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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与确认税金(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确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确认收入与确认税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确认收入与确认税金

【第1篇】确认收入与确认税金

我们很多政策要求,会根据发展进行微调的.除此之外,我们的会计准则也是如此,已经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了.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还是会有人没有办法区分旧会计准则.那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说明如下.

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

两流程均未考虑增值税因素,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建筑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分录

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到完工做以下分录:

1、工程确认合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每月根据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进行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年末,按照工程部核实的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

注意:调减用负数表示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工程完工后当按照决算文件,对以往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扣除,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5、计算各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对于新会计准则下,我们的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依据就是上文已经提到的内容,既然已经介绍到这里了,我们还分享了建筑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分录.

【第2篇】差额确认收入和全额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

《新收入准则》为了解决收入如何确认和确认多少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五步法,用来替换了原有收入准则满足五个条件后可以确认收入的规定,为会计核算提供了方法依据。同时也对财务工作者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做出更多的专业判断。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推翻原来的收入准则,实际上多数传统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仍未发生变化,只是针对个别行业、特殊交易有一些补充或者细化;总体来说,《新收入准则》是会计基本原则中的“谨慎性、配比性、实质重于形式”的更明确表现。实务中的合同形式和交易模式复杂多样,需要我们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五步法的操作流程来,化繁为简,逐步分析判断并确认收入。五步法具体步骤如下:

0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实务中,销售业务并非都是以签署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如零售和互联网交易,事实上此处的合同不仅指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力义务协议,也包括一些惯例、口头形式的合同等。识别合同,也就是识别交易,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交易各方同意履行、明确的权力与义务、明确的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对价很可能收回,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如若交易对价收回可能性不大时则不可确认收入,待很可能收回时才需要重新进行评估、确认收入;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各方出现不履行履约义务的迹象时,均不可确认收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是前提和基础,只有同时满足合同确认的五个条件后才可进行下一步。

0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这一步可以说是五步法中的难点所在。一般情况下,履约义务都是像按合同交付产品或提供客户所需服务这种简单易识别的义务。然而在实务中却可能会经常出现多重或多项履约义务,这种情况下需要识别合同中的多种单项履约义务就比较困难,准则中的描述也比较抽象。《新收入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确认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一为客户可单独受益(自身单独受益、与容易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受益);二是可单独区分,是指从实现收入方的角度可单独区分,但一般不包括组合产出、定制和涉及重大修改、高度关联,如为客户建一座医院(组合产出)、特殊定制(定制)设计产品并生产样品,对样品检验后又需要修改设计(高度关联)等。

03 确定交易价格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交易价格比较直观,很容易获取。但在业务日趋复杂、合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的情况下,需要在判断实际情况后才能确认交易价格,如可变对价、具有融资性质的交易、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实务中可变对价的确认需把握谨慎性原则,将很可能作为判断标准计算最佳估计数;具有融资成分的,如分期收款超过一年的,需将现销价格与分期收款的差额分期确认为融资费用;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依次以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参照售价确认;应付客户对价按照净额法确认。

04 将交易价格或合同额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上述步骤完成后,需依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无单独售价的可根据情况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确认分摊。涉及可变对价、合同变更等需要调整整个交易价格或合同额的,基于相关性原则将其分摊至相关的单项履约义务中。

05 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按时点确认,强调在取得控制权时确认;一类为按时段确认,即按履约进度确认。不符合按时段确认的均需按时点确认。《新收入准则》中针对按时段确认列举了三条:一是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受益,如保洁服务;二是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如在客户的场地上建造房屋;三是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并有权收取成本加合理利润,如专门定制等。

成本确认

成本的确认应遵循与收入的配比性原则,对于大部分通过时点确认的收入,在相关履约义务完成的同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应用指南》详细描述了先记入资产核算的三个过渡科目:按期间确认收入的合同履约成本、与取得合同相关的取得成本、摊销和减值。

01 合同履约成本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相似被认定为一项资产,设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为与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与原来的收入准则一致;二是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是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本条与原来的收入准则一致。第二个条件中“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比较难理解,需注意本条针对的是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如原来准则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最终都会增加未来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要与按时点确认收入的成本区分。

02 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指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如销售佣金需与收入确认相配比的,按销售收入确认时摊销至相应的成本费用。但不包括已发生的沉没成本,即合同取得前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

03 摊销和减值

上述两项成本按照履约义务履行时或按履约进度进行摊销,如发生减值,即预计收入小于剩余未支出成本费用和未摊销的合同成本的合计数,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来确认减值。

【第3篇】企业确认收入含税

案例一‬:a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销售100台电风扇,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单价为160元。a公司收入确认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a公司应确认收入:16000÷(1+13%)=14159. 29(元)

案例二:b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出租房屋,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取得当年租金收入20万元。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收入确认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b公司应确认收入:200000÷(1+9%)=183486. 24(元)

【第4篇】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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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财融合是当前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尤其对具有虚拟性、无边界、实时性交易特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更需要在业务与财务相互融合的基础上使收入确认更精准,有效提升财务管理职能。本文针对跨境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面临的新挑战,探讨业财融合视域下跨境电商收入确认的策略,以期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收入确认提供借鉴参考。

