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车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车辆购置税工作总结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车辆购置税法
一 、车辆购置税一定是使用!使用!使用!才交,比如销售公司购买过来准备卖掉,那是不用交的。
二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核定。(注意:是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
三 、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70%计算!
四 、下面一个是高能!高能!之前讲的问题,这个有点冲突:
(1)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 10 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 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 10%;未满一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 格;使用年限 10 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 0.
但是我们书上又写了这个规定: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到底是用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还是最低计税价格?
我们采用第一种,用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
【例题 9】某特殊人士购进车辆免税,于 2011 年 2 月购进,支付了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 30 万元;2015 年4 月将该车辆转让给我国普通公民使用,成交价 18 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这应当补交车辆购置税,请问计税基础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 10 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 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 1 年扣减 10%。
该车辆的计税价格=30÷(1+17%)×(1-4×10%)=15.38(万元)。
五 、关于价外费用的特别提示
(1)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 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并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 购置税。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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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车辆购置税 vs 车船税 vs 船舶吨税
知识点:
1.征税对象
2.征税范围
3.纳税人、税率
4.纳税环节、征收机关
5.税前扣除方式
(一)征税对象
1.车辆购置税:车辆
2.车船税:车辆、船舶
3.船舶吨税:行驶于中国港口的中外船舶两个征税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考题•单选题】(2016 年)下列关于年船税计税単位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商用货车按“每辆”作为计税単位
b.摩托车按“排气量”作为计税单位
c.游艇按“净吨位每吨”作为计税単位
d.专用作业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
【答案】d
(二)征税范围
1.车辆购置税: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有轨和无轨)、挂车(全挂车和半挂车)、农用运输车
2.车船税:乘用车(客车和货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机动船舶、拖船和游艇)
(三)纳税人、税率
1.车辆购置税:在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10%
2.车船税:在境内“拥有”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额税率。(3 个 50%)
①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征车船税
②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 50%计征车船税。
3.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 50%计征税款。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
1 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
(四)纳税环节、征收机关
车辆购置税:购置使用环节,一次征收,国家税务局。
车船税:“持有期间”年年征收(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地方税务局。船舶吨税: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由海关负责征收
(五)税前扣除方式
车船税:反映在管理费用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车辆购置税:反映在购置成本中,通过车辆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分期扣除。
【考题•单选题】(2016 年)某企业 2016 年 3 月进口载货汽车 1 辆; 4 月在国内市场购置载货汽车2 辆,支付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75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另支付车辆购置税7.5 万元用。下列关于该企业计缴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a.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 77 万元
b.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 84. 5 万元
c.进口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
d.受赠小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小汽车的市场价格加增值税
【答案】 c
【考题•单选题】(2014 年)某机械制造厂 2013 年拥有货车 3 辆,每辆货车的整备质量均
为 1.499 吨;挂车 1 部,其整备质量为 1.2 吨;小汽车 2 辆。已知货车车船税税率为整备质
量每吨年基准税额 16 元,小汽车车船税税率为每辆年基准税额 360 元。该厂 2013 年度应纳车船税为( )。
a.441.6 元 b.792 元
c.801.55 元 d.811.2 元
【答案】 c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谁也不能百分百保证,你买到的新车就一定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如果非常不幸地,你真的买到了问题车,你想不想退掉车,重新给自己一次选择的机会呢?
什么?4s店不给退咋整?来来来,小编顺带普及一下汽车三包知识。
前三种情况是,涉及安全问题、涉及动力问题、涉及车身和底盘问题,修2次仍有问题,直接退车。
第四种情况是,在三包期内,累计修理超过35天或超过5次的,可以更换。但是既没有同品牌同型号、又没有不低于原车配置的车可供更换的,可以退车。
那么问题来了,费尽周折好不容易搞定4s店把车退掉了,别忘了你交的车辆购置税还得退呢!important things must be repeated again and again and again!!!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退税:
一是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
二是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在办税服务大厅索取),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完税证明正、副本;
(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退税额的计算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重要提示:除了退车,没有退税的可能!不要相信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可以办理退税的言论!
最后,还是希望小伙伴们都能买到中意的爱车!
今天是2023年7月30日,星期二。亲爱的小伙伴们,早上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坚持100天,你定会不同!
