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汇算清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汇算清缴收入确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某企业在21年收到了全部贷款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并没有在21年确认收入。22年5月企业完成该项工程并交付货物之后,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自己存在漏缴所得税的风险。那么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更改去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吗?
大体思路
因为会计确认收入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时间上存在差异。如果企业的操作如上所述,那么处理方式是正确的,所以企业不需要更改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只需要将企业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的原因整理出一份纸质说明,提供给税务局就可以了。
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后,企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是先开具了发票,那么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上述企业在2023年收到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也就是说,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2023年是有差异的。
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除非有特殊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实现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交易双方已经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并且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由销售方转移到了购货方;
对于已经销售的产品,企业不再具有通常和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拥有有效控制权;
企业从此交易中获得的收入是可以可靠计量出来的;
能够可靠核算交易中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成本。
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入款项,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出的商品,应在办妥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其他有规定的确认收入时间的交易。
关于上述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温馨提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开始!在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清楚准确地掌握所属年度个人收入纳税情况非常重要。
2022
年度盘点
如何便捷地查到全年的收入纳税明细呢?快和小编一起跟着下方的教程操作起来吧!
1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或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安装。
2
查询收入纳税明细
第一步
进入app首页,下滑页面,在【常用业务】下,点击【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第二步
纳税记录年度自动选择【2023年】,选择所得类型后,可以清楚地看到2023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已申报收入和税额合计。
第三步
点击进入某一条收入明细可以查看详细信息,如对信息有异议,请及时与扣缴单位核实后,选择申诉。
- 申诉须知 -
在提交申诉之前,请先尝试联系扣缴义务人进行核实,并确保申诉情况属实。
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是正常现象,无需发起异议申诉,建议先与扣缴义务人核实:
1.您的离职时间与收入纳税明细的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扣缴义务人可能会在次月为您申报上月收入);
2.您与所在的单位还有未结清的收入事项,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为您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
3.您虽然未在该单位任职,但是曾经从该单位取得所得,如讲课费、顾问费、利息、稿费、租金、中奖等收入;
4.被申诉扣缴单位变更名称;
5.被申诉扣缴单位是代为发放工资并申报的劳务派遣方。
您学会了吗?赶快使用吧!
这一年努力的您一定收获满满,
新的一年更要信心足足哦!
来源:河南税务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为此发文,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为了帮助您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将以专题系列的形式,和您聊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那些事儿。
本专题内容主要分为三个篇章:一是基础篇,二是实务篇,三是申报篇。其中基础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基本政策及基本概念;实务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阶段收入、成本、毛利额的处理以及常见问题;申报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阶段申报表的填报实务等。
基础篇一
基本政策
要想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要先对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深刻的了解。
那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总局关于房地产行业所发布的文件都有哪些。
(点击图片可看大图)
相关说明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首先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 以上列举政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主要且普遍适用的政策。
3. 对某些特殊情况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看当地具体规定,如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业务实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3月1日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3年6月份开始预售。
问题1:
在2023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能否作为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即该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显然2023年度不属于企业的筹建期间,不能适用2023年15号公告关于招待费扣除的规定。
问题2:
2023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待2023年有预售收入时再一并扣除?