一、跨境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面临的新挑战

2023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收入确认实质包含会计计量问题,包括计量单位、计量属性以及二者不同组合形成的计量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环节多,交易合同复杂多样,信息技术条件下交易边界模糊性等特征,其收入确认面临一系列的新挑战。

1.收入确认时点难以准确把握。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获取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准则加强了对控制权的规定,但由于跨境电商选择收入确认模式的不同,若选择下单付款即确认收入,商品控制权尚未转移,企业风险较大;选择商品发出并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由于跨境电商对于商品有退换货期限,企业在退换货期间仍是风险承担者,而选择退换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尽管风险相较前两种要小,但其收入确认跨度较长,相关信息不能及时获取,不能真实、可靠反映实际销售收入,影响决策及时性。从收入时点确认看,跨境电商企业与传统零售企业不同,跨境电商在线销售流程繁琐,与传统零售企业销售模式有所不同,因此跨境电商则通过客户下单付款、商品发出并确认收货、退换货期满时确认收货这三种确认时点进行收入确认。对于大多数跨境电商业务而言,主要通过购货方收货后确认合同收入的方式进行时点确认,由于存在退换货等因素影响,跨境电商企业作为风险主要承担者,若在收货后就进行收入确认,又难以准确反映业务信息,不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合理地进行业务收入的统计。

2.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实现配比。跨境电商企业主要收入来源有商品销售、提供增值服务、平台广告等方式,但是这些业务都存在虚拟性,收入与成本难以实现配比。电商平台成本较为复杂,包括前期投入的开发成本、后期运营中网站维护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商品本身成本等,由于电商平台在进行商品销售时订单量通常较大,若要进行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会产生较大的工作量,通常难以实现收入费用一一配比。同时,对于电商平台,其平台广告主要有两种收入确认方式,分别是在发布广告时确认收入和在广告发布期间确认收入。对于销售业务,由于无法预估不同业务所产生的成本,因此前期成本费用也无法确定其分摊期限,如果只对于已经发生的销售业务进行分摊,则会导致成本远大于收入,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3.销售总额和销售净额入账难以判断。目前企业进行收入入账的方法主要有销售总额法和销售净额法,销售总额法是对于企业出售商品所获得的全部款项进行收入确认,销售净额法是将出售商品所获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企业付给供应商的成本进行收入确认。对于跨境电商来说,选择哪一种入账方式进行收入确认尤为重要,对利益相关者将产生重大影响。跨境电商销售方式主要分为直销、代销和混合三种模式。其中直销即商家向客户直接销售商品或劳务,该类销售方式属于电商平台的自营类销售,一般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代销又可以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以代销作为销售方式的企业,一般需要根据企业与上级供应商的合同来确定类别,同时,需要提前通过库存情况、退货所属权等信息对企业的商业模式做出判断,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其判断依据,财务人员需要根据自身的职业判断决定以哪种方式入账,因此不同企业间存在信息可比性较差的问题;混合则是将直销和代销合并起来。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销售模式进行收入入账方式的选择,但新收入准则对于有关具体的判断依据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只能根据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决定是以销售总额还是销售净额入账。在实务中,尽管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有更为详细的解释,可由于实务中跨境电商销售模式较为灵活,通常会采用积分奖励、买一送一和红包等不同优惠提高销售额,现有收入准则还是不能满足跨境电商需求,其多变的经营模式导致其多样的风险考虑,因此跨境电商很难进行收入入账方式的判断,一定程度上影响自身发展。

4.收入信息披露难以实现业财同步。跨境电商企业的业务受运营方面和客户方面等主客观因素影响,面临部分合同数据的披露问题,不能全面详细地反馈给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尽管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对于企业进行收入披露有更加清楚的要求,但伴随跨境电商企业不断发展,多样灵活的新业务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不断涌现,导致企业对于相应收入披露程度却有所不足,影响利益相关者的了解和有关执法部门监督,如果外部信息使用者不能获取相关收入确认、核算的信息,将会影响企业的全面发展。跨境电商一般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业务划分,并对准则有明确要求的业务进行披露;而对于准则没有明确要求的新业务或特殊业务,其收入确认和收入计量等披露水平较弱,加之跨境电商通过积分奖励、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和红包优惠券等进行商品销售,对于这些特殊业务,并没有披露出相应业务处理的信息,而且在同行业间也没有存在统一的标准,因此难以对跨境电商收入披露进行横纵向比较。在收入准则不断更新和相应收入计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在进行实务处理时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但由于跨境电商销售业务繁琐、业务流与财务流存在对接不畅等问题,极大地阻碍财务人员合理、有效地进行收入处理,从而降低财务数据和报表报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导致收入披露质量降低,不能满足使用者和相关者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了解和判断,限制决策层进行科学决策。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对于资产数据和成本数据的披露会根据业务时间和合同收入的确认有所滞后,存在报表数据反映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

