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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邵阳客户端7月4日讯(通讯员 马雯雯 唐鑫)6月30日,邵阳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由新非税征管系统成功开具,通过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也标志着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和收缴电子化改革工作正式迈入电子缴款书新时代。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手段,收缴电子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电子凭证库实现非税收入缴库的城市,全省第一个开通非税收入移动缴费平台的城市,全省第一份财政电子票据(测试版)诞生的城市,全省唯一一个实现非税收入零待查的城市,全省市州中第一个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退付的城市。2023年底,财政部印发《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明确湖南省为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省份之一。我市主动作为,继续发扬勇于改革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成为我省改革试点四个市州之一。
为保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实施,邵阳市财政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积极研讨的基础上,强化举措,组建了以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敏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节点,加强协调软件公司、银行、执收单位,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为下一步全市推开奠定了基础。
“我们原来的收费都是通过网上收缴,需要票据还要进行二次补打,不能真正地便民利民。采用电子财政票据后,缴完费就可以获得票据信息推送,随时可以上网查看、打印,真方便!”开具第一张电子缴款书的市委老干部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道。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攻坚克难,逐步扩大上线试点范围,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的宣传培训,实现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切实构建我市非税收入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收缴管理体系。
近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采取四项措施,稳步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据悉,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宁洱县税务局采取以下四项有效措施: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学习各项有关非税收入职责划转文件;按照“边学习、边落实、边推进、边完善”的工作方法,充分激发跨部门合作的实际成效;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指南》《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指南》,并与自然资源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以缴费人的需求为导向,研判征管职责划转后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做好问题收集,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缴费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通讯员 何莲 编辑:阮琳佳)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本微讯 自2023年7月份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全面启动。截止目前,甘肃省税务系统已征收非税收入项目共20项,金昌涉及其中13项,为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非税收入征缴体制,金昌市税务局积极采取五项措施,不断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既要“接得住”,也要“管得好”。
坚持党建引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非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经济手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不仅是巩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提升税费治理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现实举措。该局始终把政治学习放在首位,坚持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财税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税费皆重”理念,将非税收入工作与税收工作同步谋划、部署和推进,不断提升对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非税收入政策和征管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各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坚持服务先行,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业务流程,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持续提升缴费人满意度和缴费体验,坚持税费线上线下同步宣传,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切实为缴费人讲政策、送服务、解难题。持续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非税收入在线填报、数据校验、在线更正等功能,提高申报质效,巩固拓展“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努力实现企业涉费事项“网上办”、个人涉费事项“掌上办”,不折不扣落实降费政策,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坚持部门协同,不断规范征管方式。通过全面梳理非税收入划转后税务部门面临的风险挑战,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财政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理清各项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结合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实际,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不同类型非税收入的收入属性、费制要素、征管规定、计算方法、征收环节、部门协同等内容进行培训讲解,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加强现金缴费、退(抵)费、票据管理、欠费核销等方面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非税收入“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活动,不断提升岗位人员操作技能、业务水平,推动提升征管水平,规范征管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梳理近年来日常征管、审计监督、基层调研中发现的非税收入各类征管疑难问题,紧盯缴费人反映的各类实际困难,抓住问题根源,优化操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在做好各类疑点数据核查与整改工作的同时,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制定行之有效的改进提升措施,督促税收管理人员准确进行税费种认定,及时做好数据更新和维护,确保纳税人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从源头上严把关口,加强数据间分析比对,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实现“精准监管”。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控廉政风险。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综合运用“人防”“技防”“制防”等多种手段,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提升防控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和业务规范,优化内控手段和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从源头上防范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的发生。
2023年1-9月份,该局共组织入库非税收入15117万元,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六稳”“六保”贡献了积极的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加强非税收入规范征缴,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管精细化、科学化水平。2023年1月-9月累计组织非税收入80457.65万元。
一是强管理,着力非税征缴。开展关于各项非税收入的普法宣讲,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强化收入收缴数据分析,保证数据准确性;推动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牵头带动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新划转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2173.16万元,人防办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1994.74万元,排污权出让收入101.29万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42.49万元,总计5311.68万元。
二是重落实,着力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公布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惠民政策知晓率,按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的企业退付申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1-9月份,该市共计减免各项非税收入10718.04万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使企业“轻装上阵”。
三是盯票据,着力源头管控。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严把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关口,开展票据清理清查工作,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不规范行为;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高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
