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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金及附加(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税金及附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税金及附加

【第1篇】2023年税金及附加

大家好,我叫“税金及附加”,我爸叫营业税。2023年12月,我跟我爸脱离了父女关系,于是我就把我名字改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我的曾用名。

我现在住在损益类科目里,在利润表的第3行。

我的前夫叫管理费用,也是在2023年12月离了婚,他留给了我一套房、一辆车、一块地和一束花,就这样结束了我们10年的爱情,这就是我的故事。

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其中,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原来为管理费用名下,根据财政部财会[2016]22号文,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税金及附加核算范围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期末,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

【第2篇】股权转让税金怎么入账

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转让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出售股权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股权对外投资、抵偿债务等。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则不包含在内。

依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股权原值是指取得股权所付出的成本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为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个税筹划从两个方面入手,降低税局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同时增加股权原值。

一、降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

更高的股权转让价格能够让股东获取更多的收入,同时也会负担更高的个税。在以高价转让股权的同时,降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以此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偏低的,则会依据规定优先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按照每股净资产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增加股权原值

通过增加股权原值,以达到减少缴纳个税,可以采用转增股本以达到增加股权原值。

依据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因转增股本产生新的个人所得税,但符合一定条件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规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缴纳个税所得税, 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照政策,对于持股超过1年的,对于转增股本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示例

abc公司于2023年在新三板上市,股本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2000万元,其中股本溢价300万元,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合计700万元。甲股东持股66%,并于2023年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15%的股权,转让相关税费20万元。

税收筹划前:

应缴个税=(600-1000*15%-20)*20%=86万元

税收筹划后:

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700万元转增股本350万元,转让价格按主管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的价格300万元。

应缴个税=【300-(1000+350)*15%-20】*20%=15.5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筹划后减少个税70.5万元,为股东大幅减少个税,同时也说明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巨大。

【第3篇】持有商铺出租涉及税金

商铺出租租金回报率怎么算呢,有具体的计算的方法和标准。那么商铺出租怎样征税呢,出租方式需要交纳一部分费用的,具体如何交纳如何计算,还是需要多了解的,一起来看看吧。

商铺出租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回报率的问题,利润和成本是成正比的,所以很多商户都会考虑自己的盈利方面的问题,那么商铺出租租金回报率怎么算呢,有具体的计算的方法和标准。那么商铺出租怎样征税呢,出租方式需要交纳一部分费用的,具体如何交纳如何计算,还是需要多了解的,一起来看看吧。

商铺出租租金回报率怎么算?

1、租金回报率=每月租金收益×12/购房总价

分析:2023年7月底,张先生在北京通州买下了一套面积约40平方米的商铺,价格大约160万元,目前周边商铺的月租金大约350元/平方米左右,现在张先生每个月可收取1.4万元的租金。那么,他的租金回报率是多少呢?根据来计算一下:租金回报率=14000*12/1600000=10.5%

优点:这种方法计算简便,对一次性付款的情况分析会较为准确。

不足:由于只考虑了租金和房价,而对于按揭贷款购房的回报情况则不能使用,此种计算方法应用范围局限较大。

2、租金回报率分析法公式:(税后月租金-每月物业管理费)×12/购买房屋总价。

优点:分析法公司涉及到租金、房价及两种因素的相对关系,是选择"绩优地产"的快捷方法,这种公式比值越大,就表明越值得投资,否则不值得投资。

不足:对按揭付款不能提供具体的分析,没有考虑全部的投入与产出以及资金的时间成本,因此不能作为投资分析的全面依据。

3、内部收益率法房产投资公式:累计总收益/累计总投入=月租金×投资期内的累计出租月数/(按揭首期房款+保险费+契税+大修基金+家具等其他投入+累计按揭款+累计物业管理费)

优点:内部收益率可理解为存银行,只不过我国银行利率按单利计算,而内部收益率则是按复利计算。内部收益率法考虑了投资期内的所有投入与收益、现金流等各方面因素。可以与租金回报率结合使用。

不足:通过计算内部收益率判断物业的投资价值都是以今天的数据为依据推断未来,而未来租金的涨跌是个未知数。

4、租金回报率公式=(税后月租金-按揭月供款)×12/(首期房款+期房时间内的按揭款)。

分析:如果王先生首付100万元,贷款60万元,按揭20年,按照最新商业贷款上限贷款利率。该商铺的租金回报率=(14000-4277)*12/(1000000+1026682)=5.76%

优点:考虑到前期主要投入、价格和租金,这种可估算资金回收期长短,适用范围广。

不足:没有考虑前期的其他投入、资金的时间效应,而且不能解决多套投资的现金分析问题,这种方法一般不作为理想的投资分析工具。

商铺出租怎样征税?

