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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要交印花税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2 14:45:03 热度:1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利息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收入要交印花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利息收入要交印花税吗

【第1篇】利息收入要交印花税吗

导读: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那么这个问题是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要交的税金都是不一样的。今天小编主要来介绍一下关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的问题。

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

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方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市)、5%(县、建制镇)、1%(工矿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暂免征,没有证明附征2%。)。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另外,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希望缴纳的税金以及税率大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完全掌握本篇文章内容,因为是非常重要的。感谢大家的阅读!

【第2篇】国债利息属于什么收入

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这话不假。对于普通人来说,生活中99%的问题都能够用钱来解决,剩下1%的问题可以用更多的钱来解决。我们也听过,有钱人也有自己的烦恼或是负担,对此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请将你的钱分给我,让我来帮你分担这万恶的罪源。而这些都离不开钱,手中有多少钱完全能够决定家庭生活质量。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今人们手中的钱逐渐多了起来,为了更进一步的提升生活质量,人们逐渐开始关注理财方式,想通过打理存款来提升被动收入,当然能够稳赚不赔的理财方式是人们的首选。

而在众多理财方式中,储蓄国债是当仁不让的稳赚不赔的理财方式。那么问题来了,新一期国债即将发售,届时购买20万的国债,能够到手多少利息呢?不妨一起来看看!

1、什么是国债呢?

国债是非常安全的投资品,是中国老百姓最信赖的理财产品之一,也是由国家直接发售的,不管是收益上还是安全上都十分有保障,因此相比其他的投资品,储蓄国债更受老百姓的喜爱。

而我国国债的发行时间基本是每个月的10号,不过也并不每都能够发行,若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发行,因此国债并不是随时随地都能够购买的投资品。

2、国债的利率

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除了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之外,收益的高低就是第二个更加关注的问题。而根据上一期发行的国债来看,发行的年限主要有三年以及五年,年化利率分别为3.2%以及3.37%。

若按照这个利率计算,届时购买20万国债每年可到手的利息分别为6400元和6740元。从利率上来看,与之前的利率比较下降不少。不过这样的利率在如今的利率市场中来看,算得上中等水平。

至少要比存在国有银行中的存款利率要高出不少,且对于想要锁定利率的储户来说,五年期国债的利率要比银行定存五年期的利率高出很多,对于想锁定长期利率的储户来说十分划算。

除此之外,目前国债最大的优势便是可按年付息,对于无法确定存款闲置时间长短的人来说,这样的设置更加贴心。不过,国债不好的一点就是,若提前支取的时间不满半年,是没有相应的利息的,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所以想要拿到国债的利息,存款时间必须在半年以上。

总之,对于稳健型理财者来说,购买储蓄国债确实是一个不二选择,完全可以理解为捡钱的行为。不过值得注意的事,由于国债的口碑极好,因此在我国是极难购买的投资品,所以在购买国债之前一定要做好抢不到的准备。当然,也可以多看看如何抢购国债的攻略,以此来提高成功率。

【第3篇】个人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享受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适用中国石化所有企业

【享受内容】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意事项】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第4篇】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那么,实际税率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均无需纳税调整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明白,纳税调整分为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直接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在税收实务中往往采取间接计算法,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消除税会差异,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对于消除税会差异的一般纳税调整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专门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其次,关于税法的适用。

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002号)规定,在处理境内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处理,一般均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条款。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0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项规定是特别纳税调整的例外,也非常契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借款形成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进行合理分摊才能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进行一般纳税调整,不适用特别纳税条款(即不适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至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统借款项应该如此。

最后,关于资本弱化的处理。

第一,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按规定需要特别纳税调整。

第二,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未超过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部分,只要满足“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条件之一的,则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无需特别纳税调。

反之,企业不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的实际税负又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则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第5篇】营改增后利息收入

金融业营改增对其上下游的影响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将适时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目标

《财经》记者 周哲/文

5月1日,历时五年之久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终于实现全行业覆盖,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纳入试点。

其中,金融业的营改增被认为是最复杂的改革。业界共识是,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金融企业的整体税负变化,还将体现在其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等各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到来,金融行业将发生诸多微妙变化,营改增对金融业上下游的影响将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适时做着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

从3月24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到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留给金融企业准备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金融企业在这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改革“战役”中,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准备,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协同合作,才顺利在2023年5月1日将增值税发票开出。

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相关企业仍有一些困惑没有得到解答,它们期待更多文件陆续公布,为金融企业的全面营改增保驾护航。

