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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为什么调减(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不征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征税收入为什么调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征税收入为什么调减

【第1篇】不征税收入为什么调减

案例

某科技公司2023年收到省财政部门一笔补贴200万元,该项补助符合了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属于不征税收入。该笔补贴用途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收益 200万元

(2)专款专用日常经营活动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把200万元财政补助收入进行了纳税调减,但是却未对相应的对应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结果:

企业漏缴所得税200*25%=50万元,产生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别忘了汇缴时收入费用均要调整

可以的。

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月底之前,你仍然适用增值税老的征收率,因此还是可以开具3%的发票的。

但是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5月份之间的业务,必须适用1%的征收率来开票。

参考政策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篇】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按照规定工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计算的,2023年个税免征额依然是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5000元,按照相应的缴纳程序进行征收计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

2023年个人所得税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公式

2023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202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老张是某企业员工,一职员2023年入职,2023年年收入总额38万元,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万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家有1名60岁以上老人),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年缴税额:

380000-(10000+5000+1500+1000+1000)=158000元

(158000-36000-108000)*20%+108000*10%+36000*3%=14680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第3篇】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中国税务报新媒体近期也收到了网友们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申报表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等热点问题,我们已帮大家整理好部分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收入总额中列为不征税收入的有:(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重要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注意事项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4篇】营改增不征税收入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0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4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

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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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问:由于我单位涉及到一些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政府每年或多或少都会给予我们公司一些不同名目的补贴,我们都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了处理,但在有些年度的汇算清缴检查时,税务局又认为其中一部分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而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请问,不征税收入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理解税法中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是税务局认为可以就可以吗?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要求企业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全文作了解读,再次强调了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上述三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看似简单,但日常实务中还存在一些疑惑或误区,为此,本文从五大方面谈一谈相关的问题。

一、弄清财税[2011]7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各自规范的对象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因此,财税[2011]70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所作的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求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进行处理和管理所作的规定。由此可见,两文所规范的对象明显不同,其区别是:财税[2011]70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强调的是对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和管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不征税收入',强调的是对全部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然而,尽管从文字上看两文规范的对象不同,但两文的根本目标还是一致的,都归结为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规范处理和管理的问题。

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包含了'财政性资金',即财税[2011]70号文所要求规范的'财政性资金'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要求规范的'不征税收入'的一种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税处理税务中,不能将'不征税收入'简单理解为仅是'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将'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混为一谈。

二、如何理解、掌握并运用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

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这三大条件主要掌握三个'要':一是要有资金拨付文件,但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要求,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针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单独核算,即企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须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况。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缺少三大条件中的一条,或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如缺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或仅是在资金拨付文件中附带提出简单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或企业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核算或未全部单独核算等。从财税[2011]70号文可以看出,不仅三大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简化或篡改,同时还必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凡是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规范的处理和管理,特别是必须做到并做好对不征税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

三、正确理解'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

财税[2011]70号文对企业在符合上述三大条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这就是说也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究竟是'可以'作为还是'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谁有权决定呢?从财税[2011]70号文的发文对象及第一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及语境不难看出,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权在企业,但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即在同时符合三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的利弊得失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认为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大条件,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无需专门办理申报手续,但需在纳税申报资料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三大条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对资料和证据的审核决定是否可以,但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应尊重企业在合法、合规情形下的选择,除非企业判断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不完全具备,或提供的依据不充分、不恰当。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税务机关有权认为'不可以'.所以,简单认为决定权在企业或在税务机关都是不对的。

四、对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仅是第一种情形财政拨款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财税[2011]70号文仅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要求满足的三大条件所作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是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则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或套用相关条件,如不一定能够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或'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所以,实务中对企业取得的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判断不能教条,不能一味强调并套用财税[2011]70号文的三大条件,应该从财税[2011]70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精神实质出发,只要企业能够从资金来源的性质、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证明属于'不征税收入'充分、适当的证据,就应该判断为'不征税收入',而不应拘泥于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三大条件。