答:不可以。
曾经有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但是该文件自国税发 [2009]31号文件出台后,[2006]31号文件自动失效。
同时在《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失效废止目录中。
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的填写套路完全是和我们目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思路保持一致的。
什么计算思路?你请移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主表a100000看看。
第一步、先把账做对,把年度财务报表出了,然后按照财务报表把申报表主表的相应栏次填上。
这一步是基础,是所得税汇算的基础数据来源。
第二步、在财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简单的说就是把会计利润调整成我们企业所得税法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步骤是所得税计算的关键,也是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的重要部分。
第三步,也是最后一步,那就是计算所得税额了。在前面两步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按所得税税率计税了,我们的最终目的也就是算出来企业当期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所以这步就是最后一步。
所以,你看主表体现了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体现了所得税申报的套路,主表在手,思路我有。
如果把主表当成所得税申报的树干,那么其他的表格就都是围绕这这个树干的树枝,我们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通过梳理账务,研究所得税政策,分析整理好这棵大树的枝丫,最后大树它不就成了嘛。
其实第一步就是填写主要指的下面这些表格
对应到主表实际上就是前面二哥说的第一部分的内容。
这部分内容可以说就是照搬,就是按照你的财务数据按部就班的对应填进去就是了,不需要你做任何的调整和修改。
也就是说你利润表上是什么数据,你就原封不动对应填写上就行了,然后具体一些项目,比如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申报系统还要求你具体拆分一下明细,按明细填列。
这个也是根据你账务来的,你账务上是主营业务收入,那你就填写主营业务收入,你账务上计入的是营业外收支,那你就填写到营业外收支。
这就是原则,既然我们在做汇算清缴,那我们对财务报表也要相当熟悉,利润表上主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据明细怎么来的,我们肯定要清楚,这样我们才能具体去账上找相应的数据填写申报表上的具体明细。
所以,账上是什么样这里申报表就怎么填,真的没啥说的。
重点解析
1、小型微利企业不用填写这部分的表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8号文规定, 如果你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政策,那么这一部分表格是不需要填写的。
系统会根据你的条件自动设置这些表格是灰色不可选择,你想填也填不了。
那像前面读者问的,手续费填哪里?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既然这里不需要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那自然是直接在主表的财务费用体现了。
那么你按照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直接填总数在主表上即可,当你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时候,主表的栏次自动放开,可以手动输入填写,不用先填写附表在生成。
2、期间明细表的职工薪酬是否包括计入生产成本,或者说计入研发费用等的工资数据?
这个自然是不包括的哈,记住,账按照准则做的,表按照账填写的。
归集到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的工资数据在利润表上就在管理费用里面或者销售费用体现了,明细也就填写在期末费用明细表里面,而你计入成本或者其他项目的工资自然不用填写在这里了。
否则不要画蛇添足,否则主表也会和明细表勾稽不上。申报表让你分解那些项目的明细你就分解那些项目。
3、政府补助都填到营业外收入吗?
政府补助,按照新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
我们收到的政府补助可能计入其他收益也可能计入营业外收入。
当然,你说你说小企业会计准则,你没启用其他收益,那自然不存在这种区分。
如果你是会计准则,你计入了其他收益,那记住,这里营业外收入你不要填写了。
很多人会问,这里不体现,那我填在哪里?记住,如果申报表明细没让你填写,那你不填写,至于体现在哪里?那其他收益带来的结果自然是最终体现在主表你填写的利润总额里面了。
同理,还有一些纳税人使用了资产处置损益,表格也没有,那和其他收益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
4、服务类收入填写在哪里?感觉没地方填写?
很多服务业的纳税人有疑问,我提供的是咨询服务,我提供是交通运输服务,我提供旅游服务,这些我填明细填写在哪里?
我看了半天,感觉销售商品不是,建造合同不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更不是,劳务吗?劳务不是修理修配吗?
请注意,不要以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来定义这里的劳务,这里的劳务收入就是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所以,如果你是服务类的企业,你主营收入基本就是填写劳务收入。
5、为什么营业外收入又有汇兑收益,那我的汇算损益到底是填财务费用还是填营业外收入?
正常我们都觉得汇兑收益是计入财务费用的,但是那是你站在会计准则角度看的,但是我们还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呢?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汇兑收益就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所以,汇算清缴之前,请搞清楚自己用的什么会计准则。
同理,还包括营业外支出里面的坏账损失。
6、什么是主营业务收入,什么是其他业务收入?怎么区分?
主营+其他=营业收入,很多人还会问,什么是主营?是不是营业执照上第一项目就是主营?不能简单这样判断。
通俗的讲,主营就是做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是搞副业的收入,比如你是商贸公司,销售货物为主,销售货物就是你的主营业务,填写到销售商品收入栏次,那你把你包装物拿去卖废品这就是你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就是偶然遇到的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比如有政府补助等。
那如果你专门就是买卖包装物品的公司,比如你是纸箱厂,那你卖包装纸箱就是你的主营了,这个都是根据你企业的业务性质来判断的。
基本我们财务做账就会判断,计入那个科目,账上做的没问题,这里照抄作业就行了。
7、职工社保是填写在保险费吗?
期末费用明细有个保险费,也要一些读者问,员工的社保是不是也填写在保险费?
那肯定不是哈,员工的社保计入职工薪酬。
8、各项税费在期间费用主要包括哪些?
