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表下载(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2万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表下载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表下载

【第1篇】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表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体现,老师进行了一个细致的梳理,希望能有助于学习掌握。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有几张申报表?

一共十张申报表,分别是: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

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本次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完善的报表共有几张,是哪几张申报表?原有报表仍有效的是哪张?

(一)完善的报表共四类七张,本次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以下报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原有申报表仍有效的是《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财税〔2017〕3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财税〔2018〕22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3

本次新增的申报表是哪几张?

新增了三张申报表,分别是:

1.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4

每张申报表适用范围各是什么?

(一)基础信息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注:本表配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写。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注意: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本表是配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填写的。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

2.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2.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6.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注意:根据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质是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但计算方法与常规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不同)。

(一)其中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其中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总结新个税申报表记忆导图:

【第2篇】年收入12万以上申报

当小微型企业在创业初期时,如果运营正常,收入在12万以上显得很容易。但得到6位数收入的时候,享受着祖国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该缴纳相应的税费。

看到这里,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要个人工资达到12万以上就需要依法申报纳税?还有其他规定范围吗?有哪些含义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1月1日~3月31日。

年收入超过12万,已按额纳税,需要进行12万的个税申报吗还需要纳税申报吗?其它规则是什么

需要申报。12万申报属于个人将全年、从多处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汇总申报,计算缴纳税款,已足额缴纳,不会重复征税。即使只有一项收入,超过12万也需要进行申报。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

那要看企业领导是否愿意,或有无此规定,毕竟属于个人纳税。

这个年入12万,包括范围有哪些呢?

这里包含了11个方面,分别是:工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赚取、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个体户经营所得、等其他所得。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关于个税自行申报意义 :

●开启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税制

●强化纳税申报义务法律责任

●运用个税税种缩小贫富差距

好啦,今天的你是不是对纳税有新的认识呢!

关注知志者!对纳税知道得多一点!

#财务#体系#纳税申报

【第3篇】年收入12万以上报税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具体申报事项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即:2023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自行申报期限,即2023年3月31日。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公司有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员工办理个税自行申报的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任职单位对发放给个人的所得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具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可以委托任职单位代理申报,但是任职单位没有代为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的法定义务。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如果确有部分收入未纳税,自行纳税申报后如何处理呢?会有相关的处罚吗?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年所得”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年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是指:未扣除“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更具体地讲就是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包括单位所发未计入工资单的工资性收入),剔除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具体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个体工商户2023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2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则该个体工商户2023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10%=12万元。

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应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23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x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y%附征个人所得税,则该个体工商户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y%+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具体是指: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1.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具体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

(五)稿酬所得

1.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 具体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 具体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 具体是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1.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 具体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1.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 具体是指: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例】某个人2023年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为10万元,那么就应当将10万元与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确定年所得。如果该个人2023年转让股票的所得为亏损10万元,那么此时就按照0计算确定年所得12万元。

【别害怕】按照现行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个人从事股票买卖所取得的所得实际上只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并不需要缴纳税款。

(十)偶然所得

1.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 具体是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内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所得12万元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不计入到年所得中。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不计算在年所得中。其中特别强调了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部分,因而只要是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都不作为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基数。但对于单位与个人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部分,则仍然必须并入到年所得中去。

高顿 成就你财税职业梦想!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合作老师陈志坚(有问题可以加微信gd20171226交流)

【第4篇】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

近期,很多年收入超过12万以上的纳税人接到通知,需要在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些纳税人有疑问了,明明每个月公司都已经缴过个人所得税了,为什么还要去税务局自行申报一次,这不是重复缴税吗?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重复纳税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即使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也需要依法办理年度申报手续。所以,自行申报不等于重复纳税。

履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义务,本质上可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办理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自行申报纳税还存在哪些误区?

是不是只要年收入12万元以上就得纳税?如果单从工资薪金来说:12万元是指扣除了社保与公积金以后的收入超过12万元。

举例:如果你年收入13万元,扣除社保公积金以后只有11万,那么就可以不用自行申报纳税。

是不是只指工资薪金取得的收入超过12万元?12万元申报,不仅仅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因此,年所得12万元是指未扣除费用的上述11项收入的合计数。

是不是只能自己去税务局申报?

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除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还可以通过支付宝、手机app、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支付宝还能实现一键申报、一键补缴,是不是很方便呢?

【第5篇】年收入超12万自行申报个税

兼职(临时工)的人员的工资要发票还是列表,交税是如何交的?

01兼职工资如何交税

案例:比如说,a公司找了个程序猿,做了一个小程序,共花费3000元,但是做完,付钱了,没有发票,这种情况如何缴税?我们公司应该如何做帐呢?

答:劳务报酬缴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余额便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面为例计算如下:

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0.2=440,所以程序员能拿到手的工资就是2560元。

那我们公司如何做帐呢?首先我们明确一点,我们和程序员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那劳务费到底是要发票还是列表发放呢?看看税局是怎么说的:

02什么是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如何缴税?

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适用综合税率表。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劳务报酬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1、劳务报酬是什么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率(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的收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3、劳务报酬”次”和”月”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03劳务报酬不缴税也要申报!

问: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800元,需要申报个税吗?

解析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

预扣预缴/代扣代缴/应缴税额为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比如:某居民个人月工资4100,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当月肯定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也需要申报。

个税对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汇总为综合所得。且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不申报必然会导致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的应纳所得额不准确,进而造成税款流失。

【第6篇】年收入12万以上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年收入超过12万的人群,可能要办理退税或者补税,这是很多高收入人群必须要注意的一件大事,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影响未来的征信、贷款等。

可是,国内究竟多少人年收入超过了12万呢?

