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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可以据实列支。因此,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否则会面临纳税风险。
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支出列入其中,这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还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包括:
一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二是股权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是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一是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做好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大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例如:某企业2023年销售收入5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23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50万元(50000万元×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2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00×40%)。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超过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差额与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业2023年销售收入3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23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万元(30000万元×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180-150+300×40%)。
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相区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又到年底了,各个公司都少不了吃喝送礼,这就是所谓的“业务招待费”。那么业务招待费包含哪些,公司该如何处理进行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下面结合案例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如何扣除。
案例说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发生的会议费可全额扣除;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据实扣除。在证据资料充分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合理分配费用额度,合理增加可抵扣范围,降低应纳税额,是一种较为妥善的选择。
税负测算
调整后减少应纳所得税额45-15=30(万元)。
同时,企业也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的企业发生,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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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等目的通常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支出,那么,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与业务招待费支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报表该如何填报?接下来,小编就从典型问题、案例解析、报表填报三个方面为您讲讲吧~
典型问题
问题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题二、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
问题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2023年该公司销售收入为800万元,此外发生的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37万元,其中不合规发票列支的金额为7万元,上述不合规发票该公司无法重新换开。那么,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多少元?
以不合规发票列支的7万元业务招待费因无法重新换开,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
(37-7)*60%=18万元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含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因此,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
(800+50)*5‰=4.25万元
因为4.25万元小于18万元,所以,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4.25万元。应纳税调增的金额为37-4.25=32.75万元。
报表填报
来源:中税答疑
很多财务人分不清业务招待费、餐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部分的,因此,对它的划分就尤为重要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业务招待费的区分及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业务招待费的区分
公司运营中会涉及到诸多费用,费用的划分直接影响着企业享受国家政策,例如出差报销的各项费用中,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属于差旅费,但招待客户的餐费及为客户购买礼物的支出等属于业务招待费。同样的平时公司的聚餐,召开会议的支出都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他们分别属于应付福利费用和会议费用!
简单来说,只有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才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都可算在业务招待费之内。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例1】
a公司当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的企业招待费为30万元,其中用于对合作单位赞助10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要注意的是对合作单位的赞助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对合作单位的赞助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以真正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部分应该是30-10=20(万元),具体税前扣除的计算方式如下:
3000×5‰=15(万元);
20×60%=12(万元);
12万元<15万元;
则,可在税前扣除12万元。
注意哦!如果业务招待费的60%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那么应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
【案例2】
b公司当年收入是3000万元,而当年的业务招待费是30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3000×5‰=15(万元);
30×60%=18(万元);
18万元>15万元;
则,只可在税前扣除15万元。
通过以上的讲解分析,相信大家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抵扣都有了新的了解,希望今天的内容能为大家的工作提供一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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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经常容易和餐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弄混,但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规定是享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由此可见对它的划分尤为重要。但许多财务人难以分清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不同,面对零零总总需要报销的票据,财务人很是头大。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一、如何区分业务招待费
以同事拿回来的报销票据为例,其中,同事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都属于差旅费的一部分,而招待客户的餐费和为客户购买礼物的支出等才属于业务招待费。同样,平时公司聚餐或召开会议的支出都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它们属于应付福利费用和会议费用!
简单来说,只有因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才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都可算在业务招待费之内。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例1】
a公司当年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当年企业招待费为28万元,其中赞助合作单位8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要注意的是对合作单位的赞助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对合作单位的赞助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以真正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部分应该是28-8=20(万元),具体税前扣除的计算方式如下:
3 000(万元)×5‰=15(万元)
20(万元)×60%=12(万元)
12(万元)<15(万元)
则可在税前扣除12万元。
注意哦!如果业务招待费的60%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那么应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依旧拿a公司给大家举个例子。
