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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收到了关于劳务派遣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情况不同,分为两种税前扣除方式,而且只要是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都可以被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之后扣除相关费用时,作为计算依据。
除了劳务派遣福利费之外,劳务派遣还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
增值税方面
企业会计在开具发票时,开具的发票联金额和记账联不同,在支付工资和五险一金时仍按照正常经营的金额进行发放,但是在记账联上虚增了工资和五险一金的支付金额,从而减少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企业招募了临时工后,扩大了临时工的试用期范围,给职工开具包含了五险一金的发票,但实际在向社保部门缴纳五险一金时,没有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缴纳或者长期挂账拖欠补缴,从而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后,编造虚假用工和支付工资的单据,从而减少需缴纳的增值税款。
企业伪造合同,或者编造了虚假业务、劳务派遣人员等,从而虚开发票,编造账外账。
企业以押金或者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中介费,但是并不将该收入计入账目,从而达到延迟或者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开票规则。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伪造合同、编造虚假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从而虚开成本费用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处理账目时,没有将全部金额计入收入,而是只计入了中介费,其他账款挂在了往来账上,长期挂账从而隐瞒收入。
编造虚假用工并且伪造工资支付单据,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
利用法律盲区和监管的模糊,企业不代扣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仍然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扣除工资。
用工单位在支付派遣人员工资时,没有将该款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
职工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合同规定用工单位应直接代付工资和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只需支付中介费,但事实上双方均未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用工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而是发放给职工后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但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仍按照扣掉保险金额后的工资进行扣缴,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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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形成的三角关系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单位为劳务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适用劳务派遣单位销售额和税率的确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税率6%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一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征收率3%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二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率5%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纳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利用开票系统里的“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管理费部分开专票,代收代支部分开普票全额开普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一:全额纳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简易计税方法二:差额纳税利用开票系统里的“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管理费部分开专票,代收代支部分开普票全额开普
企业所得税方面适用劳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劳务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用工企业凭票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自制凭证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的基数职工福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企业人数≤300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注: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劳务派出人员可不再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关于残疾人的劳务派遣残保金残疾人计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其中一方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注: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残疾人相应的税收优惠残疾人是劳务派遣员工用工企业不能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若用工单位是为技术开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接劳务派遣协议所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方面一般情况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由劳务派遣公司预扣预缴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由用人企业预扣预缴特殊情况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对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比如做工资表)由用工企业预扣预缴注: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又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的涉税风险
用工单位将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误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派遣单位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未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纳入从业人数(应该计入)
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置的残疾人员,误享受实际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不能享受)
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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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相关费用税前扣除及增值税抵扣
有网友询问,公司职员中有大部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也有部分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那么,对于所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费用能否作为本公司的工资处理(包括作为“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再就是劳务派遣人员出差取得的飞机、火车客票是由该公司即用工单位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计提可抵扣的增值税?
对于这两个问题,是这样的:
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作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不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
相应,计入单位工资总额的这些支出,也就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二、对于差旅费,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公司抵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主体为三方,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员工。本篇文章的内容包括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梳理相关的税务处理和涉税风险,以及在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时,相关的人数、人工费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的部分。
用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一种情况——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作为劳务费支出的费用应以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情况——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作为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的,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8%。
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人单位or劳务派遣公司?
1.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包含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括劳务派遣员工。
3.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包含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
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相关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含了劳务派遣员工。
4.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安置残疾人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税〔2009〕70号等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
5.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经协商选择其中一方享受残保金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常见的涉税风险
1.政策使用过度
用工单位往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甚至出现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混搭的多元用工体制。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政策的过度使用将让企业面临税务检查风险。
2.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不合规利用劳务费支出“避税”主要有以下手段: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通过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
(3)虚构劳务用工业务并虚开发票;
(4)通过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均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对于虚开发票者,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企业支付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旧的工程项目已经办理了简易征收备案,现在有新的项目也符合简易征收条件,还需要办理简易征收备案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新规定?
在2023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3年仍可选择转登记;2023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2023年度,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怎么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如果2023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统称“三项费用”),究竟该在劳务派遣方企业还是劳务接受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个政策变化的过程。
2023年以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此曾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照此公告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扣除。企业在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用工费用后,对于其中属于非福利部门用工的派遣员工工资,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3年5月8日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不再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从而不能再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同时,也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虽然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作税前扣除,但相关费用的不同支付方式以及取得的支付凭证(发票等)的差异,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及依据工资薪金总额扣除“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列支主体,应引起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重视;税务机关则应作为风险评估、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的重点之一。下面全面地给大家介绍一下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实务和案例
一、税务处理实务
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
(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案例
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分别与甲劳务派遣公司和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2023年度按合同约定,分别向甲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80万元(含劳务员工的工资、险金等);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7万元,同期还向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务员工支付工资60万元。
据此,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凭甲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80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7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工资支付凭证将6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同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此外,甲劳务派遣公司向派往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务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按本企业员工处理。
劳务派遣的原则
1、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原则。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2、雇员租赁原则。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原则。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拒绝垫付原则。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5、受益归则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一、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一条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说明:本条款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劳务派遣用工相关规定详见《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
二、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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