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服务业-租赁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费附加、防洪费和地方附加)。

2、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房产税:按租金收入12%征收房产税;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一元地按一元计算。

4、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由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上述的内容介绍了商铺出租租金回报率怎么算这个问题,其实回报率要看收益以及购房总价的比例来综合计算的,这些内容大家可以多参考一下,对于知道回报率来说会有一定的参考。商铺出租怎样征税呢,具体的一些费用以及计算的方法给大家介绍了相关的内容,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能帮助到你。

【第4篇】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

企业出差补助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员工出差通常都有出差补助(出差津贴),因为出差时比一般的正常坐班等要辛苦,因此出差补助(出差津贴)也是正常的支出,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合理”如何确定呢?参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规定:“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省市区也有类似的执行口径,税务实践中对于补助的“合理”标准基本上都是以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为最高限制,只要没有超出标准的出差补助,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

因此,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出差补助(差旅津贴)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

当然,对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出差补助,即便是在形式上满足了相关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第5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扣的税金

捐款1亿元:个人所得税最多可抵扣4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最多可抵扣2500万元。实际捐款时,捐款主体不同,可抵扣的税款也不同,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适用税率。

1.1亿元的捐款能抵消多少个人所得税?

当捐款1亿元时,最多可得个人所得税为4500万元。

最高税率为45%。即适用于年度综合收入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七级税率。

最高可以扣除4500万元的原因是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全额扣除1亿元的捐款。具体来说,可分为两种情况:

限额扣除30%

具体来说,个人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不超过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这里需要注意的是,30%以上的个人捐款不能结转到下一年扣除。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想在税前扣除1亿的捐款,个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大于3.33亿(1/30%≈3.33)。若为实际收入,则需要超过4.33亿元。

限额扣除100%

个人捐款不仅有30%限额扣除的一般规定,还有100%扣除的特殊规定。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可以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捐赠现金和物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此外,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直接向疫情防控医院捐赠的物品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出具的公益捐赠票据,需要取得上述政府或者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申报抵税时,需提供捐赠票据凭证号。因此大家捐赠后要及时向受赠人索要捐赠票据哦!

2、1亿元的捐款能抵消多少企业所得税?

当捐款1亿元时,最多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1万*25%=2.5万元。

对公司所得税而言,在计算可抵扣税额时,基本思路与个人所得税相同。在实际计算中,公司需要考虑限额和特殊规定,1.12%限额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支出的公益性捐赠;超出部分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可以结转3年。

对于公司来说,在税前扣除之前,还需要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捐赠。毕竟,这也是为了防止企业逃税,转移利润。

举例时间:

某财税公司年税前利润2亿,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因此,公司在会计方面,今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5000万。其中,公司通过公益组织捐赠了1亿元。

可以税前扣除捐赠限额=2万*25%=50000000。

1亿<0.5亿。

因此,对公司来说,捐赠1亿元,税前只能扣除0.5亿元,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50000000*25%=12500000。

对财税公司要想税前扣除捐赠的1亿元,年度税前利润需要超过8.33亿元(1/12%≈8.33亿元)。

【第6篇】增值税金税盘抵扣

一、金税盘费用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二、金税盘费用减免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三、政策依据:

00011299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四、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

进入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搜索“税控”即可带出来——填写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完成后,主表数据提取生成。

【第7篇】个税金三更正申报

上月忘了申报个税可以合并本月一起申报吗?