中国第44次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指出,从中国网民收入来看,无收入或者月收入500元以下的网民占了19.9%,而月收入超过8000元的人,只有13%的比例。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这个收入数据统计已经非常接近实际的情况——也就是说,月收入8000或者年收入96000,就已经超过了87%的网民。

从可支配收入的角度来看,税后月入万元更是高收入人群了。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82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93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22元。对于城镇居民来说,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4万多元,这还包含了工资收入、租金收入、投资收入等。

从城市角度来看,前三季度,上海为52292元,北京为50541元,转换成年收入,也不过7万左右,距离税后12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综合多方面的数据来看,若是税后收入达到12万,其实已经超过了90%的中国人,可能还要多。

2023年, 全球著名的尼尔森市场调查联合发布了中国财富景气指数,当时确定了一个小康家庭的标准,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税后家庭收入在12万元以上,成都10万元以上,其它城市8万元以上——注意是税后家庭收入,不是税后的个人收入。

如果按照税后个人收入12万,全家两口人,一年税后拿到24万,在一线城市已经是妥妥的中产家庭了。

其次,税后收入12万,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小财问过类似的家庭,城市不同、年龄不同,感觉大不相同。

在一线城市,不论年轻人还是中年人,普遍的感受是不够花,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了。家庭的日常开销,出去衣食住行,就所剩无几。如果拥有自己的住房还好,若是租房,每个月就要拿出接近一半来支付房租。年轻人需要应酬和购买各种喜欢的东西,还要追星追剧,每个月都是月光族;中年人需要养车养娃供房,一年到头,也攒不下来钱。

若是二三线城市,一万的税后收入已经非常之高,可以过得相对比较舒服。当然,能够在二三线城市拿到万元,也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很多行业的平均工资也就几千块钱。

说到收入,我们还得看收入的来源结构。有人可能全部来自工资,有人一半工资一半理财收入,还有的纯粹来自收房租。同样月入一万,来源不同,感受必然大不相同。

年底了,也该盘点盘点今年的收成了。各位朋友,您今年收入如何呢?超过12万了吗?欢迎留言聊聊。

欢迎随手关注财富精算师,您身边的家庭理财专家!

【第7篇】个税年收入12万包括

今年年初,李二狗收到公司财务的邮件:

二狗你好!接到税务局的通知,公司年收入超过12万的同事需要在网上自行申报个税,请你在本月月底之前务必上网操作。本次申报涉及个人征信,请尽早完成!完成后,邮件告知我一下,谢谢!

八脸懵逼的二狗看到这样一个邮件,大发怒火。他急忙掏出手机,在费控宝上给财务沈经理发了一个信息:“沈经理,你搞毛啊?个税我每个月不是都缴了吗?为什么还要我去申报?”

“一两句话给你说不清,你过来我办公室,我亲自给你解释一下!”沈经理在费控宝上回复。

回复还没看完,李二狗就像狗一样蹿进了李经理的办公室。

“二狗你坐下来,先别生气,我给你讲讲这次申报是咋回事。”沈经理接着说,“我举个例子:

你到超市买东西,你推了满满一车的你爱吃的“油炸花生”、“怪味花生”、“老醋花生”、“醋泡花生”、“香酥花生”、“盐水花生”...然后收银员把你买的所有花生扫了一遍,你付款推车走人。推车到了超市大门口的时候,超市保安孙二狗过来拦住了你,他要检查你购物车里你买的花生和小票上是不是对应的。这时候你像现在一样生气:“收银员扫过了,我也交过钱了,你凭什么还要核对?

这件事是保安做错了吗?显然不是,如果你没有漏结账,购物车里的花生和小票肯定是对应的。但是,假如购物车里有的东西小票上上没有,那说明你肯定漏账了。

个税申报也是这么回事。收银员扫码收钱,相当于你每个月交的个税,税务局要求你年终申报个税,相当于保安在超市门口检查你的花生和小票。”

“哦哦,好吧!”李二狗点着头说。

“嗯,你去网上操作一下吧,几分钟的事,不麻烦!”沈经理说。

“好的 ,那我走了啊!”说完,李二狗回到了自己的岗位上,按照沈经理的要求操作了起来。

其实,分月缴纳个税、年度汇总申报,是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开始的。而且该制度是我们像美国学习制订的(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费控宝公众号:yodootech)。

【第8篇】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收入低于2万怎么填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复工复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关于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二、关于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三、关于免征申报

可以将免征收入填写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免征收入”栏。

缴费人应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可以抵减2023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申请退还本年已缴费款。

来源:河南税务

【第9篇】年收入12万个税网上申报

最近小编的朋友,程序员小吴犯了难,公司财务部通知他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完成“2023年个人所得超过12万元的自行申报”工作。

对于这个通知,非财务专业的小吴一脸懵逼,他搞不懂这个“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难道要额外再缴税?

其实“自行申报”很简单,非财务专业人士也可以轻松完成。这里介绍咱江苏的适用方法,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具体步骤吧。

第一步,使用支付宝“江苏地税”生活号。

打开支付宝,输入框搜索“江苏地税”,点击关注。

第二步,开启申报。

选择“年所得12万申报”,同意“江苏地税”获取权限。注意:点击“年所得12万申报”时有可能比较卡顿,多试几次或者返回后重新进入。

第三步,确认身份。

先经过身份验证,需要人脸识别认证。

第四步,信息登记。

再重新选择“年所得12万申报”,跳出自然人登记信息,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页面后,出现全年所得额和已缴税额列表。

第五步,确认申报。

确认申报:点击“所得税合计”后的加粗数字,可显示该年度每月明细,若无异议,可直接点击“确认申报”缴税,完成申报;

明细申报:可以对以往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可以补充税务机关未掌握的申报信息。

在申报页面,点击“确认申报”,提示申报成功。如本次申报无需补缴税款,则“年所得12万申报”结束。如需缴款,可通过支付宝直接缴纳税款。

其他一些城市也在自己网上办税厅、支付宝、微信等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了便捷的申报方式,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哦!

友情提醒

小伙伴们一些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要点,避免常见误区!

误区一:自行申报是重复缴税吗?

案例:小a2023年所得15万元,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小a认为单位每月已足额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没有必要再进行申报,自行申报是重复缴税。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误区二:年所得仅指年工资薪金所得吗?

案例:小b先生去年工资收入只有118000元,可是公司财务却提醒他别忘了3月31日前自行申报,明明工资收入不到12万,为啥还要自行申报呢?小b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原来小b于2023年6月进行了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他的年所得两项合并超过了12万元。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提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6日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符合上述11项所得均需填列申报。

误区三:“三险一金”等计入年所得中吗?