四是抓监督,着力各项检查。将非税收入征管、减税降费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并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持续不断规范非税收入。
王莹
来源:会计学堂 2019-05-14 1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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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通过日常经营取得到了财政收入,正常来说取得财政收入后都应该要纳税,但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有些财政收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么,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
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计入费用税前扣除吗
不可列支。这个只是往来性质的收据,本不应该有实质性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只要是符合税前扣除的财政收入,就要将相关票据给保留下来,不然没有票据做支撑也是无法税前扣除的。更多税前扣除的知识,在会计学堂网也有详细的内容介绍。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4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今天来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高频事项办事系列(二十三)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一、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地点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首批财政部专员办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5.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6.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7.自2023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8.自2023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23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9.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10.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11.自2023年1月1日起,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作为征收依据。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留存相应的《送达回证》(见附件)。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的,须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纳费款事宜。12.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他地区有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13.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五、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来源:辽宁税务
内容提要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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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升非税收入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实打实的举措统筹推进非税收入工作跨越式提升,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征管质效,真正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办好事,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以业务培训提升非税收入服务能力。集中梳理非税各项最新政策资料,制作台账并下发至各旗市区税务局,确保全市非税业务管理部门对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各项政策把握精准、执行到位;充分发挥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建立市局对接各基层局的实时线上业务解答辅导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随时解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区开展的各项非税收入专题学习培训和测试,以测试为契机摸底全市非税收入人员政策知识掌握情况,总结不足、改进提升,确保业务培训与工作实际深度融合;引导非税收入人员利用各类学习资源,包括学习兴税平台、线上总局政策法规库、线下非税收入政策集等多元化方式学习非税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非税政策规定、费额计算、数据分析等业务知识,确保学习“无死角”。
以风险防控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根据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严格落实上级审计、督察整改要求,积极排查降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降费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督促各旗市区税务局持续做好非税收入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处理,坚决落实好降费优惠政策。牢固树立“税费同征”理念,依托金三系统和呼伦贝尔市非税收入数据管理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非税收入数据智能化监控,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齐抓。
以协同共管夯实非税收入征管基础。依托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内部协作,强化非税收入与收入核算、征收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呼伦贝尔征收管理实际,做好前期调查研究、细分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强化与外部的协同配合,在现在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强与市财政、残联、自然资源和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融入地方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大格局”。
来源: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12月5日,我市第一张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在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成功开出。
据了解,市财政局于今年10月启动市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市财政局票据负责人介绍,财政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票据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缴费人可以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信息及时掌握缴费情况,也减少了纸质票据的打印、传递、整理、保管、核销等冗长环节,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让缴费人线上缴费后,足不出户即可获取电子票据。
下一步,市县财政部门将逐步在各个领域全面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让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实现无缝衔接,明年年底前电子票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让更多群众享受到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带来的便利。
来源: 德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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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日报
日前,随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顺利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0.6万元缴费入库,大连市实现首笔划转非税收入异地征收工作。这标志着大连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缴效率再上新台阶,大力拓展了“非接触式”缴费服务空间。
据了解,本次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由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在甘井子区建设货运站产生,企业应于项目所在地甘井子区缴纳该笔费款。但由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沈阳,人员均在沈阳办公,所以计划采取跨区缴费的方式缴纳该笔费用。
为做好跨区缴费对接工作,大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解决跨区登记、异地实名认证、重签税库银三方协议等问题。其中,“重新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是一个重要环节。大连市税务局与大连市人防办、市人民银行等多次沟通,建立起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即缴费通知单转换为电子数据留存税务部门备查,税务部门缴款记录实时告知人防办,人防办、税务、人民银行三方及时对账,最终形成“申报-缴费-入库”全流程闭环。
划转非税收入实现异地申报缴费,极大地降低了异地缴费人的缴费成本,切实增进了缴费人对非税收入划转改革的认同感,也为税费服务全国通办提供了可行性操作的具体实践经验。
■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将上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机构改为税务部门。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有网友称,“早应该把土地收入归入国库”,亦有网友称“没什么意思,由中央统一征收,只是做得更透明……”当然,也有一部分网友称“新闻太大,看不懂”。
接下来,就网友的疑问,笔者作了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
从《通知》内容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已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从‘地方收入’变为‘国家收入’,延续多年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那么,《通知》的目的果真如媒体所言吗?
