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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购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购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减税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按照其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可以依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的文书,为其办理补税手续。
十一、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二、本公告所称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款所指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四、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十六、税务机关可以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车辆所涉及税种的联动集成管理。
十七、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自2023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
7.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8.“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
9.“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照车辆相关凭证的不含税价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文字或者代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e.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f.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12.“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按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
7.“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0.“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思路
进一步细化、明确《车购税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购税法》顺利实施;提炼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为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性文件提供基础依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公告》共十九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的改革
1.尊重纳税人利益。借助《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尊重市场经济。《公告》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
3.便利纳税人办税。借助《车购税法》取消纸质证明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电子传输完税信息,减少认证手续,大大方便征纳双方。
4.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制度,企业不再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图片等资料信息。二是取消了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方面的规定。
5.取消部分办税资料。一是取消各类申报资料36份;二是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新格局
《公告》提炼了车购税风险防控管理、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7月沪牌拍卖结果刚刚出炉:
个人额度投放15500辆,个人在用车有效额度委托拍卖1362辆,合计拍卖总数16862辆。参加拍卖人数142526人,比上月增加7156人,中标率11.8%。最低成交价91000元,平均成交价为91075元,比上个月的90744元增加了331元。最低成交价的截止时间是11:29:58第2729位。你拍中了吗?
非接触申报车辆购置税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车购税,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热点问答
1.哪些车辆购置税业务可以通过互联网多元化方式办理?
上海目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的业务主要是在车辆登记(上牌)地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特指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车辆)为上海的新车一般申报缴税业务(具备且仅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产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单,即可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的新车减免税申报,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2.纳税人如何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上海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登录方式,购车企业可以“ic/ca登陆”或者“税号登录”,购车自然人“实名登录”,选择“车辆购置税申报套餐” 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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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需要比对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明,纳税人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由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后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经纳税人确认后生效。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税务机关使用申报资料数据进行归档。
4.网上办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成功后,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吗?
自2023年6月1日起,税务机关已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和发票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发放牌照,纳税人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因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用途,需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可以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自行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5.购车后是不是可以任意选择某一地区的多元化办税方式办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应当在车辆登记地申报缴纳,不需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在纳税人所在地申报缴纳,也就是“在哪里上牌,就在哪里缴税”。上海市内车辆购置税新车征税申报和新能源、挂车减免税申报全市范围内通办。
6.纳税人如果在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时出现错误,应该怎么办?
通过互联网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系统会调用纳税人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的电子数据作为申报信息,但是仍然需要纳税人自行核对申报信息,确认纳税人名称、证件号码、发票代码和号码、不含税价格、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实缴税额等重要信息无误后,才能办理。如果遇到不符合网上办理要求、申报信息出现错误其他问题的,纳税人根据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进行后续操作。
温馨提示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2023年第172号)
三部门发文明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
2.2023年6月1日起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施行。
4.2023年7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开始施行。
5.本市自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开始施行。
遗失资料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 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中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
。。。。。。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3 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中第六条中规定:“
。。。。。。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4 海关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四条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遗失资料二:完税凭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遗失资料三:防伪税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来源:厦门税务
要买车的,恭喜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明确,2023年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于这项延续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1、依据现有政策免征车辆购置税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延期一年,至2023年12月31日。
2、并不是所有的新能源汽车都属于免税范围,具体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列入目录)才行,大家在买车的时候,要问明白。
3、注意相关的时间节点是以购置日期为准,而购置日期的确定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据的开具日期为准。
4、购买新能源汽车,除了免征车辆购置税,还有车船税和消费税的免征优惠,另外还有一些诸如上路权限、拍照指标、购置补贴等方面的“特权”。
5、单就车辆购置税而言,如果车商不提价,以一辆20万左右的新能源汽车来讲,消费者可以节省大概17000多块钱。
注:具体车辆购置税计算方式:10%*[发票价/(1+13%)],其中10%是车辆购置税税率,13%是增值税税率。
有人对车辆购置税不是十分的了解,顺便在这里给大家详细聊一下跟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内容。
1、是不是所有的车辆都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不是的,除了免征的,只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如下:
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是10%,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区分购买自用、进口自用、自产自用、受赠、获奖等情形,具体如下: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是如何规定的?
