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金及堤围防护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对于堤围防护费如何做账务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堤围防护费科目来进行处理,计提时做一笔分录,上缴时再做一笔,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堤围防护费如何做账务处理?
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堤围防护费
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堤围防护费
贷:银行存款
堤围费是按照营业额或者销售额,作为计算基数全额计算的。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当期营业额计征:外贸企业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0.7‰计征;其他行业按1.2‰计征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的税率是多少?
(一)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按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
1、制造业。2、采掘业。3、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建筑业。5、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6、餐饮业。7、房地产业。8、社会服务业。9、其他行业。
来料加工企业按加工费收入额的1‰计征。
查帐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对于核定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流转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不便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30元计征。
(二)商业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的1‰计征。
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额,分别按1‰计征。
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0.5‰计征。
(五)外贸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作者:段志坚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事项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具体计算方法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包括: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注意:
①能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1)利息单独扣除: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开发成本)×5%以内
(2)利息不单独扣除:直接用以下公式
开发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作为计税收入的,可从扣除项目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计税收入征税。相应地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案例计算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营改增后取得土地,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20000 ㎡,其中普通住宅10000㎡,商业10000㎡,建成后全部售完,取得含税收入333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11100万元,商业22200万元;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加开发成本合计12610万元;
其中:土地价款1110万元,前期工程费500万元,建安工程费10000万元,基础设施费500万元,公共配套费300万元,开发间接费(不含利息)200万元.(除土地外均为不含税成本)
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仅a项目一个项目)。
按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分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表
(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100 - 555)÷(1+11%) =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9500×11%=10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11100-1045=1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132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1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132+1261=8328.5(万元)
(3)增值额=10055-8328.5=1726.5(万元)
(4)增值率=1726.5÷8328.5=20.73%<30%
(5)适用税率3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726.5×30%=517.95(万元)
(二)非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22200 - 555)÷(1+11%) =1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19500×11%=21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22200-2145=2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264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64(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2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264+1261=8460.5(万元)
(3)增值额=20055-8460.5=11594.5(万元)
(4)增值率=11594.5÷8460.5=137.04%<200%
(5)适用税率5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1594.5×50%-8460.5×15%=4528.18(万元)
(三)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5046.13万元
原创文章,欢迎关注!
来源:会计学堂
13
导读: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有很多的新手学员们会把它误认为成本类的账户,其实不然,就是损益类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有计算公式吗?
营业税金及附加有计算公式吗?
答:营业税计算公式:应交纳的营业税=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营业税有九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税率,娱乐业适用5%至20%的税率。教育附加税适用税率3%。
营业税及附加主要是包含哪些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都在营业税金及附加。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营业税金及附加有计算公式吗?当然是有计算公式的,希望你们阅读完之后,可以清楚知道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内容,接下来就换做你们来计算你们的问题吧!
现在房屋的价格普遍比较高,老百姓想要全款买房很难做到,所以贷款买房就成了最好的选项。选择贷款买房购房者需要准备首付,而不同的城市、选择的贷款方式不同,对首付比例均有影响,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巴中买房首付需要多少?首套房要准备哪些材料?首套房要交哪些税费?