另外,不能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核算的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混为一谈,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变相减免税等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补贴给予企业的优惠,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必须严格对照财税[2011]70号文及相关税法精神,认真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五、判断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大条件仅是判断和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标准和要求,并非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和管理的全部内容,即即使满足了这三大条件,但还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两条实际为对不征税收入确认后,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处理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确认了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从该条规定还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实际得到的仅是不征税收入所应计交企业所得税在时间上的资金价值,而相关收入和支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则影响并决定了所占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大小,间隔时间越短价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间,其资金时间价值为零,但间隔时间必须在5年内。所以,企业要正确认识和权衡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利弊得失,不应盲目追求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另外,此处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免税收入,则必须严格区分免税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税前扣除,或对资产计算的相应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需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种利好冲昏头脑。

【第6篇】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第7篇】不征税收入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是网上的一个经典问题:

既然向富人征税是个难题,为何不直接用通胀代替征税?

虽然所有人都躲不过通胀的镰刀,但收割富人更多,因为劳动力价格也会水涨船高,对穷人影响不大。

这问题其实很有水平。

在特定的场景下是有效果的。

对于存款。

你是富人,家里墙壁里面塞了一个亿,我是普通人,小猪存钱罐里面有一百块,通胀之下,大家手里存款贬值比率是一样的。

某种意义上,就是在对存款征税了,而且是越有钱征收的越多。

但问题在于,富人之所以是富人,除了他的「存量」,还在于他有获取「增量」的能力。

在增量层面,富人损失的那点存款贬值和通过通货膨胀过程中赚到的收益相比,屁都不是。

如果只看表层,那就是很多富人都有杠杆,都有负债。

而这些负债并不是为了消费(房贷某种意义上也是消费,只是带有一定的生产属性),而是为了扩大生产,所以通货膨胀对他们来说,是爽歪歪。

更深层次看,就要聊我大学老师讲的「盆子理论」了。

天下飘钱了,看似雨露均沾,人人有份。

但有人是用手去接,有人是用家里洗澡盆子去接,有人是圈了一个足球场里面放满了盆子去接,还不让别人进去。

普惠,就变成了形式上普,但实际上一点都不普。

通货膨胀的本质是货币供给大于实际需求,说白了,江湖上的钱多了。

那这钱是怎么来的?

总要有个源头,还要有个流动的过程,对吧。

最简化的模型是,有本事和资格印钱的人,在大量发钞。

发钞速度超过了社会财富积累的速度,自然就通胀了嘛。

很自然,下一个问题就是,这发出来的钞是从什么口径流入社会的,这口径上是不是有人就离得近,机会多,手里的盆子大。

很多大佬都知道2008年有个四万亿的计划。

四万亿是有时代背景的,当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从之前的两位数增长快速的回落到负增长,工业生产是断崖了,很多中小出口企业集体关门。

如果不来一剂强心针,可能问题会更严重。

于是提出了要「扩大内需」的口号。

注意,可不是明面上说我要发钞,我要通货膨胀哦。

十项措施,每一个拿出来放在现在,绝对都是很多人拍手称好的。

比如第一条是: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再比如第八条: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是不是规划上,都做的特别好。

但实际上的结果呢?

发出来的钱不能做到每一张都精准制导的,如果跑到了原计划之外的赛道就自爆销毁。

只能进行大方向上进行规划,然后眼看着钱在系统里面按照「之前的路径」自然流动。

2023年,就有很多经济学家跳出来提醒,说按现有的盆子格局,很容易变成:

产能过剩、房价飙涨、巨额地方债务……

十多年后回看,那时候的专家,还真是专家。

但更关键的点是,这过程中富人和普通人,因为挥舞盆子的能力差距,把财富差距拉的更大了。

一大股水冲下来了,有人就在大径流旁边用盆子疯狂的舀水,甚至机械化的再舀,更多的普通人是在小河沟子里面,用手在捧水。

本来就富裕的人,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甚至最低级别具象化,他家本来就在市中心有套老房子,在过程中自然就豪横了。