总体税负稳定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税负会增加还是会减少?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承担的税负增加约0.66%,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足额取得进项发票等方式来予以抵消,若管理得好可能还会出现减税。如果难以取得足额发票,也可以通过和公司客户博弈议价,来实现双方的共同减税。

但现实中存在进项不足的情况,比如利息成本不能抵扣,占成本费用比重很大的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等。在竞争市场中,和公司客户议价也并非易事,因此具体企业的税负是否会真的减少,尚不确定。

此次营改增为金融行业定的增值税主体税率是6%,在中国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姚明德看来,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为三档,分别是17%、11%和6%,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若暂不允许利息支出进项抵扣,6%的税率是较为适当的。

此前营业税下金融行业的税率是5%,业界人士提醒,不可因此认为金融行业的税负增加了1个百分点。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一,即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将两者换算为同一标准之后,如果不考虑抵扣,实际上金融企业销项端增加的税率是0.66%。若考虑抵扣因素,则整体税率的增减还需要分门别类进行计算。

所谓价内税,即含税的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价外税则指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举个例子,在不考虑抵扣的情况下,假设a券商为b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在营业税下,a券商对该100万元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即5万元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a向b还是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a实际上要交的税额是对不含税收入(净收入)交6%的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是多少呢?这100万元实际上是由a的不含税收入加上该不含税收入乘以6%得来的,因此不含税收入是96.34万元,增值税是5.66万元。

比较下来,a原来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交5.66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端税负增加0.66万元,也就是增加0.66%,而非1%。(见表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二,是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征税,增值税对产品增值部分征税。换句话说,企业所购得的不动产、办公用品以及员工出行出差成本等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开支,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掉,形成增值额后再对其征收6%的增值税。因此,金融企业增加的这0.66%的税负,也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来抵消掉。

对于银行来说,因为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所以银行不能将其作为进项也不能抵扣,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但也不能为下游公司客户所抵扣。对于利差收入占营收比重七成左右的银行来说,占重要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在姚明德看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暂不抵扣可以理解。银行有多少贷款利息收入,企业就有多少的贷款利息支出,这个量乘以6%抵扣掉的话,对企业来讲贷款贵的问题会得以缓解,财务成本压力也可以大量减轻,但对国家来讲,营改增减税的幅度就远不止5000亿元。考虑国家财力和稳定性,选择这样一个平稳过渡的方式是很合理的。

如果利息可以抵扣的话,可能税率就不是6%了,可能是11%或者其他的税率了。”姚明德称。

在信达证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崔玉红看来,营改增之后,整个生产经营链条加起来一定是减税的,但是对证券行业或整个金融行业来说,税负未必下降。

“我们拿2023年的数据测算过,假设将营业税项下的收入视同含增值税的收入,对收入做简单的价税分离,同时考虑从营业税项下平移过来的免税政策,再假设进项税能抵扣的都进行抵扣,得出的结果是我们公司的税负实际上会有增加。”崔玉红坦言。

假设合同价格(含增值税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在表一的例子中,增值税下a企业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假设合同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0.66%。再看进项端,金融行业的大部分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一般人力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重都很大,这部分没有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

在此背景下,金融企业会试图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出去。但证券行业基本上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比如信达证券对经纪业务收的佣金,已经不算市场上最低的佣金,所以对个人客户,崔玉红说不太可能涨价。

公司客户是否接受涨价,以及接受涨价的幅度,则取决于证券公司涨价的幅度,是否低于公司客户将该笔支出纳入抵扣之后可以减税的幅度。

比如在营业税下,a证券公司给b公司提供了财务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b公司生产出200万元的产品,卖给了终端个人消费者。

营改增后,上述条件都不变,假设a公司没有进项抵扣,a公司会发现仍然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的话净收入会减少,如表一的例子中分析的那样, a公司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从95万元变成了94.34万元,因此想和b公司商量提价。

对于b公司来说,因为增值税下a公司向b公司收的100万元的咨询费可以作为b公司的进项抵扣掉,所以b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比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少,现在要缴纳的增值税是200×6%-100×6%=6万元,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是200×5%=10万元。

b公司有可能接受提价,但是提价幅度过大,把b公司享受到的减税效应都抵消,b公司就无法接受,所以存在一个提价和议价的空间。

根据计算, a公司和b公司可以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区间内进行协商。在价格为100.7万元以下时,a公司未能将多增加的0.66万元的税负转嫁出去,总体上a公司吃亏,b公司受益;在价格为104.25万元以上时,a公司受益,b公司则因涨价幅度太大,其净收入将低于营业税时净收入,所以b公司吃亏;而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之间时,a、b公司都受益,都可以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整个过程中,终端消费者购买b公司的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变化。(见表二)