计入管理费用的各项税费,现在真的很少了,如图:
残疾人保障金可以计入到这里。
9、佣金及手续费不包括财务费用里面的银行的账户管理费、网银年费等
这里的佣金及手续费主要指的下面这些
以及银行转账的手续费支出,这部分填这里,申报表是放开的。
只有开户、账户管理、网银等费用,填其他去
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填写问题。
最后二哥在总结提醒一下。
1、首先你要清楚你是用的什么准则,你要严格按准则做账。
2、账做对了,填写申报表直接照搬账务就行了,你计入的什么科目,申报表上就分类填写到对应的地方去,别再调来调去的,比如你本身企业准则,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了,那你就别再去填营业外收入。
如果账没对,那应该去调整账务再申报,而不是直接在申报表改。
3、每个表的其他栏次尽量少用,能不用尽量不用,尽量分明细填到对应栏次,其他越大,后期税务局“咨询”你的机会越大。
4、注意表间关系,期间费用明细表的数据比如业务招待费、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广告和宣传费会、盘亏损失等和后面的调整明细表有一定勾稽关系。
未尽事项,欢迎大家留言补充交流!
汇算清缴实务:政府补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纳税调整
彭怀文
前两天分享了有关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有人跟我说:彭老师,你举例全是按照征税处理的,人家税务上明明可以按照不征税处理的。
确实是这样的,对于政府补助,如果满足税法规定,是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来处理的。
我前面之所以按照征税收入来进行税务处理,主要是为了讲解《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今天,咱们就说说,如果政府补助满足税法规定,企业并采用不征税收入的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会计上分别采用总额法与净额法的纳税调整与申报表填报。
税务上关于政府补助采用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规定有财税[2011]70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我们还是采用做的案例来继续说明,只是把昨天的案例相关假定适当修改一下。
【案例】甲公司属于当地重点支柱产业,2023年度进行了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根据当地省经信委的公告,依法申请了省级重点技改项目的资金补贴。根据规定,该类资金补贴只能用于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购置。
甲公司2023年5月收到省级财政拨出资金补贴200万元。2023年6月用该补贴资金和自有资金,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不含税价500万元,税额65万元,银行存款支付。
假定该设备从6月30日开始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税务处理的折旧年限与预计净残值,与会计处理一样,不考虑差异。
假定甲公司税务处理时,政府补贴考虑采用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考虑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假如会计上分别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各自涉及的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解析:
会计分录,我就不再写出来了,不清楚的直接翻看前面的文章。
一、总额法
(一)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差异与纳税调整
会计上采用总额法,税务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汇总如下:
说明:由于税务上采用按照不征税处理后,由政府补助资金(专门用途)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就需要把补助资金200万元予以扣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变成为300万元了。
(二)政府补助形成的收入差异与纳税调整
从前面两张表可以看出,一个调增一个调减,调整的结果正好相互抵销。
(三)申报表的填报
以2023年度为例。
第一步: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说明:由于税务上按照不征税处理,因此就不能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
说明:调整的最终结果是'调增金额'与'调减金额'完全一致,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是,按照规定还是必须填报与调整。
扩展:
思考:由于《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只能最多填写6年,当出现类似本文案例的情况,会计确认收入时间超过了5年,但是资金又是支出又没有结余情况该怎么继续进行纳税调整呢?比如本案例的2026年该如何调整呢?
观点:
由于《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能再继续填写了,所以只能继续直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
二、净额法
会计上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税务上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如表:
可以看出,在这种处理方式下,无论是收入还是折旧,都不存在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有人看到这里,肯定会心里犯嘀咕了,你怎么不直接说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呢?