一、巴中买房首付需要多少
1、如果是选择商业贷款的话,那么首付的比例最低是30%,若是第2套住宅房,首付的比例要上调到50%。假设你购买的房子总价格是100万,那么首付的金额最低也要30万。
2、如果是选择的公积金贷款的话,那么首付的比例要稍低一些。如果选择购买首套住宅房,首付比例是20%,第2套住宅房的首付比例是40%。假设一套房子的总价格是100万,那么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金额也要20万。
二、买首套房要准备哪些材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2、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3、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首套房要交哪些税费?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3、房屋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综上所述,巴中现在贷款买房首付比例是30%,如果是公积金买房那就是20%,但是买房后还有一些税费要交,所以买房时我们要支出的金额肯定是比首付要高一些的。以上这些就是“巴中买房首付需要多少?首套房要准备哪些材料?首套房要交哪些税费?”全部内容。
作者:马军生 博士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发布后,很多人关心的几个问题,结合相关文件,个人解读,仅供参考,最终以官方解释为准: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几个条件: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3%征收率或预征率(常规的应税销售收入都满足这个条件);
③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或不开票收入),开具专票不能免税。
2、政策适用时间: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一季度,仍然是季度不超过45万(或月度15万)免税,如超过则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注:是全部金额,不是仅仅超过金额)。
明年这个免税政策是否还会延续?这个到时再说吧。
3、这次政策免的增值税,所得税正常缴纳。
如果开票主体是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税负率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税负率是5%
如果是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相关自然人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4、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还是必须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5号公告开头里写了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那么这句话是限定的享受优惠的范围是小微企业?从语义上来看,应该没有限定。
目前理解,应当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
说明:“小微企业”是统计的口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口径;“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口径;三者并不一致。
5、自然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吗?自然人适用免税政策吗?
适用。不管销售额多少,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范畴的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规定里说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的意思。
6、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3月31日开具的1%或3%的发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不享受。本次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第一季度销售额仍需按原政策申报纳税,按季申报的销售额如小于45万或按月申报的小于15万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后发票是如何开具?销售额如何确定?
开具免税发票。0税率针对的一般是出口退税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企业税率栏应当选择“免税”。如果收取客户103万,不免税的话,按3%征收率开票,100万是销售额,3万是增值税;按1%征收率开票,101.980198万是销售额,1.019802万是增值税;免税开票,103万是销售额。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大家经常说的500万销售额,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如果12月内含税销售510万,如果是开具免税普票,则销售额是510万元;如果全部选择开3%专票,则销售额是495.15万元。
8、免税的话,会计处理怎么做账?
过去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时,符合免征,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现在直接免税,就是按销售额计入营业收入,比如销售103万,那就是按103万进营业收入
9、2023年4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按1%减征率开具专票吗?
不可以。财税2023年7号说的是3%减按1%优惠政策,本次政策已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4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则需按3%征收率开具并完税。
如果客户需要专票,可选择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出1000万普通发票,并享受这次增值税免税政策?
能。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应转为一般纳税人,这个“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在转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前,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从税法角度来说,开出的免税发票,下游也没法抵扣增值税。对发票开出方来说,虽然增值税免了,但所得税还是个头疼的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如果公司是按月纳税,在2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比方说选择3月18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贵公司可以选择3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可以选择4月1号作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果贵公司选择在3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2月份的交易依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如果贵公司选择4月1日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贵公司2月份以及3月份的交易依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如果贵公司是按季度纳税,在(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在2023年第1季度申报期结束以后)比方说选择在4月20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贵公司可以选择4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可以选择5月1号作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果贵公司选择在5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1季度内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如果贵公司选择5月1日后按照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1季度内以及二季度的4月份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公共会计师协会(ipa)推出ipa会籍资格认证服务的快速通道,持有cpa、cia、或会计硕士等,可免试获得国际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ipa(公共会计师)+ifa(财务会计师)双证书。有意申请者可私信咨询。