二、跨境电商企业收入确认对策建议

1.建立基于业财融合的收入确认路径。业财融合的主要思路是把业务价值链与财务逻辑有机联系起来,将财务层面上所体现的服务与监督职能融入业务价值链,发挥业财融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优势。为了提高跨境电商企业收入确认效率,应该构建精准的业财融合数据平台,如图1所示,包括平台层、数据层和应用层三个层级。其中,平台层主要是对数据进行采集,该层级通过erp、商品库存信息、库存管理、品牌价格等有关生产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包含财务层面和非财务层面的信息,从总体上看,平台层从各个应用系统中采集的数据越精细,对后续的业财融合应用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平台层各系统所呈现的数据应该尽量精细化,提高数据采集的速度和精度。而在数据层面上,主要是对平台层数据的进一步加工,综合融入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即客户数据、销售数据、收入数据、成本数据和利润数据,这些数据之间形成数据共享的模式,其中在进行收入确认时,系统根据客户数据和销售数据对业务进行细分,划分为不同业务类型(包括有形商品、数字商品、增值服务、信息交付服务)、不同支付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货到付款、承诺无条件退货)、不同销售模式(包括直接销售、受托代销),进而根据以上不同销售类型精准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数据库可以对成本数据进行系统的划分,通过业财融合的数据共享平台,对前期网点开发成本、中期运行成本、购买设备成本、商品本身成本以及后期维护成本按相应比重划分,根据收入确认数据和成本数据合理地进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最后利用利润数据综合分析跨境电商企业经营状况。在应用层面上,跨境电商企业可以根据平台层和数据层的信息,确定后期营销方案、投资方案和增资方案,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2.强化收入与成本精细化管理。在业财融合的基础上对跨境电商企业收入确认进一步管理,强化收入的精细化管理,细分不同类型的收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涉及有形商品、数字商品、增值服务和信息交付服务。有形商品完成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点上完成,无论是采用第三方平台支付款项还是其他方式支付,该收入确认时点都是买方收到商品后满意的情况下确认收货的时点;对于不同种类的数字商品应该划分不同的控制权转移标准,在传统意义上有实体形态的数字商品,应该把其所有权控制转移时认为是收入确认时点;而其他没有实体的纯数字化商品应该把管理权控制转移时认为是收入确认时点;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中的广告类增值服务主要分为三种不同情形确认收入:一是对未来发生的事项无法预估为标准的广告业务,二是广告版面以出租的方式收取相应的收入,三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双方互换广告的业务;信息交付服务包括客户向商家进行信息咨询和信息中介的服务。第一种信息咨询服务企业通常是按次数进行收费,义务的履行一般都是在特定时点上完成,所以其收入确认时点是企业向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时相应信息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方可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的标准是客户可以对信息进行利用,其收入确认金额是履约义务对应信息分配的交易金额。同时必须加强成本精细化管理,财务部门要深入了解不同业务信息,通过精细化成本管理带动业务流程的精准化,进一步体现业财融合的真正价值。

3.打破跨境电商企业“业”与“财”的界限。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来说,财务人员进行收入确认的时候,往往因为与业务及管理人员沟通不顺,导致收入确认有误或收入时间把握不当等情况发生,因此为更好进行企业收入确认工作,需要打破财务部门与业务及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障碍,由“孤立处理”转变为“共享处理”,提高财务与业务的融合,避免因为部门之间沟通不畅所引起信息传递滞后。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要进一步深入业务财务的融合。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于收入确认会受到国外运输体系和物流运输时间等因素影响,若业务部门不能及时反馈信息给财务部门,将影响收入确认及时性,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安排两个部门的管理层定期召开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会,提高信息之间的沟通传递,增强数据收集和传递的及时性,推动财务人员有效进行企业收入的计量确认;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可能会受到人为因素影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监督管理部门,监控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传递,通过对数据的二次复审来提高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数据出错而产生风险,尽管二次复审消耗一定时间,但能保障双方数据的有效性,降低不必要的经济成本。企业可以定期安排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进行学习互动分享会,在相互学习的过程中,财务部门了解业务部门处理业务的逻辑思维,提出相应财务处理的问题给业务部门回答,进而让业务部门了解财务部门如何进行财务分析,这既可以使财务部门掌握业务部门工作流程,更加便利地进行数据处理,又能够使业务部门清楚认识到财务部门的工作模式,减少双方之间的不理解与误会,更好地消除两部门之间的障碍,真正做到业财交流与融合,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进行收入计量与确认。

4.运用现代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业”“财”信息披露同步。随着大数据、虚拟经济等数字经济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和灵活多样的业务,企业需要提高自身决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传统核算性会计已经不能很好满足企业需要,因此新时代下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加强业财融合意识,提高财务人员对于新数据处理方式的掌握能力,进一步带动业财融合融入运营和发展。一方面,财务人员需要走出传统认知领域,从整体局面进行业务处理,不能仅仅关注业务指标变化,还需要结合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来关注企业效益,通过全面深入了解业务流程和运作,树立从财务中来,到业务中去的思想,使业务处理形成走进财务、走进业务和走进数据,加强业财的融合,进一步推动信息有效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财务人员需要从思想上转变财务观念,由传统的核算性意识转变为新技术价值创造性意识,在注重拓展财务认知领域的同时,还需要拓展业务技术,学会将新技术融入财务处理过程,熟练掌握利用ai、云计算等现代数据处理技术处理业务数据,基于数据可视化建模分析,动态化预测数据,在灵活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系统科学化提供建议,协同管理层做出有效决策。

