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前扣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 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a企业今年购买了2000万元的古玩字画,计入了“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每年计提100万元的折旧费用。
因此,a企业在持有期间不可以将折旧费用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只能于处置时进行税前扣除。
2. 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举例:b企业202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较长,2023年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3. 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税前扣除。
举例:c企业2023年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4. 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举例:d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记入生产成本。这笔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在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5. 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e企业2023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只有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
6. 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举例:f企业2023年提取职工福利费6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发票抵税有两个层面的意思:1、发票抵增值税,就是说企业获得发票后,可以抵减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减去企业的应纳增值税;2、发票抵企业所得税,就是说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成本,需要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如果各项成本和费用,不能获得发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发票对于企业的作用,要比我们想象的大得多。从“以票控税”的征税理念,更能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
发票抵税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税有两个层面的意思:
1、发票抵增值税
发票抵增值税,就是说企业获得发票后,可以抵减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减去企业的应纳增值税。
当然,这样的情况,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企业想要通过发票抵扣增值税,企业自身需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企业获得的发票,也需要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使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不是抵扣的。对于这一点,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呀!
另外,企业把改进的原材料从应税项目变成不征税项目时,也需要把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这里需要把不征税项目和征税项目进行明确的区分。
2、发票抵企业所得税
发票抵企业所得税,就是说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成本,需要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如果企业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不能获得正规的发票,那么这些费用和成本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清算时,这些费用和成本,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减少了,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然就变多了。
所有的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并不是所有的发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虽然是发票,但是税法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一些费用即使没有发票,企业也可以进行会计处理。同样,企业的一些费用,即使有正规的发票,也需要在年度汇缴清算时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这也是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清算的主要原因。企业所得税在实际计算时,有属于自己的一套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有发票,只要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一直不能在税前扣除。
发票比现金更重要!
虽然说企业即使有发票,一些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这个并不代表发票的作用把削弱了。而是说,企业获得发票是前提。
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没有发票的费用肯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发票是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没有发票,这些费用连税前扣除的资格都没有。
对于企业来说,发票要比现金更重要!没有现金,企业还可以进行贷款。但是没有了发票,企业就是有现金也是买不来发票呀!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虎说财税
1、企业支付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旧的工程项目已经办理了简易征收备案,现在有新的项目也符合简易征收条件,还需要办理简易征收备案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新规定?
在2023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3年仍可选择转登记;2023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2023年度,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怎么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如果2023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最近,很多企业都为职工安排了年度体检。那么这些体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职工的体检费用有两种,分别是劳保性质的(如职业病防治和岗位的特殊要求等)和福利性质的。如果是劳保性质的体检费用,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如果是福利性质的体检费用,企业可以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但是和其他福利费一样,会受到14%比例的限制。
除了上述这种福利费外,还有企业赔偿给辞退职工的赔偿金,很多会计也不清楚应该如何处理。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企业主动解除和职工劳动关系;或者为了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员,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额度的补偿,即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是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那么,辞退福利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会计处理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主要分为两种,其中决定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式的,是接受福利的职工是否具有选择权:
对于没有选择权的被辞退职工:企业会计应根据职工数量、辞退补偿金额等信息,拟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自愿接受裁员的职工:企业会计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预计裁减的职工数量和辞退补偿金额后,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应在确认年度报告后的12个月内,完全支付辞退计划中的辞退福利。如果企业无法再12个月内完成支付,那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将还未兑现的补偿金额以恰当的折现率折现,并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
因为在税法中,没有针对“辞退福利”的规定,不过与其相似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内部退养人员工资”,是有准确的税法规定的。
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处理:对于已达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计划,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补贴,并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因为这是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因此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较大时也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内部退养人员工资的税务处理:只要是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限额,企业会计在确认支出后,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4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5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7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应急部
2023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作者:小晟
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要求及标准,财务在企业做汇算清缴时对于部分调增项不是很清晰明白,下面我们就谈一下“滞纳金”是否一定不可以税前扣除?
