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税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票税号是发票上哪个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发票税号与章号不一致可能是下面的情况
发票专用章刻章,是根据税务登记证号码刻的,所以二者肯定是一样的;
如果不一样,有二种可能:
1、发票专用章刻章的时候失误,刻错了;
2、发票或专用章是假的。
无论在平日生活里,还是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经济上的往来,我们往往会索要相应的发票。但是每当我们要求开具发票时,销售方都会向我们索要税号。可当我们熟练地上报税号时,你真的知道税号的意义是什么吗?
纳税人识别号
所谓的“税号”,其实就是纳税人识别号的简称。很多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觉得纳税人识别号太长,自己记不住,往往会询问他人或者查看其它地方的记录。但其实,追根究底是这类财务人员不了解纳税人识别号的含义。其实纳税人识别号并不是凭空捏造的一串数字,每一段数字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含义。
税号的构成
纳税人识别号按位数一般分为三种:15位、18位和20位。一般我们所在的企业单位,或者是事业单位的税号,都是由15位的字码组成,它的组成方式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这15位代码的前两位代码代表着省和市,第3到6位代码代表着企业的地区,第7、8位代码代表着企业的经济性质,第9、10位代码代表着企业的所处行业,第11到15位代码代表着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税号的查询
实际中,有些新任的财务人员确实记不住纳税人识别号,当开具发票时往往会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查找税号。但其实,查询税号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1.企业缴税凭证的左上角,一般会标有纳税人识别号;
2.自己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方的税号;
3.税务登记证上印有税号;
4.网络查询;
5.通过税务局查询,最直截了当。
可能有人会问,营业执照上的号码是纳税人识别号吗?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不是!税号和营业执照号并不相同。正常来讲,在“三证合一”后,你领执照的时候,会有一张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上面会显示税号。但是各地情况略有差异,具体可以询问当地税务局。
有些财务人员可能会发现个人开具发票时,也会提供税号。但实际上,个人税号很有可能就是身份证号,或是在身份证号基础上编制的。因为纳税人识别号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所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串永不变化的代码所组成的税号,很可能成为我们以后的第二张身份证。
其实财务工作并不难,只是你没有掌握一个好的方法。读万卷书,不如名师指路,想要了解更多汇算清缴内容,必须找个好的老师为你指点迷津。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3年8月11日发布,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年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契税申报缴纳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
一、《契税法》有关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的规定。
(一)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契税法“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从这一条来看,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而原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说得很明确,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三)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与原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相比,契税法将申报缴纳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纳,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降低了税收遵从成本。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有关契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7号)继续有效。“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个人进行整理和谈了一点学习思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受限于个人水平,难免有理解偏差和疏漏,欢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