案例:c女士2023年取得各项收入为13万元,但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却被告知年收入未达12万元,无需申报。

解析原来c女士年所得中包括工资所得、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企业债卷利息、稿费所得等。当扣除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及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后,c女士年所得并未达到12万元,无需进行自行申报。

提示: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地税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您当然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目前主要采取纳税人授权任职单位、由任职单位代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

【第10篇】个人年收入12万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于2023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第11篇】年收入12万以上的申报

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问题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很有可能调整在5000,相信这对大多数工薪阶层人士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不过,说到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地方可能很多人都把它给忽略掉了,那就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是的,你没看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可能大家会觉得奇怪,我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企业都已经代扣代缴各种税费了呀,为什么要还我自己去申报一遍,那样会不会重复再收我一次税费呢?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放心。12万申报实际上是对自己这一年来所取得的收入进行一个总的申报事项,如果单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已经代扣代缴了税款,那么就不需要再交税;如果在自行申报的过程中发现有多交税的部分,可以在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如果少交了,则需要补税。

那么这12万元包括了哪些收入呢?

包括了以下这些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申报时间:根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也就是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内向税务主管进行申报。

【第12篇】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

1...我是外账小白,想请教年底12月份外账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答:先去关注几个税务公众号,学习一下怎么报增值税和个税

2...如果本年利润没分红的情况下,要先提取盈余公积,其余的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工资发放的下月申报个税。

个税通常都是隔月申报的。意思是1月申报的是12月实际发放的十一月的工资。

4...有个员工的工资一年发一次,那个税申报怎么做?

答:平时可以报0,有工资的时候填数。

5...店面租金和水电费是计入应付账款还是其他应付款?

答:其它应付里

6...个税系统提示确认“是否直接扣除6万”,这个需要确认么?直接扣除6万和每个月扣除5000有什么不一样么?

答:直接扣除60000 也就是大概率的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 基本可以确定,避免前期发奖金了或者其他了 造成缴税

【第13篇】2023年年收入12万以上在哪里申报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集成电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评审机构与评审重点

上海市工程系列集成电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今年评审工作重点是:坚持以用为本,对大上海保卫战、“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适当倾斜。进一步聚焦集成电路产业链上的各个模块尤其是设备和材料等领域科技创新项目。同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投身本市急需紧缺项目,克服唯学历、唯获奖、唯论文倾向,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评审专业范围

上海市工程系列集成电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下设5个专业学科组,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申报范围

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2、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当年度(202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者。

(2)上一年度(2023年)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本年度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者除外)。

(三)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非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含成人教育本科)毕业,须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聘任工程师职务满7年以上。

4、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对已取得符合沪人社专[2020]459号文件认可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并受聘工程师、符合学历、资历要求的,可以用相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申报。

6、对于先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7、对评聘其它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后需要转到工程技术岗位的,一般须先转评工程师职称后,聘任工程技术岗位满一年。

8、对已评聘其它相关系列高级职称,后因工作需要转到工程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一般须有中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教育背景,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可申报转评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

9、任职资历自按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起算,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证明文件,或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http://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或者单位出具的聘任证明文件。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四)破格条件

1、对于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可按沪人社专发〔2016〕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金融、航运、科创和高新技术分中心申请,通过“直通车”或“绿色通道”进行申报。

2、具备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2年以上的;或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未满5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刊物(有书刊号)上独立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2)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以下经历和业绩: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或者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发明者。

(五)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

在取得工程师(或中级职称)后,在本人从事的工程专业领域至少取得以下1项以上成果:

(1)负责或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取得国家、省市或各委办局颁发的技术创新发明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集体奖项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角色);

(2)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需提供专利实施或应用情况材料);

(3)负责或主要参与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主导的技术项目,包括技术研究、改造、标准制定等,经有关权威机构评定、验收取得一定业绩成果的,并提供本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或获得荣誉证书;

(5)在负责或主要参与的本专业有关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生产、技术服务项目)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经有关机构评定、验收确认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取得显著的降本增效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在负责和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7)对工程项目管理、产品技术服务方面有突出技术贡献的。

(8)高技能人才评审重点: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着重考察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

(六)论文论著/技术总结要求

提交在任工程师期间撰写的,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论著或项目技术总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

(2)提供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撰写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合作撰写论文一般不超过3人)。

(3)提供结合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工作总结2篇(含)以上。

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技术总结须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为确保申报人参与项目的真实性,须同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须有二名同行正高级专家推荐。(附正高级职称证书)

申报者须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审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专家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

申报者的论文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以书刊号为准),经专家审阅可以酌情加分。

根据需要,高评委将随机抽取部分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查。

大学毕业或学位论文,以及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论文。

(七)专家面谈要求

根据需要对部分人员进行面谈。申报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专家面谈,面谈情况作为评审重要内容,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评审。专家面谈内容不局限于论文,凡与职称评审中涉及的内容均在面谈范围内。

鉴于上海近期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今年将采取网络视频面谈为主的方式,届时请关注职称服务平台短信通知。视频面试的方法请见附件5中“三、关于在网上开展专家面谈的注意事项”。

(八)单位工作考核及公示要求

申报人员近三年业绩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为确保职称申报程序公正,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出的职称申报情况予以在一定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年度需完成必修课程不少于90学时(45+40)。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今年部分学时不足的,允许“先参评后补训”。具体如下:

(1)公需科目。申报人员需完成必修课程不少于45学时,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2023年以后学时可计入)。各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查询《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

(2)专业科目。申报人员需完成必修课程不少于40学时,累计完成不少于180学时(2023年以后学时可计入)。上海集成电路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已于4月1日正式开放。申报人员可在ic智库平台(www.icpeixun.com)完成注册、付费、选课和学习。具体使用方法请查询:2023年工程系列集成电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的通知(http://www.sacee.org.cn)中的《上海集成电路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使用指南》。

对已报名尚未学习的课程、学时填写《公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表》(附件4)上传至申报系统【相关表格】中。

四、网上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23年8月5日至8月28日止,申报者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第一次申报提交,否则将无法参加今年的评审。

(二)申报方法

1、对申报者要求:

(1)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

(2)先按要求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用户信息,然后再填写基本资料。

(3)选择所要申报的上海市工程系列集成电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学科组,如实注册用户信息。

(4)首先进入申报系统【相关表格】栏目下载阅读《网上填写申报材料要求》,签署《网上申报材料填写诚信承诺书》后,将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相关表格】栏《网上申报材料填写要求》的附件中。按《网上填写申报材料要求》逐一填写。

(5)按照《网上填写申报材料要求》填报材料,上传各类附件证明材料(请确认上传的全部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身份证号码不得更改)。未按规定上传证明附件的,评委会将对此内容不予认可。检查无误后,点击【生成申报表】打印《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2份,并在“个人承诺”页签名确认后,交单位审核盖章。

