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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认证抵扣?
1.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发票联
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1.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2.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购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购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减税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按照其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可以依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的文书,为其办理补税手续。
十一、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二、本公告所称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款所指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四、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十六、税务机关可以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车辆所涉及税种的联动集成管理。
十七、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自2023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
7.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8.“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
9.“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照车辆相关凭证的不含税价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文字或者代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e.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f.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12.“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按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
7.“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0.“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思路
进一步细化、明确《车购税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购税法》顺利实施;提炼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为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性文件提供基础依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公告》共十九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的改革
1.尊重纳税人利益。借助《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尊重市场经济。《公告》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
3.便利纳税人办税。借助《车购税法》取消纸质证明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电子传输完税信息,减少认证手续,大大方便征纳双方。
4.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制度,企业不再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图片等资料信息。二是取消了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方面的规定。
5.取消部分办税资料。一是取消各类申报资料36份;二是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新格局
《公告》提炼了车购税风险防控管理、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1、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原件两份: 单位需盖公章。(退税申请表一般国税局有)
2、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完税发票。
4、原购车发票复印件一份,原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5、需要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由销售商(4s店) 开具的负数发票报税联原件一份。
车辆购置税退税要求:
(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紧扣“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主题,先后深入到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白城市巡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车辆购置税网上办理业务宣传活动。
活动中,第二税务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向4s店分别发放了《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指引》和《吉林移动办税系统app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操作指引》宣传资料,详细介绍了在电子税务局和手机app客户端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具体操作流程,解答了4s店工作人员遇到的实际操作问题,方便他们为购车人进行操作指导。
据了解,此次活动在实践中总结了便民利民的措施方法,进一步了解了纳税人的需求,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记者 姜宁 报道)
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将撤销。本月25日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正式关闭,赋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和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
本月27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部分办税服务厅开设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窗口,专门受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纳税人可在福州路办税服务厅、山东路北办税服务厅、永平路办税服务厅、北京路办税服务厅、智力岛路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据了解,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已经纳入同城办税业务范围,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合理选择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半岛记者)
要买车的,恭喜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明确,2023年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于这项延续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1、依据现有政策免征车辆购置税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延期一年,至2023年12月31日。
2、并不是所有的新能源汽车都属于免税范围,具体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列入目录)才行,大家在买车的时候,要问明白。
3、注意相关的时间节点是以购置日期为准,而购置日期的确定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据的开具日期为准。
4、购买新能源汽车,除了免征车辆购置税,还有车船税和消费税的免征优惠,另外还有一些诸如上路权限、拍照指标、购置补贴等方面的“特权”。
5、单就车辆购置税而言,如果车商不提价,以一辆20万左右的新能源汽车来讲,消费者可以节省大概17000多块钱。
注:具体车辆购置税计算方式:10%*[发票价/(1+13%)],其中10%是车辆购置税税率,13%是增值税税率。
有人对车辆购置税不是十分的了解,顺便在这里给大家详细聊一下跟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内容。
1、是不是所有的车辆都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不是的,除了免征的,只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如下:
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是10%,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区分购买自用、进口自用、自产自用、受赠、获奖等情形,具体如下: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是如何规定的?
车辆购置税的相关征管内容,我们给大家从征收机关、申报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免改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梳理:
4、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有什么区别?
对于很多财务人而言,可能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比较容易搞混。我们简单的给大家做了一个对比表,供大家参考。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表中并没有涉及一些散落在各个文件里的最新的减免税信息:
好了,本次车辆购置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内容,就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最后问一句大家:在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条件下,你们买车会优先考虑新能源吗?
文:懂车帝原创 彩丽美
[懂车帝原创 行业]日前,工信部发布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的最新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批次免征车辆购置税名单中,共涉及新能源汽车80款,理想one、小鹏p5、华为智选sf5、一汽-大众id.6 corzz、上汽大众id.3、宏光miniev等车型在列。
图片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官网截图
理想one
此外,浙江吉利汽车、重庆理想汽车、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等生产的22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将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具体来看,第四十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共计53款纯电动乘用车车型,27款插电式混动车型。其中,纯电动乘用车包含哪吒多款车型、小鹏p5、比亚迪海豚、比亚迪ea1、上汽大众id.3、一汽-大众id.4 crozz、一汽-大众id.6 crozz、广汽aion lx/s、红旗e-hs9、长城欧拉好猫、五菱宏光 mini ev等;插电式混动车型包括长安uni-k、比亚迪汉、比亚迪宋pro、华为智选sf5、玛奇朵phev、理想one等等。
纯电动乘用车车型
插电式混动车型
对于本批次名单,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分析,“2023年申报免税目录中有很多新款车型推出,自主产品提升较快。本期新势力造车企业的产品不多,2023年的新能源乘用车,主要400公里属于主流,低续航的100-150公里的也有推出。近期500公里以上的较多,体现了产品提升较快,大众的id.4和id.6的产品都有很好的发展空间。低续航里程车型的发展趋势也值得关注,百公里电耗的水平差异相对较大。”
此外,“针对2023年免税目录中的插混车型,本次公布的阵容较多,前几批的比亚迪、吉利与长城都有车型推出,产品电耗指标差异较大。”
车辆发票丢失怎么办?购车发票丢失后要及时到原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方主管税务单位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个人车辆过户原始发票丢了没有关系的。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就行。
购车发票丢失后对二手车的交易会产生影响,延长过户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车发票丢失后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购车发票的补办流程如下: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我的车辆购置税绿本和车辆发票丢了该怎么补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规定: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一、带上行驶证到购置税办打单,领取《补办购置税证申请表》
二、报警、凭购置税办打的单到规定报社登报
三、带齐资料到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其实就是要钱。这个好像要一个月。至于发票,原始发票丢失的问题,补开销售发票手续的具体程序如下:由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携带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再在存根联原件上盖章确认;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开具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写入备注栏,注明“遗失补开”
机动车购车发票一联丢失怎么办?
