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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收入时就会交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取得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取得收入时就会交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取得收入时就会交税

【第1篇】取得收入时就会交税

缴纳税收是每个够标准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已经成为贯穿数千年的常识。

税收的作用之一就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收入的两极分化,这一点学过经济学的朋友应该能倒背如流。

基于这一基本逻辑,几乎全世界的国家在税收的设计上,都会采用累进税率,最起码也是同一税率(这两种税率模式都是收入越高,需要缴纳的税额越多)。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法上规定:收入越高,需要缴纳的税收越少。

那么,这种税收征收逻辑从公平性上来看,是否存在不合理性呢?换句话说,“凭什么高收入就得多交税”这句话是否有质疑的勇气和依据?

这个看起来不知道浪费一滴口水的观点,竟然能让经济学家们辩论了上百年。

在这里,我们也无需阐述太多高深而乏味的经济学理论,简单通过几个小故事,让大伙自己去体会和判断。

第一个小故事:小张、小李和小周三人,每人都拥有4亩地的树林,他们都想盖间房子。小张和小李都是熟练的伐木匠,而小周一辈子就从来没有挥过一下斧头,如果没人帮他盖房子,他就是居无片瓦了。

那么小张和小李有义务去帮小周盖房子吗?

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太多分歧的答案。

因此,我们再补充一些信息场景:在测量了自己的土地面积后,小张决定清理出一亩地,给自己盖一个五层楼带花园的独栋别墅。而小李,因为最近读了《瓦尔登湖》,认为一间小屋对自己的生活来说足矣,他要给自己留下更多的时间和大自然进行交流,所以只盖了一间小屋。

那么,你会认为小张比小李更有义务去帮助小周吗?

第二个小故事:a和b是同学,毕业后a选择了去一家大型企业工作,每个月拿着固定工资,够吃够喝,小日子平静滋润。b选择了创业,没日没夜埋头苦干,即使每天啃面包吃方便面都还要为资金链问题担心受怕,安稳觉没睡过几宿。

5年之后,b创业成功了,开着豪车牵着美娇妻在自家豪宅里谈笑风生;这个时候的a很郁闷,自己那点工资,买不起房,谈起不恋爱,天天还被父母催婚。

这个时候a对b说:真羡慕你,你能给我点钱吗?

b回答到:几年前我也很羡慕你,但却不敢跟你要钱。

这个时候他们共同的朋友c站了出来指责b:你给点钱给a,不会影响你的生活质量,但可以极大提升a的生活质量,这种有利于促进和谐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大伙觉得c说得对吗?

第三个小故事:《圣女贞德》的作者乔治·萧伯纳,同时也是一名社会活动家。他说过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言论:富人应该多进行慈善捐款或者缴纳高额税收,给穷人或失业者一份救济金保障;这样做不是出于爱心,而是如果我们丢下他们不管,让他们挨饿,他们就有可能砸我们的窗户,抢我们商店,烧我们房子……

对此,美国经济学家史蒂夫·兰兹伯格反驳道:按照萧伯纳的逻辑,我们应该强迫长得好看或者有魅力的人时不时提供一些x服务,因为如果不这样,这些有魅力的人就很有可能成为qj的受害者。从本质上说,用金钱来补助那些天生没有能力去挣一份体面收入的人是公平合理的话,那么,用x来补助那些天生没有异性吸引力的人也是公平合理的。

那么,你更认同萧伯纳还是兰兹伯格的观点呢?

拿这三个例子在自己社交平台上做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发现“没义务帮助小周”“c说得不对”“同意兰兹伯格的观点”这三种选择的朋友更多。

难道大伙也觉得“高收入者多交税”这事有待商榷?

如果你也是这样觉得的话,那不妨再多看两个小故事吧!

第四个小故事:张三和李四在同一个村子里生活,他们都想承包村子里的一块池塘来养鱼。张三的兄弟多,还有个哥哥是村长,但没有养鱼的技术,也没干过什么农活;李四孤身寡人,勤勤恳恳,跟着前一任鱼塘的承包者干了好多年,技术和经验都没问题。

在软硬兼施下,张三以更低的价格获得了鱼塘的承包权。

随后,张三雇佣李四给自己鱼塘打工,一个月3千块。三年之后,天天在家喝茶打麻将的张三赚了50万,而每天驻守鱼塘的李四一共拿到了不到10万块的工资。

李四不服,找张三理论,说赚的50万我们应该重新分配一下,这样才公平。

张三答曰:赚多少钱,各凭本事,为什么要分给你?

李四无语,因为他想不明白,养鱼这事,什么才是应该靠的本事?

第五个小故事:阿东和阿强是同事,他们同时进的公司,干着同样的活,拿着同样的工资。阿东每月花500,剩下的寄回家,因为家里有残疾的父母和正在上学的妹妹;阿强每个月花20000,不够的部分每个月从父母那里要。

有一天,阿东和阿强都选择了辞职。

阿东辞职是因为这份工作钱支撑不起父母的医药费了,需要找一份收入高些的,哪怕每天多上班两三个钟;阿强辞职是因为爷爷去世了,把几套房的遗产传了给他,他每月的租房收入已经足够生活开销,轻松又稳定。

阿强应该分点钱给阿东吗?

没这个义务!

但是这样的结果是因为阿强更有赚钱的本事还是阿东不够拼命工作吗?

