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业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税收入的确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房地产三大税种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各税种收入确认时点各不相同。
一、增值税:目前通常以交房作为收入确入时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实务中,平时预收房款时,仅作预缴增值税处理,不作为销项义务发生时点,通常以交房作为增值税收入时点,在此时确认销项税额。如果先开11%或5%税率的发票,则提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以11%税率举例:
(1)销售额=(含税价款—土地款)÷(1+11%)
(2)销项税额=销售额×11%
(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4)实纳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法确认销售收入时点:这条最重要,收入的确认以已签合同取得收入为准、而不是会计核算上以完工交房作为收入确认标准,对于已签预售合同的预收帐款具体按以下规定:
只要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交房,须确认为销售收入,只是将收入分为分为未完工产品收入和完工产品收入两种。
理解如下:
(1)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局计划毛利率征税,完工后按照实际毛利进行调整。
(2)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实际毛利征税。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完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实际收入成本结转。
①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②开发产品 已开始投入使用。
③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3)企业所得税无预售收入概念。
具体收入确认:202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①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②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③如果属于①②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④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①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②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③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④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上述文件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企业的收入确认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那么什么是企业收入确认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地了解一下。
企业的收入确认主要指的就是企业收入的入账时间,从企业营业的角度上来说,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来说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定量。
定时主要指的就是企业的收入在什么时候计入企业的账册当中,比如是在商品的销售之前,销售当中,还是在商品的销售完成后进行收入确认。
定量主要指的就是使用什么方式量进行收入确认,例如总额法,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百分比法,还是按照完成合同法来进行收入确认。
企业的收入确认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广阔的,主要包括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企业向他人提供劳务带来的收入,企业向他人出租企业本身所拥有的资产来来的收入等。
企业收入的确认出来要满足收入的可定义性,可计量性,企业的相关性,以及可靠性这四个基本的前提之外,企业的收入确认还必须要符合其他的一些标准。
而对于企业收入确认所需要满足的其他标准,每一个国家的规定都大相同。
企业一共有六种收入,分别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会员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劳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
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二部分。营业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营业收入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
通过营业收入弥补营业成本,以获取更多的营业利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何时可以确认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因此,确认企业营业收入应有二个条件:
一是商品发出或劳务提供;二是价款已收到或取得收款的凭据。
采取付款提货方式销售时,如果货款已收到,发票及提货单已提供给购货方,但购货方暂时未提货,也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因为,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企业只是代为保管而已。如果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收款时并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确认收入。
导读:纳税申报未开票收入下月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涉及到的细节问题有很多,新手朋友们需要特别注意分析。会计学堂的小编搜集了一部分相关的资料,大家可以作为参考进行阅读。
纳税申报未开票收入下月怎么处理?
1.7月份申报表填写。 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中填写176923.08,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中填写30076.92, 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中填写30076.92,即可。
2.8月份将补交的部份开具发票。附表一中销项1栏填写包含补票部分的总数据,4栏未开具发票栏填写补票部分负数金额。
季度纳税申报表里面营业收入包括哪些?
没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不影响你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季度报表,三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营业外收入照实填写就行了,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你的账户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你的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或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或—应纳税调整的增加或减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1,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季度累加)
2,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季度累加)
3,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季度累加)
大家都知道凡是与“高级”沾边的,肯定就不是轻而易举拿下的,所以,想要获得中级会计证,就要懂得把握机遇,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纳税申报未开票收入下月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了。
1.如果上月会计将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未开票收入,做了销售凭证,建议先用红字凭证冲出上月未开票收入,再做蓝字凭证,确认对未开票收入实际金额的调整;
2.申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填负数,并写申报说明,最好与税局专管员打好招呼,能有专管员签字最妥当.
举例说明:
单位在四月份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4行申报了未开具发票额144723.91元,这其中还包含部分未开发票单位领用的样品.单位5月6月都没有销售,所以申报期报的都是空表.单位7月份的时候开具了488200.95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属于国税专管员让我们4月份申报的未开发票中的只有250978.70元,所以我按如下报的表:在表一中第3栏,份数54份,销售额488200.95元,同时在表一中第4栏填具:销售额-250978.70元,表一自动在小计中生成第5栏:销售额237222.23元,这样同时自动在第7栏生成销售额237222.23元这样,你在增值税申报主表中你直接在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具:237222.25元,这样,你的主表和附表就勾稽上了.