(6)单位在“所在单位核实意见”页填写核实意见并盖章后,将该页原件扫描上传至【单位意见】栏中,同时申报人需将整份申报表(包含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和个人承诺签名)做成一个pdf文件,上传至【相关表格】栏中,并点击提交,完成第一次申报提交。

(7)作为对申报人的一个基本情况的了解,请申报人填写“基本信息”栏时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尽可能填写正确、完整,若空缺,评委会和专家在评审时将视此项为“无”。

(8)工程系列评审中“项目情况”是考察申报者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情况”是必填的内容,所填项目必须是取得工程师以后完成的项目,并且所列的立项单位、项目经费等所有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最后需提交的附件内容包含项目立项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可做成一个文件提交)。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必须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随意填写“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申报人的主观结论。

(9)“专利、课题”栏中填写的专利必须是已经授权的专利,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请勿填写。且专利必须提供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需以发明专利进行学历破格者需提供第三方(专利使用方)出具专利应用情况证明。

(10)“工作业绩”栏中的个人工作业绩填写后,请将该内容的word版也上传至该栏的“附件”中,以便专家评阅查看。

工作业绩是提供评审的主要依据。工作业绩应能反映申报者受聘工程师后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以及综合方面的情况(重点是网上填写的项目情况内容详细表述)。详细阐述受聘工程师期间参与项目的过程,突出个人所起的作用,遇到何种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应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涉及的理论原理。提示:《工作业绩》中参与或负责的项目要表达三个要素1.为什么(立项背景);2.怎样做(个人在项目中如何解决技术问题);3.做得怎样(效果、效益)。

(11)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评委会的前置条件,但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和综合能力素质的体现,申报人可自行提供反映本人外语(外文发表的论文、gre、雅思等)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各类计算机培训考核证书、软件著作证明等)材料,并在申报系统【附件资料】栏上传,供评审参考。

2、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1)对申报人提交《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所填内容进行审核,并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内填写核实评价意见并盖章(须写具体内容,不能写“情况属实”之类)。

(2)申报人是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须在核实意见栏填写事业单位缺额申报的情况,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局级)人事部门盖章确认。

(3)对申报人的技术业务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并协助提供申报人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并对申报人提出的职称申报情况在相关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有问题者提出修改要求。申报人应经常关注评审进程,并在2023年9月15日前,按要求完成修改。在修改截止日前,未按要求进行修改并点击确认提交的,将视为放弃申报。

五、材料报送

(一)报送时间及地点:

考虑到本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具体方法请见附件5中“二、关于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和核实的处理步骤”。具体时间请关注职称服务平台短信通知。

(二)纸质材料要求:

1、《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网上生成)一式2份;

2、《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自荐综合材料》(附件1)一式1份。申报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及综合方面的情况;

3、《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一式1份;

4、《送审论文》一式1份。公开发表的论文上传时需包含杂志封面、目录和文章页彩色扫描件;以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作为论文上传的需包含有本人签名的文章内容、单位出具的项目情况证明、推荐专家出具的书面签名的推荐材料。

5、扫描上传规定的各类证书原件材料,并复印1份,按序装订成1册提交。①《居民身份证》正反面;②非本市户籍申报人需上传《上海居住证》(非必须);③学历、学位证书(高中起始的学历或学位证明);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如有)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或证明;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证明;(如有)⑦公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表;⑧自愿提供的证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及材料;⑨专业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及其重要业绩方面证明材料;⑩《网上填写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其他个人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6、申报人应将所有送审评审材料装入自备的材料袋(档案袋),并在袋面贴“申报送审材料目录表”(附件3),标明申报评审的学科组、申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手机。

六、联系地址及电话

碧波路500号209室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电话:50805260潘老师 邮箱:sica500209@sina.com

本办法由集成电路专业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内容及附件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政务公开--职称专家--评审通知栏目中下载。

更多详看原文→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基础类)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基础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人工智能专业(技术基础类)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高评委下设ai硬件研究与总体架构、ai软件与算法技术、ai安全隐私与伦理3个学科组。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或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度有重大业绩的除外)。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基本要求

高级工程师:

(1)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对于先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2.任职资历自按规定受聘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务起算,任职资历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受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提供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下载)。

3.对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4.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三)专业能力要求

高级工程师:

受聘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之一:

(1)负责或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取得局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发明个人或集体奖项(集体奖项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角色)。

(2)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

(3)负责或主要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主导的技术项目,包括技术研究、改造、标准制定等,经有关权威机构评定、验收,取得一定业绩成果。

(5)在负责或主要参与的本专业有关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生产、技术服务项目)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经有关机构评定、验收确认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取得显著的降本增效成果。

(6)在负责和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7)对工程项目管理、产品技术服务方面有突出技术贡献。

(8)高技能人才评审重点: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着重考察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

正高级工程师: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之一:

(1)主持或为主承担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2)主持或为主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二项以上,其中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为国内同行专家与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重大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生产技术措施、解决重大产品质量等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国内同行专家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以上专业能力成果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要求

高级工程师:

受聘工程师职务以来,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二篇及以上,其中一篇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2.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教材)一本及以上,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

3.独立撰写由本人主要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总结二篇及以上,在总结中须阐明项目水平及本人在项目中解决的技术难题及作用和贡献,由2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在职)评议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提交项目技术总结专家评阅表(附件2)。

正高级工程师: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独立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及以上,其中二篇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2.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教材)二本及以上,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独立撰写由本人主要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总结三篇及以上,总结须简要阐明项目水平,重点说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在项目中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点与难题,由2名同行院士评议具有突出学术技术水平,并提交《项目技术总结专家评阅表》(附件2)。

提交论文、专著要求:

(1)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位论文,在职学习的学历、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

(2)申报人提交多篇论文,须明确一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高级工程师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送的需提交全文翻译,不作为主送的可翻译概要。

(3)公开发表论文需提供以下内容的彩色扫描件:刊登的论文内容,期刊封面和期刊目录页(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和网络刊物发表的论文参照执行);独著(译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扫描件。

(4)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5)未发表论文请提交申报当月查重报告。

提交个人项目技术总结要求:

(1)提交的个人项目技术总结字数一般3000字以上。除提交《项目技术总结专家评阅表》(附件2)外,还需提交经单位审核盖章的项目技术总结扫描件以及该技术总结当月查重报告。

(2)评议专家实行回避制,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专家评阅意见无效。

(3)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的项目技术总结。

(五)择优推荐(正高级工程师)