其实啊,我还是想把政府补助的两种会计处理办法给大家说明白,另外有对比也才容易记住。
会计上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办法,税务上有不征税和征税两种办法,组合下来就有四种可能。
会计上采用什么办法核算,要根据企业总体的会计政策的来决定,两种办法都是可能会采用的。
税务上的两种办法,除了必须满足税法的规定外,有时企业还会有税务筹划方面的考虑,最简单的办法,不一定是最优选择。比如,如果购置的设备是用于新产品研发的专用设备,满足的条件的折旧可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如果采用不征税收入了,其折旧不得扣除,就不划算。
对于今天分享的文章,建议与前两天的文章一并对比来看,可能效果更好。
汇算清缴季来了,平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支出,有哪些常见的需要调整的呢,本文从捐赠支出、代垫税款、资产损失等方面进行讲解,快来看看吧。
一、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所说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对外提供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常指直接捐赠,没有通过国家承认的机关进行。对于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对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不允许税前列支。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捐赠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候怎么调整。
1、疫情捐赠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明确:
企业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防疫工作医院捐赠的物品(注意此处没有现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扶贫捐赠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公益性捐赠应按照限额进行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限额进行扣除,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为12%。限额内的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列支;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公益性捐赠货物的视同销售
用自产货物捐赠,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应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调整时需按照企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收入,并按照含税收入确认捐赠支出的金额。
5、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企业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如:直接捐赠等。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应取得合规票据
所谓“合规票据”,指的是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需要加盖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二、 和解金、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1、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指行政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3、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等经营性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对于罚款有些单位之间的违约金也会叫做罚款,这种罚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三、代个人承担税费
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企业支付给个人款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部分税款通常个人事不会承担的,一般都由企业承担,这部分代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四、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赞助应区分是否带有广告性质,对于具有广告性质的计入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按照税法要求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会计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损益)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前期公允价值变动,也应当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双方不确认损益。涉及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根据以上会计准则规定,可知本行填列的只能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以存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对于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
【案例】
2023年9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9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b公司换入a公司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假设a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支付运杂费150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b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打印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分析: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例对a公司来讲,换入的打印机是经营过程中必须的资产,对b公司来讲,换入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机器,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a公司换入打印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0x13%=11.7(万元)
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0x13%=11.7(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05
累计折旧 45
货:固定资产-设备150
借:固定资产清理1.5
贷:银行存款1.5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
资产处置损益16.5(倒挤)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
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b公司换出打印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0x13%=11.7(万元)
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0x13%=11.7(万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
贷:库存商品-打印机110
b公司以存货换取固定资产满足本行的填报要求,在2023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b公司申报表填报如下: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北京税务 黑龙江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11、 什么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虽然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填列部分内容,并不属于真正的汇算清缴。此外按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2、 汇算清缴的期限是什么?
答:分两种情况。持续经营至年底的企业,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汇算清缴期限为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
13、 上年度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还需要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吗?
答:需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14、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区别吗?
答:查账征收的企业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企业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15、 如何计算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答:共分7个计算步骤
(1)先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2)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接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5%
(4)下一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5)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6)计算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7)最后计算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所得税额
16、 汇算清缴结束之后,税务机关主要审核企业提交的哪些内容?
答:主要审核(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准确;
(1)企业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2)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3)企业预缴所得税填列金额与实际预缴金额是否一致;
(4)企业所得税填报数据和和其它各税种填报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对应。
17、 以外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什么汇率折算人民币?
答: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季度(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季度预缴税款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外币。
举例:某玩具企业,产品全部出口美国,2023年每月账载收入1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平时企业记账时按照上月末最后一天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将美元收入折算人民币。4月初预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应将1-3月全部美元收入按照3月31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重新折算人民币计算收入。
接上例:2023年经审计师审计,企业2023年应确认美元收入为130万元,而非120万元。此前企业已按120万美元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则汇算清缴时只需就未预缴申报的10万美元(130-120)按上年度12月31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收入,其余120万美元取预缴时折算的人民币收入即可。