来源刘铭春

【第5篇】已开票不确认收入

常常听到财务人员强调风险时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增值税开票金额一定要和所得税当期收入金额保持一致,说者言之凿凿,听者频频点头。但站在税法角度真的是这么合理吗?今天就想分析分析这个事。

开票金额和收入确认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1、开票金额的背后是增值税纳税义务

开票金额的背后其实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来看看财税2023年36号文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一段话的背后有这么几层意思:

0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重要判断标准是交易和款项同时符合条件,交易(应税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必须收到款,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才符合增值税缴纳条件。

02、关于款项的收取,一般会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何时应支付款项。但很多时候可能因为资金压力或者因为双方沟通原因,到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依然未能支付,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义务递延的话,会带来巨大的漏洞,因为从税务机关来讲很难监管是否真实付款,因此税法规定即使没有付款,只要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也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03、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遇到销货方或者提供服务方提前开票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甲方需要提前取得发票,也可能是因为双方交易中的风险考量,由于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缴纳的重要载体,因此税法也明确如果开票那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否则二者分离将带来巨大的风险。

04、特殊行业处于征税的便利或者征管的需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能不再拘泥于交易行为必须发生,针对预收款做了特殊规定。文件里说了建筑业和租赁业两类交易,但建筑业和后来政策发生改变,预收不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只剩下一个特殊的行业——租赁行业。由于租赁业往往是先付钱,而且可能一次支付很长时间的租金,形成预收款,此时交易还没有发生,按照前面的逻辑无法征税。但考虑到征管需要,专门做了特殊规定,要求企业收到预收款必须马上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先于交易行为发生。

2、收入确认的背后是所得税收入逻辑

这里所说的收入确认,实务中可能包含会计收入的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会计收入确认当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或者准则的逻辑判断,所得税收入确认应该按照所得税法的逻辑确认,严格来讲二者并不是一回事。但实务当中大多数企业财务会尽量使得会计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保持一致,缩小税会差异,这既是简化工作的需要,也是降低风险的需要。

我们这里假定不考虑会计和所得税收入确认差异,只来说说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所得税收入确认情况比较复杂,不同收入类型可能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还是给出了一个基本原则: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销售商品为例,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0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0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0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0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确认收入需要交易发生,也同时需要控制权转移、收入可靠计量、成本可靠计量等其他三个条件同时成立,看起来比增值税确认标准更加复杂,但在大多数销售商品环节看起来是一致的。

如果是销售劳务或服务,跨越纳税期的,那就应当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这依然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哪些交易或行业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应当一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完全相同,但还是有相似之处,比如通常都会要求交易发生,都会紧盯付款等等,这就使得大多数情况下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收入确认应当基本保持一致。最典型的是两个行业:

1、货物销售

对于货物销售来讲,交易和付款一般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标准,同时也是所得税纳税义务确定的标准,因此对于一般的工业和商业企业来讲,货物销售交易行为开票通常应当同步确认所得税收入,二者不一致将会出现较大风险。

2、普通服务业

餐饮、酒店、生活服务业还有大量的现代服务业基本上都是服务提供与付款同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服务提供和付款两个条件同时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开具发票,同时所得税也应确认收入。尽管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差异,但基本可以忽略。

哪些特殊情况下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一定不一致?

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不一致。典型的如:

1、销货方或提供服务方提前开票的情况

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真的提前开票,但所得税必须要求的交易行为还未发生的,企业可以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暂不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当然,这样可能出现系统比对风险,但即使是这样,只要企业提供证据证明所得税收入未到确认时间,税务机关都能够认可。

实务中很多企业担心风险,提前开票也提前确认所得税收入,一定要注意收入成本的匹配问题,因为增值税从来不要求收入成本直接匹配,但所得税是要求权责发生制的匹配原则,收入确认没有成本对应的匹配会直接增加企业税负,甚至引发虚开风险,这也是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

2、租赁行为开票与所得税收入通常不一致

前面讲过租赁合同通常约定预收房租,增值税纳税义务马上发生,企业必须申报缴税同时开票,但交易并未发生,所得税应暂不确认收入,按照租赁期间分部确认收入,这里的不一致就是正常的,不会产生争议和风险,清醒保持一致反而出问题,导致企业提前多缴税。

3、建筑企业开票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建筑企业的经营非常特殊,财税配比是以项目为单位实现的,但为完工年度又需要以权责发生制确认当年度收入,这就出现了完工百分比法,所得税应按照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但增值税确认原则则是按照工程结算金额确认纳税义务,尤其是当合同约定通常按照结算金额70——80%支付工程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一定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支付,这就一定导致所得税收入和当期工程结算并支付价款的金额不一致,所以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二者不一致是正常的,强行按照开票数字确认当期所得税收入,让保持一致反而可能造成所得税的少交,带来巨大风险。

总结:

1、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背后的逻辑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得税收入确认金额背后是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者逻辑是不同的;

2、大多数情况下,大多数行业中,开票金额和所得税收入金额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不一致可能导致风险;

3、特殊情况下开票金额和所得税收入金额就应当不同,强行统一反而带来巨大风险。

【第6篇】劳务派遣差额收入确认

案 例:

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23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今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