综上所述,“高收入者多交税”这事是否公平和应当,前提很重要,后果也很重要。这个前提是什么,后果又是什么,相信聪明的你不难理解。而事实往往却是,前提越没差距的地方,后果越明显;而前提越严重的地方,后果反而得到了维护。

怪哉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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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作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般按照基金的资产规模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收入和托管费收入。

从本质上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代理投资的一种方式,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资产管理,以期得到比自行管理更高的报酬。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

在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

在欧洲一些国家被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nvestmentscheme)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securitiesinvestmenttrust)

二、证券投资基金特点

(一)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深入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为降低投资风险,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基金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数量众多的股票分散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资金购买了一篮子股票。在多数情况下,某些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价格上涨产生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基金投资者一般会按照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一般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四)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各国(地区)基金监管机构都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与信息透明也就成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

(五)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基金与保险产品的差异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所有权关系

债券->债务关系

基金->信托关系

1、性质不同

基金->受益凭证

储蓄->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1、目的不同

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

而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他是一种具有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意义在于分散或者转移风险。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实业

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金融工具

2、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

基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存在投资风险;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投资者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也很小

2、对投资人要求不同

基金特别是公募基金的投资对投资人没有太多要求,不同人申购和赎回价格的计算是一致的。

保险产品的购买是个性化的,价格的计算也是不一致的,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等情况来计算。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通常情况下,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债券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

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银行吸收存款之后,不需要向存款人披露资金的运用情况

3、变现能力不同

基金特别是主流的开放式基金是可以随时变现的;

而保险是一种专款专用的解决中长期问题的“储蓄”,不可以随时变现。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

基金的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

1、基金的市场营销(涉及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服务)

2、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现了基金管理人的服务价值)

3、基金的后台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后台管理服务则对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基金监管机构、基金自律组织、(2023年6月7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一)基金当事人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简称基金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从而使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的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外,基金市场还有许多面向基金提供种类服务的其他机构。这些机构主要饮用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估值核算机构、投资顾问机构、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1.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是指基金宣传推介、基金份额发售或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并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的其他机构。目前可申请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是指基金销售活动中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活动。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是指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活动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从事销售支付活动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除外),并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和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和及时划付。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活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法律法规或份额登记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4.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基金估值核算是指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估值核算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拟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5.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基金投资顾问是指按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是指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公开募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务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基金评价机构

基金评价是指对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或者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进行的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评级是指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者文字展示分析的结果。基金评价机构是指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依法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7.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业务活动。从事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等条件,其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的业务规范要求。

8.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法律、会计服务。

(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监管机构

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基金监管机构通过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依法办理基金备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其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基金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2.基金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方面,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一方面,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为还承担着重要的一线监控职责。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共同成立的同业协会。同业协会在促进同业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2023年6月6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基金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做作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划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一类基金。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虽然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顾问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主要有以下区别:

基金分类

主体资格

投资者地位

营运依据

契约型基金

不具有法人资格

委托人、受益人

基金契约设立简单

公司型基金

具有法人资格

股东(影响力较大)

公司章程关系清晰

(一)法律主体资格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二)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基金投资者尽管也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表达意见,但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大会相比,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三)基金组织方式和营运依据不同

公司型基金的营运依据为公司章程,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基金投资人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设立董事会进行相关事务的决策与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身份是公司董事会聘请的投资顾问。契约型基金借用了信托法律制度,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权利。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二、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金财产独立性,是投资基金的重要特征。因为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财产具有独立性,既不是属于股东(投资人)自身的财产,也不是属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曰)和托管人(保管人)的财产。契约型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原理,信托财产也具有独立性。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

(1)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人基金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三、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这里所指的开放式基金专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p)等新型开放式基金。市场上有一种定期开放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的一种,但同普通开放式基金不同,其并不是在任何交易日都可以自由进行买卖,而是按照一个固定的周期开放,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有3个月和6个月开放一次的。目前定期开放基金大多为债券型基金,通过定期开放的设计可以保持基金的规模相对稳定,稳定的规模对于债券型基金提高收益有很大的作用。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比较

项目

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规模

不固定

固定

存续期限

不确定,理论上可以无限期存续

确定

交易方式

一般不上市,通过向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

上市流通

交易价格

按照每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相对于单位资产净值可能折价或溢价,多为折价

信息披露

每日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每6个月公布变更的招募说明书

每周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

投资策略

强调流动性管理,基金资产中要保持一定现金及流动性资产

全部资金在封闭期内可进行长期投资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合同中必须规定基金封闭期,封闭式基金期满后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延期或者转为开放式。

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无特定存续期限的

(二)份额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

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三)交易场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在完成募集后,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份额,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成。

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四)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需求旺盛时,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超过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溢价交易现象;反之,当需求低迷时,交易价格会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折价交易现象。

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五)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激励约束机制不同: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不尽如人意,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通常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好,通常会吸引新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表现差,开放式基金则会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投资策略不同:但也要注意,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不固定,投资操作常常会受到不可预测的资金流入、流出的影响与干扰。特别是为满足基金赎回的需要,开放式基金必须保留一定的现金资产,并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基金的长期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相对而言,由于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没有赎回压力,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投资计划进行长期投资和全额投资,并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的证券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基金长期业绩的提高。

四、伞型基金

境外市场还常见一种伞型结构形式的基金。伞型基金又称为系列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从基金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看,采取伞型结构比单一结构具有优势,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简化管理、降低成本

不同子基金均隶属于一个总契约和总体管理框架,可以很大程度地简化管理,并在诸如基金的托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团队等方面享有规模经济,从而降低设立及管理一只新基金的成本。由于伞型基金的这一优势及其品牌效应,国外有的伞型基金还因此发展出一种特殊的“外挂”(hang-off)功能——即利用已有的伞型基金,为一些擅长某一方面投资、但无力或不希望自行设立基金的机构,推出由后者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