如果2023年6月税务机关对玩具企业2020-2022三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企业2023年少计美元收入20万元,并于当月做出补税决定,则少计的20万美元应按2023年5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收入。
18、 总、分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 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年度终了后,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补缴或应退税款,再分摊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补缴或退回。
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率(如一方适用25%所得税率,另一方适用15%所得税率),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后,先按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再在分支机构之间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权重占比,对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50%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后按照各分支机构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适用税率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最后将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加总,计算出企业全部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次按照上述分摊步骤和比例分摊给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补缴(退)税款。
20、什么样的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答: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虽然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例如二级分支机构下面的三级、四级机构),但是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微信公众号“税缴缴” id shuijiaojiao2019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明显的差别点在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当年3月31日前完成,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自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完成,主要包括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谁要办?这里面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范围的一定是实行查账征收的这份群体,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承包承租的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对于此类商事主体呢,可能会与营业执照上面的表述会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讲,在营业执照上会更加细化一点,比如说可能出现内资个体、私营独资等等类型,同样都属于我们一个汇算申报范围,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指的是每一个合伙人你都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并不是说你合伙人中所占的分配比例最高的那一位,而是说每一位不管你的分配比例多少,都要进行一个汇算申报。
何时办?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号之前办理完汇算清缴申报,申报的主要是b表和c表,但是c表并不是所有人都要都会涉及填报的。另外,实行查账征收的这部分群体,其实还会涉及到平时预缴申报,一般是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对于当年注销户籍的,需要在注销户籍之前进行办理。
哪里办?一般是在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当然,也有特殊规定,涉及到其中一个汇总申报,如果说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的经营所得,那你可以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者从本省税务局官网的首页点击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如何去计算应补(退)税额。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申报类型来看,包括b表申报和汇总c表申报,c表是建立在b表申报的基础之上。针对汇算清缴的b表申报,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除了有经营所得,另外还取得了综合所得。就是说如果两种所得都有的这种情况,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二是仅有经营所得,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两者的区别在于,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也就是我们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四项内容是有区分,只针对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那类人才可以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里扣除,如果说两者都有,就是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那这四项内容只能够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
对于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进行计入汇集的,如果属于当期的一个收入或费用,不管款项当期有没有收回或支付都应计入。如果不属于当期,虽然实际上收到或是支付,这部分是不应纳入当期的。涉及到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篇幅有限,不去展开,可以查看下有关规定内容。涉及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这里注意的是,如果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可以向以后年度进行结转的,用以后年度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有个具体的年限规定,就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涉及到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问题,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的分配比例是按照顺序来确定的,首先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但一般合伙协议是不能约定将企业全部利润去分配给合伙人的。如果说协议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的,就按照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一个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上述两者都不成立,就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前面三项均不能确定,最终就按照合伙人的数量进行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这里主要是涉及到c表申报,比如说投资人兴办一个a 企业和一个b 企业,a 企业经营年度是亏损的,b企业的经营年度是盈利的,此时,是不能用b企业盈利去弥补a企业亏损,有的会将它们合并之后再进行申报,这种情况是明确不可以的。即是说企业年度经营亏损是不能够进行跨企业弥补的。针对a 企业亏损的情况适用于可以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去结转补亏,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对于生产经营的费用与生活费用的有关规定,它针对我们不同的纳税主体其内涵是不同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是说,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针对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把它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本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提醒企业,没有必要运用企业资金去为你个人的一些消费去买单。
第二步,计算应补(退)税额。是在前面计算了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之上,再进一步计算上一年的应补(退)税额,按照申报类型,无论是汇缴申报,或是年度汇总申报,两者计算公式都一样:应(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这里需要用到税率表:
绝大多数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超过3万至9万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500元,也有的是超过9万至30万之间,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0500元,根据实际计算结果找税率。
减免税额主要注意三点:一个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还有一类是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的解释情形。比如说疫情期间涉及到的一些公益捐赠这部分,那主要是残孤烈以及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说残孤烈的个人所得年应纳税所得在十万元以内,按照我们的应纳税额减征100%个税,如果年应纳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是按照应纳税额去减征60%的个税。这里有一个限额的规定,残孤烈的个人减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够超过九万元的,就是会有个上限的限定。另外,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这部分个人是以扣除保险赔款之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然后做个减免,减免税额最高也不能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80%。
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个体工商户仅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
个体工商户王某2023年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取得经营所得24万(已预缴个税17500元),该纳税人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是多少?(假定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
解析:由于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因此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60000-12000=1680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8000*20%-10500=23100元
王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23100-17500=5600元。
注意:这里王某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4万,属于税会差异,计算时选择的是累计经营所得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
