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企业利息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利息收入如何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企业所得税借款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我们学习的时候我先把那些难理解的几个政策表述给先简化先。
金融企业(我们且称为“银行”):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我们且称为“其他企业”):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关联企业(我们且称为“同行”)
我们分四种情况说明:
1.不得扣除的情况(内部不行)
其他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在同一家企业,同一个法人,一起合并交税,内部从左手到右手拆借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这种情况除外。
2.全额据实扣除的情况(有银行参与的借款,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向银行借款)
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银行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3.单限额扣除的情况(没有银行参与的借款)
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也就是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防止你放高利贷又少交税。
贴士: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按这条限额标准来扣。
4. 双限额扣除的情况(关联企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①借款金额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或5倍(银行为5倍,其他企业为2倍)
也就是借款不得超过“入股”出借方份额的2倍或5倍,超过部分不“报销”
②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也就是,还是要按银行同类利息算。
特殊情况: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满足一般原则,即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总结来说:
内部拆借肯定不能扣除
有银行参与的可以据实扣除
没有银行参与的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
关联企业借款,除了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借款总额还不能超过“投资入股”的2倍或5倍
我们出一道最复杂的计算题来算一下,就明白了。
例题:某生产企业2023年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当年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入1年期经营资金6000万,发生借款利息支出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我们审题,首先是关联方,关联企业,然后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有双限制条件,一是要按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利息算,这个题目直接给了;二是借款不超过权益性投资两倍以内的利息可以扣,超过部分不得扣。也就是说2000*2=4000。4000万的借款产生的部分利息可以扣,2000万产生的利息不能扣。
可以扣除的利息:300*(4000/6000)=200万
不可以扣除的利息:300*(2000/6000)=100万
你都学会了吗?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在利息收入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认为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应税收入。这在增值税领域,叫做获取了销售款凭证。但是对于逾期的贷款利息,增值税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针对商业逾期贷款增值税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不缴纳增值税;
b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应缴纳增值税;
c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暂不缴纳增值税;
d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应缴纳增值税;
e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a,d,e
试题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是的,在我国,目前信用社会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公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于进三步的提高,反映在借贷领域,不按期还款,有意当老赖的人特别多,银行坏账的风险还是非常高的,如果让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显然加大税收负担,于是国家出台相对优惠的增值税政策,同时在企业所得税领域,虽然仍然规定要按照应收利息日期确认收入,但是因为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无需进一步给予优惠政策。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利息是其一项重要收入,公司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对利息收入的税收缴纳问题应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因此,利息收入应遵循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利息的来源不同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3、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债券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4、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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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13万元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3万元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案例二
甲公司这个月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账务处理二: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
参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案例三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资金紧张,向我单位借款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10600元。
提醒: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收到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6万元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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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日常生活中,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很多都会购买理财产品。那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该交税呢?
说说我个人的理解,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哟。
理财产品的利息是否要交税,取决于理财产品的性质是否是保本保息。
如果是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那就该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理财产品是非保本保息,收益不固定的,免征增值税。
啊?原来理财的保本保息利息收入还要交税?这有依据吗?咱一定得查条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 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伙伴们赶快查查自己账上的利息收入该交税吗?马上就要报税了哟
金税四期敲定!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还安全吗?
相信大家在各种税收广告中都能看到核定征收这个词,一说到节税、税收筹划就一定会有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这种方法节税非常方便,倍受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者利润比较大的服务行业等的青睐。但是随着税务监管越发严格,审查数据越发谨慎,核定征收已经不安全了。
首先,核定征收是早期很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给出的优惠条件,按现在来看大多数都核定征收是不合法的。我们来看看,核定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这其中除了第一条可以提前确定外,剩下的五种情况都是事后才可以进行判断的,可以看出是因为不满足一些条件而产生的补救行为。随意使用核定征收,现有的税法也针对了这个情况做出了一些调整,总结就是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做了核定征收也有风险会被清算。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是需要补征税款的,并依法加收利息。国家在核定征收避税上留了不少的心眼,就算是曾经核定征收过的企业,一旦该地区取消核定征收,那么该企业是需要补交税费的,前期的各种工作基本白干。
目前全国各地的核定征收都在收紧,上海、贵州、重庆、山东等地都已经取消了核定征收。现在很多宣称能进行核定的,本质上就是为了招商,把企业吸引过去,打点擦边球。说默认核定,实际上就是没有核定征收,就算核定成功了,避税金额过大,后期始终也是会被清算的。经营不易,在税务方面还是谨慎为好,寻求更多合规合法的方式。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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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的,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幸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未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匡计确认利息,而税务上是按照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确认贷款利息收入一般应多于税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
对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已降为不良且计提减值准备”后,商业银行一般即停止表内匡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分解为两阶段,分别对应23号公告规定的税务处理,第一,已逾期但尚未降至不良,第二,已逾期且降至不良,该阶段会计上已停止表内匡息,税务上也无需再确认收入。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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