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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车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

【第1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2篇】国税总局车辆购置税新能源车

顺义区融媒体中心消息 新能源汽车广受消费者青睐,那么,今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还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吗?享受税收优惠需满足什么条件?记者为您整理了以下热点问题。

一、2023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还能免征车辆购置税吗?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购买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怎样确定?

答: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三、2023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目前,工信部官网已公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梅赛德斯-奔驰、宝马、东风汽车、比亚迪、上汽通用汽车、吉利、零跑汽车、福特汽车、广汽、长安等在列。

四、怎么样才能知道自己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附:一图读懂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税办理流程。

内容综合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微信号

【第3篇】车辆购置税退税使用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4篇】外国使馆车辆购置税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篇】车辆购置税退税制度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6篇】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

可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第7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车辆购置税法

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是指:(掌握)

1.购买使用行为;

2.进口使用行为;

3.受赠使用行为;

4.自产自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

a.购买使用行为

b.进口使用行为

c.受赠使用行为

d.获奖使用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选项全部正确。

(二)征税范围

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

知识点: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10%

(二)计税依据

应税车辆的价格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下列情形,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5.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新增)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了解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车一申报

3.纳税期限——60日内申报纳税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

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

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

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二)纳税环节——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

一般情况下,二手车不缴车辆购置税: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2023年2月购进三辆轿车,其中两辆是未上牌照的新车,不含税成交价12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10000元;另一辆是从某企业购入已使用3年的轿车,不含税成交价60000元。甲企业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22000

b.24000

c.28000

d.30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车购税=120000×2×10%=24000(元)

(三)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

(3)代征、代扣、代收。

(四)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额全额退税;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有( )。

a.被盗的车辆

b.因自然灾害被毁的车辆

c.车辆退回经销商

d.车辆退回生产企业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时,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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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

9日,第十八届中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精彩亮相,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2号展馆设立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台,通过宣传海报、操作手册、现场咨询办理等方法,为纳税人提供方便、便捷的服务,让消费者在购车后,一目了然地知道去哪缴税、如何计税、办理等。

缴车购税,自己操作就可以完成!

在汽博会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台前,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市民刘先生由衷的说:“我原来以为缴车辆购置税很麻烦,这回才知道,自己在手机上操作就可以完成,真是太方便了。”

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台不仅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政策宣传,为市民提供纳税咨询,还重点推广电子税务局掌上缴税系统,现场指导购车后有缴税需求的消费者如何操作、办理。巨大的海报上,长春市内各车辆购置税服务站的联系电话、地址、区位图一目了然;蓝色展板上,“81812366 车·房业务拨打全知晓”的宣传语,让过往市民知道遇到缴税难题怎么办;吉林省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操作指南、吉林移动办税手机端客户端操作流程、车辆购置税缴纳服务指南等宣传手册的发放,让市民全方位了解车辆购置税的缴纳与办理。

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科的都瑞雪是现场工作人员之一,据她介绍,当天上午,已经有几位市民在现场通过手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市民赵先生买了车后,来服务台咨询,最终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用电子税务局完成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他说:“原本以为买完车后,还需要到税务局缴税,没想到这回一次就办完了,现在可真方便。”

办税服务台:

一站式为市民解决缴税难题

记者在办税服务台前看到,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工作人员耐心地为其解答;有的工作人员手把手指导纳税人如何下载app,如何填写电子申报表,如何支付。

谈到在汽博会设立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台的初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党总支书记、局长王文超称,车辆购置税是由长春市税务局所属各征收单位分别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性质大多数是自然人,多数百姓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认知和了解都很有限。汽博会期间,人们购车缴税的需求集中,搭建办税服务台,一方面是借展会机会,向广大市民宣传、讲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服务,让百姓全面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办税指南;另一方面,服务台同时也是缴税台,为在汽博会上买车的消费者提供现场缴税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在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终端,录入纳税人车辆信息,实名认证后,按照系统操作进行缴税,非常方便,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