01
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很多小伙伴肯定会义正言辞说“不可以”,因为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那么我们看一下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目前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其他滞纳金原则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同时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需要通过“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条件再做具体判断:
产生的滞纳金“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
产生的滞纳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对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滞纳金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及时纳税调增处理,避免留下税务风险。
例如:
(1)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同时社保费用属于可税前扣除项,所以社保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但是大家需要注意各地政策也有不同,需以当地口径为准!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规定外的商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也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但同时也不属于可税前扣除项,所以此类商业保险的滞纳金是不可税前扣除。
02
如何账务处理
(1)滞纳金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2)不可税前扣除的滞纳金汇算清缴调增账务处理:
① 税金计提分录: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所得税
② 补交税金:
借: 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③ 结转税金: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年底将至,不少企业已经开始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准备工作。近日,小编发现,一些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实,一些支出虽然发票品目不为“广告费”,只要属于广告费支出,并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按照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
情况一
名为技术服务费,实为广告费
网络时代,广告的状态多种多样,其媒介早已突破了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形式做广告,已经越来越普遍。
企业为宣传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经常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网络平台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只是单纯地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明显是一种广告投放行为,发票品目也多为“广告费”。此时,企业直接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即可。
不过,有一些广告比较隐蔽,例如搜索引擎或网上商城的竞价排名,就很容易造成企业的误解。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消费者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搜索某种产品或服务时,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在前几位被展示,且企业支付的费用越高排名越靠前。实务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技术服务费”。因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看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消费者搜索时靠前出现,是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因此是一种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投放。这种情况下,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在取得发票后,会按照技术服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但是,按照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据此,企业支付高额竞价排名费用,以在消费者搜索时靠前出现,其目的就是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显然是在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做广告。因此,虽然发票品目为“技术服务费”,但交易实质属于广告,应作为广告费支出在税前限额扣除,否则会因多扣除了费用而产生税务风险。
情况二
名为赞助费,实为广告费
赞助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企业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在当下十分普遍。这些赞助或以场边广告牌的形式出现,或以冠名形式出现,或以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受赞助方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赞助费”,赞助企业在支付此类费用时,账务处理中也都计入赞助费支出。
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费用做了正列举,其中就包括了赞助支出。因此,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支出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据此,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应该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费,而上述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明显具有广告性质,其发票品目虽为“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支出,企业应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发票对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仅依据发票开具的品目,来确定应按照哪类支出税前扣除。归根结底,还是要分析经济行为的业务实质,据以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避免税务风险。同时,建议企业留存好合同,广告出现的相关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作为佐证,以证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当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它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超过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财务人员应该明白这固定资产的成本是要用现值来确认的,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现值之间的差额是需要计入到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在每次支付价款的时候要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这摊销的会计处理是有讲究的。最近有人咨询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
什么是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一个损益类科目,它是反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者因为长期借款发生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成本就是需要支付价款的现值,长期应付款就是需要支付的本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就是需要支付的利息了。在会计报表中,它是长期应付款的一个抵减项目,为此在每次支付长期应付款的时候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冲减的。
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
每次支付的时候要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那么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在每次支付的时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方计入到长期应付款,贷方计入到银行存款。第二是按照未支付的本金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实际的利息,借方计入到在建工程或者财务费用,贷方计入到未确认融资费用。第三计算出已经支付的本金,用实际支付的金额-已经支付的利息来确认,最后用未支付的本金-实际支付的本金计算下期未支付的本金,这作为计算下期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基础。在每次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时候是计入成本费用的,为此是作为费用核算。
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么
既然每次支付的时候计入财务费用,它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费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但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可以进行扣除的。
毕竟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是计入财务费用的,在计算净利润的时候会考虑这部分费用。这是税法和会计上的一个区别。财务人员在计算税收的时候要考虑这些问题。
具体案例: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区分?
回答: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一般情形,根据规定,企业为职工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8%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而职工培训经费适用的是特殊情形下的,是针对特殊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单独核算进行全额扣除的。
参考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您还想了解哪些税财实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哟!
三遍buff...
三遍buff...
三遍buff...
一、私车公用税务口径
一般情况下,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增值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二、无偿使用分析
增值税:如果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像外。员工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车用油、保险费、修理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的支出而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有关支出发生时,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入账;当时未取得发票等凭证的,应该按照暂估价入账,等取得发票时再做调整。会计核算上,对于发票的年限并未做出要求。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超过认证抵扣时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抵扣应根据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税务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执行。”根据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何利用利息费用,做财税筹划?