车辆购置税的相关征管内容,我们给大家从征收机关、申报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免改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梳理:
4、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有什么区别?
对于很多财务人而言,可能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比较容易搞混。我们简单的给大家做了一个对比表,供大家参考。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表中并没有涉及一些散落在各个文件里的最新的减免税信息:
好了,本次车辆购置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内容,就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最后问一句大家:在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条件下,你们买车会优先考虑新能源吗?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十七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
一、减轻纳税人负担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改按发票价格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便利纳税人办税
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全面废止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实现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传输,减少了认证手续,方便了纳税人。
三、精简办税资料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之后,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用于生成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信息。同时,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小编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一、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税款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三、《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十四、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十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六、纳税人2023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2023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十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同日生效。
来源:彩练新闻
根据珠海市税务局优化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从2023年5月1日起,珠海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实现全市办税厅通办,各位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更方便啦!
让小编带大家一起快速了解车辆购置税的申报方法及相关操作吧!
01 途径一 网上办税
登录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一)办理范围
一般征税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新能源车辆及挂车申报业务、退税申报业务、新能源车辆。
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免税业务、特殊计税车辆业务需前往办税厅办理。
(二)操作步骤
1.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点击【其他申报】,在申报表列表中选择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3.点击【获取发票信息】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取得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可选择发票进行申报。如没有获取到要申报的发票,可通过手工填写车辆识别代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获取发票信息;
4.点击【下一步】选择车辆登记注册地,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记注册地和税务机关。(注意:注册登记地指车辆上牌所在地);
5.登记注册地选择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申报表,申报表内自动带出车辆信息和发票信息,检查无误后,点击【计税】按钮,系统获取计税数据,并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
6.清缴税款——可点击申报结果回执页的【缴税】按钮,跳转到清缴税款页面缴款,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清缴税款】进入缴款页面缴纳;
7.系统提供多种缴款方式,包括三方协议缴款、银联缴款、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等。缴税成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自动生成并传输至公安交管部门,缴税失败可再次进行缴款。缴税完成后,可通过【公众服务】-【公众查询】-【车辆购置税查询】,查询并下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02 途径二 移动办税
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税通、粤省事,或下载广东税务app
或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局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扫描右方的二维码即可下载。
(一)办理范围
一般征税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新能源车辆及挂车申报业务。
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免税业务、特殊计税车辆业务需前往办税厅办理。
(二)粤税通操作步骤
1.车主本人微信搜索【粤税通】小程序,进入并登陆验证。登陆名称下方,将城市切换到【珠海市】;
2.滑到“我的车辆”点击【车辆购置税申报】,确认同意后,进入申报界面;
3.核对车辆信息。小程序会自动显示纳税人名下未申报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机动车发票信息,车主核对无误后勾选该发票信息并选择【车辆登记地】以及【受理机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报车船税】。
(再次提醒:车辆登记地是指车辆要上牌的地方,切不可选错!)
4.核对纳税人信息及车辆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计算税费】,计税税费后生成应缴税额,点击【确认申报】后选择【去缴款】,进行支付,完成缴费;
5.查询车辆购置税电子版完税证明。在【我的车辆】-选择【更多】,点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输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可查询车辆购置税电子版完税证明。
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操作相近,小编更推荐大家使用“粤税通”小程序哦!
(三)广东税务app操作步骤
1.登录完成实名认证
下载安装了app后,点击【主页】纳税人信息菜单或者点击【我的】点击登录/注册。
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已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app,同时也完成了注册账号与注册手机号的一对一绑定关系。
登录app后,系统会自动检测当前用户是否已实名,如未实名,系统会弹出实名认证提示,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实名认证流程后,便可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啦!