残保金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管理费用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2021-09-08 06:00
收录于话题#财税知识104个内容
一、残保金计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的主要依据
残疾人保障金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管理费用相信让很多财务人员感到困惑,印花税等之前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税费都已经变更到税金及附加中核算,目前在管理费用核算的税费很少,这更加重了不少财务人员的困惑。虽然列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不影响损益,但到底在哪个科目核算更合适还是让人纠结。
(一)残保金与其他税费的共同点
①主要在于两者都是被政府机关强制征收的,具有强制性,而且由税务局直接征收;
②专款专用,这一点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类似。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以上两点可能是支持计入税金及附加的主要原因。
(二)残保金等与其他税费的不同点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种包括增值税等17个税种,其中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损益,不体现在利润表;所得税这一核心税种,单独披露;个税属于职工承担,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中列示,不属于利润表企业承担的税费;车辆购置税和契税可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除此以外常见的税种,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一般都计入了税金及附加。但残保金,包括常见的防洪基金等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列示的税种。
②残保金虽由税务局征收并上缴国库,但属于行政性费用。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笔者注:并没有说是出具税收缴款书)。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表述,可理解为残保金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税收。参考计价费〔1997〕2450号: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可见残保金的票据和规范文件与其他税费还是不同的,以上可能是将残保金列报为管理费用的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各大税种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二、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
残保金金额相对较小,上市公司报表附注的披露基于重要性的考虑可能会与其他费用合并列报,也就是说残保金不一定会单独列报。根据笔者的调研样本的结果,目前在管理费用列报的占多数,也有原来在税金及附加列报后来改在管理费用列报。
(一)三聚环保2023年附注
注:2023年年报披露计入管理费用,但无同期对比数,应该是上期计入了税金及附加,但税金及附加未单独披露残保金。
(二)久其软件2023年附注
注:与三聚环保类似,以前计入税金及附加,之后改到在管理费用中披露。
(三)旭升股份2023年报表附注:
注:两期都计入了管理费用。
根据笔者选取的上市公司样本,主流的观点是将残保金核算和披露在管理费用项下。
2023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根据立法规划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令人不解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将“相关”税费明确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七)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01
上述条文中,土地增值税是仅存的纳税人申报后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税种。
02
现实中,纳税人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约为1-2个月,清算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审核的期限各地规定为90-180日不等。
03
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期才能拿到完税凭证进而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并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违国家有关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的精神,不利于盘活不动产资产。而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造成大量梗阻现象,交易双方不断发生纠纷。
土地增值税:
关我什么事?
01
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
不是征求意见稿说的“法律”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 “法律规定未缴税不予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材料。法律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收取。”
《契税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除《契税法》外,《个人所得税法》也有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完税的相关规定,抛开个税法具体规定是否合理不谈,最起码个税法是法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嗯……是个什么位阶嘞?
岂不是与征求意见稿自身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
不动产转移当事双方涉及的税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期间方面并不一致,如果在《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需要将所涉及税种统一完税后才办理转移登记,有可能导致纳税人提前纳税。这样凌驾于税法之上增加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属于变相立法,挑战税收法定原则。
02
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资料
不符合税收征管现状
在不动产转让环节,当事人双方涉及的流转税有: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契税、印花税。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以来,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传递契税联系单之外,并未见有将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税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土地增值税完税材料作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先决条件,有超越不动产登记部门权限之嫌疑。
契 税:
都走开,关我的事
01
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履行了纳税义务
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发生不动产转移在先,纳税义务产生在后。长久以来的“先税后证”是考虑堵塞征管漏洞的情况下,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人提前征税。
如前所述,不动产流转环节,受让方承担的主要税种为契税。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防止受让方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耍赖不履行纳税义务,但不动产登记已经发生物权效力不便撤销,才有了“先税后证”的征管手段。
在这一趴,法律在“公平”和“效率”之间选了效率。
可见,在此“先税”的税只能是受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因为受让方缴纳了契税之后,就已经履行了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纳税义务,可以成为不动产的权利人。
简言之,除契税外,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履行,不应当成为受让方取得其物权权利的阻碍。
02
转让方不交税怪我?