案例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周某2023年在深圳兴办a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12月与孙某在长沙成立b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60:40
1.a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10万,累计经营所得14万,周某已预缴税额2500元;
2.b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5万,周某已预缴税额4500元,孙某已预缴税额6500元;
3.假定2023年度周某未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个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选择在b企业汇算清缴时扣除。
4.假定2023年度孙某有取得综合所得。
计算周某和孙某年度汇算清缴分别应补(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周某涉及两个企业,一个是a企业在深圳,一个是b企业在长沙,常规的一个思路就是说周某a企业需要在深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而对于b企业,他需要在长沙办理一个经营所得的b表申报,这两步骤都需要去做,然后再做一个汇总申报,就是c表申报。c表申报地点可以选择在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
具体步骤:1.a企业应在深圳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周某2023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60000-12000=68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68000*10%-1500=53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5300-2500=2800元。
最终计算周某应在a 企业应补税额是2800元。
2.b企业应在长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1)周某2023年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额规定,应当扣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60%-60000-12000-5000=73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3000*10%-1500=58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注意:周某在长沙以个人名义捐赠5000可全额扣除。
(2)孙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40%=10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3.周某可以选择向深圳或长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填报c表
周某分别从a企业、b企业两处取得经营所得,从a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4万,从b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5万(25万*60%),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在计算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重复扣除。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68000+73000+60000+12000=2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额=213000*20%-10500=32100元
周某年度汇总申报应补(退)税额=32100-5300-5800=21000元。
综合上,对周某,以上在a企业和b企业所在地分别进行了经营所得b表申报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个c表的汇总申报,此时可以选择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作c表汇总申报。在汇总应纳税所得时候,a企业是68000元,b企业是73000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减除了6万与1万2,也就是个人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就带来一个问题,是不是进行对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重复扣除,税法上规定,个人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因此在进行c表汇总申报时,6万与1万2需要加回来,最终算出来的汇总应纳税所得是21.3万,适用的税率适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可以看出,这里汇总申报结果税率跳档了,他在年度汇总申报的时候要补的税额较大,达到2.1万元。个人汇总申报往往要补交税款,其中第一个原因是因为在之前两地申报时候,重复想享受的一些优惠扣除;第二个原因是汇总合并以后,税率跳档了。
第三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实务
网上申报渠道:
以上可以看出,汇算申报分为两种,一个是代理申报,一个是自行申报,其中自行申报,顾名思义,就是纳税人本人进行一个操作,主要在涉及到我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操作,如果是代理申报呢,则是由你的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是授权的办事人员帮你代为申报。汇算申报渠道就有两种,一个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另一个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扣缴功能。对于扣缴端,它是一个单机版本的,是安装在自己所在公司单位的电脑上,如果办税人员需要去申报,只能够去公司单位并且固定在那台电脑上进行申报,而这个web端扣缴功能,大概去年底上线的一个新的功能,可以实现远程随时随地办理申报,可以在这里申报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都可以进行办理,但是有一个缺陷,就是说web 端扣缴功能只适用于300人以下的企业使用,就是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可以用这个申报渠道,如果规模大,只能在扣缴端进行申报。最后,汇总申报c表申报,只能由纳税人本人自行申报,也就是web的网页端。
具体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代理申报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单位的负责人或是办税人员登录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就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
第二步,进入生产经营菜单模块,左侧会显示有年度汇缴申报。点击进入到申报表的填写主界面,这里涉及到收入和费用信息的一个公共信息部分,如果说税款所属期呢,已经有一个成功申报的记录,或者说是带反馈的一个明细记录的话,就不允许修改。如果没有,就需要手动填进去。
第三步,主界面下方对应的一个投资者的姓名要点击进去,然后进入到年度汇缴的申报填写界面。如果是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就要分别申报。如果是个人合伙人的,需要确定一下分配比例。
涉及到一个专项附加扣除,有一个预填功能,需要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善确认提交。如果说没有综合所得,只有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在这里点击预填,他就把个人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列的信息,带入到这个模块来,不用你再去填写。
第四步,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点击左侧网上报税-网上申报,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发送申报,进行申报表报送。
第五步,若需补交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和扫码缴税,选择缴款方式进入税款缴纳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弹出二次确认后,点击确定会跳转至对应的缴款页面。
以上就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的具体操作。
另外一种代理申报涉及到新上线的功能web端的扣缴功能,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因为新增功能,可能各地登陆入口并不太一样,可以咨询有关当地税务机关,填列信息基本上都差不多,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纳税人自行申报唯一渠道就是在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
第一步,纳税人实名注册之后,登录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第二步,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如果填写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码后一般是可以自动带出。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第三步,接着在录入其他基本的公共信息,比如收入成本信息等,然后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一定要注意不要乱填,要对你自己填写的结果去负责。
第四步,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点击是否有综合所得申报的没有项,可进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填报页面。因为经营所得汇算与综合所得汇算时间不一致,因涉及到以后更正数据的话,很容易导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出现滞纳金等情况,这里建议一定要去如实申报,然后后面点击提交进行缴款就可以了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对于年度汇总申报,也就是c表填报,在填报之前需先填写了a表与b表之后才会涉及到一个c表的填写,那如果只有一处经营所得的话,就不会涉及c表的申报。具体的填报步骤也是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纳税申报页面。这个跟b表的自行申报操作步骤差不多,只不过是c表的样式,要选择对应的一个申报年份,还要选择一下汇总地,因为是涉及到多处经营所得,要自行定一下平时选择其中哪一地进行汇总申报。
线下版主要是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缴申报,主要是注意下一次性把资料要带齐,尽量只跑一趟,不要说是来来回回找资料等,一般所需带资料如下(如果不涉及到情况可不用带相关资料):
有关个税新预扣预缴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是在纳税人在累积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19号公告条件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他的一个收入是将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进行预缴。
比如说小张是a单位的员工,2023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2023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3年,a单位1月份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的情况下: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帐,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19号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看出,新的预扣预缴办法就起到简化纳税人或者说扣缴义务人的一个工作量,这里可能又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01.若我符合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条件,但是在计算1月份税款时,因为各种原因未享受,是否可在之后月份补充享受呢?