【案例2】
假设a公司当年收入是3 000万元,而当年的业务招待费是25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3 000(万元)×5‰=15(万元)
30(万元)×60%=18(万元)
15(万元)<18(万元)
则只可在税前扣除15万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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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包括:
一、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二、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是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其他业务活动的收入不大,发生频率不高,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等。
三、视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包括(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九)其他。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同时为了不重复计提,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六、查补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报表填报,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时会填列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收入、成本和费用均有其相应的发生年度,在其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在财务账册上反映或者通过任何方式加以隐匿,均不能改变相应收入为其发生年度收入的事实。现行税法明确,前述扣除的限额是以年度“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的,而查补的收入属于其发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当然应允许其作为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基数。
七、筹建期无收入也可扣实际发生额6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销售收入额高低的影响,即使在筹建期未能取得销售收入,仍可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建期,是每个企业都要经历的阶段,企业性质不同,筹建期的长短也不一样。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企业也特别重视筹建期间发生的一些问题,其中,筹建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就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但若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则需要探微发隐,细嚼慢咽,这就要先从筹建期的定义开始谈起。
一、筹建期间在税法上的确认
关于筹建期的比较完整的税法定义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该税法全文已经作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这条规定看似明确,其实还隐含着一个问题,就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哪一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该文件全文作废)第六条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其实至此,已经基本上阐明了“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含义了,就是生产企业开始生产,其他非生产企业开始经营,当然,也可以理解成企业开始生产并经营(因为经营既有对外做买卖的意思,也有筹划、运作、管理甚或打理的意思),所以,“生产动作”成了筹建期和正常经营运作期的区别性标志。
但是,争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而是进一步打上了行业的烙印。因为不同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也不同,所以筹建期也是千差万别。比如房地产企业,成立以后可能会很长时间才能买到一块可以开发的土地,那这段等待期算不算筹建期呢;再比如核电站等大型企业,本身建设期就很长,筹建期自然也很长;还有一些从事高新技术产品营销的企业,可能自企业成立后很长时间都在做宣传活动,那筹建期也应该很长。于是,不同地区,出现了不同的要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青岛地税局的观点: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厦门地税局的观点: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北京地税局的观点: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
我们觉得,同总局的观点相比,厦门地税的观点可能会使筹建期结束之日滞后了,北京地税的观点则可能会使筹建期结束之日提前了,而青岛地税的观点才是恰到好处的(至少对于生产企业是比较恰当的)。
我们明确了筹建期的定义,就比较方便论述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了。
二、筹建期招待费的财税确认
招待费的财税属性,还是值得探讨的。开办费是企业筹建期主要的费用,那么,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范畴吗?
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开办费做了列举,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同时,还列举了应计入“管理费用”的一些费用,包括发生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等。可见,从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看,招待费是单独出现在管理费用中的,而没有列举在开办费中(虽然开办费也是管理费用的一种)。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原文中也没有对开办费做出定义。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讲,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招待费在会计上属于开办费的范畴。
在税法上,也仍然找不到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该税法全文已经作废)规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里面没有列举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这条重要的规定,既明确了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原则,又间接的提供了一个信息,招待费不是开办费(筹办费),会计上不是,税法上却允许按60%“计入”开办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这是目前我们知道的对招待费税法上不属于开办费的非常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法上,招待费都不属于开办费范畴,这就告诉我们,开办费是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分次以摊销的形式在税前扣除,都不包含有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这个问题了。
三、开办费的税前扣除
但筹建期的招待费毕竟和开办费有很大的联系,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甚至都不太好区分二者的关系。要想说清楚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还应该先说清楚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方法。
我们首先看会计上对开办费的处理规定。
2023年开始执行的修订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则要求开办费在发生时即可计入管理费用,而无需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了。
相比之下,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制度更简便了一些。
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提及开办费的概念,2008年4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作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说:“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这个回答一直在网上流传并为广大相关纳税人所津津乐道,实践中也证明了这个回答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易操作)性。
但是,对于那些预计开始生产经营后将长期亏损或经营不景气的企业来说,则可能更希望对大额的开办费进行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个看似准确又给了纳税人以自由选择空间的规定,其实还是存在问题的。
该条规定包含两个信息,一个是开办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一个是要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前者很好理解也很好操作,后者实践中恐怕就很难实行了。
我们先来看看新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这条规定也包含两个信息,一个是支出开始摊销的时间是“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一个是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对于开办费的摊销,不低于3年,很好操作,但从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开始摊销就不可以了,因为《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一方面,要求企业可以从支出发生的次月按不低于3年的期限摊销,一方面又明确规定筹建期间不确认亏损,既然不确认亏损,那还怎么从支出的次月开始摊销呢?支出的次月也可以是处于筹建期的啊。
所以,企业要想把开办费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摊销,只能是从生产经营开始日开始摊销,而不能从支出的次月开始摊销,从这一点讲,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这条规定是不够准确的。
四、筹建期的纳税申报