本市正高级工程师实行总量调控,推荐人选原则上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10%[包括原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对科技型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可提高到12%。另外,两院院士、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专家可不占本单位或本系统正高级职数。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在8月15日前完成系统评议推荐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或区人社局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填写《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考核推荐表》(附件3)的“系统考核推荐小组意见”及“系统意见”,经评议小组组长签字,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或区人社局盖章后进行网上申报。事业单位还需提交《在职高级工程师及正高级工程师统计表》(附件4)。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需完成公需、专业课程不少于120学时(60+60)。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今年部分学时不足的,允许“先参评后补训”。

高级工程师:

1.公需科目:需累计完成6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少于30学时,2023年后学时可计入)。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查询《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

2.专业科目:需累计完成60学时。专业科目具体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市工业和信息化人才继续教育”网站(http://edu.sheitc.sh.gov.cn/)。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高级研修班、急需紧缺培训班、基层培训班等)相应学时可作为专业课学时,请查询“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站(www.sacee.org.cn)。

正高级工程师:

1.公需科目:需完成其中2门及以上公需科目培训(创新知识基础、项目管理基础、人工智能及应用、数据分析基础、数字化技术基础等)。

2.专业科目:需完成1个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高级研修班、急需紧缺培训班等)。

公需科目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具体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站(www.sacee.org.cn)。

(七)其他事项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2.对于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3.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缺额申报的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盖章。

4.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人职称申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坚持以用为本,对在 “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智能检测、大数据防控等专业的人才适当倾斜。

四、申报评审程序

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

1.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用户信息。

2.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进行网上申报。

3.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异议的材料退回修改,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信息。

4.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分配受理号,并短信通知递交书面材料,申报人根据《2023年度送审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递交书面材料。

5.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无故缺席视为放弃申报。面试内容不局限于论文,凡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内容均在面试范围内。根据防疫工作要求,今年可采取线上面试形式,具体安排由评委会通知。

6.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电子证书。

七、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安排

(1)自评审通知发布之日起接受电话咨询。

(2)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7月15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前申报人须在“随申办市民云”注册并在“上海市职称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申报材料,逾时无法申报。对于因申报人材料不全、经评委会退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审核受理。

(3)书面材料递交时间:另行通知(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评委会短信通知)

2.书面材料申报地点

计算所受理点:静安区愚园路546号8号楼207室

联 系 人:万老师、徐老师

联系电话:62129221、18217546600(微信)。

科协受理点:黄浦区雁荡路84号2号楼311室

联系人:龚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53820284、53838522

更多详看原文→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评审机构和评审重点

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除产业化应用高级职称评委会已设立相关专业以外的人工智能应用技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下设2个专业学科组,受理基本专业范围如下:

考虑到人工智能产业领域专业复合型较强的特点,本市在计算机技术应用、仪表电子、集成电路、医药、电气、汽车、轻工、化工、冶金、化工等高级职称评委会已经设置人工智能专业学科或方向(见附件1),申报人可按原渠道向上述高级职称评委会进行申报。

今年评审工作的重点是坚持以用为本,对大上海保卫战、“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适当倾斜。同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投身国家及本市急需紧缺项目,克服唯学历、唯获奖、唯论文倾向,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符合本市“直通车”或“绿色通道”政策的“两高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其学历、学术、专业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还可增加两名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经所在区人社局同意,向市人才中心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可比照同类人员(学历、资历、业绩等)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三)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后有重大业绩者除外,重大业绩指省部级以上获奖,或出版过专业论著)。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相关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中的行政处罚。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对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对于先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6、任职资历自按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起算,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提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以示证明(http://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

(三)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要求

在取得工程师(或中级职称)后,在本人从事的工程专业领域至少取得以下1项以上成果:

1、负责或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取得国家、省市或各委办局颁发的技术创新发明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集体奖项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角色);

2、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需提供专利实施或应用情况材料);

3、负责或主要参与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主导的技术项目,包括技术研究、改造、标准制定等,经有关权威机构评定、验收取得一定业绩成果的,并提供本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或获得荣誉证书;

5、在负责或主要参与的本专业有关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生产、技术服务项目)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经有关机构评定、验收确认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取得显著的降本增效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在负责和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7、对工程项目管理、产品技术服务方面有突出技术贡献的。

8、高技能人才评审重点: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着重考察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

(四)论文论著/技术总结要求

提交在任工程师期间撰写的,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须在申报系统上传论著的封面、目录及封底。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撰写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论文2篇(含)以上(合作撰写论文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

若申报者的论文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须在申报系统上传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文内容及封底。若申报者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审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专家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非主审论文的外文论文请提供中文内容概要简介。

3、结合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独立撰写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工作总结2篇(含)以上。

以项目技术总结代替论文的,项目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技术总结须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为确保申报人参与项目的真实性,须同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

大学毕业或学位论文,以及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论文。

为防止出现学术腐败,评委会将随机抽取部分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查,若申报人已进行过论文“查重”的,可将“查重”报告随论文一起提交。

(五)单位工作考核及公示要求

申报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能力、业绩提供综合评价意见和近三年工作业绩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材料(附件3)。为确保职称申报程序公正,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出的职称申报情况应在相关范围内予以公示。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需完成继续教育课程不少于60学时。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今年部分学时不足的,允许“先参评后补训”。具体如下:

1、公需科目。需完成必修课程不少于30学时。各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进入“公需科目培训”栏目)查询《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

2、专业科目。累计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30学时,专业科目具体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进入“专业科目培训”栏目,查找“上海市经信委工程系列直属、土建、人工智能应用”)。

已参加的仪表电子专业、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等高评委的专业技术教育,其学时将继续被认可为本评委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2023年以来参加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举办的《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所获得的学分学时,提供学习证明,也可以作为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时。

(七)专家面谈(视频)要求

为更好、更客观地了解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根据需要,申报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专家面谈,专家面谈情况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评审。专家面谈内容不局限于论文,与职称评审中相关的内容均在面谈范围内。

今年根据本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专家面谈增加网络面谈等形式。

四、网上申报操作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操作办法

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先按要求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用户信息,然后再填写基本资料,选择所要申报的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学科组,按照要求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附件。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同时打印申报表(请确认上传附件不携带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二)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人在网络申报系统截止日期前需完成内容填报,并进行第一次提交,否则将无法参加今年的评审。申报人完成第一次提交后,要经常登录申报系统查看评审进程。若出现评委会审核退回状况,请及时按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并勿忘修改后再次提交。未在评委会规定修改截止日前完成修改并提交,将视为放弃今年评审。