上月未开发票的销项税,已经申报缴税,在本月开了票,应该如何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相对简单.当月发生的未开发票收入和开具发票收入,都直接填写在第一行本期数中.同时对照自身的经营范围,分别填在:'货物及劳务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上月未开发票收入已经申报缴纳税款,次月这部分收入虽开具发票,但不需要缴纳税款,在申报表上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批发零售业,按月申报,2023年1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其中开具发票收入9万元,未开具发票收入1万元.在申报1月份增值税的时候,在申报表第一行'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内填写10万元,需缴纳税款10万元*3%=3000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四)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未开具发票收入应填入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次,申报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地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本文主要摘自中国税务报,作者谭任辉,本人略有改动,特此声明,如有侵权,联系删帖。
最近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收入的确认十分关键。实务中,收入确认的时点或金额不准确,是比较常见的风险点,需要企业有针对性地加以管控。
风险点一:收入确认时点理解有误
对于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在实务中,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房地产项目,部分房地产企业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在开票后才确认收入,导致确认收入时点延后,产生涉税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23年签订了办公楼整售合同,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分期收款,收款时间分别为2023年6月和8月、2023年3月和7月,而实际收款时间为2023年6月和8月、2023年3月和6月。该项目于2023年12月完工,2023年8月实际交付。a公司在2023年12月开具全部的增值税发票,并在2023年12月确认收入,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a公司年末一次性确认大笔收入的情况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考虑到房地产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情况较为少见,且收入金额较大,于是,税务机关向a公司进行风险提醒。经纳税辅导,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政策规定。由于前三期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实际收款时间一致,该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收入;最后一期付款方提前付款,应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也就是说,a公司应在2023年6月和8月、2023年3月和6月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实务中,企业销售产品的收款方式有多种,如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银行按揭方式销售、采取委托方式销售等等。现行税收政策对不同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时点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区别不同的收款方式,对应不同时点确认收入,切不可简单地理解成收到款项或开具发票后再确认收入。
风险点二:销售商品却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理解不准确,或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在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没有确认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典型案例
b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主要销售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2023年取得大量进项发票,项目为计算机存储设备、无线路由器、移动硬盘等电子产品,其财务报表中库存商品、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直到2023年底期末余额仍然较大,但2023年、2023年销售收入并没有明显增长。
税务人员分析发现,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企业不太可能长期大量压货,该企业存在少计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经核查,该公司2023年开始规划融资。为了达到经营收入指标要求,同时也为了满足业绩,以获得供应商更高返点,该公司从2023年开始,大量购入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因而进项增长较快。这些产品在2023年上半年已陆续完成销售,并已交付客户,只是部分货款还未收讫。为避免缴纳税款造成资金紧张,该公司一直没有确认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纳税辅导,企业已认识到错误,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提示
本案例中,b公司已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了销售金额,同时商品已交付,成本也能够明确核算,显然符合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条件,应予以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应严格对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确认收入。部分企业简单地把收入确认条件理解成“收讫货款”,其实是一种误读,容易触发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视同销售额核算不准确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常见的市场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额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实务中,一些企业认为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因此没有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者认为赠送的样品没有产生增值,因此按产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这些都是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理解不准确。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扩大市场,c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不考虑附加税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首先按其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额。也就是说,c公司视同销售额,应为相应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100万元,而不是成本价80万元。
风险提示
视同销售是企业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同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依据,一般是产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注意确认并准确确认收入,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准确确认收入:年度汇算关键一步,2023年03月31日,版次:06,作者:李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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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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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营业税,简称建安税,是营业税的一种。具体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营业税计税依据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依据之间的差异都各有不同,只有熟悉了解才能更好的计算。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道,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税务情况列举。
那么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怎样划分的?有什么依据?
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设置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
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
按照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规定来处理,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分包设计劳务的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设计”项目征收营业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一、范围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免税收入属于上述范围,只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2023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在上述应税范围之内,不属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收到的保险赔偿款不征收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用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不征税:增值税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出不得抵扣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发票开具不同
1、免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规定,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支持16类不征税收入(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建筑服务预收款等)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收入只需要开具收据即可。
四、申报填写不同
1、免税: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到报表中免税对应的栏次,如: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8栏次或19栏次,同时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9行。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文章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作者:袁国辉
个税手续费返还的疑问:一、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所有权到底属于企业,还是属于企业办税人员;二、个税手续费返还企业是否该确认收入,是否要交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时,是否要交个税。
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个税总额2%的手续费返还。这2%的手续费返还,会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少会计人认识并不清晰,对此还有诸多疑惑。
围绕个税手续费返还,下面几个问题就有很大争议:①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所有权属于企业,还是属于企业办税人员;②个税手续费返还企业是否该确认收入,是否要交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③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时,是否要交个税。厘清了这三个问题,对于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才能清晰。
(一)是否该交增值税
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严格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征增值税。部分省市对此作了明确地征税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自然改为征收增值税了。
现实情况是,该笔收入是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因而模糊了征税概念。多数税务机关未对这一笔增值税进行实际征收,企业也未主动做纳税处理。如果对此没有交增值税,自然附加税也就漏交了。
(二)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这一点,会计人员没有什么异议。
(三)个税手续费返还的用途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个税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并非硬性要求,也并非要奖励全部相关办税人员。
(四)奖励办税人员是否交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获得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的,无需就此交个税。如果公司将此款项改变用途,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五)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时要交流转税,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在使用时,会计做账应记“管理费用”。
实际发放给办税人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个税手续费奖励(张三)
管理费用-个税手续费奖励(李四)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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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查账征收”?
答: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和定额征收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但定额征收也针对个体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种。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问:什么是“核定征收”?