既然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筹建期间不得确认为亏损,所以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零,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由于筹建费用发生时就记入了当期损益,所以会计上客观存在着亏损,那筹建期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税法上就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将会计上列支的费用纳税调增,正式生产经营年度再纳税调减,一种是直接进行零申报。
两种方法中,只有零申报才是正确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显然,参与汇算清缴的,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于筹建期的还没有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然不在汇算清缴规定范畴之内了。既然不需要参与汇算清缴,那也就自然不需要进行本年纳税调增以后再纳税调减了,所以零申报最准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筹建期间零申报,这是对总局税法规定的准确解读。
但零申报存在一点瑕疵,就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还要在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申报财务报表,企业零申报将无法和利润表的数据进行匹配。
五、筹建期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是本文所要论述的核心问题,但必须明确上述一系列问题,才能清楚的说明筹建期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这个问题。下面的论述将重新回到这条重要的轨道上来。
我们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简单的给出结论:如果企业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日一次性扣除开办费,则筹建期间的招待费按60%税前扣除,如果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三年摊销开办费,则所摊销的开办费不能包括招待费,招待费要单独计算。其中,如果开始生产经营日处于年度中间,由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不能分段计算填报招待费的扣除内容,所以要将招待费分段计算后与按生产经营年度整年计算的招待费税前扣除情况作比较,将其差异做出纳税调整。例如:
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3年6月至2023年5月处于筹建期,2023年6月1日开始生产经营。
2023年确认的开办费500万元,其中招待费60万元;2023年确认的开办费200万元,全年发生的招待费80万元,其中,筹建期间记入开办费30万元,生产经营期间50万元;2023年取得经营收入6000万元。
该企业2023年所得税零申报,开办费按三年摊销,要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2023年招待费的税前可扣除金额。
注意该企业会计上是把招待费计入了开办费。
2023年零申报,相当于纳税调增了500万,所以2023年应纳税调减146.67万元(500万开办费减掉60万招待费,再除以3年)。
由于分三年摊销的开办费不包括了招待费,而2023年又零申报,这相当于60万招待费在2023年全额调增了,但税法是允许扣除60%的,所以2023年再纳税调减36万(60×60%)。
2023年发生的业务在2023年合计被调减了182.67万元(146.67万元+36万元)
2023年纳税申报时,招待费账载金额80万,税前允许扣除标准金额是48万元(80×60%)与30万元(6000×0.5%)较小者,即30万元,所以纳税调增了50万元。
但是,分段计算,筹建期纳税调增12万元(30×40%),生产经营期纳税调增20万元(50-30,注意50万的60%与6000万的0.5%是相等的,都是30万元),合计纳税调增32万元,但申报调增了50万元,所以还得纳税调减18万元。
2023年开办费纳税调增了113.33万元((200-30)÷3×2)。
2023年发生的费用合计纳税调增了163.33万元(113.33+50),纳税调减了18万元。
2023年整体纳税调增了163.33万元,纳税调减了200.67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准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业务招待费的设个税风险。大家都知道这个业务招待费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的,所以就有不少企业把日常的吃喝、送礼都列入业务招待费。其实税务局很清楚这个项目猫腻特别多,也很喜欢就把这个项目作为目标来进行检查。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业务招待费其实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当中合理需要而产生的接待应酬所支付的费用。
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等的项目。企业所得税主要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该同时满足我们刚刚提到的两个标准,60%和5‰。在一些日常操作当中有很多常见的误区,比如说并不是所有的餐费都应该计入到业务招待费。比如说,员工培训时发生的合规的餐费,就应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公司开董事会时发生的餐费,应该计入董事会会费。公司组织员工活动期间所发生的餐费可以计入工会经费。还有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一些非照待性质的餐费,是可以计入开办费的。再有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的餐补,应该计入工资、薪金。还有一些和业务宣传费有关的误区,比如说因为业务洽谈会、展览会所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用应该是作为业务宣传费用的。再比如搞促销活动时候,送给客户的一些礼品也可以。我们来举个例子,一家公司购进了一批笔记本送给客户直接购买送给客户性质是属于送礼。
无论是财务还是税务上,一般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来进行核算。如果公司把购买的笔记本委托给了一家礼品策划公司,进行公司形象设计之后再赠送给客户,对公司来做宣传,那么这一笔钱就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来进行核算了。要知道,用错业务招待费很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的。比较常见的就是公司老板将自己家庭的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实际上这样的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再比如,有些公司把还没有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比例计提了,总觉得当年没有用足就吃亏了。
还有一些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的,比如收据,没写清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这些按规定也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因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上限是销售收入的5‰,所以销售收入这个计算基数如何来确定就非常重要了。根据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主要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来确定。像营业外收入,比如贸易公司偶尔卖套房和不征税收入,比如财政补贴等等,是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的。
那和业务招待费相关的还有一个重要税务问题,就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的74号文来看,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等等一些活动当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那么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就应该按照偶然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司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导读:在财务工作中,业务招待费是经常出现在账面里面的一个费用,大家都知道只要是财务的,那就有税务和记账的工作,因此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处理,欢迎阅读!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处理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准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处理上文就简单介绍到这,业务招待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下面的二级科目的,至于扣除比例以及扣除系数,其企业所得税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上文小编也为大家一一讲述了
《延禧攻略》
今夏最火的电视剧莫过于大型古装剧《延禧攻略》了,剧本精彩,服装道具考究,让粉丝们追起剧来就欲罢不能,但同时剧中出现的弹幕式广告植入也引发了不少的热议。
电视剧的播出免不了广告商的支持,针对不同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分别是怎么样的呢?
一般企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一般企业
计算公式: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
计算公式: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制造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烟草制造业
注意: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日常工作中,您知道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如何税前扣除吗?今天就来一起看一看~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即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有两个特殊情况需要大家注意!
特殊情况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殊情况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来源: 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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