崔玉红表示,信达证券确实是往这个方向去努力,和公司客户都在争取谈价格。但是这不代表整个生产链条上所有公司都能理解。对于银行来说,涨价几乎没有可能。因为个人客户会因为贷款服务或者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价格变动而流失,公司客户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所以在他们的环节没有因此而减税,便不可能因此而接受涨价。

从企业责任角度考虑,农业银行发通知规定,不管是贷款利息还是对客户收费都不能因为增值税来提价,否则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对《财经》记者总结,金融企业从营业税的5%上升到增值税的6%,实际上只是增加了0.66%的税负,如果企业能取得0.66%的进项税票,总体上说税负不会增加。

现实中如果难以取得足量的进项税票,也可以通过和下游公司客户的博弈,来获得双赢的减税结果。

全方位影响凸显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包括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管理、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产品和客户都会发生变化。

《通知》中将金融服务定义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明显涉及银行的是,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在《通知》中有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由于储户获得的存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储户中有大量个人),因此作为金融企业支出部分的利息也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故存款利息在《通知》中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既不能将存款利息支出抵扣掉,也不能提价转嫁税负,因为下游企业客户不能将此笔贷款利息作为进项抵扣掉,所以不太可能接受银行的提价。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但存款的定义却没有在《通知》中提到,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便由此产生了疑问,存款是仅指狭义的活期、定期存款,还是扩展到有存款性质的各类理财产品,它们的利息通通不缴纳增值税?

姚明德说,理财分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保本理财是表内核算的,视同自有资金投资,若投资标的是应税业务,则按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额缴纳增值税;若是免税业务,则不缴纳增值税。而非保本理财是表外理财,从定义来讲,是银行接受一方的资金委托,去找一些投资的去向。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不是利息承担者,客户收到的利息不是银行表内资金获得的利息,而是投资项目获得的利息。所以银行只是参与管理,收的是手续费、管理费,这部分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此处银行的收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某行停止了表内保本理财,我们也一直在考虑,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不做了。”姚明德坦言。他分析称,营改增确实会给银行的产品结构、产品组合带来影响,但是这种决定还是要相当慎重,因为要考虑存量投资,考虑客户的需求用什么替代,怎样设计更好的产品等。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在《通知》中的定义是:“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作为下游企业客户的进项来抵扣,因此给客户开发票也成了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姚明德介绍,增值税开票点的设计主要依据是对工作量的测算,前期他们曾设想过每个网点都可以开票,但是在很多网点对公客户业务量不多,如果散开布点需要配备很多专人,因此觉得集中管理更高效一点。现在是以二级分行为主来开具对公增值税发票,还有一部分业务量大的支行,需要个性化配置。

为了顺利给客户开出增值税发票,需要收集客户的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四种要素信息,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银行客户都是常年打交道的老客户,不可能每次开票都要求客户提供信息,所以银行需要先行将客户信息补充全。

对已经营改增的企业,需要将不足的信息补充进来。现在农业银行的对公客户可以实现t+1开票,即今天办业务,明天即可开出增值税发票。这并不是手工开票,而是系统开票,通过从生产系统、到核算系统、到开票系统的信息的自动传递实现的开票。

“这是我们最欣慰的一点,农行做到了联机开具专票和普票。据了解,绝大部分机构还在过渡期。”姚明德介绍。

由此可见,营改增也对银行的业务流程产生了显著影响。

《通知》还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23年4月2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46号文”)又补充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还包括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通知》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定义为“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胡根荣解释,这一定义不仅将金融机构间的同业业务的范围缩小了,而且规定必须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业务才能算,这将金融机构间线下产生的往来业务排除在外了,也将对银行业的产品选择和业务流程产生影响。

证券公司最受营改增影响的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经纪业务、咨询业务和承销业务等;还有资管业务及类似贷款的两融业务。

对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言,如果证券公司希望将多承担的税负转嫁出去,需要和公司客户议价,所以营改增可能会由此影响产品的定价(如上文表二例子所述)。

对于资管业务而言,营改增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产品选择和产品组合。崔玉红举例称,在债券投资业务中,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是免税的,企业债、公司债是交增值税的,所以券商在投资时就不会直接比较它们的名义利率,还要看免税因素。假如企业债名义利率4%,券商一定会看价税分离之后是多少,同时还要考虑比如国债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免税的,所以比较下来可能国债的名义利率比信用债低一个点都会选择国债。因此近期看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吸引力会较强。

对于两融业务而言,即融资融券交易,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实际上券商的利润变得更窄了。“两融业务的利润空间会变小。”崔玉红称。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崔玉红提醒,要想在进项端科学地抵扣,一定要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含税价格,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作比较,择优选择。