答:对于上月忘了申报个税,是可以合并本月一起申报的。

1、税局对个税管理比较严格,因此建议携带资料去大厅做更正。

2、逾期未申报,需要在金三个税软件中做相关操作后,携带介质去大厅补报。具体操作为:软件里申报模式改为介质模式,填写保存数据后,导出文件带至大厅申报。注意:记得软件里再改回网络模式,不然会影响下个月个税的正常申报。

何时发放何时计税。如果上月提成在本月发了,就要和本月的工资、提成合并计税。如果是上月全月的工资在本月发了,则可以在计税时按两个月分别计算,但财务要留存本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通知,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不少纳税人申报密码修改后就忘记了,这个时候:若已“三证合一”,初始密码录入新税号的后六位。若已修改过密码,再次修改密码时,原申报密码为最近一次修改后的密码;修改后的密码如果忘记了,需要用户到税务局办税大厅重置密码;金税三期上线后的新办企业,初始密码需要到税务局办税大厅获取。

【第8篇】教育费附加是税金吗

地方教育费附加能不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一直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近期,又有关于这样的问题。有些地方税务局认为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前扣除,也有些地方税务局认为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基于该争议,笔者整理了本篇文章,一起探讨学习!

01

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

是否可以在土增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笔者选择了一些省或地区税务局就上述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回复:

(1)认定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可见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于2023年9月25日发布的12366问题汇编中:提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

税务局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按规定,允许扣除的是教育费附加,不是地方教育费附加。”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劳财税处于2023年2月3日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咨询中心,针对“因转让房地产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视同税金予以扣除”问题,回复“按相关文件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不允许扣除。”

(2)认定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可据实扣除;《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厦地税发[2007]115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地税发[2008]1号)第四项第十三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从形式上而言,不允许地方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基本都是以咨询答复的形式出现,并没有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由此可见,针对此问题,地方税务局基本都是持谨慎保守的态度。回归正题,仔细研读上述回复可知,对于不允许地方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税务局给出的理由是:“按规定,允许扣除的是教育费附加,不是地方教育费附加。”那么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具体又是如何规定的?

02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一点,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性质上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但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作税金在土增税税前扣除。关键问题在于:这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教育费附加”的概念是否应当涵盖“地方教育费附加”?

0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当在土增税前扣除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地方教育附加在全国统一征收的依据是《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地方教育费附加经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日期是在2023年,晚于土地增值税开征时点,上述土地增值税规定中未列有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就不足为怪。因此如果简简单单地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可扣除项目中规定的是教育费附加,而认定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得在税前扣除,缺乏一定的说服力。

其次,地方教育费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在开征意图、征收机关,使用管理制度、计征依据方面均一致,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

(1)开征目的都是为了地方教育的发展而筹集资金;

(2)都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3)地方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

(4)都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已取消)为计征依据。

另外,财综[2010]98号明示,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3年)》指导下为进一步加快地方教育发展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2023年统一开征时国家对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定位更倾向于是在原有教育费附加基础上的阶段性补充征收。另外,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处理方式都是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改为”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地方教育费附加与教育费附加虽名目不同,但在实务中,并没有明显的区分。

再者,笔者认为,准确地把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该项条款背后立法者的意图,我们更应当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这几个字眼上,至于是“教育费附加”还是说”地方教育费附加”,其本质上都是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根据土地增值税原理,既然该税种是就流转环节的土地“增值额”征税,那么发生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合法、合理费用都应当在税前得以扣除,纳税义务人只需就增值的部分承担税负。出于税收法定和便于执法的考量,具体能够扣除的项目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列示。但是如果实践中我们僵硬地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也可能会与立法的本意相违背。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一方面,先测算地方教育费附加扣除前后,土地增值税的整体税负的变化,毕竟扣除额会影响增值率,而增值率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另一方面,积极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9篇】境外支付代扣代缴税金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境外企业在国内有常设机构,但这笔业务与国内常设机构无关联),境外企业不派人过来,只在网上进行指导咨询,请问该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费,如需要涉及代扣代缴哪些税种?

专家回复

如您所述情形,贵公司需要就支付境外企业的咨询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来源:中税网

【第10篇】工会经费算不算税金

关于工会经费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工会经费是每个企业都需要交吗?如果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是否要缴纳工会经费?缴纳工会经费的作用又是什么……今天小编梳理了一些关于工会经费常见的问题。

01.什么是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用途是什么?