02.若我1月份属期享受了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后续月份是否可以改为不再享受?
03.1月份员工取得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还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办法计征个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单独计税申报?
第01问题是因为可能纳税人对这个新的政策不太了解,对于1月份就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的,后续月份是可以享受的,需要你的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中通过更多操作进入到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在这里确认的享受政策名单的中,将纳税人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有个标签,要把它的标签由否改为是,并且让你的扣缴义务人从1月份属期开始帮你逐月做一个更正的申报,这样就可以补充享受这个政策。
第02问题,同样条件下说我1月份享受了,但是后续月份能不能改为不再享受,也是同样的一个操作,还是进入到更多操作点击进去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将你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标签由是改为否,这样就可以了。
第03问题是说1月份员工取得了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来计征个税的问题,以及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个单独计税申报。这里,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即是说,个人纳税人是在2023年的12月31日之前,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即是以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找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纳税。具体申报操作步骤,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首页功能菜单下面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然后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界面,填写全年一性奖金有关金额等等的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款,核实无误之后点击报送即可。
原则: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的时间性税会差异,先纳税调减,后纳税调整,整体并没有多提折旧或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例】公司2023年 1月 10 日为扩大产能新购入生产设备入账价值240 万元,企业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 10 年,净残值率为 0%,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同,购入后当月投入使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这台生产设备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2023年10月份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不考虑特殊情况,则:
步骤 1.计算2023年度折旧摊销额:
2023年会计折旧额:240÷10÷12×11=22万元;
2023年税收加速折旧额:240 万元。
2023年度纳税调整:纳税调减218万元
正常情况下,在后续计提折旧年度内,应该纳税调增218万元
步骤二:2023年1-10月份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2023年1-10月会计折旧额:240÷10÷12×10=20万元
2023年1-10月税前扣除额:0元
2023年度折旧纳税调整:纳税调增20万元
步骤三:2023年10月份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纳税调增还剩余198(218-20)万元,由于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所以应该在处理环节纳税调增198万元。
从另外一个角度,会计处理时,还剩余折旧198万元未计提(240-22-20),计入会计损益,影响会计利润,但是“剩余折旧198万元”已经在2023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不纳税调增,重复扣除了。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了《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 第7行“四、固定资产损失”的“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
来自小陈税务08
新个税法的另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实务操作中,虽然经过2023年这个首次“汇算清缴”,但在工作中还是会经常接到关于申报个税附加专项扣除的咨询。怎样帮助纳税人更好的做好2023年度个税附加专项扣除的申报,怎样帮助纳税人更好的利用国家给予的这一政策“红利”,希望笔者的这篇文章能为你带来一些帮助。
一、个税附加专项扣除项目:
1、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张三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16岁目前在读高中,女儿3岁目前学前教育阶段(上幼儿园)。那么张三与妻子能否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若能享受,需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六条、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可以看出张三与妻子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张三与妻子可以享受每月一共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优惠),但张三与妻子要么其中一人(不能同时)每月一次性享受2000元,要么每人一个月各享受1000元。(小贴士:建议由综合所得额比较高的一方一次性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所有以上信息纳税人据实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2、继续教育项目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张三于2023年11月参加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并全科通过,2023年4月领取了资格证书。但该证书信息载明批准日期为2023年11月。那么,张三于2023年4月实际领取的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可否作为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所有以上信息纳税人据实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所以,可以看出张三的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为2023年11月,虽然领取时间为2023年4月,但张三不能享受当年一次性3600元的定额扣除优惠。
附:“如果张三在2023年12参加在职研究生考试,最后通过了考试并于2023年9月入学”,这种情况下张三如何作为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那张三可以从2023年9月起享受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直至研究生结束,但享受的优惠最长不能超过4年(即48个月)。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张三于2023年大病一场,总共花费了10万元,其中医保报销了6万元,自费了4万元,这种情况下张三如何作为大病医疗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张三总共花费了10万元,其中医保报销了6万元,自费了4万元,则累计超过1.5万的部分是4万,同时也没有超过8万元的限额,所以张三可以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选择由自己(或妻子)直接享受4万元的扣除优惠。(小贴士:建议由综合所得额比较高的一方选择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张三于2023年度购置首套住房,该套住房由其父母和张三共同购置,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父母和张三,贷款合同主贷款人为张三,次贷款人为父母。那么,针对该套房屋涉及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享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的答复:“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所以,可以看出只能由张三享受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20年)的附加扣除优惠。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2023年度,张三与同事在上海共同合租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房屋出租合同由张三与同事分别与房东签订并按季度交付各自应付的租金。那么,张三与同事合租住房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张三和同事都分别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因此,张三和同事都可以享受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租房地位于上海)。