(二)强大的扩张功能

伞型基金的另一优势是它具有强大的扩张功能,包括基金品种上的扩张及基金销售地区上的扩张。由于伞型基金的所有子基金都隶属于同一个总体框架,在建立起总体框架并得到东道国金融管理当局的认可后,基金公司就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以比单一基金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不断推出新的子基金品种或扩大其产品的销售地区。国外许多著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如富达(fidelity)、摩根(jpmorgan)在向国外扩张时都纷纷采取了伞型基金的形式。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上第一只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theforeignandcolonialgovernmenttrust)诞生在1868年的英国。为了拓展海外殖民地的经济建设,英国政府批准成立于一家海外投资信托,由投资者集体出资、专职经理人负责管理和运作、为确保资本的安全和增值,还委托律师签订了文字契约,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信托契约型的间接投资模式。它在许多方面为现代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真正的大发展却是在美国,1924年由200多名哈佛大学教授出资5万美元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massachusettsinvestmenttrust)被公认为美国开放式公司型共同基金的鼻祖。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随之而来经济大萧条,使刚刚起步的美国基金业遭受了重大打击。此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多部法律来保护投资者,建立了对证券市场(包括共同基金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actof1933)要求基金募集时必须发布招募说明书,对基金进行描述。《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要求共同基金的销售商要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并且置于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管理权限之下,nasd对广告和销售设有具体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advisersactof1940)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oradvisersactof1940)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不但规定了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且规定了对基金投资顾问、基金销售商及投资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发达国家政府更加明确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重要性,以及丛金业对稳定金融市场所起的作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重视程度。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了监管,为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一)美国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迅猛

目前,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值占世界半数以上,对全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示范性影响。除欧洲、美国、日本外,澳大利亚、拉丁美洲、亚洲新兴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以及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也很快。随着数量、品种、规模的大幅度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日益成为各国或各地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市场地位和影响不断提高。

(二)开放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放式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增加幅度最大,目前已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主流产品。探究其中的原因,开放式基金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其独特灵活的申购赎回机制适应了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是金融创新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事实证明,开放式基金更加全面的客户服务和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已经获得了基金投资者的广泛青睐。

(三)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基金市场行业集中趋势明显,资产规模位居前列的少数较大的基金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基金公司不得不走上兼并、收购的道路,这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基金市场的集中趋势。

(四)基金资产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

个人投资者一直是传统上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养老金越来越成为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养老基金投资具有强制“储蓄”、定期定额投资、长期投资等特点,成为解决社会养老资金问题的重要支柱。以共同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养老金投资计划已经成为发达市场国家的重要制度,获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大力支持。比如,美国允许雇主发起的养老金计划(典型的如401k计划)和个人税收优惠养老计划(ira),以共同基金为投资对象。在近三十年中,美国共同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壮大与退休养老金的快速增长紧密相关。

(五)etf等被动基金规模迅速扩大

etf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全天都可通过经纪商,以市场价格买卖基金份额。自1993年美国sec批准设立第一只etf以来,其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已有20多年的历史,并且在全球各国内始终保持高速的增长。etf自诞生以来就不断推陈出新,先后在投资区域(单一国家、单一地区、全球)、投资标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黄金等商品)、投资策略(高息、多空、杠杆)乃至投资模式(指数化、主动管理)等多方面创新,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多元化投资产品。截至2023年年底,全球etf数量已超过3200只、管理规模约3.3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已有1732只etf,共2.5万亿美元,占全球etf资产规模的76%,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etf市场。其中指数型etf具有能较好地跟踪指数、投资操作透明、管理费率低、交易方便等特点,近年来规模增长迅速。

(六)另类投资基金兴起

另类投资是指在股票、债券及期货等公开交易平台之外的投资方式,包括私募股权(privateequity)、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地产、矿业、杠杆并购(leveragedbuyout)、基金的基金(fundoffunds)等诸多品种。另类投资早已存在,但过去一直是有钱人小圈子内的游戏,风险高、透明度低。但由于泛滥的全球流动性、火爆的全球房地产业和飙升的商品价格,近年来另类投资出现爆炸性增长,高回报和改善中的透明度,吸引了大量退休基金、大学基金和慈善基金的加入,使另类投资在过去十年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而且开始由欧美向亚洲渗透。

第五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诞生,发展线索主要有五个:

其一,基金业的主管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过渡为中国证监会;

其二,基金的监管法规从地方行政法规起步,到国务院证券委出台行政条例,再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一系列配套规则;

其三,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从不规范的“老基金”,到封闭式基金,再到开放式基金,乃至各类基金创新产品纷纷出现;

其四,随着居民财产收入的增加和理财意识的觉醒,中国百姓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不热悉到熟悉,投资基金逐渐成为人们家庭金融理财的主要工具之一;

其五,在新的时期,基金行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萌芽和早期发展时期(1985-1997年)

在20世纪80年代末,一批由中资或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概念基金”相继推出,这些“中国概念基金”一般是由国外及我国香港等地基金管理机构单独或者与境内机构联合设立,投资于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或者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与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发展的影响下。在地方政府和当地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国内基金开始发展,在1992年前后形成了投资基金热。1992年6月,深圳市率先公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封闭式基金——天骥基金,规模为5.81亿元人民币。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简称“淄博基金”)正式设立,并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首只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该基金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募集规模1亿元人民币,60%投向淄博乡镇企业,40%投向上市公司。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基金主管机关,进行基金的审批设立以及运作监管。这一阶段成立的基金数量共有79只,总资产90多亿元,投资者约120万户,大部分是在1992年前后成立的。相对于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习惯上将1997年以前设立的基金称为“老基金”。

