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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调整计算方法:按价税分离的营改增调整思路,在取费基数剔除进项税金后下降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取费费率,使之与原有费用去除进项税额后的值基本一致,以营改增前后发生费用无变化为前提。
x(营业税下除税费用)=y(增值税下费用);
x=a1(含税基数)*b% -税费 与 y=a2(除税基数)*c%相等;
c%=?
近日,小编接到纳税人咨询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问题,在解答完纳税人咨询之后,小编快马加鞭分别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角度编写4个小案例,为各位纳税人厘清该问题,具体如下:
案例一: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2023年3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价款共计55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50万元。
2023年3月,自然人张某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价款共计11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张某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共110万元。
那么,甲公司与自然人张某缴纳契税时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与自然人张某均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征契税。
案例二: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2023年3月,甲公司将自有的闲置厂房出租给丙公司,取得租金收入55万元,当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税额5万元。那么,甲公司将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应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案例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2023年3月,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栋商务办公楼销售给丁公司,价税合计88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万元,税额80万元。当月,向自然人销售住宅10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1100万元。那么,乙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案例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自然人李某于2023年7月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两套精装修住宅,其中a套住宅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110万元,b套住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99万元。李某将a套住宅用于自己居住,b套住宅用于出租,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含增值税价格)。那么,李某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2023年2月,李某将b套住宅出售,取得房产转让收入132万元(含增值税价格),那么,李某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能否计入财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李某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计入财产原值。
注意事项: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作者:段志坚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事项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具体计算方法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包括: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注意:
①能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1)利息单独扣除: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开发成本)×5%以内
(2)利息不单独扣除:直接用以下公式
开发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作为计税收入的,可从扣除项目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计税收入征税。相应地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案例计算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营改增后取得土地,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20000 ㎡,其中普通住宅10000㎡,商业10000㎡,建成后全部售完,取得含税收入333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11100万元,商业22200万元;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加开发成本合计12610万元;
其中:土地价款1110万元,前期工程费500万元,建安工程费10000万元,基础设施费500万元,公共配套费300万元,开发间接费(不含利息)200万元.(除土地外均为不含税成本)
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仅a项目一个项目)。
按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分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表
(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100 - 555)÷(1+11%) =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9500×11%=10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11100-1045=1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132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1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132+1261=8328.5(万元)
(3)增值额=10055-8328.5=1726.5(万元)
(4)增值率=1726.5÷8328.5=20.73%<30%
(5)适用税率3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726.5×30%=517.95(万元)
(二)非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22200 - 555)÷(1+11%) =1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19500×11%=21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22200-2145=2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264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64(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2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264+1261=8460.5(万元)
(3)增值额=20055-8460.5=11594.5(万元)
(4)增值率=11594.5÷8460.5=137.04%<200%
(5)适用税率5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1594.5×50%-8460.5×15%=4528.18(万元)
(三)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504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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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的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我国自2023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那么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呢?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结合实务中纳税人获取房屋方式的一般渠道,本文所谓“改前房”仅指纳税人在2023年4月30日以前通过购买取得的房屋。
另外考虑到增值税跟土增税相结 合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下文刻意的设定了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交易金额为含税价,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中的简易征收。
例: a公司是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在青海省西宁市,a公司于2023年2月1日从b公司购买房产一处(坐落地位于西宁市),取得了相关发票;成交价1000万元、缴纳契税1000*5%=3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营改增前a公司销售此房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
假设a公司于2023年3月1日以1500万元将此处房产销售给c公司并开具了发票:
应缴营业税=(1500-1000)*5%=2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5*7%=1.75万元;
教育费附加=25*3%=0.75万元;
印花税=1500*0.0005=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为:
收入额=1500万元;
扣除额=1000(1+3*5%)+30+25+1.75+0.75+0.75=1208.25万元;
注意上式第一项:根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购房原始成本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 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每年指以12个月为1年,超1年不满12个月但超6个月可视为1年。契税(有完税凭证)也可扣除(但不得作为加 计扣除基数)。
增值率=(1500-1208.25)/1208.25=24.12%;
应纳土增税=291.75*30%-1208.25*0=87.53万元
例:营改增后a公司销售此房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假设a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以1500万元含税价将此处房产销售给c公司,选择了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
取得房屋时的契税如前文所述
销售房屋时:
应纳增值税=(1500-1000)/(1+5%)*5%=23.8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3.81*7%=1.67万元;
教育费附加=23.81*3%=0.71万元;
印花税=1500*0.0005=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
导读: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税务税前扣除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锅底。同时,还有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的会计分录,具体的借与贷怎么表示,可以参考接下来小编的分析,如下。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税金吗?