2、工程系列评审中项目情况是考察申报者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情况是必填的内容,注意填写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取得工程师以后完成的项目,并且所列的立项单位、项目经费等所有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最后需提交的附件内容包含项目立项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可制成一个文件提交)。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必须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随意填写“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申报人的主观结论。

3、“专利、课题”栏中填写的专利必须是已经授权的专利,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请勿填写。且专利必须提供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需以发明专利进行学历破格者需提供第三方(专利使用方)出具专利应用情况证明。

4、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必须提供事业单位缺额申报的证明,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局级)人事部门的盖章确认。

5、“工作业绩”栏中的个人工作业绩填写后,请将该内容的word版也上传至该栏的“附件”中,以便专家评阅查看。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评委会的前置条件,申报人可提供聘任现职称以来,能够反映本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材料,供评审参考。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对申报者的要求

1、申报人须首先从申报系统“相关表格”栏目中下载并仔细阅读《网上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2、网上填写完成后自动生成《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单独装订),其中单位盖章页用彩色扫描后上传至“单位意见”栏。将《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做成完整的pdf文档,上传至“相关表格”栏目。

3、填写上报《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自荐综合材料》(附件2)一式2份(单独装订)。

《自荐综合材料》应能反映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与业绩以及综合方面的情况。申报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上传自荐材料时,须在《自荐综合材料》“申报人签名处”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章后扫描后黏贴在《自荐综合材料》最后页上传。

4、主审论文一式2份(单独装订),其他论文一式1份(单独装订)

公开发表的论文上传时需包含杂志封面、目录和文章页彩色扫描件;以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作为论文上传时需包含有本人签名的文章内容、单位出具的项目情况证明、推荐专家出具的书面签名的推荐材料。

5、扫描上传规定的各类证书证明原件材料,并提供下列材料复印1份,按序装订成1册提交。

(1)学历、学位证书(高中起始的学历或学位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受聘工程师职称的证明材料;

(4)继续教育学时材料,年内尚未完成的学时请提供课程报名表;

(5)自愿提供的证明外语与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及材料;

(6)《网上申报材料填写诚信承诺书》;

(7)专业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及其重要业绩方面证明材料;

(8)其他个人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6、申报应将所有送审评审装入自备的材料袋(档案袋),并在袋面贴“申报送审材料目录表”(附件4),标明申报评审的学科组、申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手机。

(二)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1、申报人生成的《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所填内容须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单位需对申报人各个方面在《申报表》“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内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须写具体内容,不能写“情况属实”之类)。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2、申报人是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须在核实意见栏填写事业单位缺额申报的情况,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局级)人事部门盖章确认。

3、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技术业务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并协助提供申报人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一式2份(附件3),填表人签名、单位盖章后,分别装订在《申报自荐材料》(附件2)的最后一页。原件需扫描后上传至在网上【相关表格】栏中。

六、报送材料时间、费用及咨询联系

(一)网上申报时间

1、网上注册填报时间: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

注册填报截止日未点击确认提交的,将视为放弃申报。

2、网上审核及材料修改时间:修改截至时间2023年10月15日止

评委会管理会及时审核并提出修改要求,申报人应该经常关注评审进程,及时修改材料。在修改截止时限前,未按要求进行修改并点击确认提交的,将视为放弃申报。

(二)纸质材料提交地点及时间:

地点:胶州路358弄1号楼401室

时间:具体以平台短信通知为准

(三)评审费及缴费

评审费人民币1000元/位(含报名费、评审费)。

申报人一旦从申报系统收到评委会分配的受理号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转入以下账号,并保留转账凭证原件,与申报纸质材料一起交予评委会办公室。

单位名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单位税号:12310000351030607j

银行账号:98510155260000074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文化广场支行

转账时务必在备注栏请注明:申报者姓名+2023年人工智能高级工程师评审费,如:李xx2023年人工智能高级工程师评审费。如果申报者请别人代缴,必须标注申报者的姓名,而非代缴者姓名。

当年度未通过评审,费用不予退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张老师62120636、黄老师62120296

本通知由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类)专业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知内容及附件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政务公开--职称专家--评审通知栏目中下载。

更多详看原文→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新材料与能源专业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新材料与能源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新材料与能源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同时代评光科技、卫星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高评委下设新材料与能源、光科技、卫星通信3个学科组: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或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度有重大业绩的除外)。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基本要求

高级工程师:

(1)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对于先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2.任职资历自按规定受聘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务起算,任职资历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受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证明文件,或提供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下载)。

3.对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4.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三)专业能力要求

高级工程师:

受聘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之一:

(1)负责或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取得局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发明个人或集体奖项(集体奖项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角色)。

(2)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

(3)负责或主要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主导的技术项目,包括技术研究、改造、标准制定等,经有关权威机构评定、验收,取得一定业绩成果。

(5)在负责或主要参与的本专业有关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生产、技术服务项目)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经有关机构评定、验收确认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取得显著的降本增效成果。

(6)在负责和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7)对工程项目管理、产品技术服务方面有突出技术贡献的。

(8)高技能人才评审重点: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着重考察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

正高级工程师: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之一:

(1)主持或为主承担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2)主持或为主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二项以上,其中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为国内同行专家与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重大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生产技术措施、解决重大产品质量等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国内同行专家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以上专业能力成果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要求

高级工程师:

受聘工程师职务以来,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二篇及以上,其中一篇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2.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教材)一篇及以上,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

3.独立撰写由本人主要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总结二篇及以上,在总结中须阐明项目水平及本人在项目中解决的技术难题及作用和贡献,由两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在职)评议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提交项目技术总结专家评阅表(附件2)。

正高级工程师: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及以上,其中二篇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教材)二篇及以上,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独立撰写由本人主要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总结三篇及以上,总结须简要阐明项目水平,重点说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在项目中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点与难题,由2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在职)评议具有突出学术技术水平,并提交《项目技术总结专家评阅表》(附件2)。

提交论文、专著要求:

(1)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位论文,在职学习的学历、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

(2)申报人提交多篇论文,须明确一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个人(含申报人)。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送的需提交全文翻译,不作为主送的可翻译概要。