分 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应当理解为完全连带责任,而非部分连带责任。完全连带责任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无论是由哪方违法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在劳务派遣争议中,法院是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的。#p#分页标题#e#

在完全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时,只审查派遣方和用工方是否给派遣员工造成了损害,是否应当依法对派遣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若成立,那么就会裁决或判决向派遣员工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就应当裁决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裁决生效以后,派遣员工可以向派遣公司主张这两项经济赔偿,也可以向学校主张。在双方都不支付的情形下,派遣员工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一家赔偿。若法院执行派遣公司赔偿,且派遣公司的钱不够,那么派遣员工还可以就差额申请强制执行学校支付。在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派遣公司和学校可以根据双方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以便向真正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转载2023年7月14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第7篇】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时点会计和税法的区别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发布之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房地产行业的合同销售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成本计量滞后。这使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严重滞后,不能作为企业在重大管理、投资、融资和税务筹划上决策的有力支撑。而新收入准则是否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会计信息有重大影响,成为了业界最为关注的焦点。对此我们结合碧桂园的案例对如何执行新收入准则进行研究与思考。

一、旧准则下收入确认

(一)确认原则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实务操作

按照旧准则,在房地产的实务中,一般是以商品的交付为确认收入的标准,因为只有把符合标准的商品交付给客户后,才能实现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同时具备条件有1、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国土部门备案;2、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建造完工并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妥备案手续;3、买方按销售合同付款条款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并取得销售合同约定的入伙资格,即卖方收到全部购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购房款权利,相关经济利益能全部流入公司时,确认销售收入。

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我国受到法律以及销售合同的严格约束。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房屋在交付时如发现户型与约定的设计图不相同,或者验收的面积超过了约定的误差区间,或者验收的面积误差率超过了± 3% 的范围时,买方均有权要求卖方退房并退款。而该违约责任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承担,企业需退还买方已付的全额房款及相关的利息。”由此可见,只有在交付符合标准的商品房给客户后,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才算转移了给客户,同时对于开发过程中物业出现毁损、灭失等风险并没有转移给客户;因此房地产企业通常以交付作为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销售收款在会计上是不能直接确认为销售收入,只能计入预收账款。

二、新准则下收入确认

(一)主要变化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 还是“在某一时点” 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的时点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二)关于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企业在判断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客户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时取得该控制权。取得商品控制权同时包括下列三项要素:一是,能力。企业只有在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收入。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其生产产品,虽然合同约定该客户最终将能够主导该产品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但是,只有在客户真正获得这些权利时(根据合同约定,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或更晚的时点),企业才能确认收入,在此之前,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二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户在其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三是,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客户必须拥有获得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才能被视为获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人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耗、出售、处置、交换、抵押或持有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

(三)确认时点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五步法模型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三、碧桂园案例分析

假如期房销售业务的合同中能明确约定,在客户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工的部分收取相应的款项,包括能够补偿其已发生的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润,那么期房销售就能判定为完全满足新收入准则下按时段确认的第三个条件。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可以把期房销售作为按时段来确认收入的业务,并根据产出或者投入的比例来确认恰当的履约进度,并分期确认收入金额。如此一来,期房销售业务的会计收入的确认时点就显然提前了。 比较典型的就是碧桂园在合同中明确“强制收款请求权”的案例。

2023年9月11日,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2007.hk,)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2017中期报告》,披露了2023年上半年业绩。新收入准则的提前采用,使得该公司本期收入增长了 147.5 亿元,即增加了26.7%。本期利润增长了33.3亿元,即增加了141.7%。显然新收入准则的采用对碧桂园公司该年度上半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如前文准则规定,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应选择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应选择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碧桂园的房地产开发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近期对住宅房地产销售是否满足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则给出了否定的倾向性意见。

碧桂园在报表中做了如下说明:在以往年度的报告期间,当销售合同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在交付物业所有权的特定时点全部转移给客户时,本集团确认房地产开发活动产生的收入,而非按照建造进度陆续转移进行确认。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本集团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本集团根据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条件,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应该关注的是碧桂园在处理收入确认中也是非常谨慎的。他们既咨询了法律意见,也得到了当地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认可。在其中期报告中,附注中的“判断与估计”部分也有提及到“本集团是否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工的部分收取款项,并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是取决于每个合同条款里面的具体约定以及该合同条款在当地的法律环境下是否适用。本集团在必要时审查了其合同条款,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监管机构的意见,并获得了法律建议”。实际上据了解,碧桂园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房地产收入,均为其在国外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基于国外所处的法律环境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而判断得出的结论。其在国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收入显然并不在这部分按时段确认的收入中。

四、风险

(一)监管风险

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中注协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推进,不少房地产企业经营困难,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审计风险较高。中注协提示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关注收入确认与计量。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和一贯性,检查销售有关房款支付、房屋交付等关键条款和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登记情况;关注预收款项的账龄及款项使用限制条件,结合存货监盘程序,判断商品房实际交付情况,重点关注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况;关注短期事件或期后事项导致的商品房销售退回,关注销售退回收入的真实性和跨期问题;关注是否存在销售增长率、综合毛利率逆势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略)