答: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做分录?
如果是土地增值税,小编认为,可以这做:
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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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私房出租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按采用分税种方式与综合征收率计税租金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均可代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
一、按采用分税种方式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一)增值税:
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月租金收入/(1+5%)×1.5%
非住房类增值税按5%征收率:增值税=月租金收入/(1+5%)×5%
备注:(1)个人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0元/月,享受“免征”增值税,代开的去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去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2)不含税收入大于30000元/月的才计征增值税,可以去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城建税=增值税×(1%或5%或7%)
其中: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四)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五)房产税:
住房类按4%: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不含税收入)×4%
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不含税收入)×12%,转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请查询当地相关规定);
住房类:免征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印花税=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住房类: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
以上2-7项相加,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假设称之为相关税费(以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用到)。
(八)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则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以上(二)到(七)项,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如房屋权属人数不仅仅是1人,要按照相关比例分开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会“少”哦!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税租金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税。
综合征收率,请查询当地税务相关规定。
【例】北京地区:个人出租房屋仍然可以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者分税种方式缴纳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款
针对个人出租房屋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出租住房,一类是个人出租非住房。
1. 个人出租住房可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应纳的税款等于含税销售额乘以5%。如果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是5000元,承担的税款为5000乘以5%,为250元。
2. 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在选择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的情况下,两档综合征收率保持不变,而在适用综合征收率的月租金收入临界点上较前有所变化。营改增后,计算税金的月租金临界点为315000元。即月租金在31500元(含)以下的适用7%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在31500元以上的适用12%的综合征收率。
三、代开发票
1.营改增后仍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个人出租房屋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增值税发票上将印有“代开”二字。
2.纳税人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或者可选择到房屋所在地附近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款代征点办理。
3.如果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出租方)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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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后,全面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房屋租赁业务由原来的地税管理,变成了国地税共管!出租方怎么交税,承租方怎么入账,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不敢想,乱套了!做财务时间长了,真要崩溃了。
可是真的抛弃财务工作,臣妾做不到啊!!!还是不说废话了!
1.房屋租赁应税行为都包括啥?
【税法规定】房屋租赁应税行为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税法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提供道路通行服务除外)
【税法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
2.房屋租赁应税行为都交什么税?
增值税
2.1.增值税的具体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
小队长为大家整理了一幅图,让大家清晰的能够看清楚哦!
【图1】不动产租赁税率表
2.2.税款计算方法及预缴税金计算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①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②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小队长说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计征房产税收入 ×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房地产所在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计算缴纳。
3.发票开具的要求
3.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队长说税】在开具发票的备注栏一定要注明出租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信息。
导读:
营改增后,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分为了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增值税上适用不同的税率,并且不动产租赁还涉及房产税。因此,纳税人对不同性质的资产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房产税产生困惑,下面且听我来为您答疑解惑:
一、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一)一般情形下的有形动产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 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3%)。
对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取得租金收入的 3%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有形动产租赁的特殊经营行为
1.财税〔2016〕36 号规定,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有形动产租赁,应当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但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且负担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因为利用工程机械提供的工程服务,属于建筑工程的组成内容,应属于建筑业范畴,所以,应当也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比如塔吊租赁。
3.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不动产的经营租赁
(一)不动产租赁,顾名思义,即是将不动产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1.不动产租赁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或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购入或者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不动产租赁房产税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与动产租赁不同,不动产租赁除了增值税之外,还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交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规定,房产出租的,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交纳。营改增后,财税[2016]43文件又规定,此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不动产租赁不征房产税的例外情况