处于探索阶段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培养了一批基金管理从业人才,但是也存在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基金普遍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无法可依、监管不力的问题。这一时期,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证券和基金法律法规,只有两部地方性基金法规。基金的发起和运作普遍不规范。

二、是“老基金”资产大量投向了房地产、企业法人股权等,因此实际上可算是一种产业投资基金,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是“老基金”深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房地产市场降温、实业投资无法变现以及贷款资产无法回收的困扰,资产质量普遍不高。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带有很大的探索性、自发性与不规范性。

二、试点发展阶段(1998-2002年)

1997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成立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规模均为20亿元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随后,1998年4月华夏基金公司发起设立了兴华基金,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安信基金。最早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比如,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的申购户数分别达到95.8万户与119.8万户,中签率不足2.5%。

基金试点的当年,我国共设立了5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封闭式基金数量5只(单只基金的规模同为20亿元),基金募集规模100亿份,年末基金净资产合计107.4亿元。1999年有5家新的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设立,使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增加到10家,这10家基金管理公司是我国的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也被市场称为“老十家”。

在新基金快速发展的同时,证监会开始着手对原有投资基金(“老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将“老基金”资产置换后合并扩募改制成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新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共有36只“老基金”改制成了11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数量在2000年年底达到了33只。同时新成立了6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改制后的基金。

在封闭式基金成功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由此揭开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序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到’2001年年底,我国已有华安创新、南方稳健和华夏成长3只开放式基金,2002年年底开放式基金迅速发展到17只,规模566亿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基金产品的创新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到2003年年底,我国开放式基金在数量上已超过封闭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资产净值不相上下。之后,开放式基金的数目和资产规模均远远超过封闭式基金。

2002年10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批准筹建。同年12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开业,基金业成为履行我国证券服务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先锋。

三、行业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7年)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施行,基金业的法律规范得到重大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共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对基金活动的墓本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涉及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良好的基金立法和严格的基金监管是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走上了一个更快的发展轨道。这一阶段基金发展的主流品种是开放式基金,自2002年8月银丰基金发行成功后直到2007年7月,我国一直未发行新的封闭式基金。2006年、2007年两年受益于股市繁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有史以来最快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金业绩表现异常出色,创历史新高

2、基金业资产规模急速增长,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

3、基金产品和业务创新继续发展

4、基金管理公司分化加剧、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一)基金业绩表现异常出色,创历史新高

2006年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平均净值收益率达到121.45%,封闭式基金平均净值收益率为105.26%。

(二)基金业资产规模急速增长,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

2006年全部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合计8564.61亿元,比前一年增幅超过80%,2007年全部368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2786.17亿元,是2006年同期的3.83倍。2007年年末,基金投资者户数已经超过1亿户,大约有1/4的中国家庭购买了基金,基金资产总规模相当于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总额的1/6,基金业的影响力显著上升。

(三)基金产品和业务创新继续发展

基金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先后出现了生命周期基金、qdii基金、结构分级基金等多种创新品种。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业由此进入全球投资时代,包括华安、南方、华夏、嘉实、上投摩根、华宝兴业、海富通等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获得了qdii业务的试点资格。品种创新推动中国基金业在规模上达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四)基金管理公司分化加剧、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在此期间,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普遍增长,2007年年底有9家基金公司规模超过千亿元,前十大基金管理公司占总市场份额的49.78%。2007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获准以专户形式进行。相对于传统公募基金,它具有灵活的绩效报酬体系与投资策略,使得基金管理公司能够“量体裁衣”,针对客户个性化需求进行投资。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取得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的管理资格,开展社保基金及年金受托管理业务。

四、行业平稳发展及创新探索阶段(2008-2023年)

2008年以后,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和股市的大幅调整,基金行业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管理资产规模停滞徘徊,股票型基金呈现持续净流出态势。面对不利的外部环境,基金业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和探索。

(一)完善规则、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这一时期,基金监管机构不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管理等私募业务、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和销售业务、设立香港子公司从事rqfii等国际化业务,基金产品的审批也逐步放松,取消产品发行数量的限制,审核程序也大大简化。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了行为监管,打击违法活动,设立“不能搞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利、不能进行非公平交易、不能搞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的三条底线。

监管机构还推动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202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监管、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其一,扩大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产品纳入管制范围。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统一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其二,放宽机构准入,松绑基金业务运作。在市场准入、基金募集审批、基金投资范围、业务运作限制等方面取消或者简化了限制规定。其三,规范服务机构,定义了基金服务机构的种类和监管要求。其四,防范业务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在市场主体行为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同步加强了监管要求。其五,强调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强化市场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和自我救济的内在约束机制。2023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伴随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我国基金业的制度基础得以夯实,基金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了,这拓展了基金业改革创新的空间。

(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和产品创新,不断向多元化发展

随着行业管制的放松和市场化改革,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得到极大拓展,业务和产品创新热情得到释放。除了传统的公募基金业务外,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有了较快发展。子公司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债权和收益权资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始大量出现,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开始涉足财富管理业务。基金产品创新也得到较快发展,基金产品更加精细化,覆盖范围更广。出现了各类股票型、债券型分级基金产品,行业、债券、黄金、跨市场和跨境等etf产品,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产品,t+0和具有支付功能的货币市场基金和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等新产品。

(三)互联网金融与基金业有效结合

互联网金融与货币市场基金领域成功融合,凭借在投资回报和资金运用便捷性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成为公募基金行业快速成长的新生力量代表。2023年6月,与天弘赠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宝产品推出,规模及客户数迅速爆发增长,成为市场关注的新焦点。此外,淘宝网店、好买基金网、天天基金网等网上销售基金的创新方式也逐渐兴起,成为基金销售的重要渠道。