(二)操作层面

新准则的全面实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收入外成本、纳税、合同管理等方面都要统一执行而不是有选择的执行。在衔接规定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有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经征求监管部门及部分企业意见,新收入准则采用了第二种方法,以便于我国企业之间的财务报表信息可比,并避免追溯调整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五、结论

理论上新收入准则可以美化其资产负债表,在旧准则下,房地产公司预售时收取的款项只能作为负债反映,在交房的时点上才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交房前账上负债金额高,又身处资金密集型行业,资产负债率高企,变相抬高了融资难度和资金成本。在新准则下,由于原来被列为负债的客户预付款项,可以提早转化为收入,资产负债率下降,债务评级有望得到调升,融资时更有优势。但是在开发产品的立场上看,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最终不会对开发产品最终净利润产生影响,如果不对外融资,现金流状况也不会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按目前的合同判断,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房产销售暂时还不能按时段分期确认收入以提前确认收入;国内拟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企基本也在观望。但是,我们需要随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执法部门对于准则的解读;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有条件达到满足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来源:徐风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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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金融企业利息营业税收入确认

在利息收入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认为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应税收入。这在增值税领域,叫做获取了销售款凭证。但是对于逾期的贷款利息,增值税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针对商业逾期贷款增值税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不缴纳增值税;

b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应缴纳增值税;

c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暂不缴纳增值税;

d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应缴纳增值税;

e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a,d,e

试题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是的,在我国,目前信用社会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公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于进三步的提高,反映在借贷领域,不按期还款,有意当老赖的人特别多,银行坏账的风险还是非常高的,如果让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显然加大税收负担,于是国家出台相对优惠的增值税政策,同时在企业所得税领域,虽然仍然规定要按照应收利息日期确认收入,但是因为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无需进一步给予优惠政策。

【第9篇】建筑业如何确认收入

建筑工程怎么确认收入

具体算法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月根据项目部确认的产值(工程量)或工程部审核的产值(工程量)确认收入,年底根据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数额确认年度收入,并对年度其他月份进行适当调整.产值确认后,根据合同毛利率等确认合同毛利,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与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在承包经营方式下,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应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结算管理费和内部借款利息.即:合同毛利=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结算管理费.

1.每月根据项目部确认的产值(工程量)或工程部审核的产值(工程量)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本年利润

贷:公司内部往来--上缴款

公司内部往来--综合费

2.年末根据工程部核实的项目年度施工产值(工作量)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调减用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工程完工后,应根据决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计算各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等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工程结算

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通过'应收账款'和'工程结算'科目反映.'工程结算'科目反映累计已结算的合同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只在工程完工时与'工程施工'科目对转.'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进度款.

(1)确认应收的进度款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贷:工程结算

(2)收到进度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所收到的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工程决算

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建筑工程一般交哪些税

建筑行业具体需要交以下税费:a、增值税;b、城市维护建设税;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d、印花税;e、企业所得税;f、房产税;g、个人所得税;h、土地使用税等.

适用税率: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b、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

d、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建筑工程合同按金额缴纳印花税吗?

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交印花税,税率是3%.

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税率:1.比例税率,分别为千分之0.05、千分之0.3、千分之0.5、千分之1.

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第10篇】税务确认房地产收入时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当各位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时,小编提醒您千万要注意,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时点确认方面,这三种情形一定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日期,以免因收入确认不及时或不足额而发生涉税风险。

情形一、取得利息收入

案例1:因甲生产企业资金周转需要,2023年4月1日a银行与甲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应在2023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不含税)。合同期满后因甲企业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2月1日a银行才取得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入,a银行于当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a银行针对该笔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a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0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2月1日确认利息收入。

情形二、取得租金收入

案例2: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所拥有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两年,乙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租金(不含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约支付的租金并确认了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2023年度因乙公司发生亏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甲公司因此也未确认当年租金收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因此,甲公司虽然在2023年12月31日未收到租金但也应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3:2023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机器设备出租协议,在租赁协议中双方约定,租赁期2年,总计租金240万元(不含税),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额租金,甲公司于当日交付机器设备。2023年7月1日甲公司一次收取了2年的租金240万元(不含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公司是否必须在协议签订当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情形三、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案例4:2023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书,协议规定甲公司授予丁公司在24个月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丁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240万元(不含税)。当日,丁公司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那么,甲公司该如何确认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本案例中,甲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即2023年7月1日全额确认24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11篇】营改增后收入确认

我们知道,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这一点与营业税是不一样的。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根据项目的开工日期不同,增值税计税模式又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土增税预征收入的确认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大家要注意的是税法里两个字的区别。第一个:“可”,指可以的意思,有选择的余地。第二个:“应”,在税法里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没的选择。

因此,在70号公告里列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我们是可以选择参考,而不是必须使用。

那大家可能问,如果不按照70号公告的方法,还有什么方法可用吗?