(3)公开发表论文需提供以下内容的彩色扫描件:刊登的论文内容,期刊封面和期刊目录页(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和网络刊物发表的论文参照执行);专著(译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扫描件。

(4)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5)未发表论文请提交申报当月查重报告。

提交个人项目技术总结要求:

(1)提交的个人项目技术总结须简要阐明项目水平,明确说明本人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在项目中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字数一般3000字以上。需提交经单位审核盖章的项目技术总结扫描件以及该技术总结当月查重报告。

(2)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的项目技术总结。

(五)择优推荐(正高级工程师)

本市正高级工程师实行总量调控,推荐人选原则上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10%[包括原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对科技型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可提高到12%。另外,两院院士、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专家可不占本单位或本系统正高级职数。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在8月15日前完成系统评议推荐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或区人社局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考核推荐表》(附件3)的“系统考核推荐小组意见”栏及“系统意见”,经评议小组组长签字,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或区人社局盖章后进行网上申报。事业单位还需提交《在职高级工程师及正高级工程师统计表》(附件4)。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需完成公需、专业课程的学习。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今年部分学时不足的,允许“先参评后补训”。

高级工程师:

公需科目:累计完成9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少于45学时,2023年后学时可计入)。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查询《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

正高级工程师:

1.公需科目:需完成其中2门及以上公需科目培训(创新知识基础、项目管理基础、人工智能及应用、数据分析基础、数字化技术基础等)。

2.专业科目:完成1个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高级研修班、急需紧缺培训班等)。

公需科目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具体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站(www.sacee.org.cn)。

(七)其他事项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2.对于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3.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缺额申报的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盖章。

4.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人职称申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坚持以用为本,对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疫苗检测研发、智能检测、大数据防控等专业的人才适当倾斜。

四、申报评审程序

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

1.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用户信息。

2.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进行网上申报。

3.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异议的材料退回修改,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信息。

4.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分配受理号,并短信通知递交书面材料,申报人根据《2023年度送审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递交书面材料。

5.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无故缺席视为放弃申报。面试内容不局限于论文,凡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内容均在面试范围内。根据抗疫工作要求,今年可采取线上面试形式,具体安排由评委会通知。

6.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电子证书。

五、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基本信息”栏: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应填写完整,若空缺,评审时将视此项为“无”。

2.“学习经历”栏:从高中开始填起,若高中证书遗失,可在附件上传遗失说明。

3.“工作业绩”栏:在文本框内填写,如超过字数限制,可在附件栏上传电子文档。

4.“项目情况”栏:填写的项目需在附件栏上传项目证明,一般是项目立项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应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随意填写“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主观结论。

5.“专利、课题”栏:填写的专利须是已授权的专利并上传授权证书,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若填写一律退回。

6.“论文、专著”栏:每篇论文或项目技术总结上传1个附件,论文附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内容,外语论文还需附上中文翻译,项目技术总结附件包括单位盖章的项目技术总结内容、专家评阅表、专家职称证书和查重报告。

7.“附件资料”栏,上传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评委会要求上传的材料以及无明确上传栏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实行个人承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

2.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3.申报书面材料时需审核学历、技术资格、聘任、获奖、专利等证书原件,核实后即交还本人。

七、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安排

(1)自评审通知发布之日起接受电话咨询。

(2)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7月15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前申报人须在“随申办市民云”注册并在“上海市职称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申报材料,逾时无法申报。对于因申报人材料不全、经评委会驳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审核受理。

(3)书面材料递交时间:另行通知。(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评委会短信通知)

2.书面材料申报地点

(1)上海科学院受理点,科苑路1278号4楼

联系人:巫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51371621、51371630

微信号:13321939840、17802173877

(2)软件中心受理点,钦州路100号1号楼7楼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64838846

(3)计算所受理点,愚园路546号8号楼207室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62129221

(4)市科协受理点,黄浦区雁荡路84号2号楼311

联系人:龚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53820284、53838522

(5)新能源中心受理点,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五楼

联系人:汪老师 联系电话:61212618

(6)上海明珠创意产业园受理点,虹口区广纪路700号

联系人:季老师 联系电话:65448177

(7)同和凤城创意园受理点,杨浦区凤城路1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65152016

(8)智慧湾科创园受理点,宝山区蕰川路6号

联系人:曹老师 联系电话:66186008

更多详看原文→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科技管理专业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科技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科技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评审专业包括:

(一)科技战略、规划、计划等策划、制订和执行。

(二)战略性科技人才资源策划、使用和管理。

(三)科技信息研究、科技发展预测和技术预见。

(四)科技项目管理、评估、科技投融资管理。

(五)技术市场管理。

(六)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管理。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或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度有重大业绩的除外)。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基本要求

高级工程师:

(1)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对于先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2.任职资历自按规定受聘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务起算,任职资历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受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提供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下载)。

3.对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4.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三)专业能力要求

高级工程师:

受聘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

(1)系统掌握科技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科技管理工作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科技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管理重大项目,能够解决负责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正高级工程师: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科技管理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科技管理工作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

(2)长期从事科技管理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科技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学术成果要求

高级工程师:

受聘工程师职务以来,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二篇及以上,其中一篇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2.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与本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教材)一篇及以上,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

3.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项目技术总结二篇及以上,在总结中须简要明确说明本人在该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作出的重要贡献,由两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在职)评议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提交《项目技术总结专家评阅表》(附件2)。

正高级工程师: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及以上,其中二篇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教材)二篇及以上,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项目技术总结三篇及以上,在总结中须简要明确说明本人在该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作出的突出贡献,由两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在职)评议具有突出学术技术水平,并提交《项目技术总结专家评阅表》(附件2)。

提交论文、专著要求:

(1)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位论文,在职学习的学历、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

(2)申报人提交多篇论文,须明确一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送的需提交全文翻译,不作为主送的可翻译概要。

(3)公开发表论文需提供以下内容的彩色扫描件:刊登的论文内容,期刊封面和期刊目录页(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和网络刊物发表的论文参照执行);专著(译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扫描件。

(4)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5)未发表论文请提交申报当月查重报告。

提交项目技术总结要求:

(1)项目技术总结字数一般5000字以上。

(2)总结须由两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在职),评议专家实行回避制,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专家评议意见无效。

(3)除提交《项目技术总结专家评阅表》(附件2)外,还需提交经单位审核盖章的项目技术总结扫描件以及该项目技术总结当月查重报告。

(4)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的项目技术总结。

(五)择优推荐(正高级工程师)