保险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则因为业务类型不同而有显著区别。《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项政策是对营业税下优惠政策的延续,营改增之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也是免征营业税的。其免税原因,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对《财经》记者解释,国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因为人身保险大部分是保障养老、健康的产品,对社会保险有很强的补充性和替代性,可以为政府和社会分忧,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强制储蓄的性质。

平安人寿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安抚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重要作用。人身险业务以长期险种为主,其保费构成具有极强的储蓄性,从其本质看,保险公司收取的长期险保费收入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需要保险公司在将来通过赔付进行偿付。增值税以后继续享受免税,实现了税收政策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保险公司及行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营改增以后,平安人寿人身险业务一年期以上保险产品继续免税;应税保险产品税率则由5%提升至6%,同时保险公司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且寿险公司大部分险种免税,可抵扣进项相对较少,因此受影响较大。

保险业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朱青解释,赔付模式可能会从现金赔付转变为实物赔付或者劳务赔付。因为现金赔付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是实物赔付和劳务赔付可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并抵扣,目前还没有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比如财险公司对一辆50万元的小汽车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50万元现金,就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财险公司会选择赔给投保人一辆小汽车,取得购买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抵扣。

再比如财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小汽车的5000元修理费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也是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会选择支付给汽车4s店,通过4s店用提供修理劳务来对投保人进行赔付,通过4s店取得进项税发票。

朱青称,如果这样,现金赔付和实物(劳务)赔付的税负就会不同,如果今后税务部门不出台文件加以明确禁止,财险公司就会选择实物(劳务)赔付,这实际上是一种税务筹划。

准备充分但困惑仍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金融企业均表示,营改增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过紧迫,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系统的改造、合同的梳理、客户信息的采集等等工作,5月前几乎所有金融企业都在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冲刺准备。

金融业由于业务复杂,并非所有内容都在《通知》上有所规定,仍然有不少企业困惑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企业也关注着下一步的政策出台。

姚明德对《财经》记者称,农业银行的技术部门从2023年4月成立营改增项目组时就深度介入,在政策不明朗的时候采用参数流程的办法,先做各种参数下的价税分离,然后等政策确定了再选定一种参数,不是等政策方案完全出来之后才开始开发。因此在很短的时间改造了总部的57个系统、分行的179个系统。包括价税分离的业务系统、核算系统、发票开具系统等等。

法律部门也梳理了2300多类合同,把合同中税的部分标明出来,把合同的标准规范全部梳理一遍。前台部门则将500万对公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和梳理,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做好准备。

“全行上下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相互配合、深度融合,才能做到5月1日营改增系统成功上线。”姚明德称。

平安人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营改增政策下发到实施,仅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要在较短时间内全部完成系统切换,任务非常艰巨,可谓是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

平安人寿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法人制保险公司,此次营改增政策解读、执行时间紧,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政策时,也存在一些因地制宜的要求,公司在对系统、流程、制度的改造中兼顾集中化管理及各地差异化管理两种模式。如此,2023年5月1日平安人寿才得以在深圳地区试点成功并开出第一张保险业务电子发票。

“3月中旬开始我们就真的是快马加鞭、天天加班加点地干。”崔玉红对《财经》记者感慨道。而且她感到,准备过程中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仓促,而且政策出来之后,有些东西把握得不太准,问到税务机关短时间内也很难获得一个明确的答复。

比如,关于总部与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问题。多家企业均表示,希望可以把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全部汇总来申报,但是征管部门给出的回复是,国务院要求不能因为增值税的改革,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格局造成大的变化,因此这个方案行不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汇总申报。

崔玉红指出,许多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都遇到相似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推行集中采购,以便更好地和供应商议价。比如证券公司总部购买了一批100万元的电脑,提供给几十分支机构和营业部使用,这样资金是从总部流向供应商,发票是供应商开一张增值税发票给总部,但是货物却是在分支机构,这与“三流合一”(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要求不符合。

为了达到该要求,总部需将收到的一张增值税发票,化解为几十张增值税发票,给每个分支机构开一张,作为它们的进项发票,总部的该笔进项和销项相抵。这种做法徒增大量工作,是否合规也不确定,税务机关目前没有明确。而且,如何让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业)总部给分支机构开具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如果让分支机构自行采购、自行结算,则又与企业的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企业内控管理要求相悖。如果坚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又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姚明德也有困惑的地方,比如分散在各地的数据中心等无收入的机构,该如何汇总、申报增值税呢?在与税务主管机构沟通后,他们的建议是,所有的成本中心汇总,汇总之后在一个点,可能是总部所在地来进行抵扣。各地的分支行就以省为单位独立清缴、汇总、申报。