2023年8月8日,原广州地税局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第一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给出了广州口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税率)。

根据两个文件的口径,推导对比如下:

对比发现,即70号公告推荐的方法计算的土增税预缴金额大于方案二金额。因此,企业在预缴时可以结合当地的规定,选择处理。

二、土增税清算收入的确认

对于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计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8号第四条规定,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税率

则可以推导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税率)/(1+税率)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又加上了土地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金

穂地税函〔2016〕188号文件总结为,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注意这里只调增清算收入、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不调减土地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文件并没有提到扣除项目中销项税额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土地成本为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因此,不调减土地成本符符合国家关于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要求。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关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相当于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收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但要调减土地成本,与土地增值税处理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企业在项目税负模拟测算时,只有搞清各项收入确认基数,测算才有可能准确。

(备注:该文章由牛老师在土地增值税财税培训课程上的录音整理而成,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第12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彭怀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版,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政府补助相关纳税调整栏目,但是该表的填报说明专门声明: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助征税的情况,对于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暂不涉及。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2006版准则相比,2017版准则有'总额法'和'净额法'可供选择,而'净额法'允许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1)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1)初始计量确认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相关期间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相关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相关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五)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六)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科目的选择

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说明:此为2023年版政府补助准则变化最大的一处。2006年版的准则,没有区分,全部是计入营业外收支。

(七)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 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 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等。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关于财政性资金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两种情况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三、案例解析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1】甲公司2023年6月1日收到市政府通知,向企业提供一套环保专用设备,以鼓励企业继续作好环境保护工作。该设备公允价值90000元,甲公司为按照该设备共花费人工薪酬1000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假定满足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23年6月30日按照完毕即投入使用。

假定甲公司对政府补贴选择征税处理。

问题:甲公司2023年政府提供环保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与填报

1.会计处理

(1)收到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 90000元

贷:递延收益 90000元

(2)设备安装

借:在建工程 1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元

(3)设备安装完毕转固

借:固定资产 100000元

贷:在建工程 100000元

(4)设备投入使用2023年折旧

假定使用平均年限法折旧,2023年折旧额=(100000/5)/2=10000元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000元

贷:累计折旧 10000元

同时,分配递延收益:2023年应分配=90000/5/2=9000元

借:递延收益 9000元

贷:其他收益 9000元

2.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及填报

(1)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税务处理:当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应税收入90000元。而会计处理在2023年只计入收入金额是9000元,应调整81000元。

(2)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如表-1:

说明:由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增加'其他收益'栏目,只能将'其他收益'屈尊填入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第二步: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2】乙公司2023年收到两笔政府补贴:8月15日收到一笔100000元,用于2023年度秋季在精准扶贫对贫困地区秋粮保护价收购的补贴;12月20日收到一笔150000元,用于2023年春季种苗优惠供应贫困户的补贴。

问题:乙公司2023年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与填报

1.会计处理

(1)8月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元

贷:其他收益 10000元

(2)12月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50000元

贷:递延收益 150000元

2.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及填报

(1)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税务处理:乙公司2023年度收到的两笔政府补贴款,都应计入2023年度的应税收入。但是,会计上只是确认了一笔补贴收入,另外一笔没有计入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2)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如表-4:

第二步: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5: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6:

说明:本文中案例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总额法,明天继续分享采用净额法的纳税调整与申报表填报。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彭怀文

【第13篇】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在税法应用和学习中,常常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业务收入有关税法上的确认问题,以及一些特殊业务的增值税问题,下面简单归纳了以下,供君闲来阅读。

不同销售方式下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1.企业所得税:

(1)一般情况下,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增值税

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商品按照购进商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按照购进和销售两项业务来处理。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1.所得税

销售商品按照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确认。

2.增值税

(1)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货物以旧换新销售,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不得冲减旧货的收购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

1.所得税

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2.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

1.所得税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2.增值税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五、已售商品发生折让和销售退回

1.所得税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六、买一赠一组合销售

1.所得税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增值税

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不含税价确认销项税额。

七、非货币资产交换

1.所得税

对换出的商品视同销售,对换入的商品按购进货物处理。

2.增值税

以各自发出的商品核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的货物核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各自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其他特殊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1.平销返利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能冲减销项税额。一种是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

转让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的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4篇】利息收入税法确认收入

导读: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等相关问题,很多学员在会计学堂的官网进行过咨询,小编在下文中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如下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工资扣税怎么计算的?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2023年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以上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你们看完后应该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取更多精彩的财务会计干货,就请持续关注的官网更新!

【第15篇】房地产预售收入确认

确定了收入适用的准则以及具体的方法,收入确认“时点”就成为核心问题。确认时点不当,结果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将对上市申报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确定收入确认时点的基本原则是“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对这一原则性规定,还应当在千差万别的经济业务作出具体判断。

1、销售产品收入确认时点。不同于完工百分比法,销售商品是一次性确认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影响可能更大。商品销售通常是在交付货物,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但下列情形销售业务风险报酬的转移需要从实质性上进行判断:

(1) 暂时保留所有权。某些行业,比如大型工程机械销售、汽车销售,企业为客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货物已经实际交付客户,款项已经收取,但合同约定所有权仍归属企业,

直到担保责任解除。从法律上看,货物的所有权未转移,似乎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时点,但从风险报酬的承担与享有看,已经完全由客户享有报酬、承担风险,保留所有权只是“形式” 上的,是为了收回货款的一种次要风险。因此,收入确认时点应当在发出商品,收回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时确认,而不用当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实际转移时确认。

例如,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 601258)在卡车、工程机械销售政策上,通常与银行一道向客户提供消费信贷,公司作为担保方。公司通常在银行已批准客户贷款后,将车辆移交给客户时即确认销售实现。