仔细阅读不难发现,《通知》只是规定了由自然资源部按照规定负责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然后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从本质上来看,《通知》仅仅是调整了征收机构,并未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因此,土地收入归属权目前仍归地方。
如此来看,有关“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的言论似乎有些危言耸听。
国家为何会发布《通知》?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
自上世纪90年代政府开放房地产市场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4月累计,全国税收收入67450亿元,同比增长27.1%;非税收入10558亿元,同比增长16.6%。
此外,中指研究院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5.9万亿元,同比增加16%。上海、杭州、广州、南京四城超过2000亿,就连武汉、宁波等城市也超过700亿。可见,当前大部分城市对土地政策依赖现象很严重。
图:30个典型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何还要对土地出让收入“下手”?
事实上,土地出让收入虽已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据重要地位,但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依然已经出现了欠征、少征、漏征以及先征后补贴等问题。
长此以往,必有祸患。
为解决此类问题,早在2023年3月,中共中央就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了“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而此次《通知》实则也是落实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一步。
当然,对于国家的这种做法,有人表示“没有什么用,房子还是买不起”。但业内专家认为,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上述乱象将得到有效治理。
笔者认为,此《通知》将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后,由于政府部门的介入,信息能够更为公开透明。因此,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乱象也可得到治理。同时,《通知》也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促进提升税费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而拆迁户的利益也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鲍勃·迪伦曾言“答案在风中飘摇”。当然,有关《通知》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社会上仍旧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声音。若想知晓答案,请持续关注相关部门的政策动向。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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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坚决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程丽华,人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游钧,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司监察专员聂春雷,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金甫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军强调,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良好基础。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恪守“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这一重任扛牢抓实、落细落地,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改革任务。
王军指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和十多亿缴费人,情况复杂,任务重。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前期工作推进得比较顺利。下一步,请各省政府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纳入本省机构改革“大盘子”中统筹考虑、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统筹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分工、密切配合,对表推进、到点验收。各级相关部门要以部委局合作为示范,全面加强合作,全程无缝对接,打造一个部门间深化合作推进改革的样板。划转前,要联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划转中,要联合确保顺利平稳如期交接;划转后,要联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部门间关联业务“一站式”联办服务,共同推进顺畅高效履职、便民利民惠民,充分彰显新体制的新优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王军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按期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作为检验新税务机构战斗力的“试金石”,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紧紧依靠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协作,尽职担当,主动作为,协力抓好划转交接、制度建设、信息系统搭建、征管服务改进等一系列工作,确保工作衔接到位、系统支撑到位、信息共享到位、规范运行到位,确保服务标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只升不降,以不断优化的缴费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程丽华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论证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范围和项目,根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周密安排资料交接、账户设置、信息传递、退付退库、清欠清缴等工作,特别是要抓紧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划转项目的征缴业务流程和规范,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平稳有序,促进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游钧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的具体方案。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联合集中办公、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解决职责划转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从方便群众办事和优化协同高效的角度出发,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好各自优势,确保顺利完成好改革任务。
聂春雷指出,有关省(区)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梳理新农合缴费情况,做好数据汇总,做到底数准确,并加强与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相应工作联系机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尽快完成新农合缴费的征管业务交接工作。
陈金甫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把握节奏、有序安排,制定好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并加强对地市指导,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划转工作。在征管职责划转前,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群众参保和待遇不受影响。
于春生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各级相关部门要联合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特别是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凝心聚力、开拓进取,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共同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如期完成,让党中央、国务院放心,让广大缴费人和社会各界满意!