(四)股权与公司治理创新得到突破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随后国务院为落实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对自然人成为股东做出了明确规定。2023年、2023年,天弘、中欧等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实现管理层及员工持股,也有不少公司通过子公司来间接实现管理层股权激励,这些探索体现了基金行业人力资本的价值,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五)专业化分工推动行业服务体系创新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1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这为基金服务机构大发展提供了空间,加速了行业外包市场的发展。外包服务可以使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特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开始广泛使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六)私募基金机构和产品发展迅猛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范围,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23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进行了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种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由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我国私募基金机构和产品在这一阶段都有了迅猛的发展。2023年1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后,私募机构及产品的登记和备案数量迅猛增加。到2023年年末,在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就达到10921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共8898只,管理规模7051.04亿元,从业人员达213434人。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还建立、健全了私募基金发行、运作等监管制度,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七)混业化与大资产管理的局面初步显现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配套政策的颁布实施,搭建了大资产管理行业基本制度框架。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各类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现象更加普遍,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也根据各自规则发行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形成相互关联和相互竞争的格局。同时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企业的逐渐进入,一个更加开放、竞争的资产管理时代到来。

(八)国际化与跨境业务的推进

基金行业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浪潮中走向国际化,例如,沪港通基金、深港通基金、基金互认、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等创新性跨地区业务模式出现,丰富了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促进境内基金管理机构学习国际先进投资管理经验,推动了境内基金管理机构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境内基金管理机构将更加规范化,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资产管理机构。

五、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阶段(2023年至今)

2023年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以及理财市场上的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将基金管理行业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和风险暴露出来。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开始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降低和防范风险、完善法规规范和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私募机构的规范和清理

基金业协会先后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一系列自律规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基金业协会还建立了“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私募机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进行公告,按照相关法规采取自律措施,将“失联(异常)”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连续对私募机构开展了包括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检查对象确定以风险为导向,同时按照管理规模分层随机抽取,在保证一定覆盖面的基础上力求提高检查针对性。发现私募机构存在的以下各类问题,并采取子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一,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二,承诺保本保收益、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与自有资金混同、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其三,公开募集、未按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投资方向不符合合同约定、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类私募机构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一般性违规问题;其四,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的问题。

(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严格清理资产管理计划中违规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杠杆倍数超标、违规进行结构化安排和管理,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等情况。对于子公司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须规范的问题和风险,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对基金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约束。提高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细化子公司关联交易、利益冲突防范、固有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强化母公司管控责任。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和风险状况,对专户子公司初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将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各类型业务统一纳入风控指标体系,保证各项业务规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相匹配。

(三)规范分级、保本等特殊类型基金产品,发展基金中基金产品

中国证监会批复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在总结分级基金9年来发展情况基础上,对交易监管安排的进一步完善,规范分组基金运作,完善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强分级基金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还修订《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将“保本基金”名称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进一步完善保本基金的有关制度安排,防范和化解风险:适度控制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完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经验进行了规定;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从严要求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监控保本基金的净值变动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完善担保相关监管要求,适度降低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资产总规模,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担保机构情况进行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

为拓展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发展基金中基金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借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选择基金优势投资基金,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投资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降低多样化投资的门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的能力。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实施风险压力测试

为了强化基金行业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建立压力测试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基金业协会制定和颁布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提供压力测试模板表格,组织行业开展定期压力测试。公募基金压力测试可分为股票压力测试、债券压力测试、货币压力测试、qdii压力测试及特殊产品压力测试等。

(五)专业人士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数量攀升,申请主体渐趋多元

修订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随后《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募业务的意愿,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数量持续攀升,申请主体渐趋多元。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范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申请人先组建公司、中国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中国证监会先批准设立、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业。这样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择优批准基金公司设立,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六)基金产品呈现货币化、机构化特点

2023年以来,由于股票市场比较低迷,个人投资者投资意愿不强烈。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比例上升较快,以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以绝对回报为目标的混合型基金为主。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竞争市场化、专业投资能力比较强,公募基金又具有信息透明、税收优惠等优势,成为以保险公司、银行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青睐的对象,它们大量通过认购申购公募基金、对外委托投资等方式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作,甚至出现以某家机构为主来认购基金的方式。同时,在机构投资者和网络金融的支持下,货币市场基金仍然增长比较快。

第六节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为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储蓄或购买债券较为稳妥,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对于手中资金有限、投资经验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直接进行股票投资有一定困难,而且风险较大。在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此外,股票市场变幻莫测,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再加上信息条件的限制,很难在股市中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面向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间接投资工具,把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渠道,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财方式。

二、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门槛最低的大众理财工具,已经成为中小投资者除了银行外第一大投资渠道,是a股市场最主要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引领资产管理行业。而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出发,从实体经济创新、产业结构的需要出发,在社会财富管理中正在发挥越来越积极有效的作用,正在成为资本形成的重要通道、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形成了投资研究驱动、合规保障与运营支撑的制度化投研体系,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集中度等方面的有约束力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人及其投研团队主要通过精选个股、精选个券的方式实现对投资标的的识别、评估与交易。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对所投资证券进行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传播,有利于市场合理定价,有利于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发挥专业理财优势,推动市场价值判断体系的形成,倡导理性的投资文化,有助于防止市场的过度投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助于改善我国目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四、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化服务,还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等各类社会保障型资金提供长期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这一点已为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所表明。公募基金低门槛、多样化、小额账户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等特征满足了百姓投资和个人养老储蓄的需求,在美国,共同基金将近50%由私人养老金持有。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也是社会保障型资金保值增值的重要力量,做出重大贡献。在基本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外,相关部门和机构正在推动构建以个人自主养老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整个养老体系的重塑提供战略空间。