实名认证注意事项:
(1)非居民身份证证件类型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照片支持jpg、jpeg类型,照片大小<1m,一般500k以内,每个用户且每个身份证件号码每天只能验证10次)。
2.操作方法:
(1)打开app,点击【登录】,弹出身份选择页面,选中需要办理业务的【个人】或【企业进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办税】——【申报缴税】——【车购税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2)点击【车购税申报】,阅读同意申报声明后进入申页面,点击【获取发票】,可查询纳税人3个月内机动车发票。选择发票后,自动带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纳税人也可以手动填写。
(3)进入申报填写页面,核定带出的数据,填写必录项目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计税页面;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
(4)申报成功后,点击【我要缴款】,进行车购税税款缴纳;
也可点击【办税】——【申报缴税】——【网上缴款】进入申报页面;进入缴款页面,勾选需要缴款的记录,点击“缴款”进行税款缴纳;
(5)车辆购置税查询及完税证明下载
进入车辆购置税查询页面后,可以查询当前企业、个人或者公众的车辆完税信息;点击【当前企业车购税查询】,页面直接展示该企业的车辆完税信息;
若车辆已申报没有完税,申报状态为:车购税申报完成。则不能打印完税证明,只显示申报信息;
若车辆已完税,申报状态为:完税证明发放。点击“获取完税证明”,即可进入完税证明下载页面。
03 途径三 自助办税:自助办税终端机
(一)办理范围
除减免税车辆、外省(含深圳市)开具的机动车发票、逾期申报、特殊计税车辆以外的一般征税车辆申报业务。
(二)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分布
1.珠海市新港机动车检测站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蓝盾路39号
2.西部(高栏)交警车驾管服中心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即鸡啼门大桥旁。
3.珠海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金峰北路200号
4.珠海市美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6698号。
(三)操作步骤
1.点击选择车辆类型【国产车或进口车】;
2.扫描合格证;
3.核对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申报】,并按pos机提示开始缴款;
4.核对pos机收款信息,刷卡完毕,点击【完成缴税】。
小编提醒:上述这三种办税方式均实行无纸化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
04 途径四 人工办税:全市各实体办税厅
(一)办理范围
所有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包括减税车辆、免税车辆、特殊计税车辆申报及退税申报业务等。
(二)申报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
3.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4.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需提交的资料
(三)各办税厅地址
1.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西1888号
咨询电话:0756-8131101
2.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357号30幢
咨询电话:0756-2283017
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南方软件园a3栋一楼
咨询电话:0756-6348928
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珠澳跨境工业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7号
咨询电话:0756-8821074
5.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江湾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
咨询电话:0756-5151778
6.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三灶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帆路1008号
咨询电话:0756-6159999
7.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南水镇南港路39号
咨询电话:0756-7227801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香洲区局
您好,请问大庆汽车城可以办理新车车辆购置税吗?另外,节假日税务局能安排工作人员上班吗?
1月4日大庆市税务局回复如下:
1.大庆汽车城是第二税务分局的委托代征单位,负责车辆购置税代征工作。纳税人可以在汽车城车管业务大厅缴纳车辆购置税。
2.第二税务分局经与汽车城负责人协调,决定自本周起,汽车城周六和周日安排工作人员征收车辆购置税。
您好,请问大庆目前c1和c2驾驶证考试的车型都是什么?现在好多驾校都有两种车型,不知道选哪种练比较好。
1月4日市公安局回复如下:
您好,c1是手动挡,c2是自动挡,考试车辆都是吉利远景。
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怎么做是财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对于购买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科目。本文就针对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
公司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上交车辆购置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的车辆购置税如何做账?
收到退回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返还收入
对于退回的车辆购置税,如果没有银行回单,那么出纳收钱可以开具收款收据。这个收款收据则为入账凭证。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
车辆购置税能否抵扣进项?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购置税通过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计算。应税车辆的价格(计税价格)则可作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作用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的作用包括以下三点:
1.车辆购置税有利于依法合理筹集建设资金,能够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车辆购置税对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有着积极作用,可以规范政府行为。
3.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上牌时征收,体现了源泉控制的特点,可以配合有部分打击走私,起到维护国家权益的作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汽车,而在购买汽车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汽车购置税。
哪汽车购置税该怎么算?