2008年左右,中国是标准的高储蓄国家,印钱本质上就是把老百姓的储蓄进行稀释,释放到市场上去。

如果没有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大盆子的人和小盆子的人的区别,那大家都开心。

蛋糕做大了,切蛋糕又是你一块我一块的,都有的赚。

但落地到具体现实是,有人就是拿得多,有人就是拿得少。

所以啊,适当的通胀,是可以刺激经济发展的;但税收也是不能少的,这决定了经济发展中获利怎么分配的问题。

这两者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替代,而是你做你的工作,我起我的功能。

通胀来做大蛋糕,税收是在分蛋糕的时候,或多或少的从拿大块的人手里扣一点出来。

【第8篇】属于不征税收入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指出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紧接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致分类。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必要条件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要求: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23年1月1日以后。

作者简介:李军超,男,中级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企业财税服务10余年,专注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第9篇】非货币性资产不征税收入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是两笔交易的结合:一笔交易就是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二笔交易就是用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因此,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征收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政策的“前生今世”: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也就是说,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最初政策规定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投资收回时再征收 。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该公告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由此就意味着自2023年起,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3年,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 41号 )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自2023年4月1日起(包括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可选择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了更加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23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个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 权 )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并且是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注意: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扣除。财产原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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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税收优惠里面有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有人误以为反正是不用交税的,它们都是一样的。其实它们三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家不能把三者混淆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概念

1、不征税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像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这类收入就属于不征税项目等。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和零税率都是包含在征税项目中。

2、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原本需要征税,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征、不抵、不退。

3、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需要纳税。像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其它区别

1.免征增值税是税收优惠,按要求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零税率和不征税是法定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即可适用,无须申报审批备案。

2.不征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免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有规定除外;零税率开具发票,票面税额为零,相当于可以抵扣税额为零(普票和专票一样)。

【第11篇】不征税收入申报纳税

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对企业财税人员来说,12月更加紧张而忙碌——那么,不征税发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哪些事项?大骏已帮您整理好,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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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网络

【第12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原创> 作者:薛晓艳

又到了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近期,有许多财务人员在咨询: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进行处理。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难点和风险点之一。我觉得今天很有必要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一)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结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因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四、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并且已经超过五年期限,需要在第六年时将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应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五、不征税收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案例:某企业2023年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用途的专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该企业在2023年按免税收入政策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但是,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一直未按规定用途购买设备。因此,在2023年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将这部分资金5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填列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明细表内容如下:

【第13篇】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征税

在企业日常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中,“不征税”的字眼通常会让各位纳税人心头一喜,要了解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处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到底什么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定义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解释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最常见的可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就是财政性资金,但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重点一定是有专项用途的。

财税[2011]70号文中提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表述了相近含义: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是收到一笔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若属于不征税收入,通常也包含了两种类型: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详细分析两种类型下的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

例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若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同时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假设本年度发生50万的支出:

1、财务处理:

① 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100

② 实际使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50

贷:银行存款50

借:递延收益50

贷:其他收益50

2、纳税申报:

收到100万财政性资金填入a105040表中,计入损益金额为本年发生支出的金额,费用化金额为50万。(为便于列示图示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填列之后,我们会发现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表)中列示: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例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款400万元,同月购入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符合不征税收入中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

1、财务处理:

①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递延收益 400

②购买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③2023年度累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制造费用100

贷:累计折旧100

借:递延收益40

贷:其他收益40

2、纳税申报:

①2023年度:该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会计核算未计入损益,不进行纳税调整。

②2023年度: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4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条件,应纳税调减40万元。

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1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纳税调整结果(a105000表):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作者:必信天诚·周轩,来源:税律风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4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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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和免税收入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税收优惠,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不征税收入支出的扣除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纳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一期小五将为大家介绍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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