五、推动责任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社会责任投资(esg):代表的是环境(enviroment)、社会(society)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是倡导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的投资理念。以esg为核心的社会责任投资理念代表了当前国际投资和经济发展新趋势,社会责任投资运用esg标准指导投资实践,将投资决策标准从财务绩效扩展到绿色发展、公共利益和稳健成长,摒弃短期利益驱动而损害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行为。这既是长期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的转变,更是行业道德标准的提升。只有最大程度地契合公共利益,持续推动社会价值创造和福利增进,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资产管理行业的价值。从全球来看,esg投资原则已经得到养老金、共同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广泛认可,研究证明,应用esg投资在优化投资决策流程、产生超额收益等方面均有不俗表现。在推动esg标准指导投资实践、推动社会责任投资方面,基金行业已经做出了较大的努力。

【第3篇】在两处取得收入个税

最近有纳税人提问:“公司最近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5000还是需要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很多人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一、案例分析

小王、小李和小张原为a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6000元,春节后:

3月份小王跳槽到b公司任职,工资涨到8500元每月;

小李4月份到b公司任职,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

而小张因其他原因,春节后没上班,直到2023年8月到b公司上班,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

2023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表所示:

二、那么,三人在a、b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小王和小李在a、b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那么,到这里,小王、小李和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本例中,小王、小李和小张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另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两人全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王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7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无需补退税款,小张则需要进行退税。

这是因为在每月预扣缴情况下小三人都是按照3%的预扣税率计算的个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出了3%税率的临界值,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保持3%税不变,小张则因为全年综合所得没有超过法定扣除费用60000,而在每月预扣缴时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退税处理。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是否明白了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呢,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

【第4篇】两处取得收入个税申报

最近有纳税人提问:“公司在春节后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5000还是需要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大白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分析

小王、小李和小张原为a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6000元,春节后:

3月份小王跳槽到b公司任职,工资涨到8500元每月;

小李春节后工资仍为6000元每月,于是也于4月份到b公司任职,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

而小张因其他原因,春节后上班,直到2023年8月到b公司上班,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

2023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表所示:

那么,三人在a、b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小王和小李在a、b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那么,到这里,小王、小李和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本例中,小王、小李和小张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另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两人全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王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7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无需补退税款,小张则需要进行退税。

这是因为在每月预扣缴情况下小三人都是按照3%的预扣税率计算的个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出了3%税率的临界值,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保持3%税不变,小张则因为全年综合所得没有超过法定扣除费用60000,而在每月预扣缴时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退税处理。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是否明白了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呢,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第5篇】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一、案情简介

近日,a公司预将持有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10000万元。双方约定:为配合b公司融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行将c公司股权过户给b公司;b公司于2023年3月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合同解除,交易撤销,b公司将标的股权返还a公司。

二、主管机关初步意见

a公司应于标的股权过户时确认收入,还是2023年3月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确认收入。a公司财务人员难以辨识,在相关协议签署执行前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答复: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双方约定2023年3月前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将解除协议,返还股权。但该协议签署时已经生效,且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应于股权过户完成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这就意味着a公司在尚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时,就得确认10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约2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a公司来说资金压力较大,难以接受。若要求b公司提前支付股权转让款,又可能导致该项交易无法进行。带着这样的困惑,a公司财务人员向涉税专业机构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寻求专业咨询意见。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规定

专业机构在了解交易情况后,查询股权转让收入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文件,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条件有两个,一是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不管是否收取股权转让款,均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撤销,但股权转让协议已于签署时生效。一旦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名下,a公司就应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交易协议及相关政策文件判断a公司应于股权过户时缴纳相应税款,并无不妥。

四、合理利用协议生效时间避免提前纳税

在协议可能被撤销,又无任何现金收入情况下便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断然无法接受。为此,a公司决定合理利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1)合同成立、生效及解除

经过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合同成立,生效,解除各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四十四、十四五、四十六条等规定,合同成立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七条等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等于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若交易双方约定的了生效条件,以交易双方约定为准。合同解除可能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也可能解除未生效合同,主要看双方当时人如何约定。

(2)a公司利用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a公司财务人员了解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后,结合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条件,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建议: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为:2023年3月前b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2)因在b公司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时,a公司即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工商,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返还协议,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生效条件为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签署返还过户相关资料文件,交由a公司保管,若b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以此资料办理股权返还过户。

a公司修改相应交易方式及合同生效条款后,再次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机关经研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可a公司于收取首期股权转让款,合同生效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案例启发

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往往签署众多合同或协议,而这些协议的具体条款往往是判定应税行为的决定因素。同样的商务目的,不同的合同约定条款约定决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纳税人在参与经济活动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时,必须要考虑相关税收因素的影响,最好能寻求主管机关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免合同条款约定“差之毫厘”,纳税时“失之千里”。

作者:杨渝 李明东 重庆中汇

【第6篇】两处取得收入如何申报

问:一名员工从两处取得工资,即取得两份工资,如何申报缴纳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7篇】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8篇】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一次性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两种处理模式:

1、收付实现制模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规定,属于妥妥地“收付实现制”原则体现。

因此,对于会计核算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时,这种模式下就会出现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要通过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来进行纳税调整。

2、权责发生制模式——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的规定,体现的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是79号文说的条例第九条的“配比原则”)。

但是,要适用79号文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租赁期间跨年度;

(2)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如果不同时满足,还是只能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第9篇】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收入10万元