重庆市财政局、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下步打算。
国务院口专项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同志,税务总局其他局领导和财政部、人社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市、县分管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政府副秘书长,各级税务、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医保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本篇接中国经济第9次波动财税发展(3)—配套一篮子改革,介绍财税发展第4篇,强化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共 5697字,阅读需18分钟)
01
加强预算外费用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曾以专用、灵活的特点,为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规模失控、规范不足的问题。
我国预算外资金50年代就存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预算外资金也少。因为这些资金已有专门的用途,不能用于平衡预算,便放在预算之外管理。主要包括房租水电、处理公物收入等,按冲抵支处理。
1979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扩大了地方政府和企业自主权,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当时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一是地方财政的各项税费附加;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基金;
三是国有企业的折旧基金、税后留利等。
据统计,1982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802亿元,1988年增加到236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92%,1992年达到3855亿元,10年间增加了3.8倍,高于同期预算内收入增幅。
在预算外资金中,增加较多的项目是国有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获取的收费。
1993年,对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改革后,国有企业折旧基金、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1993年全国预算外资金决算为1432亿元,1994年为1862亿元,1995年为2406亿元。
当时还存在着漏报、少报问题,也不包括某些地方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以及擅自成立的“小金库”资金。当时查出1995年全国预算外资金共有3843亿元(不含社会保险基金),比原决算数字高出1437亿元。
各单位把预算外资金视为自有资金,绞尽脑汁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标准,导致预算外资金越来越多,增加了企业、农民、居民的负担,影响了财政收入。
这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
一方面造成了财政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相互脱节,无法统筹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导致有限的财力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另一方面,不少单位受小团体利益驱动,相关费用既不上缴、也不报送收支计划决算,政府财政无法统筹运用综合财力平衡预算。
且预算外资金收支脱离监督,有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钱物、请客送礼;有的用于放贷、投资;有的则用于购买豪华小轿车、商品房或私设“小金库”,甚至贪污犯罪;有些地方以不正当手段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
既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又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随后,1996年国家明确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再属于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某些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同时要求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按这一新口径计算,1996年预算外资金总额为3893亿元。
02
改革税费制度
规范政府行为
税费制度改革是1998年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目标之一。
收费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补充,有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权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在收费、基金、集资方面,越来越膨胀,已经影响到经济健康发展。
到1998年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收费共有300多项,地方收费项目情况不一,最多的省有47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各种政府性基金共计200多项,仅40多项是经过国家批准设立外,其余150多项均为省及以下政府部门设立。
收费涉及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甚至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几乎所有部门都设立收费名目。
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收费、基金总额为4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6%,相当于财政收入的48%。其中收费1800亿元,基金238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2%和9.9%。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行政事业收费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需要严格程序。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和部门从本位主义出发,擅自审批和越权自行设立收费、基金项目,而且是屡禁不止。
以1997农民收费负为例:
一是随农业税征收的农牧业税附加税,总额达18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015%。
二是村提留乡统筹费。提留统筹费总额为703亿元(其中乡统筹为289亿元,村提留为414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8%。
三是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1997年合计为81.7亿个劳动工作日,工作日10元计算,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45%。
四是各种社会负担。各种地方收费、集资、摊派、基金和罚款,总计240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5%。
以上四项负担合计共占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9.4%。
甚至有的地方在农民交售公粮、结婚登记、学生入学时,强行搭车收取保险、计划生育、报刊发行、教育集资等费用,给农民生活造成严重负担,各种社会性事件迭出不穷。
农村出现这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不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速度,通过集资、摊派搞形式主义,侵害了农民利益。
同时,乡镇一级政府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为了维持运转,就向农民伸手。少数干部目无法纪,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的资财。
当时整体情况来看,由于收费部门和单位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凭借管理职权和行政手段收取,造成“费收容易,税收难”的状况,侵蚀了税基。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这些都会导致财政收入减、支增支。
当时收费需要大量人力,造成“收费养人、养人收费”乱象。如中央部门中原只有少数部门收费,1997年收费部门达60多个,地方参加收费的部门更多,收费形式呈现多样化。为收费只能增加人员,在财政供给有限情况下,靠收费来维持运转,助长了机构膨胀。
而收费资金脱离监督,多由收费单位自收自支,通过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维持机构运转,发奖金搞福利,不适当地扩大政府有偿服务范围的做法,不仅助长了部门权力的商品化,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败坏了风气。
中央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分批分期地取消了不少乱收费项目,降低了不合理的收费标准,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了收费制度不健全以外,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将收费看作是筹集事业发展资金、消费资金的重要财源,是为本地区、本部门办好事的有效手段,因而巧立名目,以费挤税。同时将收费与经济利益挂钩,造成了重复设立收费项目。
名目众多的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农民、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摆脱困境。
在农村甚至已经成为政治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农民的切身利益,搭车收费,严重影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利于农村政权的稳定。
当时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利益化,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制止“三乱”、推进收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03
收费制度改革
1.收费制度改革基本原则。
第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整顿政府分配秩序,理调节中央与地方及部门间的分配关系,将一些收费改为税收,纳入预算管理,改变收费大多由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缺乏必要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的状况。