一系列举措:

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据了解,为方便纳税人,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长春市内一些有影响力、销售量大的汽车4s店达成协议,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其代为缴纳车辆购置税;还与车辆交管部门合作,在全市九个区域设置九个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点,涵盖整个长春市,让纳税人只跑一次,为百姓就地就近缴税办证提供方便。

此外,今年以来,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今年以来还创建了“车·房e税通”工作平台,纳税人通过手机端登录,可以享受咨询、查询、预约、投诉等网上服务,同时,工作平台还为纳税人提供自主计算应纳税额的功能,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

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全面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按照省市局要求,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提供最便捷的服务,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为实现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税务力量。

长春日报融媒体记者:赵娟 李依南

【第9篇】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为深入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大力推广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税务局继在全省县域率先启用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后,于近日落户全省县级税务部门首个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

3月20日上午,大通县居民刘先生通过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系统顺利完成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挺方便的,按照提示一步步操作就可以了。”刘先生说。据了解,纳税人只需带齐相关资料,在自助缴税终端录入车架号,核对车辆发票信息,确认申报和缴费信息,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扣缴税款,扣缴成功后随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通过自助缴税终端,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不用再到前台窗口,整个自助终端操作过程仅需要3分钟,平均要比窗口办理快3-4分钟,同比提速100%,既提高纳税人的办理效率,缩短等候和办理时间,又减轻税务机关前台的征收压力,实现“双赢、双减负”目的。

在自助缴税终端投入使用初期,税务人员还会在现场辅导纳税人使用该设备,及时提示纳税人需核对的申报信息,避免因申报信息有误而影响办税效率。

之后,大通县税务局还将在大通县行政服务中心推广运用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以有效破解汽车销售旺季期间车购税“缴税难、等候长”的问题。

来源:青海新闻网

【第10篇】查询车辆交购置税时间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变,家家户户上基本都会购置一台汽车,主要是为了出行方便。然而,买车是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前几年国家也出台过减免政策,导致现在具体要缴纳很多税额,很多人表示不是很清楚。那车辆购置税2023年收费标准是多少?具体怎么计算?在哪里交?刚子‬为大家整理网上交费流程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二、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费标准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汽车购置税的税率为10%。

1.车辆购置税怎么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3%)。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3%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3,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2.举个例子

也就是说当车主在买新车的时候,如果汽车发票上的裸车价为20万元,那么车主应该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20万÷1.13×10%=17699元;如果发票上不含税价为20万元,那么车主应该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20万×10%=20000元。

3.免征购置税车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三、车辆购置税在哪里交?

1.纳税人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大厅,在相关窗口申请缴纳车辆购置税(携带购车发票原件、购车发票报税联原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登录当地“税务app”进行线上办理,省时省力;

3.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由4s店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四、车辆购置税网上交费流程

1.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址

2.第二步

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

3.第三步

进入该模块,阅读“用户须知”,点击【同意】

4.第四步

选择“车辆上牌地”,点击【下一步】;

5.第五步

录入发票信息:本人登录操作时,系统自动带出发票信息,确认无误后,勾选发票,点击【下一步】;非本人登录操作,可录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查询】,带出发票信息,确认无误后,勾选发票,点击【下一步】。

6.第六步

生成申报表并确认税款:自动带出税款、发票、纳税人、车辆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申报表】;

7.第七步

税款缴纳:点击【下载打印申报表】,可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8.第八步

点击【生成付款码】,进入付款界面。点击【生成付款码】,进入付款界面;

9.第九步

缴款成功后,打印出《电子缴款书》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作为缴纳凭证。

总得来说,现在买燃油汽车都是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但是买新能源汽车是不需要的,如果不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可以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11篇】近期网上办理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申报、税控设备解锁、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的注意事项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为了防止交叉感染,您在办理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申报、税控设备解锁、车辆购置税缴纳这四项常见业务时,请您尽量选择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邮寄等相应“非接触式”途径。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01增值税发票类业务办理