车辆购置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车辆购置税税率是10%。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率。
购置税新规定中,纳税人是谁?
根据最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量超过150毫升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这里所称的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资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去的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而且还是老样子,购置税一次性征收。
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是由什么组成的?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举个例子:
1、消费者购买一款10万元的新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缴纳税,按照购置税新规定,车主要缴纳8849.5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 100000÷1.13×10%=8849.5元
2、从境外购买一辆自用小汽车,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7.5万元,缴纳消费税12.5万元,《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
其中: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30+7.5+12.5=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50×10%=5万元。
2022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1、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对购置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2、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新机制:缴纳车辆购置税按发票电子信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3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其他地区)。
缴税:试点地区自2023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退税: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新机制实施前,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新机制实施后,税务机关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
新旧机制的区别: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新机制实施前,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新机制实施后,税务机关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国务院近日印发了稳经济一揽子措施。而买车人也需要注意啦,这类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将减半征收。那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2022是怎样规定的?具体有哪些车辆减征购置税?已购买的可以退税吗?
一、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
2023年5月31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目的是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1.2022车辆购置税减免实施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买的车辆。
2.2022车辆购置税减免车辆:指乘用车,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3.2022车辆购置税凭证: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2022有哪些车辆减征购置税?
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购置税,当然也包括2.0升排量的乘用车。像哈弗f7、长安cs75plus、三菱劲炫asx、现代ix35这几款车都是2.0升动力,价格在14万元左右。
三、已购买的车辆可以退税吗?
2022车辆减征购置税已购买的不可以退税。因为根据通告来看,优惠时间是从2023年6月1日开始,所以在六月一号之前买的乘用车都不能享受减征购置税政策。就算你是五月底买的,也不能享受该政策。
总之,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2022是指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而减征购置税车辆主要指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而在政策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导读:关于车车辆购置税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车辆购置税怎么做会计分录等相关内容会计堂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欢迎阅读。
车辆购置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1.按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银行存款
(2)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2.按小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如下:(直接代扣代缴)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33.计提2023年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一般机动车保险费的分录怎么做?
如果是新车,保险费可以进成本.分录:
借:固定资产1017
借:管理费用36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377
如果是旧车,都可以进管理费用.分录:
借:管理费用_保险费1017
借:管理费用_车船税360
文:懂车帝原创 彩丽美
[懂车帝原创 行业]日前,工信部发布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的最新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批次免征车辆购置税名单中,共涉及新能源汽车80款,理想one、小鹏p5、华为智选sf5、一汽-大众id.6 corzz、上汽大众id.3、宏光miniev等车型在列。
图片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官网截图
理想one
此外,浙江吉利汽车、重庆理想汽车、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等生产的22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将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具体来看,第四十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共计53款纯电动乘用车车型,27款插电式混动车型。其中,纯电动乘用车包含哪吒多款车型、小鹏p5、比亚迪海豚、比亚迪ea1、上汽大众id.3、一汽-大众id.4 crozz、一汽-大众id.6 crozz、广汽aion lx/s、红旗e-hs9、长城欧拉好猫、五菱宏光 mini ev等;插电式混动车型包括长安uni-k、比亚迪汉、比亚迪宋pro、华为智选sf5、玛奇朵phev、理想one等等。
纯电动乘用车车型
插电式混动车型
对于本批次名单,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分析,“2023年申报免税目录中有很多新款车型推出,自主产品提升较快。本期新势力造车企业的产品不多,2023年的新能源乘用车,主要400公里属于主流,低续航的100-150公里的也有推出。近期500公里以上的较多,体现了产品提升较快,大众的id.4和id.6的产品都有很好的发展空间。低续航里程车型的发展趋势也值得关注,百公里电耗的水平差异相对较大。”
此外,“针对2023年免税目录中的插混车型,本次公布的阵容较多,前几批的比亚迪、吉利与长城都有车型推出,产品电耗指标差异较大。”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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