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个人股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股票收入要申报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保险作为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和理财工具,每年在公务员申报收入的时候都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每年在申报收入的时候,很多人可能会忘记申报保险或者是不知道该怎么申报。
如果申报不实,可能会影响公务员的晋升、评级、评优等等方面的事情。
今天在这里阐述一下公务员申报收入方面,哪些保险需要申报,哪些不需要申报。
总体而言,以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为目的的保险不用申报,以投资理财类的保险全部要申报。
不需要申报的保险
终身寿险:看清楚了,这个是终身寿险,不是增额终身寿险,指的是任何时间发生身故/残疾,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的保额的保险。
定期寿险: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身故/残疾,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保额的保险。
收入保障类保险: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残疾,按照年度或者是月度赔付保额的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疾病之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保额的保险。
医疗保险:指的是发生医疗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全残/伤残,一次性赔付的保险。
以上都是保障类的保险,不用申报。
需要申报的保险
年金保险:指的是在生存期内,有增值且返还的保险产品。
两全保险:所谓的两全,指的是生死两全,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风险获得保险理赔,未发生风险获得约定金额返还的保险产品。
投连保险:这类产品市场中销售的比较少,但是也有,指的是可以和股票、存款、基金、信托等等多个投资渠道相挂钩的保险,这类型的保险属于权益性收益,需要申报。
万能保险:投资方向固定,且投资收益透明,以收益为目的的保险,一般万能险都有保底利率,领取也相对灵活,这类型的保险需要申报。
包括境外配置的一些相关的类似的保险都是需要申报的。
尤其是本人作为投保人,对于以上保险必须要申报,因为投保人对于保单具有所有权。如果公务员作为被保险人,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以上保险是不需要申报的。
简单地理解为,本人生存是能够拿到收益的保险都需要申报,非投资型,不论是作为生存受益人获得理赔金还是作为投保人退保而获得的现金价值均无需申报。
申报收入无小事,请一定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申报。
告别2021,喜迎2022,辛苦了一整年的“打工人”们注意啦!!!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启动。关于股票期权的个税计征问题,一览税典的小编为大家敲黑板划重点啦!!!
一、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1)如果是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授权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权前转让,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若行权前未转让,在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4)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5)行权后转让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1)如果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行权前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行权时不计税;
(3)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4)行权后转让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股票期权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四、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
一、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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