问:刚买了一辆新车,应当去哪儿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一、发票丢失了,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找不到有关资产的购置发票,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案例(摘自中国税务报):甲企业2023年度~2023年度,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23年度起,改为查账征收方式。2023年12月,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单位价值600万元的机器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那么,甲企业在购置资产时,应向乙企业索要发票,并按照发票载明金额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特殊情况下,假设2023年乙企业正常经营,如果甲企业在购置资产时未及时索取发票,那么,甲企业应要求乙企业补开发票作为购置资产的入账凭证,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如果甲企业购置资产时已取得发票,但不慎遗失,那么,甲企业可取得加盖乙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购置资产的入账凭证,确认资产计税基础。
如果2023年乙企业已经注销,甲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那么,甲企业可凭其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发票丢失会被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理解:办法第九项规定了“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从范围来讲,“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应当属于“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但考虑到“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普通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如保管不慎将发票遭水泡,因此,第三十六条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单列,单独进行处罚。而本项所指“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是指“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以外、狭义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单独列出来进行处罚,且放在第二款。理由是: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比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丢失的发票很容易流散到社会上,成为假发票的源头。有一部分纳税人,将发票卖给他人谋利后,也会称发票已丢失。而一些纳税人,为了造假,有时会损毁发票。这些行为对税务机关控制税源都有相当的危害。2、如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放在第一款表述,将会产生对丢失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情形,而丢失发票时无法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放在第二款表述,则不会产生这一问题,即可以由税务机关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参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4号公告附件)第13项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标准为: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相关案例:
2023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腾达公司)向客户销售模组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08份,但因客户保管不善,将发票全部遗失,由易腾达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易腾达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来源:2023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但发票丢失目前尚未被列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如何抵扣进项、申请退税或记账?
由于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四)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未有作出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个人理解也可以直接入账,比照无票收入处理。
五、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3年03月18日):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六、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2023年5月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5月1日起,根据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发票丢失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吗?
各地的执行口径可能有所区别,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
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怎么做是财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对于购买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科目。本文就针对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
公司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上交车辆购置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的车辆购置税如何做账?
收到退回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返还收入
对于退回的车辆购置税,如果没有银行回单,那么出纳收钱可以开具收款收据。这个收款收据则为入账凭证。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
车辆购置税能否抵扣进项?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购置税通过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计算。应税车辆的价格(计税价格)则可作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作用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的作用包括以下三点:
1.车辆购置税有利于依法合理筹集建设资金,能够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车辆购置税对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有着积极作用,可以规范政府行为。
3.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上牌时征收,体现了源泉控制的特点,可以配合有部分打击走私,起到维护国家权益的作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此外,《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也正式施行。
《公告》将采油车、测试井架车、变电站半挂车等五十七种专用车辆列入《清单》。
政策要点如下:
免征购置税对象
上述政策对免征购置税的对象有两个:
●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热点问题解答
① 2023年以前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就无法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了?
不是的。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也继续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可以申请退税吗?
在2023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个例子:
小易于2023年8月1日购买了一台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023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包含了上述已缴税车辆的车型,小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辆车的购置税多少钱?
作为大宗消费商品,车辆购置税按照车辆不含税价格的10%征收,在购置汽车消费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举个例子:
小易买了一辆小轿车,销售统一发票上:
价税合计:22.6万元
不含税价格:20万元
增值税税额:2.6万元
小易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为20万元
那购置税为:20×10%=2万元。
20万的车,就要缴纳2万块购置税,已经是一笔不小的金额了。
新免征购置税的能源汽车目录
除了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免征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外,新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涉及纯电动乘用车3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2款。
具体目录如下: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第三十七批)
一、纯电动汽车
(一)乘用车
(二)客车
(三)货车
(四)专用车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一)乘用车
(二)客车
(三)专用车
三、燃料电池汽车
(一)客车
(二)专用车
(三)货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第三十八批)
一、纯电动汽车
(一)乘用车
(二)客车
(三)货车
(四)专用车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一)乘用车
(二)客车
(三)专用车
三、燃料电池汽车
(一)客车
(二)货车
(三)专用车
小易说
对新能源汽车的优待,是近年来有目共睹的。限行不受限、购买有补贴、购置税免征······但新能源汽车的表现并未如期待中那样给力。续航里程捉急、电池遇低温掉电等问题频现,让众多车主只敢远观。小易倒觉得,在新能源汽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冒然推进,是否过于拔苗助长了?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为了防止交叉感染,您在办理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申报、税控设备解锁、车辆购置税缴纳这四项常见业务时,请您尽量选择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邮寄等相应“非接触式”途径。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01增值税发票类业务办理
(一)增值税发票申领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申请”模块,办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税务机关将为您邮寄上门。
同时,为满足您多元化的发票使用需求,我们将于近期升级电子税务局系统,优化配送地址等多项功能,为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提交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四)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