(1)根据财税地字〔1987〕3 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3)财税地字〔1986〕8 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不动产租赁房产税的优惠
对企业出租给员工居住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但应注意,无论出租人是否提供免租期,以及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租金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的条款,在同一个不可撤销租赁期(由同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内,都应该把不可撤销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长度内分摊。
财税专家简介:敦秀娟,女,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在企业任职会计多年,有着丰富会计从业经验。主持多家企业的涉税鉴证和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等工作,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税务顾问。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有哪些内容?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之后,关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内容没有什么变化,基本还是一样的,我们一起来看下文具体详情!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有哪些内容?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具体的账务处理是: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印花税等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好了,上述“营改增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有哪些内容”已经解答完了,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会计业务没有处理完的,可以向我们的老会计答疑咨询提问,我们将会整理你的问题来为你们解答!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税改的一项重要措施。2023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改。营改增税改对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含有甲供材的基建工程计税情况产生了影响,在业主方(甲方)出现了甲供材和含甲供材工程进项税重复计税和抵扣情况。目前国家对含甲供材工程的增值税双重计税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现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中含甲供材工程双重计税解决办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目前工程造价计价规范
当前,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有两种计价方式:一是定额计价法,也叫工料计价法,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直接工程费,按规定方法计算措施费,再计算出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也是我国传统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亦称综合单价法,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综合单价,计算所需的全部费用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核心。
上述两种工程计价方法都是以国家颁布的定额为基础进行编制,在我国的定额体系中,工程预算定额的直接费都是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这三种费用构成,也就是说,材料费是构成工程造价的基础,甲供材的出现只是业主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把钢筋、水泥、碎石等主要材料改为由甲方采购,只是改变了材料的采购方式,材料费依旧是包含在定额含量中按照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参与取费和计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强制执行。
二、营改增甲供材重复计税分析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营改增之前,工程结算按照国家工程计价规范是计取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计取基数为含甲供材的税前完全造价。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建设附加税和教育附加税视工程所在地确定。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采用税额抵扣的办法(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予以计征,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甲供材采购计取的是增值税,税率是17%。
所以,营改增改革前,甲供材与建筑工程是征收不同税种,故不存在增值税重复征收和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甲供材计取增值税,建筑工程取消营业税改为计取增值税,按照工程造价编制办法,材料费(含甲供材)是建筑工程直接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参与工程取费和计税,所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了甲供材金额,建设单位采购甲供材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供材部分增值税重复抵扣,重复部分甲供材增值税额为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如,某工程交通洞、道路、业主营地办公区、生活区房屋建筑4项工程202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发票开具情况,4项工程共结算6,970.75万元并全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含甲供材金额1,464.67万元,按发票税率3%计算甲供材进项税额为42.66万元;对该工程结算中包含的甲供材建设单位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增值税与已抵扣,导致施工单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的甲供材部分增值税额42.66万元重复抵扣。
增值税进行税额重复抵扣,将会导致税收检查风险。
三、当前某公司解决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的弊端分析
2023年8月1日,某公司财务部颁发了《关于印发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财务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含甲供材工程结算方式进行调整,主要内容表述如下:“2016 年 5 月 1 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业主方确需对工程中部分主材进行自主采购的,需在招标公告时提前予以明确,并在工程报价时按照不含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作为中标价格及合同总价……”。
上述文件内容有瑕疵,在执行中会遇到不可解决的问题。原因如下:国家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到目前还没有配套的细则出台,对于基建工程来说,原来计取的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其他没有变化,所以,按照工程计价规范工程中的材料费(包括甲供材)做为定额直接费的组成参与综合单价的取费和计税。如果按照上述公司发文,需要扣除甲供材后组价,就从根本上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而这个计价规范是国家颁发并且是要强制执行的规范。上述发文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冲突,无效。所以说上述发文在执行时有很大问题。
四、营改增后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解决方案
工程结算时按国家计价规范正常取费,然后再扣除甲供材后计取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是解决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的简便解决方案。从基本原理上来说,甲供材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由材料供应商开具提供给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该部分已经在发包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的价值,否则会导致甲供材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同时,施工方编制工程结算时又不能违反国家的工程计价规范,所以,只能是按照预算定额,按照国家计价规范正常套定额上价取费,甲供材材料费包含在定额材料费中正常参与取费,只是在计税前把甲供材扣除,然后再计取增值税,汇总工程总造价。扣除甲供材是在结算取费后和计税前完成,这样,既能解决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又不违反国家计价规范的规定。按照扣除甲供材后的工程结算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能很好的解决甲供才重复计税问题。(作者微信:snowstone999)
请问:1、营改增后,哪些税还是通过管理费用核算?