税收法定vs征管手段
“先税后证”作为征管手段,是为防范征管风险不得已为之,从而将纳税义务与缴纳税款顺序作了调整。立法应当看到,这种违背基本法理的调整应当谨慎为之,在现实中,因无法取得或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因转让方不积极履行其纳税义务而无法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况比比皆是。
作为受让方,明明已经支付了购买不动产价款并履行了自身的纳税义务,却无法取得依法应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无端承受着转让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利后果,毫无疑问对其十分不公平。
上述情况也导致很多企业项目搁置甚至流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活力,有违税收不应对经济运行和商业安排造成影响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尽量减轻对不动产受让方的物权权利侵害。
03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
不动产登记立法与税法衔接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税收征管历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下发过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文件,甚至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此规定,但应当看到的是,从法律位阶上讲,以上文件都不是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中的“法律”;况且,《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的“先税后证”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准确判断法治发展趋势,尽量克服立法滞后性弊端,将已经发现的问题消除在最初阶段。
按作者所言,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买卖双方就不会因履行纳税义务产生新的矛盾,不动产可投入到下一环节开发或交易;同时,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会因为业务信息交换导致权责不明晰产生争议;随着税收征管手段日趋完善,即使不动产转移一方不履行纳税义务,也极少能逃脱监管。
立法和执法之间、应然和实然之间,文件上的便民春风简政放权和实际中的办事体验之间,永远存在着人类双腿无法跨越的鸿沟,往往需要伟人的担当和智慧才能慢慢填平。
好在实践中类似领域有了突破性做法: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京税发〔2021〕43号)为例: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由立法引起的风险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无法对抗消除的,只能提醒不动产交易双方,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最初,就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全面评估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尽可能准确判断交易对方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法效能,否则有可能因为纳税义务履行或税费承担争议导致交易失败,造成损失。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右方(负债类)显示。
主要核算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会计收入确认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一、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是: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既使收到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相关规定补充说明: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差异的出现: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3年22号)文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间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向有关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四、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
a公司将一处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24万,合同约定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一年的租金,2023年租金与到期日收取,取得租金时开具发票。
会计账务处理上,a公司需要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每月确认租金收入为2万(24÷12=2),而增值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即2023年租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销项税额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
1、一般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11%;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023年1月—12月每月确认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款项 2.2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2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22万元
2023年12月31日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4(0.22×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4 万元
五、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
某公司天洋湾填海项目,20×6年6月开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月 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0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99((1000+110)*90%)
借:应收账款 111((1000+110)*10%)
贷:工程结算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110*9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110-99)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1(1000+110-999)
贷:应收账款 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1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1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月末公司根据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属于异地项目,涉及预缴增值税和根据预缴增值税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六、风险控制点:
1、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企业的产成品实际库存和账面库存不一致。设置该科目,可以合理解释实际产成品库存和账存金额不一致的现象。当税局核验库存时,如实际库存和账面库存不一致,大概率会被认定存在未开票收入。
2、根据该科目设置的依据,一定要在相关合同中约定款项收取的时间,避免被直接认定为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务风险的控制存在与日常财务工作中的点点滴滴,把控风险应是每个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股东负责。
如读完有帮助,请点赞
营改增以后,服务类(主要是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采购商品或服务收到的专用发票的税率大多为13%(部分为9%),普遍高于销售服务时适用的税率,有些人认为采购发票的税率高于销售发票的税率,进项税是不是不允许抵扣? 这其实是个误区,不存在税率高不能抵扣的问题。那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且看下文分析: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抵扣的依据是取得合法的凭据,并没有涉及税率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这是因为,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为购进扣税法,所谓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是抵扣“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不考虑税率差。
所以,各位营改增企业的亲们,不要担心税率的问题,只要我们取得合法的抵扣凭据且用于允许抵扣的情形,进项税额大胆的抵扣!