保险企业对分保业务也心存疑虑,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在营业税下,原保险人一般会按标的物的保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再保险人是不用再缴纳分保收入的营业税。但是在增值税下,这一部分不知如何处理。

胡根荣分析,在原营业税规定下,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保险公司)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包括分保业务,但是征收增值税后,按照增值税一般原理,保险公司可以享受进项抵扣,就可以减免重复征税,这对再保险的定价也可能有一定影响。但是对于分保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还没有明确,需要关注后续文件的出台。

姚明德坦言,作为企业应当多多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把困惑和合理的诉求提出来。2023年4月29日财税46号文的出台就与金融企业和财务、税务主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密不可分。财税46号文扩大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免税范围,将质押性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政策性金融债纳入免税范围;此外,该文件也增加了服务于三农政策优惠,主要是将营业税的优惠对接到增值税上。

“这些补丁政策出来以后,对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比较大的利好。”姚明德直言。之所以合理诉求可以化身为政策出台,关键就在于人民银行和几家大的银行与国税总局、财政部税政司沟通顺畅。现在,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等也正在积极地和税务主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沟通,期待有新的政策出现。

金融业营改增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其对金融企业和金融行业的影响也不仅仅体现在税率的变更、税负的变化,更多的是对企业的产品组合、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选择等等方面,对金融行业甚至全生产链条产生了深远影响。

业界共识是,5月1日不是金融业营改增的结束,而是一个开始,金融企业的产品创新速度很快,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金融业与税务和财务主管部门反复探讨,不断补充,才能顺利地将金融业营改增推行下去。

(本文首刊于2023年5月3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第6篇】企业利息收入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的,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幸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未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匡计确认利息,而税务上是按照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确认贷款利息收入一般应多于税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

对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已降为不良且计提减值准备”后,商业银行一般即停止表内匡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分解为两阶段,分别对应23号公告规定的税务处理,第一,已逾期但尚未降至不良,第二,已逾期且降至不良,该阶段会计上已停止表内匡息,税务上也无需再确认收入。

【第7篇】利息收入缴增值税吗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全额下拨给子公司使用,贷款的利息由子公司直接支付给银行。我们公司没有取得利息收入,请问我们还要缴增值税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贵公司的借贷行业不属于上述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则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销售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8篇】政府地方债券利息收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冉虎报道)2月9日,自治区成功发行2023年度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规模为190.9亿元,为自治区经济社会补短板、增后劲、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自治区2023年度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包括2期一般债券和4期专项债券。其中,7年期新增一般债券31.1亿元,利率为3.02%;15年期新增一般债券50亿元,利率为3.19%。一般债券资金全部用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农林水利和教育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的4期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为109.8亿元,涉及11个地州市的186个项目,覆盖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其中用于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39.7亿元,占总发行额的36.16%;用于社会事业领域25.2亿元,占总发行额的22.9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10.6亿元,占总发行额的9.65%。

据了解,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常态化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动态储备机制,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储备规模,同时,指导各地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严把储备项目审核关,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储备项目符合国家投向、申报要求、行业标准和地方实际。

今年自治区财政厅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限额,加大发行力度,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券带动扩大社会投资,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9篇】国债利息收入增值税

作者类承曜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债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本文转自7月12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文章来源:《债券》,2023年第10期。

内容提要: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国债免税政策影响国债的流动性和市场的有效性,进而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建议改革国债税收制度,以增强国债的流动性,并以此推动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地发挥利率基准作用。

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主要是从投资者、利息和资本利得、券种、税种(所得税和增值税)四个维度确定的。其中,对债券市场影响最大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简称“利息免税”),而对其资本利得不免税;对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的债券投资收入全部免税。不同券种、不同投资者税收政策的差异会影响券种之间的定价关系和投资者行为,进而影响流动性和定价。国债税收制度安排对于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基准作用以及提高金融市场的价格质量和定价效率都十分重要。

国债利息免税对国债流动性的影响

在发达金融市场中,国债无信用风险和流动性最强这两个特征使得国债收益率成为金融体系的基准利率。然而,我国国债的流动性与政策性金融债相比较弱,这与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安排有关。

(一)国债流动性不及政策性金融债

对于债券流动性的衡量较为困难,且指标多样。比较不同债券的流动性应选择合适的流动性指标。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流动性的本质是迅速变现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下文笔者将通过记账式国债和国开债的换手率以及交易价差等指标,衡量其各自的流动性。

1.换手率

换手率越高,说明交易越活跃,债券的流动性越好。债券变现的方式有两种——在二级市场卖出和进行回购交易。笔者将综合比较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的换手率。