工会经费,也就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准确来说就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处于工会筹备期的企事业单位拨付的叫工会筹备金。

02.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很多人以为,没有成立工会就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但现在有些地方开始有相应的规定,对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基本都是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筹备金的。对于新办的企业,有些地方规定开办成立满6个月开始,也有些地方是满12个月开始缴纳。所以未成立工会也可能要缴纳工会筹备金,具体要以当地工会法实施办法为准。

03.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工会经费的缴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缴后返;一种是分级拨缴。

1、先缴后返

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上级工会或者代收税务机关缴纳工会经费。上级工会再按上缴金额的 60%返回给企业基层工会。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上缴金额的60%返回给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基层工会的,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0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及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那哪些依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05.工会经费的计提和缴纳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某企业当月工资总额是10万元,计提的工会经费2000元,我们进行如下假设:

1、已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的40%向上级工会缴纳,60%划拨至公司工会

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工会 1200(2000×60%)

应付职工薪酬-上级工会 800(2000×40%)

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工会 1200

应付职工薪酬-上级工会 8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未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经费100%向上级工会缴纳

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00

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06.工会经费如何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工会经费】模块或搜索关键字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报信息,系统根据税费种登记信息自动判断税款所属期起、止,纳税人按实际情况填写申报表,最后点击【申报】提交,即可完成网上申报。

07.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享受全额返还上缴工会经费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仍要按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税务部门先做好标记,由工会部门按规定程序全额返还给上缴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工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11篇】国税税金不够以后能不能开票

在会计实务中,公司有时候会碰到超经营范围相关业务的状况。超经营范围公司的业务,还可以开发票吗?官方已经给予明晰回复!

电子发票

超经营范围怎样开发票

例:我们公司目前一次临时性业务必须要开票,可是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并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形下可以办理吗?

国税总局平台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商品销售、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出现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

所以,纳税者出现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文禁止售卖的外,即使超出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经营范围,也应据实开票。

可能出现的问题

1.不能在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相对应征收率的发票

假如你产生了企业经营范围外的业务打算自行开票,可是税控开票软件没有这个业务对应的征收率(一般情况没这个限制),比如说你就是一家营改增生活服务业公司,你本身只有6%的征收率。

这个时候销售废旧电脑,税控开票软件可能无法选择13%的征收率。会出现以下提示:

此时需要带盘去重新发行一下,是否给你发行,还要看税局是否做了税种和品名核定。

2.开出专用发票后申报纳税发现异常

假如税控开票软件所有征收率都可以选择开具,自行开发票开具出来了,这时候有可能还会出现申报纳税问题。

税务局会每个公司核定税种和征收品目,这个东西有些地方可能设置了和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检查。

如果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其本身企业经营范围就是创意广告相关服务,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就是广告服务,并没有核其他的。假如征收品目和申报表有勾稽检查,那么就算自行开具了3%的销售货物的发票,在申报时系统可能会弹出“您开具了货物类专用发票,并没有查询到对应的税费种认定,请前往大厅补充”的异常信息提示。

此时需要去税务局核定相关税种和征收品目,申报表就不会限制了。

3.无法选择征收率,增加相对应品名

假如软件能自行开具相对应征收率的发票,申报表也没设置障碍,所在地区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超经营范围开票,那么出现临时超经营范围业务自行处理即可。

如果选择不了相对应征收率,或者不能申报纳税,需要去税局增加相对应品名。

通常情况下如果只是临时业务,向税务局说明原因后都没大问题,前提条件是临时核发业务。假如税局以不更改企业经营范围为由,拒绝增加相对应品名,建议咨询税局一些业务能力更强的人,比如法规科的、大厅负责人等。有些时候这些政策总局是有一个总体把握方向的,可是可能会出现个别人员业务把握不到位或者规避自身风险意识过于强烈,可能给你一刀切的回复。

当然,如果你是经常性出现这个业务,应该先行变更工商登记,即使税务局给你增加了品名,长期超经营范围经营在工商管理层面也是有风险的。

总结

1.专用发票应该据实开具,企业经营范围不能成为开票的障碍。2.临时出现超经营范围业务,假如系统并没有障碍,直接开具申报纳税。3.临时出现超经营范围公司的业务,假如系统有障碍,去找税务局大厅解决。4.经常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变更经营范围。