答: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问:“查账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答: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新的企业所得法规定。税率15%执行对象是对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实行报批。其他实行25%的统一税率。现在小型微利企业利润100万以下税率2.5%,100-300万税率10%。
问:“核定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答:核定征收税率一般是核定你的行业利润率。像现在一般核定服务行业的利润率为10%,开300万票,核定10%就是认定你的利润为30万,然后来交税。另外还有一种定额核定,是直接核定一个利率,比如1%,2%来交税。不同地方核定的税率也有少许差别,现在统一的是核定行业利润率套五级累进制。
问:“查账征收”适用哪种类型公司?
答: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大,账簿,财务核算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像有限公司一般就是采用的查账征收。
问:“核定征收”适用哪种类型的公司?
答:核定征收适用用于一些规模较小,不具备建账完整的能力,比如像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现代服务行业个税0.5%-2.1%,增值税1%。综合税率3%以下。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省税的蕞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b、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1%,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2023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案例评选范围为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做出的涉税司法案例。
以下为评选出的十大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评审案例之一:
陈建伟诉被申请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字号】
(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陈建伟和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同向鑫隆公司购买商铺,建筑面积10008.73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在2023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来往情况:1.在202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陈建伟和林碧钦转账支付给鑫隆公司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签订合同时鑫隆公司返还给陈建伟500万元。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陈建伟和林碧钦陆续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9328万元。陈建伟和林某除收回签订合同时支付的人民币5500万元外,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了人民币3328万元。
莆田市纪委收到举报,将该问题移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引发。税务局认为,陈建伟、林某等与鑫隆公司的交易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陈建伟等应就借贷利息所得3328万元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
2023年4月22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向陈建伟发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2023年4月30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对陈建伟补缴:1.营业税1070250元;2.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4.教育费附加32107.5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21405元;6.并加收滞纳金171781.71元。共计人民币5630056.71元。
征纳税方就涉案收入的性质、是否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等发生争议。
【诉讼经过】
陈建伟一审、二审败诉、提起再审被驳回。
【案件焦点】
关于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管辖权范围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法定职责。因此,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履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职能;且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
但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系其法定职责,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而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否定税务机关对名实不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不允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依法征收税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避免纳税义务人滥用私法自治以规避或减少依法纳税义务,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而且,税法与民法系平等相邻之法域,前者体现量能课税与公平原则,后者强调契约自由;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税法与民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依民法有效之契约,依税法可能并不承认;而依民法无效之契约,依税法亦可能并不否认。
因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在税务行政管理、税额确定和税款征缴程序等专门领域有既决力,而当事人仍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
因而,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
当然,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与税收征收法律规范,税务机关认为其他机关对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认定明显抵触的,宜先考虑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而不宜迳行作出相冲突的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泉州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文书确认鑫隆公司与陈建伟、林碧钦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调解予以解除,但该仲裁由鑫隆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申请,次日即3月19日即以调解书结案;且未独立认定任何案件事实。
而税务机关已经就其系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认定举证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转账支付鑫隆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而鑫隆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又返还陈建伟500万元,即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陈建伟、林碧钦共向鑫隆公司支付资金5500万元;合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陈建伟分别于2023年5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740.5万元;林碧钦分别于2023年3月、4月、6月、8月、10月、2023年1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587.5万元,即陈建伟、林碧钦合计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9328万元,扣除林碧钦于2023年10月10日支付给鑫隆公司的资金500万元,收支相抵后,较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价金5500万元还多出3328万元。
上述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往来系客观真实发生,各方均不否认;陈建伟、林碧钦虽主张上述款项系鑫隆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但鑫隆公司在税务机关调查中并不承认存在所谓“履约保证金”,且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逐月按特定比例给购房人支付所谓“履约保证金”也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而更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同时,税务机关还提供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检察院等机关谈话笔录,其均承认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3328万元的事实;鑫隆公司出具的《关于林碧钦部分往来款说明》《情况说明》,以及林新富、张双培等证人证言,也均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共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的事实。
因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而签订,具有一定的让与担保属性,但该交易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认定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陈建伟收取的、鑫隆公司支付的除本金以外的2140.5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符合事实和法律,即依据纳税人民事交易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
【学习心得】
最高法的判决文书,阐述问题逻辑清晰,层层递进,有理有据。从文字表述到内容阐述,都值得认真学习。
最重要的领会是:税法和民法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存在差异的。一般情况下是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但并不排除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对基于相关民事行为产生的应税行为,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作出独立判断和认定的可能。
本案中认定为利息收入,证据还是很充分的。在具体执法中,还应避免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以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否定书面合同。实质课税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是一个难点。分寸的拿捏很难量化规定,所以说,税法在书本上是一门技术,在落地时是一门艺术。
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主要有哪些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
2、征税范围广泛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
3、税率低、负税轻
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税率要低得多,其税负较轻,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这也与其他税种的缴纳方法存在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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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如何申报?
(1)试点纳税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23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23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纳税人如重新开具对应蓝字发票的,也不需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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