小李子,多才多艺,加上现在疫情也放开了,每月身兼多职,上午直播卖货,下午休息,晚上则又在ktv打碟,周未还会去兼职平面模特,这样一个月下面,一个月兼职了好几份工作,分别从不同地方取得了不同的劳务收入。那么小李子,对于他每月从不同的地方取得的劳务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他在多处提供不同项目的劳务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分别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但在每年的3月份,办理上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欢迎关注、评论、收藏,以备不时所需。

【第10篇】香港公司从内地取得的收入可以豁免税收

香港地处亚洲一隅,地域狭小,缺乏可供开发的自然资源,却能够在上世纪中后期创造出令人惊艳的经济发展成果,被称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而这一经济发展成果,与香港实行的离岸经济发展政策密不可分。而离岸经济的核心,就是对离岸经营所得的收入免征税收。作为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优惠政策,不少在香港注册了公司的内地客户对这一政策十分感兴趣。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香港公司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的条件。

香港为吸引国际资本落户香港,制定了大量卓有成效且适宜商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构成了香港这一世界知名离岸金融中心的基础,也让全球客商对香港的优异从商环境趋之若鹜。而香港离岸经济的核心“本地来源税制”更成为香港吸引世界资本的核心政策。但想要获得香港的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仍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主要为以下几项: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包含获取订单、洽谈和签订合同或订单);

2、在香港没有任何办事机构;

3、没有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核和处理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处理订单;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确定价格、公司决策不在香港做出,没有在香港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

6、没有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包括广告,销售等宣传活动);

7、没有在香港设立仓库或储存货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货款,必须经过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进行,即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9、商品和货物的质量监控不在香港进行;

10、提出税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完整文件,以证明上述所有条件。

同时,由于现代商业的发展,香港公司业务和商业行为可能涉及各大市场,也难免会牵涉到香港市场。因此通惠管理顾问建议想要申请离岸经营免税的香港公司,最好在开始营业之初就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商业凭证,并在第一个税收年度就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依照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资料显示,香港税务局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确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更,因此在获得香港税务局的离岸经营免税权后,香港公司在之后约7年时间内,不会再被香港税务局进行离岸经营核查,但香港公司仍需要妥善保存所有经营账目资料,并且仍需要依照香港税务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司税务申报工作。

由此可见,香港公司想要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需要满足较多条件,并且申请过程耗时较长,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通惠管理顾问版权所有,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通惠管理顾问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第11篇】两处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这些人员该怎样交税呢?为这些兼职的人发放收入,单位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下面就来分不同的情况说说吧。

一、存在任职关系

老板或股东从自己投资的公司里取得收入,这个操作本身没有问题,只要本人确实在为这家公司工作,确实投入了精力、时间等,哪怕这个时间不是按月计算,是按小时间计算也未尝不可。如果是以投资形式存在的股东,仅以取得分红为目的,从不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从企业取得的收入就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为这次讨论的情况。

我见过很多老板从未领过工资,问其原因,想法是,反正都是自己挣的钱,发不发工资好像没啥区别。有这样想法的人可能是从未规划过自己的钱如何使用,企业也未做过测算,到底是哪种取得收入的方式更划算,这部分内容我先到税务筹划的部分,在后续会推出。

我们今天只讨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如果是在不同的单位均有劳动合同,这就是实质的任职或受雇关系,而且与公司之间在工资、人事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那么取得的收入就是工资薪金所得,暂且先不考虑社保在哪缴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均按照工资,最终并入综合所得,以累计预扣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时就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多家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能会存在同时扣除了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这些费用一个居民人一个年度只能扣除一次,这就出现了可能扣多的情况,那么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交少了。这类人必须要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汇算一下,少缴的个税还得补呢!

别急,还有豁免的政策呢,如果老板或股东从几家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加总起来少得可怜,减除专项扣除后还不够6万元,就不用汇算清缴了。

还有需要汇算清缴但是可以免税的情况:

第一就是加起来取得的工资收入不超过12万;

第二就是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不存在任职关系

这种情况较常见的比如大学教授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某单位的专业人才去外单位讲课等,这些人在个人所得税上均不属于与单位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而是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同样作为综合所得缴纳个税,和工资薪金所得一样,适用3%-45%的七级税率。

对于董事费,早有规定,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是在同一家公司,既取得了工资,还取得了董事费,那么也应当一并按照工资所得计征个税。

同样的道理,同一个人在一家单位既有工资收入,偶而也会给大家培训,赚取些讲课费,这些情况也应将讲课费并入工资计税。

如下图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三、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在税法中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很多人总是误读了政策,认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三级,即20%、30%和40%,这是错误的,这三级税率为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率,并非是实际缴纳税款的税率。

也就是说,有的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并不高,在预扣预缴个税后,汇算清缴期间是可以退税的;而有的人正好相反,取得的劳务报酬很高,这时在汇算清缴时是可能补税的。

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取得了劳务报酬,均需要汇算清缴,没有豁免的情况。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和上面的相同:

第一就是加起来取得的工资收入不超过12万;

第二就是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三、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企业只要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向个人支付了报酬,并且所支付的服务为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均需要从个人手中取得发票。

参见下图中总局给出的解答:

最后,重要的事情还需要再强调一下,就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要取得发票,最好的办法就是先让个人把发票开来,然后再支付,否则企业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还要承担未代扣代缴的处罚风险。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会计分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与一般纳税人不同,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因此,企业无论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抵扣进项税,其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总额。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收到普通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原材料或固定资产采购时,收到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按照发票上列示的采购成本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即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会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在支付会议费或业务宣传费时,收到对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列示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即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9月份采购原材料一批,采购成本(价税合计)为50万元,企业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还没有支付采购款。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原材料——xx材料 50万元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5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价税方式计税,其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征收率一般为3%,目前执行的是1%的优惠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就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无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计入成本费用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中,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就可以了,但不能不去索取发票,毕竟不要发票的遗留问题会很多。现实中,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成本,一般会大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付出的成本,这一点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是如此,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必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同样不得抵扣进项税,其会计处理与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同的,也就是进项税计入了原材料等相关成本费用的成本费用。这也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在销项税额一定的前提下,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多少。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按照含税金额缴纳成本费用,并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即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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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9日

【第13篇】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包括哪些

营业外支出包括哪些?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盘亏损失,主要指对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罚款支出,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收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等。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的营业外支出。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支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营业外支出有哪些明细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因此:营业外支出下应设: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二级科目。

营业外支出有哪些常用二级科目?

营业外支出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所以支出项目可做二级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

1、固定资产盘亏;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4、债务重组损失;

5、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罚款支出;

9、捐赠支出;

10、非常损失;

11、赔偿金;

12、违约金等。

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6、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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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两处取得收入的个税

员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收入,个税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呢?

最近有纳税人提问:

公司在春节后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5000还是需要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

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大白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分析

小王、小李和小张原为a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6000元,春节后:

3月份小王跳槽到b公司任职,工资涨到8500元每月;

小李春节后工资仍为6000元每月,于是也于4月份到b公司任职,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

而小张因其他原因,春节后上班,直到2023年8月到b公司上班,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

2023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表所示:

那么,三人在a、b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小王和小李在a、b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那么,到这里,小王、小李和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本例中,小王、小李和小张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另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两人全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王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7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无需补退税款,小张则需要进行退税。

这是因为在每月预扣缴情况下小三人都是按照3%的预扣税率计算的个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

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出了3%税率的临界值,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小李则保持3%税不变

小张则因为全年综合所得没有超过法定扣除费用60000,而在每月预扣缴时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退税处理。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是否明白了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呢,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第15篇】退休人员在职取得收入

11-12月,部分人到手收入迎来上涨,在职和退休人员都有份

我们先看看在职上班族的、然后再看看退休人员的,看看其中有你吗?总共有5项内容,逐个看看,有新动态值得关注。

(1)冬季低温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

这个与在职上班族有关,在北方一些省份,户外低温环境下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低温津贴,依据近几年政策的延续性和官媒的报道,目前有吉林省、黑龙江的哈尔滨、内蒙古、上海市会在冬季会给户外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比如说哈尔滨和上海的发放标准都是每月200元、时间是每年的12月和次年的1月、2月,而内蒙古标准不低于230元每月,因此相关人员的收入会直接上涨。

许多地方针对高学历人才会出台购房补贴政策、能直接减轻购房付款的压力,比如山东东营近日宣布将于2023年11月1日~15日登记发放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本科生,分别补贴20万、10万、5万的一次性补贴,需要提前在官网登记、然后是发放到社保卡中的。(如下图)

(2)11-12月部分地区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补贴

时间走到11月上旬,北方大部分省份都进入了集中供暖期、许多人也都交了取暖费了,并且在上个月10月份已经有河北、宁夏、青海、山西、山东等地给退休职工发放了取暖补贴,而且宁夏今年还提高了相关补贴标准(最高档从4394元提高到4563元、上涨了169元),但是11月起陕西、天津、河南南阳、荥阳等地区也会开始发放这笔钱,比如陕西宝鸡市去年就是11月中旬发放到账的、标准是2360元每人。

天津近几年取暖补贴都是发520元,河南的南阳等地级市企退职工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是480元/人(具体为:11月发60元,12月120元,次年1月、2月各发120元,次年3月再发60元),山东省也明确了会在11月和12月份继续给新增领取养老金的人发放1700元/人的取暖补贴。所以11月和12月,这些地区企退职工收入将迎来上涨,也是随养老金一起发放到账的,提醒注意查收。下面,重点来了。

(3)11月起,部分地区“过渡性养老金”迎来集中发放

11月初,有些地区的企业退休职工发现账上多出了一大笔钱,金额不少,有的有几千、1万多、有的有好几万——据查证,原来是广东省深圳市的企业退休职工,大范围发放了过渡性养老金,但是注意是属于企业退休职工、而并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我们分享一下两位网友的留言:

因此意味着,11月起这部分人到手的收入将会直接上涨。

(4)部分地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迎来上涨

每隔一段时间,往往就会有一些地区宣布提高本地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因此许多参保的农民会直接受益,10月28号浙江衢州人社局发布公告,宣布从今年1月1号起将居民基础养老金从225元上调为255元(上涨了30元/月),而65周岁及以上的则上涨为265元,而且明确了上涨部分的差额将在11月份补发到位,因此如果当地今年年初1月左右新领取居民养老金的,可补发10个月的差额,即大约能补发30×10=300元,11月起就是按新标准领取待遇了,因此收入也会直接上涨。

(5)养老金重新核算并补发到账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公布了2023年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因此今年新退休、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将会迎来养老金的重新核算补发。(最新是湖南,甘肃)

目前已知河北、四川等地陆续补发到账了,但是由于各地推进重算补发的进程不同,所以最终补发到退休人员手上的时间也存在区别,四川和河北动作算比较快的,然而更多的退休人员将会在11-12月份陆续收到这笔补发的钱,少数地方可能会在明年第一季度才补发,但是参照每年政策的延续性、大多数地区在11-12月会陆续补发到位、大家注意查收,并且注意核对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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