去车管所办理,当初你上牌时曾给车管所一张第一联的复印件。去车管所管理档案的地方,就是第一联丢了,需要一个第一联的复印件。写一个申请,他就会把第一联发票的复印件借给你,,。你在把第一联的复印件在复印一下就ok啦。我就这么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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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车购税,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1.哪些车辆购置税业务可以通过互联网多元化方式办理?
上海目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的业务主要是在车辆登记(上牌)地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特指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车辆)为上海的新车一般申报缴税业务(具备且仅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产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单,即可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的新车减免税申报,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2.纳税人如何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上海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登录方式,购车企业可以“ic/ca登陆”或者“税号登录”,购车自然人“实名登录”,选择“车辆购置税申报套餐” 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3.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需要比对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明,纳税人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由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后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经纳税人确认后生效。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税务机关使用申报资料数据进行归档。
4.网上办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成功后,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吗?
自2023年6月1日起,税务机关已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和发票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发放牌照,纳税人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因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用途,需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可以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自行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5.购车后是不是可以任意选择某一地区的多元化办税方式办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应当在车辆登记地申报缴纳,不需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在纳税人所在地申报缴纳,也就是“在哪里上牌,就在哪里缴税”。上海市内车辆购置税新车征税申报和新能源、挂车减免税申报全市范围内通办。
6.纳税人如果在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时出现错误,应该怎么办?
通过互联网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系统会调用纳税人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的电子数据作为申报信息,但是仍然需要纳税人自行核对申报信息,确认纳税人名称、证件号码、发票代码和号码、不含税价格、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实缴税额等重要信息无误后,才能办理。如果遇到不符合网上办理要求、申报信息出现错误其他问题的,纳税人根据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进行后续操作。
魔王拍牌温馨提示
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2023年6月1日起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4.2023年7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开始施行。
5.本市自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开始施行。
车辆购置税能否抵扣进项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征收范围包括汽车及有轨电车等。本文就针对车辆购置税能否抵扣进项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车辆购置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车辆购置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由于车辆购置税不属于消费税或者增值税,而是一种财产税。所以车辆购置税不能作为进项税来抵扣增值税的费用,它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通过折旧进行扣除。
如果购买的是新车,则需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该发票有抵扣联,价款和税额计算比例为17%;如果购买的是二手车,则需取得二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是没有抵扣联的,不能抵扣。
车辆购置税是什么意思?
答:车辆购置税是中央税,指的是对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汽车挂车、有轨电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办理车辆购置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办理车辆购置税需要提交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要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发票中红色的报税联。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从本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推出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业务,车主无需到窗口排队,车辆购置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足不出户就可享受到便利。
12月26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工作进行解读。
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江苏省内购置应税车辆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徐州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随时随地办理车辆购置税新车纳税申报业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tips、银联及支付宝等多元化方式缴税,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全程无纸化缴税便利。
特别是通过在交管部门授权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汽车销售4s店,可以实现缴税、登记一条龙办理。
网上申报车辆范围:
目前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系统仅支持江苏省内购置的应税车辆申报,包括应税车辆申报、新能源汽车免税申报、挂车减半征收申报;
其余类型业务需要到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办理,如特殊业务车辆、无合格证电子信息车辆、其他免税申报、退税申报等。
纳税人登录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系统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二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右上角的“电子税务局”登录。
网上申报系统页面,企业用户通过社会信用代码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自然人用户通过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登录。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以前,买了新车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并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才能登记上牌,在税务部门和车管所之间来回往返,比较不便。
今天起,徐州市将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对群众购置车辆购置税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提交纸质完税证明,使得买车缴税、登记上牌更加便捷高效。
这一举措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具体体现。
也就是说,今后用电子完税信息就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购车人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税票和完税证明,而是将相关完税信息推送公安车管部门;
购车人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徐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购车人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办理未按期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补缴、完税证明换证或更正等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接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购车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互联网平台“公众服务/证明信息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栏目中查询和打印。
来源:徐州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一、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税款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三、《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十四、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见附件3)。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十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六、纳税人2023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2023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十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4)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2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十七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
一、减轻纳税人负担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改按发票价格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便利纳税人办税
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全面废止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实现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传输,减少了认证手续,方便了纳税人。
三、精简办税资料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之后,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用于生成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信息。同时,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记者从中国人大网获悉,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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