(一)增值税发票申领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申请”模块,办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税务机关将为您邮寄上门。

同时,为满足您多元化的发票使用需求,我们将于近期升级电子税务局系统,优化配送地址等多项功能,为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提交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四)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

您可以登陆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确认您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

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shandong.chinatax.gov.cn/

02增值税申报业务

为减轻您的工作量,我们研发了增值税申报“一键生成”功能,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一键”为您生成增值税申报表。

您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可以按照原有方式,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模块,自行计算申报增值税;

也可以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申报”模块,提取您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一键”自动生成增值税申报表,您确认无误并保存提交后即完成增值税申报。

03税控设备解锁

您完成增值税申报并通过系统自动的申报比对后(包括逾期申报),您的税控设备将自动解锁,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处理。

04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纳

您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后,通过“车购税缴纳”模块,自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

您如有税收政策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有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请拨打96005656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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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税务

【第12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记者从中国人大网获悉,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13篇】车辆购置税发票丢失

一、发票丢失了,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找不到有关资产的购置发票,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案例(摘自中国税务报):甲企业2023年度~2023年度,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23年度起,改为查账征收方式。2023年12月,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单位价值600万元的机器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那么,甲企业在购置资产时,应向乙企业索要发票,并按照发票载明金额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特殊情况下,假设2023年乙企业正常经营,如果甲企业在购置资产时未及时索取发票,那么,甲企业应要求乙企业补开发票作为购置资产的入账凭证,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如果甲企业购置资产时已取得发票,但不慎遗失,那么,甲企业可取得加盖乙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购置资产的入账凭证,确认资产计税基础。

如果2023年乙企业已经注销,甲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那么,甲企业可凭其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发票丢失会被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理解:办法第九项规定了“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从范围来讲,“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应当属于“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但考虑到“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普通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如保管不慎将发票遭水泡,因此,第三十六条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单列,单独进行处罚。而本项所指“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是指“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以外、狭义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单独列出来进行处罚,且放在第二款。理由是: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比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丢失的发票很容易流散到社会上,成为假发票的源头。有一部分纳税人,将发票卖给他人谋利后,也会称发票已丢失。而一些纳税人,为了造假,有时会损毁发票。这些行为对税务机关控制税源都有相当的危害。2、如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放在第一款表述,将会产生对丢失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情形,而丢失发票时无法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放在第二款表述,则不会产生这一问题,即可以由税务机关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参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4号公告附件)第13项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标准为: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相关案例:

2023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腾达公司)向客户销售模组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08份,但因客户保管不善,将发票全部遗失,由易腾达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易腾达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来源:2023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但发票丢失目前尚未被列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如何抵扣进项、申请退税或记账?

由于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四)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未有作出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个人理解也可以直接入账,比照无票收入处理。

五、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3年03月18日):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六、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2023年5月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5月1日起,根据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发票丢失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吗?

各地的执行口径可能有所区别,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

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第14篇】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实现购车、缴税“一站式”办理,6月17日上午,鸡西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鸡西辖区内6家汽车经销企业举行车辆购置税代征协议签约仪式。鸡西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林江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鸡西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孙士军主持签约仪式。

第二税务分局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着力打通办税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不断推动营商环境向更高质量发展。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中心,树立“人人皆是营商环境”的主人翁意识,统筹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人办税满意度。二是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空间,在全市6家汽车经销企业设立车辆购置税代征点,方便群众购车后直接缴税上牌,努力实现从办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三是聚焦纳税人需求,打造便利化纳税缴费格局,并大力推进自助办、预约办、网上办、容缺办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为民办实事的指向性和精准性。

下一步,鸡西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继续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在政策落实上再精准,在优化服务上再加力,在纳税人满意度上再提升,让税惠春风吹暖千家万户,为鸡西市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吕静哲

摄像:程弘

【第15篇】免征车辆购置税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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