兑现。假如小明买了一辆符合减征要求不含税价30万的车,那么他将节省的购置税为30万×10%×50%=1.5万,够一年保险和保养的费用了,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
感谢政府的购车刺激政策,让想要买车的和想要换车的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实惠,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和打通全国内循环也是拼了!
最近一段时间,国内汽车市场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购置税减半落地了,自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内购买2.0l以下排量,不含税价格30万元以下的燃油车型,将享受购置税减半。从4月份糟糕的乘用车销量数据来看,这次购置税减半,毫无疑问是一次“救市”行为,也就是通过购置税减半,让老百姓更愿意买车,更能买得起车。
不过伴随着购置税减半优惠的落地,很多“牛鬼蛇神”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其中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一些经销商和4s店在购置税落地之后,上涨了新车价格,也就是减少了优惠力度,甚至有经销商提出购置税减免多少,新车价格就涨多少,“嚣张”程度可见一斑,最近几天,这种情况非常多,很多网友都已经看到了相关的情况。而面对这种情况,汽车厂商也是没有有效的办法,因为将车辆批发给经销商之后,定价权都转移到了经销商和4s店手里,厂商是无权干涉的。
事实上,我们亲身经历了2023年年底到2023年年末的小排量购置税减半,在那次购置税减半的过程中,很多车型的价格都是一降再降,甚至一些车型从出厂价格开始,就已经大幅度下降了,在那几年间,国内车企和经销商大打价格战,同级竞争对手之间,似乎都要比一比谁更便宜,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些厂商因为价格太低,成本难以覆盖,出现了新车质量低下的问题,最终在购置税减半结束之后,黯然离场!
那么问题来了,上一次购置税减半,能够引起一轮价格战,大家争相拼低价,为啥到了2023年这个时间节点,同样是购置税减半,涉及的车型范围更广,新车价格却没有出现明显的下降,有些车型的价格上涨,优惠还变少了呢?
时间:两三年和7个月
这次购置税减半优惠,时间只有7个月,所以其实对于厂商、经销商还是消费者来说,时间窗口都很短。所以对于准备在这次购置税减半过程中购车的消费者,时间并不多,而对于厂商来说,也没有办法专门为这次购置税减半推出专门车型,在时间相对较短的情况下,这些4s店和经销商更加看重的是消费者急于买车和享受优惠的心态,而不是市场环境本身。
而上次购置减半,时间拉得很长,长到消费者可以慢慢比较,厂商也能推出很多排量在 1.6l以下的新车型,所以消费者不急,厂家和经销商自然就要急了,那么降价就是最好用的方式。
大背景:产能过剩和芯片短缺
上次购置税减半,整体的大背景虽然也是销量下降,但是核心背景还是产能过剩,也就是购买新车的消费者少了,但是市场上存在的厂商和经销商数量是非常庞大的,面对缩小的市场“蛋糕”,厂商和经销商为了尽可能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降低车辆价格或者增加优惠,就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办法。
但是经历2023年—2023年的大淘汰之后,如今国内汽车市场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最近一两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芯片短缺问题,让很多厂商的新车在产能方面受到了影响,新车生产不出来,消费者买车就要等车,那么经销商和4s店就成了销售过程中的主动方,占据了主动之后,经销商和4s店自然就可以在购置税减半的过程中,提高价格,这也是一种不同。
车企地位:一体均沾与两极分化
上一次购置税减半,虽然也是一次救市措施,但是车企们的整体差距并不是特别巨大,因为车企数量很大,所以其实竞争本身很激烈,那些优势的品牌和他们的经销商,也未必就敢掉以轻心,那次购置税减半,很多优势的品牌也被卷入了价格战的大潮,因为如果那些相对劣势的品牌因为购置税减半和价格下降而受益,那么势必就会蚕食这些优势品牌的市场份额。
但是当下的情况是,国内汽车市场两极分化严重,强势的是真强势,弱势的也是真弱势,很多三四线自主品牌甚至已经早早出局了,所以经历了上次很多三四线品牌劣质产品的“教育”之后,如今消费者更加认可大品牌、大厂商。因此尽管过去两个月国内汽车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依然在警戒线以上,但是优势品牌们的新车还是很受欢迎,受芯片短缺和疫情等影响,甚至供不应求,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优势品牌的经销商降低终端优惠,也就是变相涨价,也就有底气了。
所以其实从本质上来讲,上一次的购置税减半,和这一次的背景、形势是完全不一样的。不同的背景、形势,造就了新车价格完全不一样的走势,上一次厂商间大打价格战,经销商4s店竞相优惠,但是这一次,厂商没有打价格战的意思,优势品牌的经销商可以利用消费者的购买欲,提高新车的终端售价,降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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