如何挑选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琳琅满目,对于如何选择银行理财产品,从而尽可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首先,先从整个银行理财品市场来看,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国家的利率政策
很多普通投资者都不会去关注国家的货币政策,其实央行的利率政策对投资者如何选择银行理财产品很重要,降息或升息都会影响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从目前经济形势来看,2023年加息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应该选择较长期的产品。
2、资金流动性需求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应该结合自身基金需求情况,若近期内需要用到大笔资金,则应考虑周期性较短或者比较灵活的产品。
3、产品发行的主体
银行发行的产品包括银行自身产品和第三方代销产品,如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发行的产品,从产品的安全性来看,还是应该首选发行主体为银行的产品。
接着,结合具体的产品,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收益类型
根据新的资管新规,所有“保本”产品都将退场,但是还是有保本浮动性的产品,如结构性性产品,对于保守型投资者来说,此类产品是很好的选择,反之,对于进取型投资者来说,可以选择高风险或是银行代销的产品。
2、产品收益率
大部分理财产品都会有预期收益率,但是收益率表达的方式不同,有些直接是预期收益率,有些是年化预期收益率。若年化预期收益率很高,投资期限不长,则实际收益也会被拉低。
3、募集期限
产品募集期是按照活期计息,一般产品都是三到七天,也有长达十天的,还有些是有观察期的,投资者应尽可能的选择募集期短的产品,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4、各项费用
银行理财产品都有费用这一项,需仔细阅读此项,有些产品的费用包括了税费,有些得投资者自付,有些产品的管理费固定了,有些还有浮动的管理费,浮动的即到期收益高于预期,有些是直接给了投资者。
理财是一件需要细心和耐心的事,在做决策之前,必须全方面的考察,即使银行会让人产生权威感,但也不能完全信任。
“甲供材”的概念,其实是指甲供工程,财税[2016]36号文的解释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甲供材”的选择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案例分析
案例a:假设某建筑工程发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含税造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0%),材料费600万元,其中发包方甲供材料200万元,承包方采购材料400万元。
案例b:假设某建筑工程发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含税造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0%),材料费600万元,其中发包方甲供材料400万元,承包方采购材料200万元。
(假设案例a和案例b购买材料均可取得16%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a和案例b仅发包方甲供材费用和承包方采购材料费用有所不同,由于采购材料全部取得16%增值税专 用 发 票 ,即 t = 1 6 % ,可 得 分 界 点 n = 6 . 1 8 % ×( 1 + 1 / t )=44.81%。
1.甲供材不计入工程款模式-无偿使用
不同计税方法对承包方的影响
(1)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案例a:应缴纳增值税=800(/ 1+10%)×10%-400/
(1+10%)×16%=14.55万元。
案例b:应缴纳增值税=600/(1+10%)×10%-200/
(1+10%)×16%=25.45万元。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a: 应缴纳增值税=800(/ 1+3%)×3%=23.30万元。
案例b:应缴纳增值税=600(/ 1+3%)×3%=17.48万元。
比较可知案例a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对承包方有利;
而案例b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承包方更有利(表1)。
当然了,因为建筑业企业采购的货物或者劳务品种繁多,税率各不相同。
该分开核算的要分开核算,不要混在一起。
同时,要注意可以运用的税收优惠。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也就是货物是按照13%,而提供的安装劳务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该分开的要按规定分开算,才能适用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进项业务的内容
(一)有形资产
此处的有形资产是指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存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工具、用具、房屋建筑物等。
与无形的劳务和服务不同,有形资产可以储存,自采购到转化为成本费用通常有一段时间,购进扣税法允许纳税人在采购环节抵扣进项税额。
(二)合同成本
1.人工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从事工程建造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施工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以及施工生产使用的外包队劳务费等。
2.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支出,包括原材料、结构件、零配件、辅助材料、商品混凝土、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半成品等 。
3.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其他直接费(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中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及场地清理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
5.间接费用:指建筑业企业下属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6.分包成本:特指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应的分包工程价款。
以上六项合同费用,是构成建筑业企业合同成本的主要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为减少核算工作量,「分包成本」明细科目无需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进行成本还原。
(三)期间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与一般企业无异。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区分合同成本与期间费用,前者构成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后者构成利润表的损益项目。
如某工程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合同成本;公司总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
此外,建筑业企业还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关于营销费用的核算规定: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进项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无论是有形资产、合同成本还是期间费用,只要是外部取得的,都是上游企业的销项业务,属于应税项目的,上游企业可以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或代开专票等扣税凭证,建筑业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业务会计核算
(一)正常进项业务
正常进项业务是指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既没有时间性差异,也没有口径性差异的业务。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已勾选且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材料领用时,按照不含税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假定甲项目2023年4月领用上述钢材的5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50万元
贷:原材料 150万元
(二)时间性差异业务
主要包括两类业务:
一是发生进项业务,购进货物、服务、劳务等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首先按照货物清单、合同协议、工程计量单等资料上记载的不含税价格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同时以不含税口径确认债务,取得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以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分录,再按照正常业务处理。
例2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货物已验收入库,尚未取得专用发票,货物清单记载的价税合计351万元;本月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金额为555万元,尚未向其付款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2023年8月取得对方开具专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555万元
二是发生进项业务,已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但尚未履行认证申报手续的,会计上需要按照不含税口径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申报抵扣后,自该科目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例3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尚未勾选及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假定5月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在申报抵扣前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直接将对应的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申报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