本市正高级工程师实行总量调控,推荐人选原则上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10%[包括原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对科技型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可提高到12%。另外,两院院士、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专家可不占本单位或本系统正高级职数。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在8月15日前完成系统评议推荐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或区人社局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填写《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考核推荐表》(附件3)的“系统考核推荐小组意见”及“系统意见”,经评议小组组长签字,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或区人社局盖章后进行网上申报。事业单位还需提交《在职高级工程师及正高级工程师统计表》(附件4)。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需完成公需、专业课程的学习。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今年部分学时不足的,允许“先参评后补训”。

高级工程师:

公需科目:需累计完成9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少于45学时,2023年后学时可计入)。

正高级工程师:

1.公需科目:需完成其中2门及以上公需科目培训(创新知识基础、项目管理基础、人工智能及应用、数据分析基础、数字化技术基础等)。

2.专业科目:需完成1个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高级研修班、急需紧缺培训班等)。

公需科目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具体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站(www.sacee.org.cn)。

(七)其他事项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2.对于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3.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缺额申报的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盖章。

4.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人职称申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坚持以用为本,对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疫苗检测研发、智能检测、大数据防控等专业的人才适当倾斜。

四、申报评审程序

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

1.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用户信息。

2.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进行网上申报。

3.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异议的材料退回修改,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信息。

4.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分配受理号,并短信通知递交书面材料,申报人根据《2023年度送审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递交书面材料。

5.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无故缺席视为放弃申报。面试内容不局限于论文,凡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内容均在面试范围内。根据防疫工作要求,今年可采取线上面试形式,具体安排由评委会通知。

6.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电子证书。

七、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安排

(1)自评审通知发布之日起接受电话咨询。

(2)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7月15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前申报人须在“随申办市民云”注册并在“上海市职称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申报材料,逾时无法申报。对于因申报人材料不全、经评委会退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审核受理。

(3)书面材料递交时间:另行通知(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评委会短信通知)

2.书面材料申报地点

(1)上海科学院受理点,科苑路1278号4楼

联系人:巫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51371621、51371630

微信号:13321939840、17802173877

(2)软件中心受理点,钦州路100号1号楼7楼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64838846

(3)计算所受理点,愚园路546号8号楼207室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62129221

(4)市科协受理点,黄浦区雁荡路84号2号楼311

联系人:龚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53820284、53838522

(5)上海明珠创意产业园受理点,虹口区广纪路700号

联系人:季老师 联系电话:65448177

(6)同和凤城巷受理点,杨浦区凤城路1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65152016

(7)智慧湾科创园受理点,宝山区蕰川路6号

联系人:曹老师 联系电话:66186008

更多详看原文→

以上内容经小编综合整理,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发布最新信息为准。

上海国际人才网粉丝群

扫码添加小助理

回复“人才网

即可进群

了解更多人才政策、人才资讯、活动等内容

-en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章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有侵权,请后台联系小编删除

【第14篇】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政策

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几乎涵盖了所有上班族,每个月都在你的工资条中的扣除项出现,每月大几百、大几千,一年累计起来,也是一笔不小数目,你有自己算过,每年你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吗?年薪12万一年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看下图:

月薪上万,年收入12万,一年要交至8940元的个人所得税。月薪万元,在北京、上海、深圳也就是温饱水平,这样的税负小编亚历山大。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还没有申报的朋友,下面介绍支付宝端口的申报流程,不报跑税务局,也不用填表,轻轻松松搞定:

支付宝 税务大厅入口

①点击支付宝 我的应用 ,点击城市服务

②城市服务中 税务大厅

2.进入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 申报管理

3.选择年收入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4.填好信息 提交完成,并可查询操作记录

4. 点击可查询详单

【第15篇】年度收入12万申报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开始了,3月1日起办理!

什么是个税年度汇算?

什么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2023年度汇算有哪些新变化?

不诚信申报会有什么影响?.......

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问题。

1.什么是个税年度汇算清缴?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是税务局对纳税人在年度内预缴所得税进行综合汇算后,个税多退少补的一种管理办法。

汇算清缴最早用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因为过去个税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税的方式,汇算清缴跟居民个人关联不大。

2023年新个税制度实现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这种征收方式下,不仅要求单位要继续依法代扣代缴,还需要纳税人按年度自行申报与汇算清缴。

简单来说,单位每月帮咱们代扣的工资个税只是“预扣预缴”,并不是最终的纳税额,咱们有可能会缴多了,也有可能缴少了;等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后,需要咱们自行申报,将一整年挣的钱,包括工资收入、兼职收入、稿费、版权费等等,汇在一起算个总账,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个税总额,再与之前每个月预缴的个税总额比较,看平时是多缴了,还是少扣了,然后多退少补

2.为什么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主要有这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如果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没有足额享受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在年度汇算期补充扣除,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面提到过了,新个税法实施后,采用的是“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税制,考虑到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3.哪些人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①.已预缴税额>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②.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办理个税汇算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要补税的;

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预缴税额=汇算应纳税额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4.2023年度个税汇算有哪些新变化?

变化一、在“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变化二、在“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

变化三、在“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5.2023年度个税汇算时间?

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办税时间非常充裕。

此外,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避免汇算初期扎堆办理给纳税人造成不便,今年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了预约办税服务,有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汇算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税app提前预约,3月21日以后无需预约,随时可以办理。

预约流程

第一步:下载并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已下载并注册过的可以略过这一步)

第二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以通过“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

第三步: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仔细阅读提示内容,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

第四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会显示“您的预约提交成功”页面,纳税人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2023年度汇算申报。此外,还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年度汇算专题栏查看预约情况。

如果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个税汇算。

6.未如实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

首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你是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你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你可以放弃退税,同时也意味着你将损失一笔钱。

但是,如果你是需要补税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汇算,后面你不仅需要补税,还将可能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排除有些纳税人为了多享受个税抵扣额度,填报虚假信息,这种恶意逃税、漏税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纳税人需要对自己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被查出来,你不仅要补税、还得交罚金,情节严重的话,会被税务系统拉进黑名单,同时纳入征信系统,对纳税人信贷、就业、创业、出行等方面都有影响。

所以,纳税人在充分享受个税扣除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诚实扣税的义务,不要因为贪图扣税而造假,最终得不偿失。

最后,大家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都可以拨打税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表下载(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