第三,总体设计,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尽快在交通车辆收费方面实行试点,以率先示范,积累经验,逐步加快改革步伐。
2.改革的总体思路。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政府在一定时期为支持某些重点产业和重点事业发展,主要遇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由财政合理配置。如教育、电力、基础设施等,过去国家在这些方面设立的一些基金,要逐步由税收取代,今后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基金。
政府向社会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某些特殊服务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收取必要的规费,如证书工本费、注册费等,由被服务对象承担部分服务成本,但要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
凡开发利用国有资源,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可以由所有者向使用者根据资源的稀有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形成有偿服务关系的,根据自愿原则,由服务者向被服务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律师服务费、科技咨询费等,所得收入依法纳税。
根据上述思路,对现有收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分别进行处理。
“一清”是在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
“二转”是将现有收费中体现政府职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纳税。
“三改”是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税收管理体系。
“四留”是对现有收费中符合国际惯例、确有必要保留的少量规费,继续予以保留,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收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现有收费、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合并取消重复设置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对国家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而设立的基金,已规定征收期限的,征收期满即停止征收,没有规定征收期限的,征收期限原则上截止2000年底;个别基金2000年后确需延长征收期限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通过“费改税”使一部分收费规范化。将一些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用相应的税收取代。在实行费改税的过程中,对无法纳入现有税种或纳入后可能带来诸多矛盾的收费项目,则通过开征适当的新税种予以取代。
比如,通过调整农业税实际征收率,将乡统筹费、农牧渔业税附加等政府性收费、基金并入农业税;通过开征燃油税,取代交通方面的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
将经营性收费市场化并严格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一些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事务,将按照市场原则,转由中介服务机构去承担,与此相应的一些事业性收费不再属于政府行为。比如,一些委托检验、科技咨询、信息开支、公路经费公司收取的费用,都应该走向市场,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纳税。
附加在价格上的一些基金,比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虽然以价格为载体,但不属于价格的范畴,而属于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范畴。对于这部分要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加以取消。
对保留的少量规费实行规范化管理。实行费改税后,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还有一些收费需继续保留。这类收费大体包括五类:
一是实施特定管理、提供服务收取的各种证照工本费、注册费。
二是维护国家主权而实施的收费,如海关监管手续费、签证费等。
三是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补偿费,如海域及土地使用金、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设施补偿费等。
四是一些带有惩罚性收费,如超标排污费、海洋废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费等,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是少量暂不宜取消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征收。
为了能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适当集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对一些征收数额较大,费源相对比较稳定和集中,便于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一并征收,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缴费环节与管理行为可以相对分离,征收数额较大,可以采取委托银行代收。
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支出时,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截留挪用等行为都应视为非法。
04
农村收费改革取得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90年代以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民负担却与日俱增。
有的地方,对农民收费有100多种。农村收费方式主要有:村提留、乡统筹、摊派、收费、派购、克扣、罚款等。在国家明文规定的“三提五统”外,存在大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有的自行扩大“三提五统”收费标准;有的擅自规定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一些税目税基上另外加收收费项目。改革的总体方针是:
一是严厉打击和查处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是否凭借行政权力,在办理审批或管理中,违反国家收费政策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二是要大幅度减少农民、农村、农业的审批项目,不给减少乱收费的机会。
从1995年起在湖南省武冈等地进行农村费改税试点。将3项提留和乡镇的5项统筹收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不得超过农民上年纯收入的5%。此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再向农民收取费用。
自1995年以来,全国大约有7个省的50多个县市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比较典型的模式还有:河北正定的“公粮制”、安徽太和等地的“税费合一”、安徽怀远的税费改革模式等。
在全面治理整顿“三乱”行为的情况下,农村税费改革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33号),各地至少取消7831个不合理的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37.7亿元。全国已有96%的县实行了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
通过整顿电价、报刊摊派、精简乡镇干部共减轻农民负担300亿元。1999年全国共查结7507起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4800人。
2000年初,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根据统计,1998年农民的税费总额1224亿元,其中农业税300亿元,乡统筹、村提留共约为600亿元,其余为其他费用。
新一轮农村税费改革,基本上把农业税税率定为7%,附加上限定为20%,就是要把改革前的农业税费负担水平调整到8.4%,原来300亿元的农业税调整后加上新的农业税附加为480亿元左右;把其他乡统筹、村提留的600亿元和乱收费一律减掉,切实保证降低农民负担。
2002年4月,据国务院通知,新增试点省份分为两类,一类由中央财政向其分配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这些地区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另一类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市和浙江省,不享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自费进行改革试点。
预告:下一篇,1991-1999第九次波动国企发展。
渭南青年网(编辑 阳光)元月份,白水县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实行“清单制度一张网”,确保网外无收费,将一系列减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助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二是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一本账。从领取、使用、保存、核销、销毁和资金的上缴,全程动态监管,杜绝利用财政票据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杜绝利用结算票据违规收费的现象发生。坚持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模式,依法规范执收单位执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应免尽免。三是利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平台,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规范征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简化收缴管理程序,积极优化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模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部门服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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