由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笔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中央结算公司数据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无论从现券换手率还是回购换手率来看,国债的流动性均不及国开债。

2.国债与国开债的交易价差

在交易额相同的条件下,在某一个时段内交易价差越大,说明债券的流动性越差。笔者将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与当日成交额(单位为亿元)的比值作为价差衡量指标。

笔者选取10年期国债170018.ib和10年期国开债170215.ib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活跃券进行分析,并选取上述债券在2018—2023年的535个日交易数据计算价差衡量指标,相关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价差衡量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国债均值(0.006)大于国开债均值(0.004);国债最大值(0.333)远大于国开债最大值(0.066);国债价差的波动性(0.022)大于国开债价差的波动性(0.007)。由图1可见,国债在多个交易日的价差都超过国开债。

鉴于上述结果,再结合国开债换手率较高的事实,基本上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以国开债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强于国债的流动性。

(二)国债利息免税削弱了国债的流动性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债的流动性都应强于国开债等政策性金融债,原因在于以下方面。第一,国债依托政府信用,收益率真正代表无风险利率;国开债尽管是准主权债券,其信用等级还是略低于政府债券信用。第二,国债的发行量和存量都大于国开债。第三,国债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效率更高。第四,我国已推出2年期、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若干家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已参与国债期货市场试点,30年期国债期货也蓄势待发,而推出国债期货有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

国债流动性弱于国开债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如前所述,我国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商业银行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可以获得最大的税收节约效应。而商业银行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出于配置目的大量投资国债,其结果是降低了国债的流动性。在其他投资者中,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享有投资免税待遇,因此愿意购买税前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同时,这些投资者更倾向于交易而非长期持有,所以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强于国债的流动性。

以下数据印证了上述判断。2023年末国债持有人结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持有国债占比为61%(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比为43%),其他金融机构的占比均不超过10%。2023年末政策性金融债的持有人结构数据显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占比为31%,广义基金的占比超过31%,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占比高达27%。国债利息免税使得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的投资者群体呈现差异化,并形成了不同的流动性。

国债利息免税对价格的影响

(一)理论基础

理论研究表明,非中性税收会产生替代效应,即税收会改变课税对象的相对价格,进而改变纳税人的行为,人们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而在可供替代的课税对象或经济行为之间进行重新选择。由此,会产生税收套利扭曲效应,这是因为可替代(金融)产品之间的税收差异必然改变无此税收(或税收无差异)时处于均衡状态的相对价格体系,降低市场的有效性,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导致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损失。

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套利扭曲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导致国债流动性弱于政策性金融债;二是导致政府债券和其他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出现价格扭曲。而价格扭曲又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国债和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存在差异,二是国债新券和老券的价格出现扭曲。

(二)券种的影响

从理论上看,国债、国开债同属于利率债,如果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国债收益率应该等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后收益率,即政策性金融债税前收益率的75%。

笔者按照发行日期相近(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原则选取四组有代表性的国债和国开债10年期活跃券,比较其税后收益率,其中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按照票面利率的75%计算。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国债收益率比同组内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要高,高出的区间为44bp~55.25bp(见表3)。

笔者再将最近三年国债收益率和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进行比较,其中,收益率选取月度债券到期收益率数据,10年期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近似为到期收益率的75%。由图2可见,10年期国债收益率始终高于10年期国开债税后收益率,二者之差为10bp~50bp。

国债收益率较国开债税后收益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开债的流动性更强,国债收益率包含了流动性溢价。此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中对于所得税因素的考虑不足。例如,很多银行的综合经营成本计价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不是按照税后收益率进行考量,而是将投资组合的税前收益率进行简单加权平均计算,对于交易员的业绩考核也是将税前利润作为衡量指标。考核机制不完善会导致微观主体在投资交易时将税率因素排除在外,更青睐具有高收益率的国开债,从而压低其与国债之间的隐含税率。

笔者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10年期国开债与相同期限国债月均收益率的利差变化与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走势基本相符,二者的相关系数达到0.847,且明显高于该利差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相关系数0.536。这主要是因为国开债的交易属性和流动性更强,当债券市场处于牛市时,国开债被追买,使得其与国债的利差变小;当债券市场处于熊市时,国开债被抛售,导致二者利差变大。