附1:“如果张三是和妻子一起租赁的此住房”,这种情况下张三和妻子如何作为住房租金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所以,张三和妻子只能选择一方作为住房租金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附2:“接上例,如果张三的妻子因为工作变动离开了上海,并在外地重新租赁了住房”,这种情况下张三和妻子如何作为住房租金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的答复:“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即张三可以选择上海的标准进行申报住房租金项目,同时张三的妻子可以选择新工作所在地的标准进行申报住房租金项目。
附3:“接上例,如果张三的妻子因为工作变动离开了上海,并在新的工作所在地购买了他们的首套新房”,这种情况下张三和妻子如何作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此时,出现两种情况:(1)张三选择上海的标准进行申报住房租金项目;(2)张三的妻子选择新房子所在地申报住房贷款利息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所以,张三与妻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6、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张三为非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年满60岁,张三的妻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年满60岁。那么张三与妻子该如何适用赡养老人支出个税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中张三是非独生子女且父母双方均年满60岁,则张三与其兄弟姐妹每月一共可以分摊2000元,但张三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张三的妻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一方年满60岁即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优惠。(注:1.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岁的,纳税人即可按照规定标准扣除;2. 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更多信息请关注我或给我留言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们应该注意资产损失、公益性捐赠以及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营业外支出可能涉及到的税务风险。
资产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和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都属于资产损失。资产损失具体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以及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第15号公告,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企业只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需要再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报送后的企业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当年发生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和纳税调整项目的企业,应该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后,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并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性捐款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等进行捐赠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适用财政部等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在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企业在报送相关支出时,应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后再进行会计处理、税前扣除,对捐赠支出进行结转额和纳税调整。
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这些营业外支出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企业当年发生这些支出后,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次、20行次、30行次分别填报上述支出的财税情况。
关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的涉税风险,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汇算清缴一直都是一个比较庞大的工程,这让很多财务人苦不堪言,对于财务人来说,年度汇算清缴不仅是一种考验更是一种责任。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今天悦报销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汇算清缴经常遇到的一些难题。
年度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工资调整分两种情况是?
1、公司如果将餐费补贴直接充值到个人的饭卡上去,则作为公司对员工的福利补贴,入:管理费用-福利费 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不纳入员工个人的工资所得,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如果将餐费补贴发放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则要将个人的所有工资所得纳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等税种,通常按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在年度终了后,按全年的应税收入额,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汇算清缴可以调整收入吗?
可以。
所得在汇算清缴后发现漏记的收入怎么调账?
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账后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它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1、调整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收入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年度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
1、 全面了解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涉及单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了解单位全貌将有助于全面掌握单位基本情况
2、 仔细阅读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说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与以前年度比对。
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说明和单位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是对单位全年经营情况的总体反映,是单位经营成果的集中体现。
3、 掌握最新的财税政策。
对涉及单位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掌握,对单位应缴税种、适用的税率、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等,做到政策清楚,条款熟悉,全面掌握涉及单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
原文:https://www.yuebaoxiao.com/newsinfo/884817.html
以上就是对汇算清缴知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财务会计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今天,申税小微和您一起了解“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常见涉税风险,财务朋友们在申报时要注意哦~~
资产损失
01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示
企业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应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公益性捐赠
02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
企业当年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应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03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补征的税款按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
企业当年发生上述支出的,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次、20行次、30行次分别填报上述支出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来源:上海税务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