(2) 初验与终验。较为复杂的产品销售,如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情况下,合同往往约定了验收条款,有的还约定分次验收,如初验、中验、终验,甚至带负荷试运行较长时间等。该种情况下,如何判断风险报酬转移的时点?通常地,这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分析验收的复杂程度,结合款项支付进行判断。如果根据历史经验,极小可能出现终验不合格, 客户拒收货物且不付款的情况,到验收时已经收取款项的大部分,如90%以上,则初验完成后应当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在通讯行业,按照惯例一般是初验合格后确认收入,如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z3000)的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为:“本公司具体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法为:获取甲方负责通信塔采购业务的网络建设部或者采购部等类似机构的确认函, 确认本公司已安装并初步验收的塔的类型、数量,再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得到当期实现的收入”。

(3) 房地产收入确认时点。对于房地产收入确认时点,一直以来都没有统一的时点,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时点确认收入:一是以签订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收取预售房款确认收入实现;二是以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作为收入实现,包括以合同款到账金额确认收入和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两种方式;三是开发的项目竣工验收,发出“入伙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的实现;四是以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其中,以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发出“入伙通知书”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较为恰当。

(4) 离岸价与到岸价。对于出口业务,以离岸价结算的,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格,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搬运到车船(包括船、火车、汽车等)或其他运载工具上的所有费用,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装运完成、取得报关单的日期;以到岸价结算的,收入确认的确认金额为到岸价,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保险及运输等费用,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运送到达目的港口,但是实务中较难获得书面证据。

(5) 代销。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应确认销售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实现。

在不同的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为:

有的时候,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看似普通的产品销售,在确认收入时点时却变得很困难, 如下游客户零库存管理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认方法,较为典型的是为国内汽车厂商提供配套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目前国内各大汽车制造商或其配套供应商为了降低零部件在存货中的比例,一般实行零库存管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为了适应客户的要求,在客户附近租用仓库储存产品,以保证供货的及时性。零部件供应商实行“以销定产”的订单拉动式生产组织模式,根据客户每月传达的订单组织生产,然后运送到在客户附近租用的仓库,仓库再根据客户要货需求送货到客户装配生产线,产品经客户验收合格、生产领用后,客户每月向发行人发送开票通知单,经企业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企业和主要客户的购销合同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即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并通知企业开具发票后,需方自接到发票之日起,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因此,零部件供应商制定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通常为:产品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企业根据客户确认的开票通知单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但是,上述收入确认时点容易受到企业与客户串通操纵。

2、提供劳务、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时确认时点。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时点,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是收入确认起点。理论上,只要发生了成本,或实施了工作量,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相应的收入、成本及毛利,但实务中,有的企业将完工进度达到一定比例后, 才开始作为收入确认的起点。例如,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sz300002)披露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原则为:系统集成包括外购软硬件产品和公司软件产品的销售及安装。对于系统集成,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系统集成中的外购软硬件产品和公司软件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不再保留与之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系统已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安装调试、取得了买方的验收确认,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照完工比例确认收入。公司签署该类业务的合同一般为约定验收条款的合同。由于公司的销售合同主要依靠项目实施人员及自有软件技术的整合来实现,因此,公司以投入工时为计算基础,以完工进度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根据历年已完工典型合同统计,初验时项目投入工时约为80%左右, 因此,公司按照以下标准孰低的原则确定初验收入的确认比例:a 初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等于或高于80%,则以80%确认收入;b 初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低于80%,则以合同约定的比例确认收入。公司每年年末会根据当年完工合同情况,对初验完工进度进行复核。终验时的收入确认:取得客户终验报告确认时,公司扣除初验已确认的比例后,将其余部分确认收入。

另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定制的拟上市企业,开始确认收入的时点为:开始和完成时点在同一会计年度的,验收报告时点确认收入。开始和完成时点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软件主要功能通过测试时点(该时点完工进度一般为70%),开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进度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前述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完工百分比的会计政策为:对跨会计年度且合同金 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机械产品制造销售业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完工百分比分期确认收入, 其中完工百分比在达到30%前不确认收入。对未跨会计年度或合同金额低于2000万元的产品 销售业务执行收入准则,在销售交付后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可见,上述企业制定的收入确认政策,完工百分比确认的起点有 30%、70%、80%,这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值得商榷,唯一的依据可能是收入准则关于提供劳务时“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均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从企业上市角度,应当审慎确认收入,但不应当脱离准则框架之外的过度“审慎”?事实上,软件等通讯行业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有的“变形”为按照“节点”确认收入,而“节点”实际上往往是客户付款时点,颇有些类似于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二是过程中的确认时点。这个问题更为复杂,主要关于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完工百分比, 以此操纵收入、利润。

对于以“合同项目”为收入、成本核算单位,收入确认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或提供劳务的经济业务,即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的项目,监管机构审核时往往要求拟上市企业及申报会计师按照合同收入项目详细说明: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报告期内分别确认的进度、实际发生的成本、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方法、应收及预收(付)款的金额、对应存货发生额及余额等,按照合同项目逐一说明,分析勾稽关系是否合理,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操纵完工百分比,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并要求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如何实施审计程序,取得了那些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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