假定上例中,这批材料4月份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如果在申报抵扣后因管理不善导致钢材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万元
(二)口径性差异
主要包括三类业务:
一是发生时即可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等,此类业务又可分三种情形。
1.取得普票,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2.取得专票,勾选认证,不申报抵扣,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3.取得专票,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先将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购进时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后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资产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发生时不可抵扣,后续发生用途改变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入,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自外部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分期抵扣,60%部分在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计入「进项税额」专栏,4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二是自建不动产,只有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建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其余费用可以一次性抵扣。
三是外购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和设备,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需要在领用当期将40%部分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四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在转入进项税额时(13个月期间),发生不得抵扣、处置等情形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销项业务的内容
(一)预收款
由于工程项目造价金额较高,为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多数业主在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后,在合同签订后向建筑业企业预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备料款等,并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陆续自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二)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等其他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价的过程,业主签认「工程计量单」,表明业主对建筑业企业计量期间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可,相当于业主对工程合同的「阶段性结算」或者「预结算」,建筑业企业可以据之确认对业主的债权。
在增值税税制下,验工计价应当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也就是价款和税额应当根据约定的计税方法进行价税分离。
但是,这种价税分离,只是项目管理的需要,并不代表分离之时发生纳税义务。实际上,验工计价和工程款的支付,总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异和金额差异。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没有支付款项,没有向业主开具发票,没有达到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以及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验工计价环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会计核算方面就不能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否则必然会导致税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脱节。那么,验工计价计的「税额」是否需要核算呢,应该如何核算呢?
答案是,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从这个科目的名称可以看出,它是「待转化为」销项税额的税额,主要是用来核算会计先于税法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明细科目尽管名称带有「销项税额」字样,但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它不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参见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三)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业主验工计价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程款项。
毫无疑问,建筑业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结合上文所述的验工计价环节,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验工计价之后才予以支付,而验工计价环节,已经将相应的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度款支付时,「未来的纳税义务」变为「现实的纳税义务」,此时应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四)质保金
根据建筑业重磅利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新办法出台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显然,质保金或者保证金,从本质上看,是建造期间经过业主签认的应收账款,如果建筑业企业在验工计价时向业主开具发票了,发票开具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否则在实际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以上所述预收款、应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都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收取线,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还要考虑其对应的收益确认,也就是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参见下文。
四、销项业务会计核算
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业务,笔者将建筑业销项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流程概括描述如下:
(一)预收款
1.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根据该笔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未收款即向业主开票,以及开票金额大于实际收款金额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第2笔分录。
(二)验工计价
3.施工过程开始后,向业主办理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验工计价的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根据不含税金额,贷记「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根据对应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三)抵扣预收款、收取进度款(质保金)
4.按照合同约定以工程进度款抵扣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抵扣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实际收到工程进度款(质保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6.根据收款对应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第2笔分录和第6笔分录实质上一样,此处为结合项目管理的各环节而单列,文末再进行总结归纳。
(四)收入确认
1.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其收入确认可参照上文第3笔分录。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或者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从上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方案看,分录中并没有体现形式上的价税分离,但由于当期确认金额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得来的,在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进度均为不含税口径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三个科目对应的数据自然也是不含税金额,换言之,它们的价税分离不是通过会计分录,而是通过计算过程实现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建筑业企业价税分离的对象和环节到底如何确定,财会〔2016〕22号文的解读已经明确为验工计价环节,而不是收入确认环节。
(五)案例分析
例 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合同总价33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