【第12篇】车船税返还手续费税金

唯一仅存明确不征收增值税的湖南税务也挺不住了,现在全国还有不征收增值税的地方吗?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等一系列财税问题,现将有关执行口径全面梳理供大家参考,以避免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处理: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执行口径,一种认为征收,另一种认为不征收。全面营改增以后绝大部分税务机关相继明确认为要征收增值税,当然包括国税总局在内。

(一)征收地区口径:

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3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地方口径:目前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重庆国税、辽宁国税、湖北国税、浙江国税、青岛税务、河南税务等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1、深圳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2、湖北国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浙江国税:《2023年9月热点问题汇编》请问我公司每季度收到地税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营改增后公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河南税务:问题八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收取的手续费如何征收增值税?(2023年8月份十个热点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曾经)不征收地区口径:

湖南国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2016-12-26)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该指引2023年湖南税务已明确废止)

总结:就目前从上到下的招待口径来看,很难找到不征收增值税的地区了。但从总局到地方征税也仅停留在答复层面,并没有单独发文明确,建议各位纳税人积极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征税,尽量避免增值税涉税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对于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对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注意在执行上述文件规定时,对于奖励给个人的手续费仅指具体经办人员,非经办人员取得奖励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税手续费相关法规: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五、个税手续费的用途:

1、《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2、《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税手续费账务处理:

纳税人将手续续返还收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同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发生支出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解读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第13篇】确认收入与确认税金

我们很多政策要求,会根据发展进行微调的.除此之外,我们的会计准则也是如此,已经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了.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还是会有人没有办法区分旧会计准则.那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说明如下.

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

两流程均未考虑增值税因素,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建筑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分录

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到完工做以下分录:

1、工程确认合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每月根据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进行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年末,按照工程部核实的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

注意:调减用负数表示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工程完工后当按照决算文件,对以往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扣除,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5、计算各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对于新会计准则下,我们的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依据就是上文已经提到的内容,既然已经介绍到这里了,我们还分享了建筑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分录.

【第14篇】残疾人保障金算税金吗

今年因为疫情,各种税费优惠力度加大,上年度残保金,大部分小微企业都免了,估计大家也没特别关注。

一些老会计应该知道残保金,营改增前,地税每年10月都会催征上年残保金。目前一些企业在职人员大于30人,尤其是劳务派遣公司年度工资总额过大,每年残保金还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大家想要知道残保金是否有筹划的空间,首先要先学习一下残保金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征收的专项资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在本公司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个体户不用交残保金)。这个安排不是你随便发点工资就行的,需要按照规定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的才算。

征收标准

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安徽要求安排比例为1.5%,各省份有所不同。

申报期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年申报,次年下半年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残保金。(安徽每年08-12月任意纳税所属期都可申报)

更多了解,快看看下文我们结合优惠政策举例说明的案例吧!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某企业2023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0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4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0人,该企业2023年度需要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是多少?

回答:2019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0*1.5%-0)*(200/40)=3万元

未安排残疾人,且职工超过30人,需要缴纳残保金,上例可享受优惠: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终该企业2023年度需缴纳残保金3*90%=2.7万元。

某企业2023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0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4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1人,该企业2023年度需要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是多少?

回答:2019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0*1.5%-1)*(200/40)=0万元

已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在本公司就业,2023年在规定期限内(合肥一般在每年5-8月)到公司所属区域残联备案,企业免征残保金。

某企业2023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40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8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1人,该企业2023年度需要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是多少?

计算:2019残疾人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1.5%-1)*(400/80)=1万元

实际安排残疾人1人超过总人数比例的1%,但未达到规定比例80*1.5%=1.2人(至少安排2人免),可享受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终该企业需缴纳残保金1*50%=0.5万元。

最后

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能减免残保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等皆有优惠,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残联也会有额外补助。希望各企业能通过筹划招聘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工作,比如保洁,网络客服等,关爱照顾弱势群体。

【第15篇】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税金能抵扣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购物进行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以旧换新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五、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现金折扣就是销售折扣,实务处理中都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六、折让方式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增值税处理是有风险的,具体的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增值税应当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十、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的规定,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还本发生在销售之后,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

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无偿赠送、投资等

增值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投资等流出企业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取得专票的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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