一、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普通企业(指非金融企业)利息费用的税前 扣除,做了如下规定。
1.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向内部职工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不超过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企业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2:1。
二、财税筹划要点由税法规定可知,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地全部扣除,因此企业进行财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1.企业应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
第一,借贷行为应取得合法的凭证。例如,签订的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结算单或者证明书、支付给个人利息的收据等
第二,借款应记载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借款利息认定为虚增费用。
2.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利率过高,超额的部分无法 得到税前抵扣。
3.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规定互惠利率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时,若利率约定过高,
一方面债权企业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费用会增加;
另一方面债务企业支付的超额利息可能无法税前抵扣。因此,如果双方经常性地互相拆借资金,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互惠的利率。
导读: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少不了要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这个过程涉及到成本费用的调整。如果对汇算清缴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进行归纳,大致可分11种类型。
一年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不得做一些纳税调整。所得税纳税调整很大一部分工作量在费用调整上。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整的费用类型。
(一)未取得发票
企业经营中经常能碰到这种情况,费用真实发生了,但是没有发票。那这个费用是否能报销呢?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没有发票,会计做账时也应该把它确认为费用。但税务以票控税,如果没有发票,税务不会允许这类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发票不合规的费用
如果发票是真的,出现以下情形视为不合规发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内容填写不全的票据、字迹不清的票据、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无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数量单价不明确的票据、金额不明确的票据。发票不合规和没有发票性质是一样的,会计做账确认费用后,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虚假发票,包括“假的真发票”与“真的假发票”,也可视作发票不合规,纳税调整处理同上。
(三)过五年的跨年发票
跨年的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我听到过的答复大致有以下三种:①绝对不行,②每年的3月或是1月底之前可以报销上年度发票,③1月底前可以报销上年12月份开具的发票。
跨年的发票并非绝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企业取得跨年发票,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5年。
(四)总分公司串用的发票
一个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分公司在上海,北京总部的发票能到上海分公司去报销吗,或是上海分公司的发票能拿到在北京报销吗?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看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发票可以到总部报销。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因两个主体纳税申报的地方不一样,税源不能搞错、谁的发票谁报销。
(五)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要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与业务收入相关。
有个很有趣的案例,公司总经理非常信佛。花10万元重金从寺庙请回一尊佛像,并且取得了正规发票。拿回公司报销时,会计犯难了,这尊佛像会计做账时该记在哪个科目呢?
因为这尊佛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适宜做固定资产。如果直接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个人理解做营业外支出会更合适些。同时由于佛像的费用支出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企业所得税前也是不允许扣除的。
从这个案例,展开来讲,凡是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支出,如老板个人支出,家庭支出等均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此类费用在公司报销了还会造成偷逃嫌疑,一方面是偷逃个税,另一方面是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替别人支付的费用
如公司租用民宅,房东到税务代开发票,由公司承担税点;公司找个人借贷,支付利息时公司承担税点。这些税点本应由房东或债权人负担,等于公司替他们交税了。这些税费不属于公司的费用,会计做账时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通过非正式渠道做的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不是通过上述渠道做的捐赠,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
税务一般不允许资产减值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应收账款为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
什么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呢?能得到税务认可的条件很苛刻,需要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如证明债务人死亡,负债企业破产等。
(九)行政罚没支出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行为不检点,可能会有罚款支出,这些罚没类支出一般来说,税务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哪些罚没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呢?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②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③行政性罚款,如消防安全做的不好造成的行政罚款。
但有一类罚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即履行商业合同不力的导致的违约金与赔偿。譬如,企业从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还款所交的罚息,税务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有些费用只允许部分扣除
最常见的当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估计税务并不鼓励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因而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有歧视性的规定。
(十一)部分费用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延后扣除
譬如,职工福利费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继续按前项规定扣除。
再就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一、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自行开发生产相关软件产品,所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23年度,a公司取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90多万元。取得该笔税款后,a公司在会计上单独核算,将其投入软件产品的研发工作中,用于扩大再生产,尚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近日,税务局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全额调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却未进行调增。
经税务机关与a公司财务张小姐核实确认,该笔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a公司获取的该笔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软件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时,应进行调增。
最终,a公司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二、风险提示:
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政府财政拨款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要谨慎对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若该类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一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关支出更不能加计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可以择优选择更为适用的税收政策,即企业对于这部分收入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优惠,如企业希望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话,建议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第一条:“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已改为13%税率);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