2023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6月收到预收款111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票,并在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 111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2023年7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33.3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预收款11.1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33.3
贷:工程结算 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
(2)借:预收账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抵扣预收款11.1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11-3.3=7.7(万元)。
3.2023年7月底,业主支付本月工程进度款22.2万元。
建筑业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发票22.2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2.2万元,8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22.2
贷:应收账款 22.2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7.7+2.2=9.9(万元)。
4.2023年8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299.7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299.7
贷:工程结算 2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7
(2)借:预收账款 99.9
贷:应收账款 99.9
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8月15日全部预收款抵扣完毕。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29.7-9.9=19.8(万元)。
5.2023年8月底,业主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199.8万元。
建筑业企业向业主开具发票199.8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19.8万元,9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99.8
贷:应收账款 199.8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19.8-19.8=0(万元)。
五、销项业务会计核算小结
以上销项业务的核算流程可分两条线:
第一条线,资金收取线,(不必区分预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款项性质)要作两步式处理,即要作两笔分录。
分录1:收款按全额,与发票、纳税相挂钩,收多少钱,开多少票,计多少税,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贷方,进度款、质保金等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方。
分录2:只要有收款,现实纳税义务就发生,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线,计量或者收入确认线,一笔分录即可。「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是不含税数,借方对应的「应收账款」科目是含税数,二者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在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申报纳税业务的核算,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月末结转,也就是如何把「应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二是已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申报后税款缴纳的核算。
四、月末结转
(一)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总部统一核算的模式下,企业的日常涉税事项全部反映在公司账套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个专栏。
这种模式下的月末结转直接按照财会〔2016〕22文的要求即可。
结转流程分两步:
第一步,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方向,余额为借方的,本月存在留抵税额,无需结转;余额为贷方的,转为下一步。
第二步,将贷方余额,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此笔分录的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借方发生额,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变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出现贷方数,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缴纳。
因此,判断月末结转是否正确的一个方法是,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不是借方或者零。
(二)分级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分级核算的模式下,各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公司总部,分别核算本会计主体的日常涉税事项,纳税人的进销项分散在不同的账套之中,月末需要通过逐级结转将之集中至公司总部,以实现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结转的流程分四步:
第一步,各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各专栏的余额反方向对冲,差额部分计入「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转后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或借方)
注:项目部月末只需向上级会计主体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专栏,不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也不要结转「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过渡性科目。
第二步,异地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通过「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平。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录可以合并。
第三步,公司总部审核各项目结转分录无误后,下发「税款结转通知书」,并作与项目部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
第四步,公司总部参照上文介绍的「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将汇总后的涉税事项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三)案例
某建筑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两个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两项目部均独立核算,并通过公司申报纳税。
2023年3月甲乙项目部的涉税情况如下:
1、甲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甲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18万元
2、乙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万元, 进项税额50万元,本地项目无预缴。
乙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3、公司总部:
(1)根据「税款结转通知书」,结转甲乙项目本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40万元
注:「内部往来—结转税款」反映的是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涉税利益,公司总部应对其进行明细或者项目辅助核算。
(2)逐级结转后,公司总部账套内:
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没有涉税业务,当期应纳税额为-17万元,属于进项税额留抵,无需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公司总部还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万元
四、预缴税款抵减及缴纳业务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顺序看,是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再以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因此,会计处理也应按此顺序,也就是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冲。
显然,上述两科目对冲时,应以二者余额孰低为原则。
抵减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存在应补税额;「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预缴的税款大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公司总部本身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之后,以预缴的5万元进行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万元
抵减之后,应补税款为2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9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为4万元,以预缴抵减时,只能抵减4万元,当期无需补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笔者一贯主张,无需区分计税方法,无需区分不同工程项目,也无需区分应税项目,也就是可以综合抵减。
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后,个税该在哪里申报?你都了解吗?之前都是在税局代开之后直接扣缴了,那么现在政策改了,该如何申报缴纳呢?详细的内容都整理在下文了,如果你还不清楚那赶紧来看看下方的内容吧!