(三)新券与老券的影响

笔者假设存在两种国债,分别称作新券和老券,其中新券是指刚刚在一级市场发行并将被持有至到期的国债现券,老券是指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国债现券。新券的起息时间、付息频率和到期日等要素与老券相同,但由于二者发行日期不同,以及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不同,二者的票面利率不同。根据金融市场的“一价定律”,在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的情况下,新券和老券的税后到期收益率应该相同。然而,税收因素会产生价格扭曲效应,以下通过虚拟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新券和老券的票面价格均为100元,二者在税收政策上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利息免税,对资本利得按25%征税;二是利息和资本利得都免税;三是对利息和资本利得都按25%征税。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对应表4中的绿色、橙色、蓝色区域。假设a代表票面利率,b代表按照债券定价公式计算的债券全价(不考虑税收因素),c代表折溢价,d代表利息收入,e代表利息收入征税额,f代表资本利得征税额,g代表持有一年后获得的现金流,h代表实际回报率,i代表投资人为达到新的实际回报率所愿意支付的全价(到期收益率),j代表投资者购买时要求的收益率,则各变量之间的关系为:c=100-b,d=100×a,e=d×0.25,f=c×0.25,g=100+d-e-f,h=(g-b)/b。

由表4的绿色区域可见,在市场到期收益率为5%的情况下,票面利率为3%的老券现价应为98.0952元。由于对资本利得征税,投资者要为老券缴纳0.4762元的资本利得税,则实际收益率只能达到4.51%。根据“一价定律”,投资者往往要求更低的现值以获得与新券同样的实际回报率(5%),案例中经过反推,买入现值5应为97.50元,则能实现5.64%的税前收益率,在缴纳资本利得税之后的收益率恰为5%。此时就出现了现券的价格扭曲,即同券不同价。而由橙色、蓝色两个区域可见,在98.0952元的现券价格下,橙色区域中新券和老券的到期收益率能一直保持在5%;蓝色区域则因双重征税而使到期收益率稳定保持在3.75%。后两组均不存在价格扭曲情况。

在现实中观察到的情况则更为复杂。由于我国不同类型投资人适用的税率不同,且相同类型投资人持有的待偿期相同但发行期限不同的现券,其资本利得征税额也存在差异,资本利得的实际综合税率低于理论值25%,处于15%~25%的范围。由于微观层面不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资本利得纳税额度,老券的实际收益率难以计算,其税前收益可得,但税后收益不可得。在实务中,若只选取新券来编制国债收益率曲线,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即不能及时反映国债二级市场资金价格的变化,使得国债收益率曲线的价格信号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事实上,由于国债税后收益率曲线不可得,银行ftp更多参考国开债的收益率曲线。

(四)票面利率的影响

图3显示了2023年4月27日下午国债与国开债个券的到期收益率。由图3可见,剩余期限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差异较大,而国开债到期收益率的分布更接近一条平滑的曲线。这主要是因为国债票面利率不同使得免税效应有所不同——票面利率较高的国债,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免税效应,因此会接受更低的到期收益率;反之则相反。

例如,国债200005与国债150005的剩余期限均为3.95年,4月27日前者的到期收益率为3.015%,后者的到期收益率为2.81%。对于公募基金等不需要考虑免税效应的投资者来说,后者的吸引力明显弱于前者。但对于需要享受国债利息免税政策的投资者来说,国债200005的票面利率(1.99%)较低,估算税收还原收益率6约为3.68%;国债150005的票面利率(3.64%)较高,估算税收还原收益率约为4.02%,其吸引力反而更大。

(五)免税投资者的影响

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配置需求,是1年期以内利率债的主要投资者。由于公募基金的债券投资业务全面享受免税政策,其活跃的投资使得1年期以内政策性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较小,也使得期限相近、票面利率不同国债之间的收益率差异较小。

税收制度对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的影响

如前所述,国债的税后收益率高于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商业银行特别是全国性商业银行主要购买国债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而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则倾向于到期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且交易意愿更强。从数据来看,全国性商业银行2023年的现券交易规模与托管量的比值仅为1.12,远低于证券公司(83.97)、外资银行(15.89)、城市商业银行(15.43)和农村商业银行(5.59)等其他机构投资者。

由于公募基金投资债券具有税收优势,商业银行愿意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来投资债券,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甚至通过定制公募基金或投资发起式基金间接投资债券。近年来,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有向广义基金转移的趋势,这进一步加剧了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的分化。

总结与政策建议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初衷是增强国债的吸引力,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从理论上看,国债税后收益与其他债券的税后收益应相等,因此从长期来看,投资者并不会得到更多的收益;而免税政策尽管降低了融资成本,但减少了相应的税收收入,发行人也没有获得更多收益。但对于国债二级市场来说,免税却使得国债价格出现了扭曲。