您可以登陆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确认您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
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shandong.chinatax.gov.cn/
02增值税申报业务
为减轻您的工作量,我们研发了增值税申报“一键生成”功能,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一键”为您生成增值税申报表。
您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可以按照原有方式,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模块,自行计算申报增值税;
也可以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申报”模块,提取您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一键”自动生成增值税申报表,您确认无误并保存提交后即完成增值税申报。
03税控设备解锁
您完成增值税申报并通过系统自动的申报比对后(包括逾期申报),您的税控设备将自动解锁,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处理。
04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纳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后,通过“车购税缴纳”模块,自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
您如有税收政策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有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请拨打96005656服务热线咨询。
山东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以上便捷办税服务,希望您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我们将对违法违规办税行为实施监控,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来源:山东税务
征收管理(★★)
1. 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但免税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还需重新申报。
应纳税额 =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 1-使用年限× 10%)× 10%-已纳税额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提示】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这些凭证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确定计税依据。
2. 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使用行为课征,征收环节单一,实行 一次课征制度。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 (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3. 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5.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提示】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可能退税的情形:
(1)退车退税——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
(2)误征退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
(3)其他原因退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自2023年 6月 1日起,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新增)
退税计算:
1. 退车退税
应退税额 =已纳税额×( 1-使用年限× 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2. 错征退税——退回全部已纳税款
【例题·单选题】张某于 2023年 1月购买一辆小轿车自用,当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 2万元,2023年 2月,因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张某与厂家协商退货,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张某可得到的车辆购置税退税是(c)万元。
a.0.5
b.1
c.1.8 =2×( 1-10%)
d.2
【答案】 c
【解析】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按已缴纳税款每满 1年扣减 10%计算退税额;未满 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张某购买该车满 1年不满 2年,可得到的退税 =2已纳税额×( 1-1使用年限×10%) =1.8(万元)。
应退税额 =已纳税额×( 1-使用年限× 10%)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认证抵扣?
1.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发票联
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1.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2.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1
增值税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
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3
消费税
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4
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
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期限: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第八条
6
烟叶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九条
7
关税
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8
船舶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9
资源税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二条
10
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1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12
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13
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七条
14
契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15
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
16
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17
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29号)第九条
18
印花税
纳税期限: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近期有计划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看过来
最新明确
今年内继续免征车购税
↓↓↓
今年年底前
继续免征新能源车辆购置税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2023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年底。
一、免税时间: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三、免税对象: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还包括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来源:绝对现场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实现购车、缴税“一站式”办理,6月17日上午,鸡西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鸡西辖区内6家汽车经销企业举行车辆购置税代征协议签约仪式。鸡西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林江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鸡西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孙士军主持签约仪式。
第二税务分局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着力打通办税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不断推动营商环境向更高质量发展。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中心,树立“人人皆是营商环境”的主人翁意识,统筹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人办税满意度。二是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空间,在全市6家汽车经销企业设立车辆购置税代征点,方便群众购车后直接缴税上牌,努力实现从办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三是聚焦纳税人需求,打造便利化纳税缴费格局,并大力推进自助办、预约办、网上办、容缺办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为民办实事的指向性和精准性。
下一步,鸡西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继续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在政策落实上再精准,在优化服务上再加力,在纳税人满意度上再提升,让税惠春风吹暖千家万户,为鸡西市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吕静哲
摄像:程弘
“原以为先要到税务局缴税,再到车管所上牌,来回跑几趟,现在现在买了车不用跑就可以缴税上牌,真得太方便了。”近日,在铜陵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刚刚喜提爱车的市民林女士高兴地说。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市税务局推出车辆购置税办理便民举措,在铜陵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全市首家车辆购置税自助申报缴纳点,满足纳税人一站式购车、缴税、上牌服务需求。4s店工作人员通过pos机扫描车辆合格证信息,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人直接刷银行卡缴纳税款,全程仅需三分钟。完成车购税缴纳后,纳税人即可在邻近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完成车辆注册上牌手续,让纳税人享受购车缴税上牌“一站办齐”便利。
铜陵美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楚鑫提起自助申报服务点的设立也深有感触:“现在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越来越高,主动上门开展“四送一服”服务,精准送政策、送服务、问需求,全程帮助我们申请车辆购置税自助申报缴纳点,现在我们一个上午可以完成以前两三天的工作量,这将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顾客。”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罗峰表示,在首家自助办税点成功运行后,税务部门下一步将向其他具备开通自助办税条件、具有自助办税点申请意愿的4s店全面推广,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购车、缴税、上牌一站式服务。
来源:陈震 胡劲汉
编辑:小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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