2、营改增后,请问印花税是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还是通告过“管理费用”核算
3、工会经费与残保金是通过“在计提时分录怎么写?
您好,
1、通过管理费用核算的税,没有了,
2、印花税,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
3、工会经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残保金通过管理费用直接核算,有的也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残保金核算
计提工会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上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残保金如果不计提,直接在交纳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如果计提的话,
也可以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保金,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残保金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营改增是什么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23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
范围与税率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
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看完这篇文章你们都清楚营改增是什么和营改增的范围了吗?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章了,有什么疑问可以在评论区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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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业务的内容
(一)有形资产
此处的有形资产是指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存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工具、用具、房屋建筑物等。
与无形的劳务和服务不同,有形资产可以储存,自采购到转化为成本费用通常有一段时间,购进扣税法允许纳税人在采购环节抵扣进项税额。
(二)合同成本
1.人工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从事工程建造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施工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以及施工生产使用的外包队劳务费等。
2.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支出,包括原材料、结构件、零配件、辅助材料、商品混凝土、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半成品等 。
3.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其他直接费(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中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及场地清理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
5.间接费用:指建筑业企业下属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6.分包成本:特指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应的分包工程价款。
以上六项合同费用,是构成建筑业企业合同成本的主要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为减少核算工作量,「分包成本」明细科目无需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进行成本还原。
(三)期间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与一般企业无异。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区分合同成本与期间费用,前者构成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后者构成利润表的损益项目。
如某工程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合同成本;公司总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
此外,建筑业企业还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关于营销费用的核算规定: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进项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无论是有形资产、合同成本还是期间费用,只要是外部取得的,都是上游企业的销项业务,属于应税项目的,上游企业可以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或代开专票等扣税凭证,建筑业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业务会计核算
(一)正常进项业务
正常进项业务是指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既没有时间性差异,也没有口径性差异的业务。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已勾选且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材料领用时,按照不含税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假定甲项目2023年4月领用上述钢材的5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50万元
贷:原材料 150万元
(二)时间性差异业务
主要包括两类业务:
一是发生进项业务,购进货物、服务、劳务等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首先按照货物清单、合同协议、工程计量单等资料上记载的不含税价格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同时以不含税口径确认债务,取得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以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分录,再按照正常业务处理。
例2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货物已验收入库,尚未取得专用发票,货物清单记载的价税合计351万元;本月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金额为555万元,尚未向其付款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2023年8月取得对方开具专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555万元
二是发生进项业务,已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但尚未履行认证申报手续的,会计上需要按照不含税口径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申报抵扣后,自该科目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例3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尚未勾选及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假定5月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在申报抵扣前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直接将对应的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申报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
假定上例中,这批材料4月份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如果在申报抵扣后因管理不善导致钢材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万元
(二)口径性差异
主要包括三类业务:
一是发生时即可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等,此类业务又可分三种情形。
1.取得普票,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2.取得专票,勾选认证,不申报抵扣,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3.取得专票,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先将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购进时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后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资产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发生时不可抵扣,后续发生用途改变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入,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自外部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分期抵扣,60%部分在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计入「进项税额」专栏,4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二是自建不动产,只有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建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其余费用可以一次性抵扣。
三是外购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和设备,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需要在领用当期将40%部分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四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在转入进项税额时(13个月期间),发生不得抵扣、处置等情形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销项业务的内容
(一)预收款
由于工程项目造价金额较高,为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多数业主在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后,在合同签订后向建筑业企业预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备料款等,并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陆续自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二)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等其他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价的过程,业主签认「工程计量单」,表明业主对建筑业企业计量期间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可,相当于业主对工程合同的「阶段性结算」或者「预结算」,建筑业企业可以据之确认对业主的债权。
在增值税税制下,验工计价应当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也就是价款和税额应当根据约定的计税方法进行价税分离。
但是,这种价税分离,只是项目管理的需要,并不代表分离之时发生纳税义务。实际上,验工计价和工程款的支付,总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异和金额差异。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没有支付款项,没有向业主开具发票,没有达到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以及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验工计价环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会计核算方面就不能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否则必然会导致税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脱节。那么,验工计价计的「税额」是否需要核算呢,应该如何核算呢?