如果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确实能够提高效率,成熟金融市场也应采取类似做法。但从各国情况来看,主要经济体几乎没有对国债利息收入实行免税的,而几乎都是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其中,美国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征收联邦税。英国对居民企业投资者购买国债的税收政策从“双重不征税”转为“双重征税”。

如果取消国债利息免税政策,债券市场有望出现三方面改观。第一,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乃至其他非免税债券品种的利差将趋于收敛。考虑到商业银行等此前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的投资者可能转为增加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等投资,在此情况下,国债收益率上行、其他品种的收益率下行现象有望同时出现。票面利率越高、此前享受免税收益越大的国债个券,其所面临的收益率上行压力越大。在其他券种中,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等资本占用较低的品种对商业银行将更具吸引力。第二,随着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收政策趋同、利差收敛,二者的投资者结构将趋同,非银行类交易机构的国债投资占比可能增大,国债流动性有望增强。第三,国债票面利率对二级市场到期收益率的影响将明显弱化,到期收益率将更多由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所决定,构建国债收益率曲线的难度将下降,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准确性也将提升。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改革国债税收制度,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征税,以增强国债流动性,消除国债利息免税给国债定价带来的扭曲,并以此推动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地发挥利率基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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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利息收入增值税会计分录

导读: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利息收入又分为很多种,有的是个人存款利息收入,有的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个人的是不交税的,而企业的在营增改之后及时需要交税的啦,请看下文政策解读!

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

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啊,因为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是怎样的?上文就先简单介绍到这,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1篇】公司借款给个人利息收入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如果是由金融类公司之间借款利息可以做营业收入科目来核算的,如果是非金额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则是做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处理的.相关的会计分录资料都在这里,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学习.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可参考: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公司借款怎么做账?

公司借款分为短期借款以及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需要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而长期借款科目则要通过"在建工程"以及"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会计处理如下:

1、银行借款为短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到期还本付息时:

借: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银行借款为长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期末计提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根据借入的长期借款性质计入对应科目)

财务费用(费用化的利息)

贷: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则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分期支付长期借款的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借记)

贷:银行存款

公司银行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种类型.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款项;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以上内容就是本期讲解的相关资料,其实学员们通过小编老师介绍的资料应该都知道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可以通过营业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科目来核算的,在这里还有不少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学习的,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找专业的会计老师咨询学习.

【第12篇】公司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前言

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股息红利收入则不必,各自依据是什么?这是典型的小众问题,可能很少有人思考过。对大多数人来说,也不必思考。——因为财税类考试不会出这样的问题,实务中也无需了解原因,直接操作就完了!

如果您有兴趣,不妨抽出几分钟,我们一起来探个究竟。

一、关于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的法规参考

分析利息收入,首先应分析利息产生的根源——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法规。(此处简单举例,不考虑其他产生利息收入的方式。)

利息收入,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的判断

同上文利息收入类似,谈及股息红利收入,应首先分析其产生的根源——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所形成的资产。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交易服务中多个步骤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并且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作为投资产生的收入,需根据投资方式、收入性质具体分析涉税情况:

1、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其所获股息红利收入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税目规定的征税范畴,因此,股息红利不缴纳增值税。

2、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或保底利润,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三、总结

上文的分析结论总结如下:

1、利息收入。

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2、股息红利收入(仅指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税目规定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3、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或保底利润,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朋友们,上述问题,我说清楚了吗?

【第13篇】企业间利息收入增值税

导读:很多企业会有贷款服务,有贷款就会有利息,利息肯定也是得缴纳增值税的。那什么时候是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呢?就这个问题,会计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资料,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下,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并持有债券函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第14篇】利息收入增值税抵扣

【导读】:对于利息收入发票是否能够进行抵扣的问题,小编的回答是,不能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为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对于其中原因,下文中有更加详细的分析,此外,朋友们是否还知道,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又能不能用于抵扣呢?一起来看看本文介绍吧!

利息收入发票能抵扣吗?

答: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可否用于抵扣?

答:利息增值税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此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本文的阅读,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关于利息收入发票以及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都是不能够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如果朋友们希望了解到更加详尽的相关条例,不妨查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解,或者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答疑老师哦!

【第15篇】国债利息收入纳税吗

【导读】:非金融企业之间因为某种原因发生的临时性资金或者限制资金相互间的借贷,然后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那么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如何进行?本文下述内容会对此进行简单的说明,仅供大家参考!

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临时性资金(闲置资金)相互借贷,并收取利息。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怎么调整?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对于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非金融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获取利息收入可以出具相应的发票,然后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申报登记。如果需要办理增项项目的话,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即可。如果你想学习更多的会计知识,在会计学堂网上有很多相关的视频教学,大家可以来会计学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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