个人代开发票,没有备注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扣缴义务人是否代扣代缴?
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申报全流程
好了,以上的内容就分享到这了,大家都了解了吗?关注我,每天都会更新财务新知识哦!
问:我公司是一家企业,请问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哪能够查询《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月2日在互动交流-回应关切板块对问题“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
答复如下,《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因此,你公司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以及各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查询《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残疾人保障金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这项支出计入什么科目核算?如何计算?如何申报呢?
1、什么是残保金?企业为什么要交残保金?
2、残保金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管理费用?
3、残保金计算及缴纳方法
本周推荐文章:
企业缴纳社保15年,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金会有什么差距吗?
什么是残保金?
企业为什么要交残保金?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三、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四、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各地政策不同,以广东为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六、用人单位可以不交残保金吗?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残保金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管理费用?
在财会2023年22号文出台之前,没有人争议这个问题,大家都觉得是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财会2023年22号文出台,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变成税金及附加。
不仅如此,还规定把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也调整到税金及附加来核算。
也正是因为这个调整和核算范围的变化,大家对残疾人保证金计入那个科目也产生了争议!
残疾人保障金是否作为其他税费也从管理费用划到税金及附加核算呢?
其实把残疾人保障金也计入税金及附加也有其理由,残疾人保证金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及附加都是一个性质。属于税务局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计入税金及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不也应该计入吗?
当然也有觉得不应该计入的理由,以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没有包括残疾人保障金,改为税金及附加后,文件描述只明确增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没有增加其他项。
虽然有个等其他税费,但是在更名之前同样有等其他税费,所以残疾人保障金还是按原来的口径,计入管理费用。
反正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也有不同,有些计入税金及附加,有些计入了管理费用。
这是峨眉山股份公司2019的年报,其是将残疾人保障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的。
这是茅台股份2023年的年报披露,其税金及附加项里面没有残疾人保障金这个项目,而且看表格数据合计是披露了所有税金及附加的明细,所有应该是没计入税金及附加,大概率是计入了管理费用。
所以,经过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年报对这个残疾人保障金的核算口径其实我们发现都是有差的,所以这种争议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肯定是常态化存在的。
虽然不管是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管理费用对损益的影响都一样,但是对于这个我们还是希望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作为核算的指导。
估计也是有很多人有同样的困难,也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不断询问,所以会计司网站给了回复,把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
所以,以后大家的残疾人保障金还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吧!
残保金计算及缴纳方法
一、残保金的计算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举个例子:
比如广州的一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万元,上年度职工总数100人,没有残疾人。
那么:应缴纳的保障金=(100*1.5%-0)*8万=12万元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怎样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注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怎样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残联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征收系统自动读取数据。
注意:如果企业没有进行申报年审,系统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计算公式中的工资总额包含个税和社保吗?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工作满一年吗?
可不满一年。雇佣月份可累计计算,总数满足须雇佣月份即可。
例:50人企业,须雇佣1.5%比例,50×1.5%×12=9月,则此企业需要累计雇佣1个残疾人,累计9个月便可完全减免残保金。
7、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计算?
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8、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计入。
9、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不计入。
注: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10、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能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重要提醒:各地区政策有差异,具体执行以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
残保金申报
步骤一:
打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输入账号、密码、输入获取的验证码,点击“登录”。
步骤二:
登录后打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目录下方的子目录“税费申报及缴纳”。
步骤三:
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
步骤四:
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后,填写数据, 红框部分为手动填入,填写完成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再核对本期应补(退)费额。
点击右上方“申报”,注意: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保金。
步骤五:
申报完成后进入“税费缴纳”模块,选择缴费方式,如“第三方支付”,点击“立即缴款”。如企业为免征残保金企业,则无需缴费,界面不会显示该条申报记录。
来源税政第一线,中税答疑,二哥税税念,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