答案是,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从这个科目的名称可以看出,它是「待转化为」销项税额的税额,主要是用来核算会计先于税法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明细科目尽管名称带有「销项税额」字样,但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它不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参见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三)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业主验工计价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程款项。
毫无疑问,建筑业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结合上文所述的验工计价环节,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验工计价之后才予以支付,而验工计价环节,已经将相应的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度款支付时,「未来的纳税义务」变为「现实的纳税义务」,此时应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四)质保金
根据建筑业重磅利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新办法出台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显然,质保金或者保证金,从本质上看,是建造期间经过业主签认的应收账款,如果建筑业企业在验工计价时向业主开具发票了,发票开具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否则在实际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以上所述预收款、应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都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收取线,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还要考虑其对应的收益确认,也就是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参见下文。
四、销项业务会计核算
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业务,笔者将建筑业销项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流程概括描述如下:
(一)预收款
1.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根据该笔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未收款即向业主开票,以及开票金额大于实际收款金额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第2笔分录。
(二)验工计价
3.施工过程开始后,向业主办理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验工计价的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根据不含税金额,贷记「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根据对应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三)抵扣预收款、收取进度款(质保金)
4.按照合同约定以工程进度款抵扣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抵扣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实际收到工程进度款(质保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6.根据收款对应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第2笔分录和第6笔分录实质上一样,此处为结合项目管理的各环节而单列,文末再进行总结归纳。
(四)收入确认
1.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其收入确认可参照上文第3笔分录。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或者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从上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方案看,分录中并没有体现形式上的价税分离,但由于当期确认金额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得来的,在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进度均为不含税口径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三个科目对应的数据自然也是不含税金额,换言之,它们的价税分离不是通过会计分录,而是通过计算过程实现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建筑业企业价税分离的对象和环节到底如何确定,财会〔2016〕22号文的解读已经明确为验工计价环节,而不是收入确认环节。
(五)案例分析
例 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合同总价33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
2023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6月收到预收款111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票,并在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 111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2023年7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33.3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预收款11.1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33.3
贷:工程结算 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
(2)借:预收账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抵扣预收款11.1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11-3.3=7.7(万元)。
3.2023年7月底,业主支付本月工程进度款22.2万元。
建筑业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发票22.2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2.2万元,8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22.2
贷:应收账款 22.2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7.7+2.2=9.9(万元)。
4.2023年8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299.7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299.7
贷:工程结算 2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7
(2)借:预收账款 99.9
贷:应收账款 99.9
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8月15日全部预收款抵扣完毕。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29.7-9.9=19.8(万元)。
5.2023年8月底,业主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199.8万元。
建筑业企业向业主开具发票199.8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19.8万元,9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99.8
贷:应收账款 199.8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19.8-19.8=0(万元)。
五、销项业务会计核算小结
以上销项业务的核算流程可分两条线:
第一条线,资金收取线,(不必区分预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款项性质)要作两步式处理,即要作两笔分录。
分录1:收款按全额,与发票、纳税相挂钩,收多少钱,开多少票,计多少税,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贷方,进度款、质保金等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方。
分录2:只要有收款,现实纳税义务就发生,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线,计量或者收入确认线,一笔分录即可。「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是不含税数,借方对应的「应收账款」科目是含税数,二者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在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申报纳税业务的核算,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月末结转,也就是如何把「应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二是已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申报后税款缴纳的核算。
四、月末结转
(一)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总部统一核算的模式下,企业的日常涉税事项全部反映在公司账套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个专栏。
这种模式下的月末结转直接按照财会〔2016〕22文的要求即可。
结转流程分两步:
第一步,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方向,余额为借方的,本月存在留抵税额,无需结转;余额为贷方的,转为下一步。
第二步,将贷方余额,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此笔分录的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借方发生额,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变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出现贷方数,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缴纳。
因此,判断月末结转是否正确的一个方法是,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不是借方或者零。
(二)分级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分级核算的模式下,各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公司总部,分别核算本会计主体的日常涉税事项,纳税人的进销项分散在不同的账套之中,月末需要通过逐级结转将之集中至公司总部,以实现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结转的流程分四步:
第一步,各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各专栏的余额反方向对冲,差额部分计入「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转后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或借方)
注:项目部月末只需向上级会计主体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专栏,不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也不要结转「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过渡性科目。
第二步,异地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通过「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平。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录可以合并。
第三步,公司总部审核各项目结转分录无误后,下发「税款结转通知书」,并作与项目部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
第四步,公司总部参照上文介绍的「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将汇总后的涉税事项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三)案例
某建筑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两个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两项目部均独立核算,并通过公司申报纳税。
2023年3月甲乙项目部的涉税情况如下:
1、甲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甲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18万元
2、乙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万元, 进项税额50万元,本地项目无预缴。
乙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3、公司总部:
(1)根据「税款结转通知书」,结转甲乙项目本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40万元
注:「内部往来—结转税款」反映的是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涉税利益,公司总部应对其进行明细或者项目辅助核算。
(2)逐级结转后,公司总部账套内:
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没有涉税业务,当期应纳税额为-17万元,属于进项税额留抵,无需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公司总部还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万元
四、预缴税款抵减及缴纳业务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顺序看,是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再以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因此,会计处理也应按此顺序,也就是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冲。
显然,上述两科目对冲时,应以二者余额孰低为原则。
抵减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存在应补税额;「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预缴的税款大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公司总部本身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之后,以预缴的5万元进行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万元
抵减之后,应补税款为2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9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为4万元,以预缴抵减时,只能抵减4万元,当期无需补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笔者一贯主张,无需区分计税方法,无需区分不同工程项目,也无需区分应税项目,也就是可以综合抵减。
导读:营改增之前服务业是需要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之后服务业也需要交纳增值税。很多人习惯了计算营业税,在服务业转为增值税之后,不知道如何计算增值税。本文将介绍一下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算增值税
答:服务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3%。
以不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含税收入计税的。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
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上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计算增值税,也介绍了什么是营改增。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这是主管税务的会计,一定要明白,营改增之后服务业的增值税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你阅读了本文,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新的经济常态下,需要新的税法政策来完善市场经济的,以达到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房地产行业一直以来都备受大家关注,那么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负税会有什么影响以及企业缴纳的税种会发生哪些变化呢?今天想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负税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征收时会涉及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虽然其税率较低,但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比较重,而同属流转税的增值税则是价外税,且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所以无论商品经过多少道流转环节,最后只会对它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产生的那部分増值额进行征税,从而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这一问题。
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从征收“营业税”到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其税收负担和营业成本,提高竞争优势:
①对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虽然改变了其缴纳税款的税种,但对税率却没有影响,依然是5%,但由于计算增值税时是不含税价,所以“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只有5%/(1+5%)=4.76%,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其税负降低了5%4.76%=0.24%。
②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以前,以企业的全部销售额为对象征收税费,而“营改增”以后,对其征收的税费=企业的销项税额-企业的进项税额,是两者的差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缴税时可以用来进行税额抵扣,大大减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其不再被重复征税,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营业成本=变动成本+固定成本,“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变动成本中存在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前不能进行抵扣),因此企业的变动成本降低了;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购买价格+营业税)/折旧年限,“营改增”之后,年折旧额=购买价格/折旧年限(上述两公式均假设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由此可以明显看出,企业的固定成本也降低了。因此,在营业收入基本稳定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导致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的下降,从而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企业缴纳的税种发生的变化
根据税改后各行业发展形势,2023年5月1日起,政府又下调了增值税税率来促进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以使经济稳定发展。此项政策涉及到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在缴纳税费方面的变化情况简单介绍如下:
(一)缴纳的税种发生变化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由之前的营业税(价外税)变成了增值税(价内税)。
(二)计税方法和税率发生变化
“营改增”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全部以销售额为对象征收营业税,其税率统一为5%;
税改之后,企业在缴纳增值税之前要进行纳税人认定,不同的纳税人的采取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0%;
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没有变化,仍然是5%,并规定对于企业的老项目和特定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来缴纳税费,但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三)应纳税额发生变化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营业收入(销售额)*税率。“营改增”后分为两类:
①对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另规定,当期的销项税额少于进项税额的企业,其少的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用来继续进行税款的抵扣;
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四)纳税人认定发生变化
“营改增”前,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认定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界线是年销售额为50万或80万(工业与商业不同);“营改增”后,两者的分界线变为500万(工业与商业相同)。
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如果你看完后有不一样的见解,欢迎你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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